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經濟法論文
無論是身處學校還是步入社會,大家都寫過論文吧,論文是探討問題進行學術研究的一種手段。寫起論文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經濟法論文,歡迎大家分享。
經濟法論文1
一、行業協會的特征
( 一) 行業協會是非營利性組織
它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實現某一行業的共同的利益。盡管這部分利益推動著行業協會的不斷發展,但是其自身不是以營利為目標的,更不被允許其有以營利為目標的實體單位。要不然的話,行業協會就會和會員形成競爭關系,這樣也就讓行業協會的公信力度大幅度的降低。同時,參與到行業協會的一般都是行業的精英,擁有者非常全面的資源和信息,這樣其就有了很好的權威性,進而對社會公共利益予以關注并形成影響,發揮更大的促進市場競爭的作用。
( 二) 行業協會不僅屬于自律性組織還是自治性的組織
想要組建行業協會第一步就是要有自身的協會章程,章程形成以后,就會有效力,來對全體的會員以及以后的參與人員進行約束和管制,這就是行業協會的自律性; 行業協會的自治性主要表現在組織方面和資產方面。行業協會按照法定的程序成立,是一個獨立法人單位,其不會依靠任何單位或者實體,享有獨立的權力和應盡的義務。在行業協會的資產方面,其來源主要是政府的幫助、會員的會費、社會的幫助等。行業協會的資產和會員擁有的財產是獨立分開的,沒有任何關系,行業協會是獨立法人對其擁有的財產具有獨立的支配權力。
( 三) 行業協會是社會中介組織
專業人士一般將中介分為兩種,一種就是在市場主體之間起到了媒介或者經紀人的作用的中介,這類中介包含了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等; 另一種就是在國際和社會中間起到了媒介作用的,比方說事業單位、行業自治組織等等,它們的作用就是國家對于社會的管理以及社會參與國家組織的活動中間起到了中介的作用。依據這樣的分類就可以看出行業協會隸屬于后面的這種,是聯系政府、社會、公民之間的中介組織。
二、國內行業協會的產生和發展
我們國家的行業協會發展歷史非常的久遠,早在唐朝初年就有了關于這方面的記錄,這樣算了已經有了一千三百多年的歷史。在以后的歷史長河里面,行業協會在不斷的'發展和變化,在這期間其名稱就有二十多種。在清朝末年、民國初年都制定關于行業協會的規定和制度來推進其發展。那個事情我們國家就已經向現代化的行業協會進行發展。但是在1949 年新中國成立以后,我們國家實行計劃經濟,這樣就將行業協會的發展全部中斷。一直到了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我們國家制定了改革開放的發展方針,才讓我們國家的行業協會有了發展的空間,并且在以后的時間其發展勢頭非常的好。行業協會以不可阻擋之勢成為經濟發展中一支重要的社會力量。
三、國外行業協會的產生和發展
西方國家的行業協會最初出現并且興起是在公元九、十世紀的西歐國家。在那個時期隨著社會不斷的發展形成了封建社會城市。在西方國家,在封建社會的城市的進步和發展過程中間,各個行業的人員和城市里面的經營人員為了確保本行業的和成員的利益,就制定相應的制度來形成聯盟,組建起來的組織必須遵守制定的制度,這樣就形成了具備了封建社會性質的組織。但是隨著資本主義的不斷發展,這種封建組織被逐步的分解。當封建社會退出了歷史的舞臺。在西方國家由資本主義制度不斷的發展和進步過程中,行業方面的管理也被許多國家和行業逐漸的重視,其不斷的進步和發展。
四、國內外行業協會的比較
西方各發達國家行業協會的發展過程由于其歷史背景和國情不一樣,就讓其具有了不一樣的特點,但是總結起來主要是下面這個幾個特點:
( 一) 自發和自愿特性
行業協會的形成是自愿和自發的,只要符合國家法律,就能組建,并且會員的參加和退出也是自愿的,行業協會不會控制和干涉會員的權力。
( 二) 高度的自治性
這一點在起管理方式上就能夠看出。其高層的領導和組織者都是有會員選舉產生的,一般的事情都會按照制定好的規則進行。在協會經費和組織上面也非常好的展現出了這一特性,其資金來源不會只依靠政府的幫助; 并且國家對于行業協會的管理不是依靠強制的行政手段,而是根據法律的要求進行的。
( 三) 職能的多樣性
行業協會的職能包含了政府和企業間的中介關系,向國家傳達會員和企業的意愿和利益關系; 為行業會員提供技術培訓和資源共享等等。和西方的行業協會進行對比,我們國家的行業協會的發展非常緩慢。在這個緩慢的發展過程中間也出現了下面的特性:
1. 較大的依附特性。組織方面沒有自主性,一般的行業協會都沒有具備行業協會的特性自律性。
2. 服務功能非常的有限。由于我國行業協會在制度上存在問題導致其正常功能的發揮受到限制,在提供信息、維護成員利益等方面存在明顯不足。
經濟法論文2
智慧城市不斷建立,促進了經濟的發展和社會進步。智慧城市的建立可以對不同城市運用情況和管理進展、城市發展進程等等進行優化和完善,改變城市和人們群眾以及土地資源關系,提高城市服務能力, 進而提高人們的生產和生活效率,促進社會可持續發展,實現可持續發展大目標。
一、智慧城市主要含義
城市是社會和國家重要組成部分,其是伴著社會進步和人類發展而建立的城市群體。城市的產生是社會發展的產物, 是人類社會歸屬體現。城市的產生和發展和生產資源和物質資源具有緊密聯系, 其是伴隨生產和生活方式進步而進步。智慧城市建立理念, 起始于 IBM 機構,智慧城市這一理念的源起具有事實理論依據,而不是憑空產生,智慧城市和是現代化可學技術和時代發展整合而成,具有科學性和理論性。總的來說,智慧城市的產生首先要符合幾個必要條件: 物聯網技術手段、云計算技術手段。
二、智慧城市建設活動中,經濟法律問題
( 一) 信息技術體系經濟法律弊端體現
在當下構建智慧城市活動中, 信息技術體系法律弊端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 智慧城市的構建具有狹隘性,沒有站在全社會以及技術總體要求的角度出發。我國不斷頒布的國家標準法律制度和標準化法律章程等等法律體系, 對于傳統城市建設活動還較為適合。伴著經濟和科學技術進步, 智慧城市構建活動腳步加深,互聯網和物聯網體系的不斷發展, 當下眾多信息技術手段已經不能滿足智慧城市建設要求,不能和實際運作縝密結合,進而對我國智慧城市構建帶來弊端影響。其二, 由于我國法律體系對信息資源保護具有片面性。造成我國法律體系對信息資源保護具有片面性的'主要原因是: 當下我國的信息技術較為薄弱,沒有核心技術手段。盡管伴有一系列可利用信息技術,但是其服務主體是外國企業,進而嚴重阻礙我國智慧城市的建立。再者, 信息技術在我國的采購條例中,不具備嚴禁法律管理章程,依據我國采購條例的其中一條給出,當下信息技術和智慧化城市的發展脫軌嚴重,阻礙了智慧城市發展。
( 二) 市場建構活動弊端體現
在市場構建和和實際運作活動不相符,市場計劃無法達到標準要求的等等問題, 對智慧城市建設帶來消極影響。造成這一現象發展的原因包括下文價格因素。其一目前我國物聯網管理規范的松散性, 其沒有合理化管理章程。依據我國產品質量管理條例給出,雖然其對產品的性能給予相關要求和標準,但是物聯網技術產品和傳統產品具有不同性, 進而原始的質量管理章程不符合對物聯網的等新型技術產品的管理和規范,將影響智慧城市建立。其二,電信管理章程的弊端體現。自 20xx 年開始,國家領導和相關部門就對電信產業發展進行信息的規劃,以促進電信產業發展。但是站在整體角度來看, 其針對電信產業服務環節完善具有瑕疵。隨著國家經濟的發展, 電信產業廣泛應用,服務范圍狹隘性對我國互聯網和信息技術產業, 也帶來不好影響。伴著數字鴻溝弊端發生, 這一弊端將會惡化。其三,對于消費人員訊息的保護弊端體現。在二零一三年初期, 我國出臺了信息安全管理和個人信息保護條例,這一條例出臺后,在對我國消費群體合法權益的保方面護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 對全社會來看,并不能就整體維度進行管理,且不具備強有力約束性。
