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程序
(1)擬離開戶籍地30日以上,赴異地從事務工、經商、居住生活等活動或者以生育為目的的異地居住,年齡在18至49周歲的成年育齡人員,均應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2)成年育齡人員到戶籍地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婚育證明,應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①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②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所在單位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
③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兩張;
④已生育子女的,還應當提交由施術單位或者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避孕措施情況證明;計劃外生育的,還應當提交處理執行情況證明。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暫緩辦理或者不予辦理《婚育證明》,并說明理由:
①申請人未按規定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
②申請人違法生育而拒絕執行對其處理決定的;
③申請人弄虛作假、隱瞞婚育真實情況的。
(政策依據:《河南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八條,豫計生政字〔1999〕22號文件河南省計生委關于轉發國家計生委關于印發《〈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管理規定〉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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