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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環境會計信息披露
本論文是一篇關于上市公司環境會計信息披露與的優秀論文范文,對正在寫有關于環境論文的寫作者有一定的參考和指導作用。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發展,環境治理日益重要。本文依據目前我國重污染企業的目前狀況,分析了重污染行業上市公司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存在的理由及其成因,并提出相關完善性倡議。
關鍵詞:重污染行業上市公司 環境會計 信息披露
一、引言
隨著人類活動的發展,對于資源和環境的破壞越來越嚴重,廢水、工業固體廢物、二氧化硫等污染物的排放量日益增加,而這些污染物絕大部分產生于企業的生產。所以,環境污染既然是由企業造成的,那么,治理污染和恢復環境質量的責任就應當由企業所承擔。企業對環境的影響,不僅與企業自身有關,而且有關的企業利益相關者也特別側重于關注企業披露的相關環境會計信息,在做出理性的決策之前,利益相關者需要參考企業如實披露的環境會計信息。鑒于社會責任、外部壓力以及市場動機的強烈要求,企業披露有關環境會計信息的任務成為必定的要求。環境會計成為會計新興的領域源自于20世紀70年代第一次環保高潮的來臨,由此,國外學者對企業環境信息的專門研究幵始出現。Buhr和Freedman(2001)選取美國及加拿大的部分企業作為研究對象,在對照分析了自1988年至1994年六年期間這部分企業環境信息披露的渠道(單獨的環境報告、年報與按照證交所要求制訂的報告)之后,發現通過單獨的環境報告來進行環境信息披露的企業日益增加;隨后,對于在企業網上進行環境信息披露的情況,Isenmann等(2002)和 Patten等(2003)都展開了相關研究。有關環境信息進行披露的方式。大致可分為定性披露、定量非貨幣性披露、貨幣性披露三種。早期的研究,如Ness和Mirza(1991)對英國企業的研究表明,定性的環境信息披露占絕大比重;類似的研究還有Niskala和Pretes(1995)關于芬蘭企業1987與1992年環境信息披露的比較研究。一些學者(如Petroni、 Inclan和AUFekrat,1996)將企業披露環境信息的具體有關內容總結為4個方面,分別是財務和會計、環境訴訟、環境污染、以及其他方面;G. Kreuze等(1996)將企業環境信息分為十二項,包括企業生產對環境的影響、企業"三廢"回收與利用及節能情況、企業現在與未來環境義務、企業的環境成本與構成、有關法規、與環境相關的訴訟、企業有關的環保節能計劃與策略、環境事故的信息以及相應的保險賠償、企業的環境責任與影響、企業獲得的環境獎勵、管理層制訂的有關環境監控的制度與實施情況;企業環保負責人員及其在企業中的地位等。環境信息披露的影響因素是西方學者研究的重點。根據現有研究,有關企業披露環境信息所受影響因素大致可劃分為企業內部與企業外部兩大方面。內部因素包括企業治理結構、企業特征(如企業績效、企業規模、企業成長性、企業股權性質、財務杠桿)等因素,外部因素涉及到公眾的環保意識、政府監管部門的政策法規、區域經濟發展差異等因素。有關企業治理結構對環境信息披露的影響,較多使用的變量包括企業董事會的規模、董事會中獨立董事所占比例、監事會和審計委員會設立情況以及企業CEO兩職合一的狀況等變量。Y.T.Mak等 (2003)的研究發現,大規模的企業,其披露環境會計信息的水平也比較高。企業所存在的行業類型對其披露環境會計信息有著較大的影響,企業規模與披露的環境會計信息質量之間呈現正相關。如公用事業行業的上市公司所披露的環境會計信息就會更多一些。Lacina和Karim等(2006)選取了美國五年內有關上市公司的10-K報告和年報附注里所披露出來的企業環境會計信息作為實證研究對象,分析結果顯示企業的盈利能力及企業的規模大小等因素對企業披露環境會計信息程度有著明顯的影響力,但是企業績效對于企業披露環境會計信息水平的影響中,其不確定性比較大。在公司治理方面,ShunWong,Simon等(2001)研究發現,企業獨立董事占據的比例與其披露環境會計信息的水平之間,二者的相關程度并不明顯,對于那些已經設立了審計委員會機構的企業,則更加側重于如實反映和披露更多更透明的相關企業環境會計信息。近年來我國學者對環境會計進行了積極的研究。程輝、沈洪濤(2011)對2007年至2009年重污染行業上市公司進行了實證研究,發現我國重污染行業上市公司進行環境信息披露的主要渠道,主要是通過在年報中進行披露,而企業編制的單獨的社會責任報告,或者企業可持續發展報告,雖然近年來日益增加,但是其所進行環境信息披露的質量水平卻不高;肖淑芳、胡偉等(2005)認為我國目前環境信息披露的內容主要是定性的描述,而且信息披露的大部分是歷史信息,而非面向未來的信息,而環境會計信息所要求的可比性、全面性以及連續性卻較差;王珍義等(2008)研究表明:非貨幣性計量仍然是公司環境信息披露的主要方式。
二、重污染行業上市公司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目前狀況分析