三、智慧城市建立活動中,經濟法有效運作
( 一) 增加調控職責性,建立計劃法
在智慧城市構建活動中,建立計劃法具有重要作用。對于計劃的建立,首先要對計劃主旨內涵、計劃運作主體、管理個體、編制環節、和計劃運作活動中, 相關體系和環節的關聯性等等,建立相對法律章程,降低法律管理效率低下現象發生。其次, 要增加法律的責任性,增加法律規范性。對于觸犯法律和違反契約的行為,給予相應制裁和懲治。對于違法行為進行管理和制裁,是法律莊嚴性和權威性體現,增加法律威懾力,是確保法律條例有效原作和發揮最大約束力保障。經濟法法律承擔具有多樣化形式,包括責任制度、經濟責任、信譽和誠信體系、刑事責任。
( 二) 物聯網系統的行為管理規范
市場責任管理條例的一則給出,市場的發展在于法律體系的管理和規制。在市場管理活動中, 規制法章程和國家宏觀調控具有緊密聯系,相輔相成,進行簡短輔助和直接管理,加快了經濟法的發展,完善了經濟法規制功能。在當下物聯網技術屬于起步階段,物聯網市場體系還沒有大規模運作, 進而需要建立一個靈活和積極的管理環境, 為其構建科學環發展目標。所以,對于物聯網產業的運作模式,要給予足夠靈活運作空間,來促進經濟法在物聯網主體行為管理活動中發揮最大作用。
( 三) 對消費主體隱私進行保護
對于消費者主體隱私進行保護,首先應依據我國實際市場運作情況和國情, 構建一整套個人信息保護條例。我國的法律是大陸法律體系,其在對消費者信息保護條例構建時, 可以依據西方國家緊湊型立法形式,建立一體化個人信息保護章程,增加對消費者主體保護。其次,也應該對于當下消費主體信息保護條例進行完善。假使單一依據當下消費者隱私保護法的第九款,無法對消費者進行全面隱私保護。應該依據實際市場運作活動和我國國情, 增加對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管理規定,利用經營人員和消費人員的不同行為構建整合的法律規制, 對消費人員和經營人員共同管理,達到消費者信息保護最大化,為消費者個人隱私安全性做保障。
四、結論
城市是社會和國家重要組成部分,其是伴著社會進步和人類發展而建立的城市群體。隨著社會不斷進步,科學技術不斷發展,智慧城市建設理念被提起。智慧城市構建活動,是一個緩慢和復雜任務。因此,在構建活動中,需要對不同環節和弊端問題進行研究和分析,改善智慧城市加努力活動中不足,特別是要關注經濟法問題,將極大影響智慧城市建立進程。進而, 在智慧城市建立時,要把經濟發研究工作放在首要位置, 充分法律經濟發積極意義,促進智慧城市建設進程。
經濟法論文3
一、工商管理類專業經濟法課程改革的必要性
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工商管理活動,是一個在遵循效益、規則、權責、人本、系統等理念基礎上,通過協調組織內部利益關系和組織外部利益關系,以實現具體經濟目標和社會目標的自覺過程。一般來說,在工商管理活動中,效益是管理目標,規則是管理依據,權責是管理手段。工商管理活動中,如果缺乏規則意識和依據,權責就無法落實,人本思想就會落空,管理系統也將出現紊亂,最終還會導致預期的經濟和社會效益難以完全實現。從這一意義上來說,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要實現工商管理活動的科學化,必須首先實現工商管理活動的規則化。應該注意的是,在規范工商管理活動的各種規則之中,最為重要的一種顯性的和剛性的規則是法律,因此,實現工商管理活動規則化過程中的基本要求就是實現工商管理活動的法治化。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加強對于各類工商管理類專業人才的經濟法律知識的教育,使之能運用經濟法律知識分析和解決工商管理活動中的實際問題,是實現工商管理活動法治化過程中不可或缺的一個十分重要環節。正因為如此,目前,國內外高等學校在工商管理類專業的教育中,都趨向于將與工商管理活動有關的法律課程確定為工商管理類專業課程體系中的專業基礎課程。只是由于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傳統存在著一定的差別,不同國家和地區高校工商管理類專業課程體系中的法律課程的名稱存在一定差異,例如,在英、美等國高校一般稱該課程為“商法”,我國香港地區高校則稱該課程為“香港商業法”。但是,總的來說,不同國家和地區高校開設的該門課程的課程性質和基本內容大致相同,不存在根本性差別。
我國高校工商管理類專業大多設置了經濟法這門課程,但是各高校對于該課程的課程性質和基本內容的認識卻不盡相同。有的高校認為,該門課程雖然在工商管理類專業開設,但是該門課程的性質是法學類專業的專業課程,所以應當將法學類專業同名課程的基本內容進行移植,才能作為該門課程的基本內容。此外,各高校對于經濟法這門課程在工商管理類專業的專業課程體系中的地位認識也存在著較大差異。有的高校將該課程視為工商管理類專業的專業課程體系中選修的專業課程,有的高校則將該課程作為工商管理類專業的專業課程體系中必修的專業課程。
20xx年,教育部高等教育面向21世紀教學內容和課程體系改革計劃“工商管理類專業課程結構及主要教學內容改革研宄”課題組,對經濟法這門課程的性質,以及在工商管理類專業的專業課程體系中的地位進行了深入研宄,確認經濟法這門課程是高等學校工商管理類專業必修的核心課程(專業基礎課)。目前,雖然對于經濟法這門課程在工商管理類專業的專業課程體系中的性質和地位的認識已經確定,但是,我國工商管理教育界對于該門課程的課程建設的理論和實踐研宄還是較為薄弱的。其表現:一是對于該門課程的基本內容的研宄還欠深入,二是對于該門課程特有的教學方法的研宄也很不足。這種情況,不僅嚴重影響了各高校工商管理專業該課程的教學質量,也制約了我國工商管理類專業人才培養質量的提高。因此目前較為迫切的任務是,在對該課程基本內容和教學方法進行深入研宄的基礎上,要深化課程基本內容和教學方法的改革,促進我國高校工商管理類專業教育培養“高素質、寬基礎、懂經濟、知法律、會管理、善創造、能應變”的工商管理類專業人才目標的實現。
二、工商管理類專業經濟法課程基本內容的改革
工商管理類專業經濟法課程與法學類專業經濟法學課程,雖然在課程名稱上僅有一字之差,但是這兩門課程的課程性質和設置目的是完全不同的。前者在課程性質上屬于工商管理類專業的專業基礎課程,其設置的目的是使工商管理類各專業的學生通過該課程的學習,能夠掌握與工商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有關法律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培養其分析和解決工商管理活動中具體問題的能力。后者在課程性質上屬于法學類專業的專業基礎課程,其設置的目的是使法學專業的學生通過該課程的學習,能夠較為系統地掌握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培養其分析和解決司法實踐中各種具體問題的能力。由于經濟法課程與經濟法學課程的'課程性質和設置目的不同,因此這兩門課程的教學要求和基本內容也是不相同的,不能簡單地將經濟法學課程的教學要求和基本內容移植于經濟法課程之中。當前,有必要以經濟法課程自身的課程性質和設置目的為根據,以從事工商管理類專業工作的實際需要為原則,在充分考慮法律科學與管理科學、經濟科學的關系的基礎上,對經濟法課程的教學要求和基本內容進行改革,從根本上改變目前該課程的教學與工商管理類專業的人才培養目標相偏離的狀況。
