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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醫療機構管理的若干規定
導語:為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管理,規范醫療機構的執業行為,維護醫療市場秩序,強化醫療安全意識,保障群眾身體健康,制定本規定。下面是小編收集的關于加強醫療機構管理的若干規定,歡迎閱讀。
一、醫療機構準入
(一)申辦國有、集體、民營、個體或中外合資、股份制等各種類型的醫療機構,都必須符合我市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的要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后,方可辦理其他手續。
(二)申辦醫療機構時,必須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提交設置申請書、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選址報告和建筑設計平面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設置醫療機構的批準文件等全部材料。申辦社會醫療機構和個體診所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須持有身份證、畢業證、執業證書、崗位合格證書等證件。申辦美容醫療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必須按衛生部《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等有關要求辦理。
(三)衛生防疫、醫學科研、醫學教育、計劃生育等機構在本機構業務范圍之外開展診療活動,必須按規定申請設置相應類別的醫療機構。
(四)企事業單位設置的對內服務的醫療機構,要求對外服務的,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五)在職、病退、病休和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不得申辦社會醫療機構和個體診所。
(六)申辦不同級別、不同專業的醫療機構,應當按有關規定逐級提出申請。縣(區)衛生局在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同時,必須報市衛生局審核備案,市衛生局有權在接到備案之日起30日內糾正或撤銷縣(區)衛生局作出的不符合《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的設置審批。
二、醫療機構執業
(七)任何單位或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八)已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必須按核準登記的診療地址和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
(九)醫療機構在核定營利性與非營利性機構性質后,必須按照所核定的類別性質進行經營和管理,執行相應的財務、會計制度和有關政策。
(十)醫療機構的名稱必須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要求。鄉鎮(街道)開辦的國有醫療機構,一律不得稱醫院,只能稱“中心衛生院”或“衛生院”。在識別名稱中含有“中心”字樣的醫療機構名稱,須經衛生行政部門同意。
(十一)醫療機構必須制定防范和處理醫療事故的預案,并嚴格執行。發生醫療事故要按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十二)醫療機構必須嚴格執行《藥品管理法》,不得采購和使用無“三證”的藥品、一次性醫療器具,未經批準不得開展醫院制劑生產,不得使用麻、毒、劇藥品。必須加強藥品的'保管,嚴防藥品過期失效、霉變、潮解、蟲蛀、鼠咬。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藥品和器械種類必須嚴格按相關規定配備。沒有中藥士以上職稱人員的中醫機構,不得設中藥柜。
(十三)醫療機構未經批準不得制作和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任何醫療機構不得制作性病醫療廣告。需要制作其他醫療、藥品和醫療器械廣告的,必須報有關部門批準,必須嚴格執行批準的廣告內容,不得超范圍廣告,不得作虛假廣告。否則,由工商部門依法查處。
(十四)任何醫療機構都必須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做好防疫保健工作,承擔衛生行政部門指派的支援農村、指導基層以及其他指令性任務。當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疫情等特殊情況時,必須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十五)醫療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價格法》及有關醫療、藥品方面的政策法規,不得亂收費、多收費和任意提高收費標準。
(十六)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要求,認真做好衛生統計工作。
(十七)醫療機構不得將本單位的科室或業務用房租借或承包給社會非醫務人員從事醫療活動。
(十八)醫療機構不得隨意遷址。特殊情況確要遷址者,須報經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后,方可搬遷。
三、醫療機構人員準入
(十九)醫療機構要嚴格執行《執業醫師法》等有關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考核、考試規定。已實行注冊制度的醫療、護理、藥劑人員必須取得相應的執業證書方可持證上崗;其他衛生技術人員也要定期組織考試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
(二十)政府舉辦的各級各類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必須嚴格執行衛生部制訂的病床人員配備標準,按照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和相關申報程序,擇優錄用所需衛生技術人員。從現在起,上述醫療機構所需人員,除少數學歷為碩士以上或職稱為副高以上的人員經批準后可直接調入,并按老人老辦法管理外,其他人員均在批準聘用后,進入人才交流中心。
(二十一)衛生行政部門鼓勵各種性質醫療機構的衛生技術人員自由流動,鼓勵國有醫療機構人員領辦剝離后的廠礦職工醫院或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以及鄉鎮衛生院。經本人申請,組織批準,允許國有醫療衛生機構人員辭職創辦經濟實體或到非國有醫療機構工作或自謀職業,其待遇參照《市直黨政機關機構改革人員分流安排實施辦法》有關規定,二年內實行去留自愿,享受在職人員的基本工資待遇,期滿后與原單位脫鉤,人事檔案轉入人才交流中心。機關事業單位的衛生技術人員也可以通過離職或借調形式到企業單位工作,其待遇按照《新余市鼓勵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企業流動暫行辦法》辦理。各類醫療機構新聘用的人員,用人單位必須及時為其辦理養老、醫療等保險手續。
未經批準,國有醫療機構在職人員不得到股份制醫院、中外合資醫院、民營醫院、社會個體醫療機構從事兼職工作。
(二十二)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不得給無處方權的人員行使處方權(在城區醫療機構工作的執業助理醫師不得獨立行使處方權)。
(二十三)新增醫療機構未經認可,不得帶徒從醫、帶教實習。
四、醫療機構技術準入
(二十四)任何醫療機構無相應技術力量或房屋、設備條件的,不得開展有關技術。
(二十五)個體診所、村衛生所和不具備條件的`社會醫療機構均不得開展計劃生育手術。
(二十六)無搶救條件的個體診所、村衛生所一律不準使用靜脈輸液;無檢驗技士職稱以上人員的醫療機構不準從事醫學檢驗等活動。具備條件的社會醫療機構和村衛生所要開展上述技術,也必須報發證機關批準后方可開展。
(二十七)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對醫療機構已開展的診療項目進行審查,凡不具備條件者,限期整改,經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開展相關技術資格。
五、醫療機構設備準入
(二十八)醫療機構購買CT、磁共振、直線加速器、彩超等設備,要按照衛生部《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應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履行報批手續,未經批準同意,不得購買。
六、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本市以前的`文件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的,一律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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