( 1)重污染行業上市公司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數量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文件》將冶金,化工,煤炭,石化,電力,造紙,釀造等7個行業列為重污染行業。截至2012年底,這7個行業共有上市公司502家,筆者隨機抽取樣本數264家。因行業性質不同與環境的相關程度也不盡相同,導致重污染行業中不同類別的公司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所占比例大為不同。近年來我國重污染企業有關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狀況。統計結果顯示:2012年重污染行業披露會計信息的有203家,與2010年和2011年相比,有較小的增加。行業內披露比例也從2011年的71.21%上升到2012年的76.90%。在重污染行業中,化工行業的披露比例比其他行業的比例高,說明化工行業在我國的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情況較為理想。重污染行業的總體披露比例都在50%以上。究其理由,主要在于國家環保局的強制力,政策要求重污染行業企業必須對其有關的環境事項進行披露。由此可見,強制性披露(而非自愿性披露)是我國當前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主要特征。
(2)重污染行業上市公司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相關內容 統計結果顯示:上述264家上市公司對環境會計信息的披露,主要涵蓋有關環保投資、綠化費等。由此可見:我國重污染行業中上市公司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內容不夠全面、不夠完整,用于揭示環境會計的全貌還不夠全面,也達不到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要求及標準。國家給予企業的環保撥款與補貼在上市公司環境會計信息披露中占了較大的比例,這表明國家對環保理由非常重視,強化環境信息披露,并且協助企業處理好環境理由。
( 3)重污染行業上市公司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價值形式 環境會計信息可以以貨幣形式或者非貨幣形式。目前我國重污染行業上市公司披露的形式,主要采取貨幣形式來披露資源費、資源補償費、排污費、環保投資、環保撥款、補貼與稅收減免,綠化費等內容;與以上內容相比較很難用量化指標定位的環境會計信息、環境相關認證、政策影響等內容用非貨幣形式披露;排污費、資源費、資源補償費、環保撥款、補貼與稅收減免等信息則是由貨幣與非貨幣相結合形式披露。從以上描述中可看出我國重污染行業目前沒有統一規范的披露價值形式。
( 4)重污染行業上市公司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方式,重污染行業上市公司環境會計信息的披露主要采用董事會報告和報表附注的形式,重要事項中反映的主要涉及公司當期發生的重大環境事項,此外,其他方式幾乎很少采用。采用“獨立報告”方式披露的只有一家公司,理由在于這家公司同時在香港上市,所以其年報按香港會計準則編制,這部分內容主要是一個文字說明形式的定性分析,無法提供實用性的定量信息。
三、重污染行業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存在的理由與成因分析
( 一 )重污染行業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存在的理由
(1)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內容不完整。大多數上市公司披露的環境會計信息,主要集中在一項或幾項內容上,并沒有按照有關《關于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的公告》國家環保總局的要求,企業缺少自愿披露的公開環境會計信息,這就導致披露內容不建全面。此外,具體細節不夠完善,如環境相關的資產、成本、負債等內容,我國上市公司還沒有建立獨立并相應的會計賬戶進行反映,部分公司僅限于在會計科目中反映的環境會計信息做簡單說明,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內容還不夠完整和全面,對于信息使用者沒有實質性作用。
(2)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方式不規范。對于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方式,因有的公司披露內容較多,有的披露較少,公司披露環境會計信息的方式就會不同,這些披露方式很難對不同性質公司的環保情況進行正確比較,并且很難根據這些信息作出符合自己意愿的決策。披露方式多以報表附注和董事會報告對外披露,缺乏固定且規范的形式,企業很難找到適合的披露方式進行披露,行業間可比性較低。
(3)自愿性披露的企業少。主觀因素決定公司自愿與非自愿的披露模式。因此,判斷公司是否出于真正的自愿披露很難下定論。重污染行業上市公司對環境會計信息的披露可能是因國家環保要求較大的壓力,也可能出于社會公眾對環保較高的關注,還可能出于自身環保責任的考慮。在環保法規中,除了對重污染行業的強制性披露,國家僅僅是鼓勵普通公司披露環境會計信息,而我國其他法律法規中更加沒有提及。我國目前還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公司必須披露環境會計信息,所以,大部分披露環境會計信息的公司都是非自愿性披露。我國重污染行業上市公司中,披露環境會計信息所占比例很小,而自愿性披露環境會計信息的公司只是其中一部分,可見,其所占比例就更加小了。
( 二 )重污染行業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存在理由的成因分析