工商管理類專業課程經濟法基本內容包括部門法意義上的經濟法,但遠遠超出經濟法這一部門法的范圍。其基本內容涵蓋經濟法、民法、商法、行政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等多個法律部門以及國際民商法等學科領域與工商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具體來說,工商管理類專業經濟法課程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導論,介紹法理學基本知識、民法基本知識、經濟法基本知識。第二,市場主體部分,介紹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外商投資企業法、企業破產法等具體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第三,市場行為規制部分,介紹合同法、票據法、證券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知識產權法、會計法、審計法等具體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第四,宏觀調控部分,介紹財政法、稅法、金融法、國有資產管理法、價格法等具體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第五,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分,介紹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等具體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
三、工商管理類專業經濟法課程教材和教學方法的改革
當前,我國各高校使用的工商管理類專業經濟法課程教材普遍存在的問題:一是該門課程教材的名稱不統一。有的稱為“經濟法學”,有的稱為“經濟法學概論”,沒有體現該課程的課程性質和設置目的,也與法學類專業經濟法學教材的名稱難以區別。二是該課程教材的內容與工商管理類專業其他核心課程的內容缺乏清晰的邏輯聯系,僅僅是對與工商管理活動有關的各種法律制度的簡單羅列,并且教材中各種具體法律制度的介紹“各自為政”,“深淺不一”。三是該課程教材的內容所體現出來的是一種“并不完全法學的思維邏輯”,而且也未符合工商管理類學科所特有的思維邏輯,教材內容的表述沒有考慮工商管理類專業學生的認知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工商管理類學生學習該課程的難度。四是該課程的教材內容的介紹一般都是簡單地從概念到概念、從原理到原理的邏輯上的歸納和演繹,缺乏相關法律條文的導入和實際案例的解析。
要解決這一問題,必須重新編寫該門課程的教材。首先,應當將工商管理類專業的經濟法課程的教材定名為“經濟法律概論”,以體現該課程的課程性質,使之鮮明地區別于法學類專業的“經濟法學”教材。其次,要構建一個較為完整的與工商管理活動相關的法律知識的體系,以使之與工商管理活動相關的各種具體法律知識融為一體,相互支撐,相互銜接。第三,教材的表述應當“深入淺出”,體現工商管理類學科所特有的思維邏輯,符合工商管理類專業學生的認知特征,使工商管理類學生能夠較快地掌握教材的基本內容。第四,該課程的教材還應當將法律條文、法理、實例聯接成一個契合體,讓學生在了解相關法律條文的基礎上,理解相關的理論和知識,并且通過實際案例的分析提高學生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該門課程的教學方法也必須在原有的課程教學方法的基礎上進行創新。長期以來,在高等學校工商管理類專業經濟法的教學活動中,教師習慣運用的是“一言堂”式的傳統講授教學法。近年來,各高校的經濟法課程教師在教學活動中,對傳統講授教學法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揚棄,開始實施案例教學法。但是,目前教師在實施案例教學法的過程中,只是簡單地將案例置于講授的內容中,作為輔助講授內容之用,并非以提高學生分析和解決問題能力為目的,沒有達到案例教學應有的效果。因此,要充分吸納傳統講授教學法、自學指導教學法、討論教學法等教學方法的合理內核,對傳統討論教學法進行改造和創新,使之成為工商管理類專業經濟法課程所特有的教學方法。
討論教學法是以加深對所學知識的認識、辨明是非或獲取新結論為目的,把學生組織起來,激發思維,各抒己見以取得共識的一種教學方法。這種教學方法是雙向式的,能夠有效地激發學生進行積極主動的思考,加深對所學知識的理解;還能培養和鍛煉學生的語言表達能力和反應能力,是一種較為先進的教學方法。工商管理類專業經濟法課程的教學中可以將討論教學法作為基本教學法,而將案例納入課堂討論的對象(即將案例教學法納入討論教學法之中),并適當吸收傳統講授教學法和自學指導教學法的合理因素,構建一種新型的討論教學法,實現該課程的教學方法的全面創新。
經濟法論文4
一直以來,經濟自由與國家干預作為一對矛盾體互相關聯、辯證統一。如何把握經濟自由的尺度,恰當地實施國家干預和調節,是經濟法的歷史使命,也是經濟法不斷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首先要探討和解決的問題。
一、經濟自由和國家干預的關聯
(一)經濟自由的內涵
經濟學鼻祖亞當·斯密關于“理性經濟人”和“看不見的手” 的論斷為經濟自由提供了重要而直接的理論基礎,他認為在一切經濟現象和經濟過程中必然存在著擁有利己心的“理性經濟人”;而“看不見的手”通過市場自發調節資源配置,促進經濟發展實現最優,進而實現國富民強。然而,經濟自由不是放任自流,也不是絕對的、無限制的自由。市場并不是萬能的,當經濟自由逐利的特點暴露出盲目性時,“看不見的手”主導下的經濟自由會使少數人產生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可能。此時,國家需要進行必要的限制和調整,以保證發展生產和服務貿易外部環境的合理有序,同時通過必要的法律形式固定經濟自由的限度和范圍,并且向社會提供那些私人所不能提供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
(二)國家干預的必然
經濟自由發展到一定程度后, 市場主體受“利己心”的驅使,往往會陷入惡性競爭,導致市場不再安全,競爭不再自由,造成市場經濟自身無法解決的“市場失靈”問題。此時,國家干預就成為了經濟自由的內在需要和合理出口,其合理性在于國家能夠解決市場本身無法解決的市場失靈問題。如同布坎南所宣揚的新自由主義經濟理念——適當的政府活動更能使競爭充分而有效率,而這些活動的法律形式就是經濟法。
二、經濟法的應運而生
18世紀中葉到20世紀初,經濟運行幾乎完全憑借市場機制進行調節,其中價格機制的調節則影響著經濟運行的始末,市場在自由競爭的觀點主導下蓬勃發展。然而,絕對的自由競爭,只是市場經濟的一種理想化模式,非完全自由競爭逐漸成為市場經濟發展的常規態勢。隨著工業革命的深入發展和社會化大生產的廣泛開展,市場自身難以克服的弱點漸漸暴露出來,尤其是在20世紀20年代末到30年代初的全球經濟大危機中,市場失靈給全世界的社會化大生產帶來了重創,價格主導、自由競爭等相繼失去了調節作用,市場也無法克服和彌補自身的弱點。此時,“外力”介入市場,拯救日漸萎靡的主要經濟體,維持經濟運行就成為了必然需求。“需求”決定“供給”,國家以其特有的優勢當仁不讓地成為介入干預市場失靈的供給主體。然而,如同市場失靈一樣,當國家充分介入經濟生活調整經濟秩序、決定資源分配后,政府同樣會出現失靈。政府本身的有限性使其在對市場進行過分干預和指導時,必然導致市場自由和競爭的弱化,加之政府本身不追逐經濟利益,當面臨公共政策失效時,對市場問題處理不恰當會帶來后續諸多嚴重問題。為此,需在法律的框架內約束政府行為,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并促進和實現市場的經濟自由。
