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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最新版假國家規定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以下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關于2016年最新版假國家規定的內容!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年假原本是企業自愿提供給員工的一種福利,希望員工通過休假來緩解緊張工作帶來的壓力,用更好的狀態投入工作,從而實現企業與員工的雙贏。但自從國務院公布并于2008年1月1日實行《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于2008年9月28日制定公布《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以來,年假就帶有了強制的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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