(1)缺少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方面的強制性法律法規。目前,我國在法律法規和會計法規方面,對重污染行業的強制性披露界定較模糊,只有環境保護法規對相應的公司與行業做出了具體規定,但其只是對環境信息的規定,對于環境會計信息并不適用。會計法規中對環境信息的規定比較零散,無規律可循。環境會計是是一個比較冷門性的學科,簡單的環境法律法規或者是會計方面的法規不能達到強制性規范的效果,因而必須建立專門對重污染行業進行強制性披露的法律法規。
(2)會計規范方面缺少有關環境會計的規定信息。披露環境會計信息時,既需要有強制性的法律法規方面的規定,還需要有相應的會計規范。環境會計信息也屬于會計信息,它的披露需要標的形式,而要使信息使用者方便并快速找到相應的環境會計信息,需要統一的披露形式,所以必定要建立相應的會計規范。目前在我國很難找到會計規范對環境信息的要求,公司根本沒有規范可以參考,是否披露、怎樣披露環境會計信息只能由公司自己來選擇。因此,我國必須要建立環境會計信息相應的會計規范。
(3)追求短期利益、缺乏對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愿望。公司通常以營利為目的,很多公司只關注短期利益,看不到長遠的發展。因追求短期利益而忽略資源的有限性,嚴重忽視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失,忽視公司和環境保護的長遠利益,從而也喪失了披露環境會計信息的愿望,自愿披露的公司隨之越來越少。
(4)環境會計的研究還處于起步階段、缺乏監管制度。環境會計是一個比較新的領域,環境會計的研究還處于起步階段。我國環境會計缺少法律法規的制度保障,環境審計還沒有得到較為完善地開展,缺少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監管制度。政府的管理責任劃分不夠明確,多個部門參與管理一個事件,但是出現環境相關事故需要負責時,各個部門之間急于相互推托,無人愿意負責。這樣,往往使局面變得更加糟糕,到最后會變成誰都不想管,誰都管不好的局面。
四、重污染行業上市公司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完善的策略
(1)健全環境會計信息法規體系 政府應加強環境信息披露的立法工作,并把焦點放到實務操作中,推動更多重污染行業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環境會計信息。與2006年財政部發布的會計準則一樣,應當考慮適時制定相應的環境會計準則,以法律法規形式制定環境會計的相應地位和作用,使公司披露行為有法可依,并為以后的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提供規范統一的標準。
( 2 )構建環境數據報告資源庫 借助各種新聞媒體或者網絡對外發布企業的環境會計信息,加強相關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對于重污染行業上市公司而言,對其環境會計信息的管理效果影響尤為重大。因此,相關部門應重點要求重污染行業上市公司就有關方面的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加大力度加強管理,明確規定發布該行業應披露的主要污染物的標準指標數據。同時,為了滿足外部環境會計信息使用者降低決策風險的需要,在當今電子商務時代,應充分利用計算機信息技術,最大限度地改善企業財務報告的及時性和個性化,從而實現有效地披露重污染上市公司環境會計信息,使得眾多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得以保障。
( 3 )設立相關審計監督機構 加大力度設立相關的審計監督機構,針對重污染企業的環境會計信息準確性、有效性與完整性進行積極有效的鑒定和監督。作為經濟警察,注冊會計師是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不可或缺因素,它在整個監督體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審計鑒證是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公告于社會公眾面前的必要條件,經過審計的企業會計報告如果有造假現象的發生,就會挫傷廣大投資者對整個證券市場的信心,并且使其遭受較大的經濟損失,因此,把牢這個關卡是必須的。會計人員對環境會計的認識不夠全面、處理環境會計相關業務的水平不夠標準,造成披露公司環境會計信息的狀況不甚理想。為此,政府必須加強會計人員的后續教育,使其熟練掌握環境會計理論知識及實務操作技能。
( 4 )建立健全監管機制 在披露重污染行業環境會計信息的整個過程中,資本市場的監管者對于企業各級管理層以及事務所的違規行為影響頗大。因此,應該建立和完善資本市場的組織結構體系和證券監管機制,從而降低管理層違法違規的可能性,正確披露企業有關的環境會計信息。重污染行業中,披露企業非財務信息的主要內容有: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情況、企業自身的經營業績指標、企業各個內部管理部門對于非財務信息的詳細分析等,這些信息逐漸成為投資者在制定決策時必須關注的因素。重污染行業上市公司可以在招股說明書或者年報中披露環境會計信息,也可以在公司網站或在各地政府官方的網站發布。由于重污染行業上市公司產生的與環境有關的經濟活動比較多,可以先作為試用點,等積累到一定經驗后,再推廣到一般的行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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