一切法律都是基于某種利益而生,依靠維系社會上某種利益而存在的。經濟法就是維護社會利益的法的部門。經濟法的產生源于市場長期無序競爭導致市場普遍失去活力。伴隨著壟斷資本主義的崛起, 市場不正當競爭現象愈演愈烈,在傳統的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門調整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出現困境并失去優勢時,經濟法以其特有的功能擔負起調整其他法律難以克服的“市場失靈”的歷史使命,同時經濟法通過維護和實現社會利益最大化的價值選擇,最大限度地擔負起抵減和彌補因政府干預過大帶來的社會經濟效率下降等“政府失靈”的歷史使命。因而,經濟法的出現是歷史發展的必然。
經濟法是國家根據社會整體的經濟發展階段,針對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進行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經濟法更多地強調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并以此為基本價值目標,通過對公權和私權的平衡協調,促進社會整體效益的提升。這與民法和行政法的價值取向有著非常明確的差異。國家通過經濟法的實施來調節社會資源和利益的分配,最大限度地控制和降低不正當的市場競爭,使市場經濟秩序回歸自由、公平、合理與安全。
三、經濟法的歷史使命
(一)保障經濟權利的相對自由
市場活動的基本原則是, 以財產權為核心,以維護經濟自由為目的,排除國家權力的越界侵犯,體現經濟自由的內涵。以財產權為代表的私權在得到尊重和保護的同時,不應無限擴大和推崇。當私權損害或可能損害其他人的權利和公共利益,甚至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時,國家就應當對這些行為進行適度的干預和規范,讓私權在法律秩序下實現相對的經濟自由。經濟權利的相對自由不僅彰顯了國家在法治社會里的價值目標,也是經濟法調整和干預市場秩序的重要平衡點。
(二)促進市場競爭秩序的相對公平
自由平等的市場競爭決定了市場經濟的效率和發展水平,而經濟法的終極價值目標之一就是要確保司法環境的平等公正和市場競爭秩序的自由公平。
市場持續發展的關鍵動力來源于自由競爭能否發揮主要作用,經濟法的存在和發展正是為了保障這一基本需求而設置了均衡的調整規則,以確保市場競爭者之間公平競爭。通過經濟法的約束和調整實現經營者與經營者之間、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利益平衡,使個體行為和國家行為在合理的'范圍內進行,從而促進市場競爭的自由公平。通過市場誠信和符合規則的競爭,維持自由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約束和制裁,最大限度地保障市場競爭秩序的自由公平。
(三)建立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利益平衡機制
經濟法以社會公共利益為其法益目標,以“社會本位” 為其核心價值, 在確保市場自由選擇和個體利益得到充分尊重與滿足的同時,也應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實現社會利益的基本平衡。規定國家機關在各個經濟領域的權限范圍,不得超越公民基本權利是國家干預權行使的底線,是公民權利與政府權力之間維持平衡的標尺,也是維護公共利益的必要前提。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民權利和義務之間維持平衡的重要體現,不可為實現自我利益最大化而侵犯他人權益,公民在行使自己權利的同時不得超越經濟法的規定和邊界。個人自由、社會正義、民主法治、社會福利及建立利益平衡機制是經濟法的重要目標。因此,對部分公民權利和政府職責進行的必要限制和約束是經濟法發展的應有之義。
(四)實現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的辯證統一
自由和秩序作為自治和他治,是一對與生俱來的矛盾,超出一定秩序范圍的自由從來都是不存在的,而社會經濟發展又不斷引出新的自由要求,對舊的秩序時時構成挑戰和沖擊。經濟法作為調和、平衡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矛盾,實現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統一的必要手段,目的是建立起一個相對穩定和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維護經濟自由和民主,憑借國家干預和經濟法的約束來限制個體的無度自由和濫用權利。同時,經濟法的設定必須符合一定的經濟規律,必須建立在經濟性和專業性的基礎之上,并通過協調、引導來實現經濟自由、經濟平等和經濟民主的辯證統一,進而為建立經濟秩序和促進經濟自由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四、經濟法的現實使命
(一)實現個人、集體和國家利益的和諧一致
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自由競爭在作用于社會資源優化配置的同時,也會使個人、集體和國家利益之間出現不可避免的利益沖突。這就需要通過經濟法來梳理和調整市場經濟秩序,形成規范有序的合法關系,實現個人、企業和社會利益的和諧統一,促使社會整體利益向最大化和最優化發展。
(二)促進社會公平與效率的有機協調
在解決公平和效率問題上經濟法不僅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具有指導意義。現代市場經濟中,只有注重和維護社會公平才能促進社會和諧,也只有注重和保持效率才能不斷增強市場活力,一味強調公平,將會使市場逐漸失去活力,同樣,一味強調效率,也會使社會矛盾逐漸加劇,社會公平受到挑戰。因此,只有在經濟法價值取向的引導下,注重社會整體經濟效益的提高,兼顧公平和效率的有機協調,才能更好地促進經濟高質量的發展和社會公平的充分展現,進而體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
(三)體現“以人為本”的最終價值目標
經濟法的核心價值取向和最終價值目標應遵循和體現“以人為本”的人文理念。在調整和規范各種社會經濟活動時,經濟法發揮著促進社會和人全面發展的重要作用。經濟法的建立和運行,需要秉持在完善融合經濟法追求社會整體利益最優化的同時更加重視和維護人的基本尊嚴的理念,因為如果失去了珍視人的基本價值這一出發點, 經濟法也將失去歸宿和存在的意義。因此,經濟法不能以過度約束和限制人的基本價值來實現社會整體利益,只有當經濟法的價值目標與人的全面發展有機結合時,才能體現經濟法的人文理念,并通過經濟法的運行將其核心價值取向和最終目標釋放出來,讓經濟法在調整和規范經濟秩序過程中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和信服力。
(四) 促進經濟秩序與宏觀經濟管理的協調運行
市場經濟秩序的相對穩定性在社會經濟條件呈現量變狀態時, 市場經濟秩序也將隨之改變, 并維持和促進市場經濟的有序協調運行。合理有序的經濟秩序是檢驗經濟法有效實施、規范和調整市場主體經濟利益關系,使市場交易充滿活力的集中表現。建立良性的、自由的、公平的現代市場競爭秩序,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護私權權益。同時,積極制定宏觀經濟管理規則,建立合理的分配秩序,實行有效的貨幣政策,實施產業支持政策和公正的價格機制,既可以確保經濟秩序的健康穩定,為實現良好的社會經濟競爭秩序和促進社會收入的平衡創造法律條件,又有利于監督和促進宏觀經濟管理運行的公平公正。
