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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餐飲業兼營營業性演出管理規定
導語:營業性演出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豐富人民群眾的文化生活。下面是小編收集的中山市餐飲業兼營營業性演出管理規定,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加強對餐飲行業兼營營業性演出行為的監督管理,滿足人民群眾物質文化生活需要,根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餐廳、酒吧、飲品店、茶館等餐飲場所的經營者,以舉辦演出活動為媒介,進行廣告宣傳、產品促銷或招徠顧客的,屬兼營營業性演出行為,均應遵守有關規范營業性演出行為的法規、規章以及本規定。
第三條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餐飲業兼營營業性演出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公安、工商、消防、城管執法、環境保護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餐飲業兼營營業性演出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舉辦演出活動的餐飲場所應設置在合法的、用途與使用功能相符的建筑物內。
第五條 餐飲業兼營營業性演出業務應按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向市公安消防部門申報餐飲場所消防安全檢查,取得同意使用或開業的《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意見書中應注明含有“接待文藝演出”功能),場所改建或擴建經營場地,應重新申報,取得《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后才能繼續營業;
(二)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取得餐飲業兼營營業性演出業務(接待文藝演出)的營業執照;
(三)報公安管理部門核準演出場所容納人數;
(四)向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備案手續。
第六條 兼營營業性演出業務的餐飲場所設計裝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舞臺和室內裝修報建設局批準并驗收;
(二)建筑內部裝修不得遮擋消防設施、疏散指示標志及安全出口,不得設置妨礙疏散的柵欄或分隔物;
(三)不得妨礙消防設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因特殊要求需改動時,應符合國家有關消防規范和法規的規定;
(四)場所內用電安裝必須按國家有關安全用電施工規范進行安裝與施工;
(五)主出入口不得設置遮掩物,且主出入口應當可以觀察場內情況,場所內的梯級要有足夠的照明設施;
(六)場所內不得增設卡拉OK設備,不得設立舞池;
(七)噪聲排放符合國家標準;
(八)不得安裝重低音設備。
第七條 在餐飲場所舉辦演出活動應委托演出經紀機構承辦,并辦理下列申報手續:
(一)邀請國內演員或者團體演出的,應在演出日期3日前將申請材料提交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二)邀請外國或港澳臺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演出的,應在演出日期20日前將申請材料提交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或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審批。
第八條 餐飲業兼營營業性演出業務的,應按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經營,并遵守下列規范:
(一)各職能部門核發的證照或批準文件和核定人數標示應懸掛在主出入口明顯位置;
(二)演出活動時間應限定在18時至次日凌晨2時;
(三)舉辦演出活動的場所及其邊界噪聲應符合國家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不得干擾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秩序;
(四)演出活動須經批準后方可宣傳和舉辦,不得擅自舉辦演出活動;
(五)遵守演出娛樂協會行業自律管理規范;
(六)建立場內演出巡查制度,明確演出責任人,并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演出行業協會備案;
(七)變更場所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等重要事項,應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并向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重新備案;經營場所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被吊銷或撤銷有關前置許可文件或文件過期失效的,應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手續;
(八)演出場所應聘請專職保安落實演出時的安全、消防措施,維護現場秩序,發現演出現場秩序混亂或違規演出,應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時向公安部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九條 餐飲業經營者舉辦營業性演出活動,違反國家有關營業性演出管理規定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由市文化、工商、公安、消防、城管執法等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07年5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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