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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合同法講義
司法考試合同法講義:轉包合同【1】
、俑拍
轉包合同,指承包人以營利為目的,將承包的工程"全部"交由第三人完成的行為。
、诜尚Ч
(a)轉包合同一律無效;
(b)承包人非法轉包的,發包人有權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第8條);
(c)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司法考試沖刺民法:債權讓與【2】
債權作為財產權流轉。
1.債權讓與有三個限制。
(1)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債權。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2.債權讓與通知不得撤銷。撤銷的危害在于:等于撤銷“債權讓與合同中債權人對受讓人的履行義務”。
3.“從隨主”:從權利隨同主債權移轉。債權人讓與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自身的除外。
隨同債權移轉而一并移轉的從權利包括:擔保物權、保證債權、定金債權、優先權、形成權、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
從權利隨之轉移是一般原則,但專屬于讓與人自身的從權利并不隨之轉移。
4.對債務人的保護。
“抗辯權”: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向受讓人行使:“抵銷權”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可以向受讓人行使。
司法考試沖刺民法:承諾的構成要件【3】
《合同法》
第二十一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三條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第二十八條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第二十九條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第三十條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第三十一條 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承諾的構成要件有五:
、俪兄Z只能由受要約人作出。
②承諾必須向要約人作出。
、鄢兄Z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艹兄Z必須在承諾期間內到達要約人。
、莩兄Z必須表明受要約人決定與要約人訂立合同。
【例一】甲、乙吃飯時,甲對乙說:“用我的A房屋換你的B首飾,你看怎樣?”乙顧左右而言它,一直到分手時均未答應。三天后,乙給甲發傳真表示同意,甲未置可否。甲、乙間的互易合同不成立。
因為,《合同法》第23條規定:“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甲乙對話方式發出的要約,乙沒有即時承諾,甲的要約已經失效,乙三天后的傳真為新要約。
【例二】4月1日,甲給乙寫信說:“用我的A房屋換你的B首飾”。乙當日回信說:“如果我老婆沒意見,就這么辦。”4月3日,乙給甲發短信說:“那個事,我老婆沒意見”。
此例中:乙4月1日的回信不構成承諾,因無受拘束的意思,乙4月3日的回信構成承諾,甲、乙的互易合同于4月3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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