五、經濟法使命適應社會發展的路徑
由于市場長期無序競爭出現了其他法律所不能調整維護的法域,國家為了克服市場失靈而進行調整、協調、干預所形成的具有全局性和社會公共性的社會關系理論而漸構造出了經濟法的雛形。經濟法所保護的法益和形成的社會影響在經濟法克服市場失靈的干預和調節中必然展現出其他法律所不能及的優勢。經濟法主張均衡干預, 即在保障私權的同時追求公共利益,維護政府與市場之間的和諧一致, 克服市場失靈,使市場達到均衡發展。
(一)以公共效益為標準的經濟法均衡干預
市場缺陷和市場失靈是國家干預的依據,但國家干預的經濟法手段首先要考慮的應是公共效益,公共效益必須具有合目的性和純粹的公共利益性,并以此為前提,來限制和約束私權與個人利益,從而實現均衡干預。
(二)連接內外,增進合作經濟的協同發展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發展,每一個國家都置身于全球經濟的影響之下,離不開全球經濟的競爭與合作,在此背景下經濟法能否真正體現出適當調整國內外的經濟關系,促進雙邊經濟合作關系的功能作用顯得尤為重要。因此,經濟法應不斷適應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在涉及連接內外和加強經濟合作中發揮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促進企業掌握先進生產技術,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經濟法要求相關企業重視經營效益,逐步建立一套合理高效的經營機制,使企業在提高生產和經營效率的同時, 一方面兼顧社會公共利益,對高消耗、高污染、投入多、產出少的粗放式企業進行更為嚴格的約束和限制;另一方面促進企業與時俱進地掌握先進生產技術,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進一步提高勞動生產率,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
(四)統一國內市場,排除地方勢力的干擾
經濟法應促進“行政性集權”和“經濟性分權”,由于行政分權不利于統一市場的形成,地方利益集團比起中央政府,顯然更存在阻礙市場流通的可能性,因此中央政府的行政性集權有時候顯得非常必要。然而,單單“行政性集權”只能解決地方和中央的關系,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只有真正實現“經濟性分權”,把權力還給市場, 由市場來配置和調節經濟活動,才能真正建立起現代市場經濟體系。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只有符合經濟和社會發展趨勢的經濟法,才能在經濟自由和國家干預中實現動態平衡;只有選擇適合經濟發展的路徑,堅持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協同發展,才能實現在法律約束下的真正的經濟自由;只有在全球經濟一體化中不斷豐富和完善經濟法本身,才能更好地完成自己的歷史使命與現實使命,促進經濟社會健康和可持續發展, 實現“社會本位”及“以人為本”的核心價值取向和最終價值目標。
經濟法論文5
1農業可持續發展的概念
根據聯合國糧農組織給出的定義:“可持續農業是一種采取利用和保護自然資源的方式,不斷滿足當代人類及其子孫后代對農產品需求,以求經濟,社會與環境協調發展的農業”。我們可以看出農業可持續發展追求的是一種平衡,而對于現階段生產相對薄弱且按地域分布不均的中國農業來說,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應把努力的方向放在以下兩點:①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②協調生產,所需以及環境之間的關系。這兩點作為制約農業可持續發展的兩大難題,解決他們將會對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產生巨大的影響。
2經濟法體系的概念
經濟法以公法性質為主,兼具私法性質,是與市場經濟想匹配并體現國家適度干預經濟意志的新型法律部門,是綜合運用國家權力和宏觀調控手段,借助社會整體調節機制,以經濟增長,平衡協調發展,充分就業,保護弱勢群體等為調整要務的法律規范體系。而農業經濟法是經濟法中的一個重要部門,是調整農業經濟諸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而農業經濟法也將是下文討論中的經濟法的主要成分。
3經濟法的原則與目標
1)公平正義,以不公平求公平:在市場主體之間存在著能力差異,這種情況下經濟法給予某些主體以相對特權來實現大體上的公平。中國存在長期的重工輕農的心態從而造成了中國農業的相對弱勢,而經濟法所能提供給農業的相對公平對于弱勢的.農業實現可持續發展有著尤為重要的指導意義。
2)經濟法的核心內容是實現社會整體經濟利益,通過保護社會整體利益從總體上保護公民,實現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辯證統一。而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更要充分協調個人利益與社會整體利益,從這一點來說,農業可持續化與經濟法的立場統一。
3)經濟法作為兼具公法與私法性質的法律的一種,對于確認和規范政府對于農業的干預行為能夠起到很大的作用,在某種意義上能夠有效的促進農村統一市場的發育和完善,并且有利于避免所謂“市場失靈“以及”政府干預失靈“的雙重失靈現象,使得市場經濟能夠按照既定模式運行,這對于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并且維持其穩定性有著很大的作用。
4有關用經濟法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的對策的探討
根據前文的解釋,我們將實現中國農業可持續發展所應該努力的方向分為兩點:①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②協調生產及所需之間的關系。在這里所提出的對策就著重對這兩點進行考慮。
4.1調動農民積極性方面
1)健全價格法律制度:調動農民積極性的一個重要途徑就是讓農民增收,也就是運用經濟法,農業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對農產品實行價格保護制度,不允許農產品價格的虛高也不能讓某種重要農產品在市場的價格過低,賦予每種農產品一個確定的的價格區間,讓農產品的價值真正體現在其價格上,確保農民從農產品上獲得的收益。另外一點則是對農民的投入即生產資料的購入進行優化,擴大價格保護的適用范圍,對主要農業生產資料價格也實行保護,做到雙向保護,這樣才能夠真正的降低農業生產成本,提高農業生產收益,提高農業生產者的積極性。
2)減小工農差距:現階段抑制農業生產者積極性的不僅僅只有收益問題,還有大眾重工輕農的不正確心態,中國逐漸發展以來,眾人明白了“無工不富”,但卻忘記了“無農不穩”,這嚴重的挫傷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而經濟法要做的是將兩者平等的地位以法律的形式公示,用法律強制國民把農業當作應該重視且必須重視的一項產業,從根本上解除大眾重工輕農的錯誤思想,由此才能夠調動起農民的生產積極性,讓農業可持續化發展起來。
4.2協調生產與需求與環境之間的關系方面
