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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學貸款呆壞帳損失核銷的規定
導語:為保障助學貸款業務快速健康發展,加強助學貸款呆賬、壞賬損失核銷的管理,制定本規定。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助學貸款呆壞帳損失核銷的規定,歡迎閱讀。
一、為規范對助學貸款呆壞賬損失核銷的行為,確保助學貸款業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于辦理助學貸款業務的各商業銀行和城鄉信用社(以下簡稱金融企業)。
三、助學貸款呆壞賬損失核銷的原則是:依法合規,規范操作,逐筆審批,賬銷案存。
四、助學貸款呆壞賬準備的提取和損失的核銷,納入各金融企業呆壞賬準備統一管理。
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經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和必要程序之后,仍無法收回的貸款,納入核銷范圍:
(一)借款人因死亡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或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勞動能力,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在依法處置其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財產,并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后,仍未能歸還的貸款本息。
(二)借款人經訴訟并經強制執行程序后,在依法處置其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并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后,仍無法收回的貸款本息。
(三)貸款逾期后,在金融企業確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內,并依法處置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和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后,仍無法收回的貸款本息。
六、對符合核銷條件的國家助學貸款呆壞賬損失,應分門別類組織申報資料。
七、失蹤、死亡及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勞動能力類申報資料包括下列內容:
(一)借款申請書、借款合同和借款憑證;
(二)法院關于借款人死亡或失蹤的宣告;
(三)公安部門或醫院出具的借款人死亡證明;
(四)司法部門出具的借款人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
(五)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借款人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明。
(六)對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處置和對擔保人追索的情況。
八、訴訟類申報資料包括下列內容:
(一)借款申請書、借款合同和借款憑證;
(二)法院判決書;
(三)對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處置和對擔保人追索的情況。
(四)法院在案件無法繼續執行時作出的法院終結裁定書。
九、追索類申報資料包括下列內容:
(一)借款申請書、借款合同和借款憑證;
(二)追索記錄,包括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并由經辦員和負責人簽章確認。
(三)對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處置和對擔保人追索的情況。
十、對國家助學貸款呆壞賬損失的核銷,各金融企業必須嚴格按照授權授信的原則,經認定后,予以核銷。
十一、各金融企業應根據本規定,制定內部管理辦法和報批程序。
十二、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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