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需要協調生產,環境以及人口所需三者之間的關系,從根本上來說,可持續化發展注重的是一種整體上的發展,用使用不至于給“環境”帶來壓力的最少資源,“生產”出可以滿足現階段人口“需求”的最大貢獻。或許民間的其他法律無法為之提供幫助,因為對于民間的私法來說效益首先是個別的、微觀的,然后以此去最終促進社會整體效益,所以,它難以解決個別效益與整體效益,微觀經濟效益與宏觀經濟效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矛盾。但是對于立足于整體效益的經濟法來說,其哲學觀和價值目標與可持續發展理論是相一致的,兩者之間和諧統一,不會存在突出的矛盾,從這一方面來說,經濟法是干預調控經濟的一種合理的手段,經濟法對于調節整體化的供需關系是十分有幫助的。
根據整體的分析來看,如果經濟法發展的主要軌跡能夠與上文提及的對策大致一致,那么經濟法將對中國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提供巨大而又有效的幫助,而隨之而來的將不僅僅是農民生活質量的提高,同時也會是中國國家軟實力的又一步提高。
5總結
對于現階段的中國來說,農業的可持續發展不僅僅是經濟發展的問題,也是社會發展的大問題,關系到我們整個社會可持續發展能否最終實現。經濟法的出現讓我們或許可以相信法律是解決它的重要手段。經濟法就是農業治理的法寶,通過經濟法的完善來健全國家宏觀調控職能,進而對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以及平衡供需關系做出貢獻,排除農業發展道路上的重重障礙,才能夠實現農業的可持續及與整體經濟協調發展。而國家要做的則是運用經濟法等一系列法律將這一步構想變成現實
經濟法論文6
國際經濟法中的識別問題是必然存在著的,國際經濟法中的識別問題屬于一個比較寬泛的問題,理解和重視國際經濟法的識別問題對做好國際經濟法的識別工作是十分必要的前提條件,重視國際經濟法的識別問題也是確保國際經濟法這一理論體系走向成熟的關鍵。通過本文對國際經濟法中識別問題的研究和分析,以便提高人們對國際經濟法中識別問題的重視程度,實現國際經濟法的良好發展。
一 國際經濟法中存在的識別問題
所謂國際經濟法,就是指根據一定的法律觀念和法律性概念,對相關事實構成的性質做出定性或者分類,再將其進行范疇內的定義化和歸類化,最終明確規定應該援用其中哪一個沖突規范的法律性認識過程。為此,可以看出,正確認識國際經濟法中相關性事實的定性問題,對這些事實的理解和認識具有很大的幫助作用,也只有認識國際經濟法中相關性事實的定性問題,才能對一些事實進行充分理解,并確定出相適應的可援用沖突規范。根據可援用沖突規范的定位正確化以及一些相關性的國際經濟法律,可最終解決相應的法律問題。
國際經濟法中的識別問題大多都是因為在認識方面沒有正確認識本質屬性和定位錯誤、歸類措施引起的。國際經濟法中的識別問題是一個十分廣泛化的問題,其中所包括的認識內容具有廣泛化和具體化的特點,其中蘊含著關于法律事務的識別問題,也蘊含著相關性范疇和判斷方面的識別問題,也就是指法律理論方面的識別問題。
國際經濟法在一定意義上來講屬于“跨部門法”,其包含的內容所涉及的范圍比較廣泛,所以,在實際生活中就應當時刻注意我們所面臨的問題真正是針對國際經濟法中的哪一個方面或者哪一個領域,以便更好地解決問題。另外,國際經濟法是一個比較巨大且極其繁雜的規則性體系結構,在一定程度上容易造成工作人員在認識方面的困難性,所以,在進行識別的過程中,應當緊密聯系實際生活,并且以實際生活為依據進行細致的觀察和研究,以便正確理解問題。國際經濟法是一個比較年輕的體系結構,一些理論性的內容在一定程度上還不能涉及方方面面的問題,也無法保證定位的準確性,國際經濟法還受到語言文化差異性的影響,很可能在同一件事上產生不同的歧義,所以,應當結合實際生活,必要情況下應當理解和認識法律的特點和內涵。
二 國際經濟法中關于法域和法律關系的識別問題
(一) 國際經濟法中關于法域的識別問題
“法域”是指不同的法律部門。國際經濟法與其他法律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差異性,其屬于“跨部門法”,所涉及的面積較為廣泛,針對這一現象來說,應當對國際經濟法的相關內容進行合理化界定。國際經濟法一般被視為是調整國際上經濟關系的法律內容,關于這一關系的界定應當結合當事人的相關關系進行考慮。國際經濟法可具體分為國際服務貿易關系、國際貨物貿易關系、國際投資關系以及國際金融關系等等類型,國際經濟法需要根據這些關系進行具體定位,以便確保相應法律的使用。關于國際經濟法的“跨部門法”特點,應當在實際應用過程中進行正確判斷,要充分理解我們所要面對的是什么部門法的問題,并以這一部門法的特點和領域為依據,有針對地解決問題。
(二) 國際經濟法中關于法律關系的識別問題
所謂國際經濟法的法律關系識別,就是整個國際經濟法識別問題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國際經濟法中,關于法律關系的識別應當與其他法律有著本質的不同,比如針對國際司法方面,法律關系的識別一般就是指正確解決沖突規范方面的一些問題,而從國際經濟法的角度分析,其法律關系的識別旨在針對法律關系的自身性質,二者之間的研究方面存在著顯著的差異性。針對國際經濟法這樣一個如此龐大的法律體系結構,其研究人員如果自身的認知能力有限,就應當時刻保持謹慎認真的態度,對實際的案件進行系統化、全面化的識別。
三 國際經濟法識別的方法和立場
國際經濟法中涉及的識別問題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那么應當如何做好國際經濟法的識別工作呢?第一,堅持實質重于性質的重要原則。針對國際經濟法的識別問題,既要詳細翻看文件的具體內容,還需要仔細閱讀文件的題目以及文件內容的相關規定。往往文件中很有可能會出現文字方面的錯誤,如果不加以嚴格處理,那么很有可能會引起之后不可預知的一些問題。國際經濟法中的識別問題需要仔細考慮文件的內容是否存在缺陷和問題,以便做出適當改正,確保文件的準確無誤。
第二,堅持分析的重要方法。分析就是指要將
一整件事分散開來,將其拆碎了看,國際經濟法亦是如此。國際經濟法屬于一個較大的法律體系,需要對其進行細分和總結,在細分的過程中還需要同時理清國際經濟法與其他各個領域法律之間的關系,二者是否存在地位的高低,在特殊情況下哪一部法律具有優先權利,這些往往都是國際經濟法需要重點考慮的`問題。所以,單單將“國際條約優先于國內立法”這一結論分析出來,往往存在一定的不確切性。
第三,重視考察國外的實際經驗。如果一件事
情難以對其進行確切的判斷,那么最為簡單的解決辦法就是參考國外的實際經驗過程。國際經濟法中涉及的一些問題,往往在其他國家也都會有所出現,我國如果在針對此類問題時,無法找出真正的處理對策,那么就可以參考國外針對這類問題的解決方案,從而有效解決問題。另外,國際經濟法中經常會出現涉及價值判斷方面的問題,這時就需要有一個關于立場選擇的問題,也就是簡單的站隊問題,我們在這一規則的考慮上面,其實施效果往往注重其是否符合立法標準,為此,每次站隊都應當以規則的創造者的角度出發,進行問題的分析和判斷。比如,針對反壟斷法的域外適用方面,如果國際受到了負面的消極影響,則會認為這項規則會造成不良后果,是不好的規則,那么在評估該規則實際效果的時候,應當重點以制定該規則的國家為出發點,進而考慮該規則的有序開展是否會實現該規則制定中所要實現的具體目標。美國主張開展反壟斷法的域外適用,其目的在于維護本國的權益,一旦它發現無節制地主張域外適用而無法實現自身立法的目標時,它則提倡管轄方面的“合理原則”,從而確保反壟斷法的域外適用得以得到預期的良好效果。
四 結語
綜上所述,國際經濟法是一項十分重要的法律體系,國際經濟法中的識別問題屬于一項十分復雜且綜合程度較高的問題,國際經濟法所涉及的面積既廣泛又豐富,如果認識人員的認知能力存在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很難正確掌握,因此,關于國際經濟法的理解和認識實際存在著一定的難度,這也就需要認知人員在這一過程中不斷進取、積極探索,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保證認識過程的順利進行。另外,國際經濟法與世界的關系極為緊密,在認識過程中應當不斷保證與時代的聯系,確保認識與時代接軌,從而提升自我的認知能力,滿足現實世界的發展需要。
經濟法論文7
1課程體系教改的誘因
1.1適應不同高校不同專業的需求:原有的經濟法課程只是限定于在法律專業開設,隨著社會化生產的大發展,我國“依法治國”,法制策略的逐步開展,經濟法的教學范疇已經延伸到了社會的各行各業。由此,教材開始出現了新的變化,不單單是專一的面向法律專業的本碩博科班學生,而是在理工類學校或者是經濟管理類全面開設。以我們黑龍江外國語學院為例,不僅僅是作為一門基礎課程的學習,而是作為我們系所有專業的一門必修課程,要求我們系的每一個學生都應該全面掌握,以便于在畢業走上社會后更好地適應法制社會經濟法律關系的新情況、新問題。在教材的安排上,也是沒有往縱深程度講解,而是平行設置了合同法、公司法、企業法、稅法、金融調控法、反壟斷法、產品質量法、廣吿法、房地產法、證券法、鋃行法等經濟法律關系。由單一的傳授法律知識轉化為解決實際法律問題能力。將法律條款實踐化。這就要求在課程教材的設置上,由傳統意義的“授之以魚”轉變成為“授之以漁”,重點向法律事務性發展。比如我們學院選用的教材就不是法律本科的《經濟法》,而是適合于應用型本科經濟管理類的規劃教材《經濟法原理與實務》。
1.2課程體系內容的變革:經濟法最早是產生于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是一定特殊時期一戰的產物。1918年世界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以后,西方的體制發生了沿革。最早在法國誕生了經濟法的啟蒙思想,之所謂“思想源于法國”。在1865年,法國著名的經濟學家、政治家蒲魯東率先把“經濟法作為一個專業的法律名詞提了出來,他發表了著作《論工人階級的政治能力》,在這本著作中,對于經濟法這一概念作了詳細的闡述。我們說德國是一戰的爆發地,也是一戰之后經濟復蘇的重中之重。國家對于經濟進行了強大的控制與干預,為了加強調控,德國在1919年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以經濟法命名的法律《煤炭經濟法》,之所謂“實踐于德國”。最后,在歐洲各國經濟迅速蓬勃發展起來。
最后我們說是“發展于東西方”,接下來我們再來簡單闡述一下我國經濟法的發展。在1939年之前,我們國家實施的一直都是計劃性經濟,又稱為指令性經濟。即所有的經濟活動,如產品的分配,原材料的選購、銷售這一系列的活動都是事先計劃好,有章可循的`。在1939年的時候,我們發現計劃性經濟體制并不能滿足當時的一個經濟體制形態。市場完全失去了調節,當時現有的民法商法等法律無法彌補這一缺陷,行政經濟受到了干擾,于是經濟法應運而生。所以我們經常說經濟法是國家社會化生產的產物。所以我們說經濟法律關系調整的是國家與市場之間的關系,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來講,具有特定的調整對象。具體來說,調整的是宏觀調控關系、企業組織關系、市場運行調控關系、社會保障體系等四種關系。
經濟法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法律部門法,與我們的曰常生活息息相關。比如社會保障體系講述的就是與我們每一個人有著密切關系的五險一金制度。比如生育保險適合的人群,繳納的比例;失業保險可以使用的情形及不能使用的情形;養老保險單位和個人繳納比例和基數的范疇。醫療保險各地區的異同;住房公積金的使用等等。所以我們說經濟法具有很強的實踐性。主要體現在如何將理論運用于實踐當中去。
值得一提的是,經濟法是一門雜糅學科,是需要與很多門類的科學共同使用的。這就對我們教師的綜合知識理論水平提出了更髙的要求。需要掌握管理學、經濟學、社會學等學科的理論知識,以便于更好地去理解經濟法這一課程體系。
1.3經濟法教學的現狀探析:教師在實際的教學過程中,更多的是傾向于授之以魚,機械的把理論知識傳授給學生,而沒有注意把法律精神的實質傳授下去,沒有做到真正的“授之以漁”。老師在課堂的教學中占據主導地位,90%的時間都是老師在講課,而沒有重視與學生的互動。學生只是機械的去背誦法律條文,而新的教學改革就要求我們徹底擺脫過去的灌輸式教學方式,而轉變為一種互動交流式教學,通過小組討論、案例分析的方法,來檢驗學生的理解吸收能力。
2經濟法課程體系的構成
2.1本學期的課時安排
(1)課程教材的選用:譚偉君主編:《經濟法原理與實務》,哈爾濱工業大學出版社20xx年8月第3版。
(2)總授課時數:64學時,其中,教學環節學時60學時,答疑輔導2學時。
(3)在課程內容安排:
第一章:經濟法總論:經濟法概述;經濟法律關系構成因素;經濟法律關系等基礎理論(4學時
第二章:市場主體法律制度:個人獨資與合伙企業法律制度;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16學時);
第三部分:市場規制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廣告法;知識產權法;著作權法;專利權法;商標法(16學時)
第四部分:宏觀調控法:金融法;銀行法;票據法;證券法;會計法I統計法|審計法;稅收法;(24學時)
(4)答疑輔導安排:(2學時)2.2課程體系的特色:在課程的實踐教學過程中,我采用了案例分析教學法和情景教學法,通過案例分析的方法激發學生的創造性,然后由教師歸納總結,講解相關的理論知識。同時,提出開發式問題,由學生進行分組討論,進一步提高學生的理論知識,提髙實踐能力。在培養學生對經濟法興趣的同時?經常性的給學生布置一些跟課程有關的案例分析或理論分析,讓學生自己在課堂上進行討論、演示,進行案件的真實還原。使學生能由點到面,并能夠產生舉一反三、觸類旁通。而且我們要鼓勵學生根據具體的案例回顧,提高學生自身的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
在課堂教學環節,采取了案例互動式教學等多種教學模式,在我們學院3號樓310室聯合國模擬大廳定期舉行模擬法庭的實踐演練。通過實戰,使學生能夠更加淸晰明了的了解,提商學生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的能力,全面提升學生以后就業實踐經驗的砝碼。我也會定期開展模擬法庭大賽,鼓勵學生爭學比趕,豐富自己的法學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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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提髙解決法律問題的實踐能力。通過模擬法庭的訓練讓學生感受到真實案例。學生通過操作真實的案例,切身了解案件的始末原委,有利于學習處理相關的技能,培養學生實踐操作的能力。這樣既鞏固了課堂上學到的法律知識,更學習了解決法律問題的方法,可謂一舉兩得。
通過一些國外法庭實際操作的播放,使學生了解大陸法系與歐美法系的不同,我們成文法與國外判例法優勢、劣勢的分析與比較。形式的多樣,來吸引非法學專業學習法律條文的熱情,激發學生的興趣點,更好的開展教學活動,也可以在課下開展豐富多彩的第二課堂活動,比如在3與15日組織學生上街宣傳《消費者權益保護日》等等。
通過對經濟法課程的實踐教學改革,在實踐上提出教學改革的操作新思路,研究具有創新性的教學新方法,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創新性,這對于提高大學生法律素質及綜合素質,培養出應用型、復合型人才,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經濟法課程體系教學改革的新目標就是將“學生為教學主體”的理念應用于課程的實踐教學環節,真正的做到將教師從課堂中解放出來,讓學生成為課堂的主人著力于對經濟法課程的教學模式、教學理念和教學方法進行課程的新教改。讓課程與社會大環節結合,不脫軌。培養學生自主學習,自主探索的能力,使學生具備相應的知識儲備能力,促進學生的個人發展,為社會用人單位培養社會所需要的人才。
經濟法論文8
《經濟法》課程是財經類專業的基礎課程之一,具有經濟、管理與法律方面的交叉性的特點。作為開設專業有財務管理、會計電算化、金融與保險、市場營銷、人力資源管理等專業的專業必修課程,與后續專業課程相銜接,為后續其他課程學習奠定基礎。學生通過經濟法課程的學習,既能培養學生的法律素養,又學會用法律思維分析、解決實際問題以及協調能力。培養當代大學生成為應用型人才具有基礎和重要作用,使他們能夠學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不犯法,樹立良好法律意識,推進依法治國理念,餞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一、經濟法課程的特點
(一)課程綜合性較強
經濟法是一門綜合性比較強的課程,內容包括勞動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合伙企業法、合同法律制度等章節,涉及民事訴訟法、行政法等法律內容和條款,涵蓋內容廣泛而且復雜。另外經濟法課程具有經濟、管理與法律方面的交叉性的特點。不僅涉及到經濟學、管理學還涉及到法學等多個學科的基本理論知識和基礎,對老師教學和學生學習都有一定難度。
(二)教學內容更新快
隨著我國推進法治中國建設,一系列法律法規的修訂,經濟法課程內容也在不斷地更新和發展,與之相適應的教材需要不斷修改和補充。
(三)經濟法理論抽象
對于我們現在的學生來講,沒有法律基礎做鋪墊,經濟法在教學內容中涉及到大量的相關法律的基本概念和法律專業術語,對于學生的學習和理解造成一定程度的困難。另外,對于具體經濟事實的認定和判斷,需要民法、勞動合同法相關內容,需要學生們熟知相關的法律和法規,還要求學生有較強的邏輯思維能力。
二、經濟法課程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一)學生法律基礎薄弱
商靴曾經指出:“法令者,民之命也,為治之本也,所以備民也。”學生們大多對于法律的描述是敬畏,而是沒有法律基礎,缺乏對基本法律專業術語的認識和理解。現在大學生法律意識比較淡薄,法律思維更是模糊不清的。由于學生的法律基礎知識比較薄弱,這就為經濟法的教學帶來了不少難度。但是,對于經濟法的學習所涉及到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論,如訴訟時效、法人財產權、股權轉讓等理論,需要同學們必須掌握和理解,加大了課程學習的難度,容易使學生產生厭學的情緒,影響教學效果和教學質量,這就需要我們在有限的課時內做出更充分的利用。
(二)教學方法較為單一
當前經濟法的教學基本以講授法為主,通過對法律概念、法律條文的講解,以教師和教材為中心。雖然講授法是教學方法中最基本的方法,但是它有明顯的不足。教師在教學中占主導地位,教學模式呈現“滿堂灌”,對于沒有法律基礎的學生來講,在課堂上學生根本沒有時間來思考、消化和吸引內容,更不要提理論聯系實際了。另外,學生比較機械地接受知識,容易造成經濟法課程興趣不高,不能發揮學生的自主學習能力,不利于調動學生的積極思維和自覺學習的習慣,課堂效果較差容易形成惡性循環,使得教學質量下降,不益于培養學生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與培養高素質的技能型人才相差甚遠。
(三)實踐教學缺失
培養應用型人才就需要注重實踐教學。但是由于現階段開設經濟法課程的都是針對非法學的專業,根本由于沒有系統的法學教育作為基礎,這對于開展經濟法的實踐教學比較困難。經濟法是實踐性和應用性很強的一門課程,實踐教學的缺失使得的法律知識難以鞏固和理解。財經類專業開設經濟法課程的.目的在于培養學生如何將所學知識在實際生活中的具體應用,這就要求我們在教學中應當注重培養學生的經濟法律實務能力,能夠對于現實生活中的一些社會現象加以判斷,能夠利用所學知識進行分析現象的本質,解決問題。因此實踐實驗教學環節對于學生實際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培養非常重要。結合現實生活中的一些熱點問題,通過案例教學增強學生的應用能力。比如,20xx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一則司法解釋,明確職工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傷屬于工傷的情形。涉及到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工傷保險條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用人單位的責任以及相關勞動監管部門的責任。讓同學們學會應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真正明白什么是依法治國。
(四)教學具有時代性和挑戰性
隨著科技發展日新月異,新媒體不斷地融人我們的工作、學習和生活,依托于數字、互聯網和移動通信等新技術已經深人人心。如一些微信、博客、微博等各個站上,對信息傳播帶來了更本性的變化。“低頭一族”現象也是屢見不鮮,不少學校和老師嘗試著各種辦法來改變這一現狀。目前大學生比以往有更多的機會感受和了解整個世界的政治經濟和文化,這當然是有利于他們更好地學習知識、開闊一定視野。但真假難辨的各種信息也充斥著他們,這會對他們的價值觀造成影響甚至帶來不良后果。另外,隨著普及互聯網和移動互聯網技術,對教師知識的權威角色也是一種挑戰。采用傳統的教學模式已經更不上時代的步伐。如何把一些學生所喜歡和熟悉的方式應用到我們教學中,這是我們當今函待解決的問題。
三、財經類專業經濟法教學改革探討
(一)從講授法向參與式的轉變
陶行知先生曾說過:“教師的責任不在教,而在教學生學習。”可見,教學過程就是教師“教”學生如何去“學”,而不是教師“教”的過程。教學過程應該按照一定的教學規律、教學原則來進行教學。根據當前在經濟法課程教學中存在的一些問題,為了更好地提高學生學習興趣,努力實現課堂從以教師為主導轉變到以學生為主導,提升課堂教學效果。我們應該將以講授法為主的教學方法,逐步轉變為以參與式教學。參與式教學是將老師和學生平等的理念融人到教學中來,其核心思想是讓學生親自參與課堂,努力發揮學生的主觀能動性和自主學習的積極性。比如案例分析法和小組討論法等都是參與式教學方法之一,最大程度地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從而提高教學質量。
(二)合理利用教學相關設施
注重開發課內外教學資源實現學生學習無處不在。經濟法課程的教學不僅僅要依賴課堂內教學活動,更要充分借助網絡資源、新媒體和移動網絡技術,充實和完善教學中所需的各種資料和資源,使學生能夠有效利用網絡來開展課下輔助學習。多媒體教學具有直觀性,詳實案例教學可以激發學生的好奇心,配合簡單明了的板書將達到理想的教學效果。教師應當充分利用現代網絡技術等新型教學手段和方法,將有關經濟法的最新知識、最新信息直接傳遞給學生。通過新技術、新方法和新內容,有助于活躍課堂氣氛,也可以激發學習積極性,提高課堂教學效果。
(三)不斷學習不斷提高
當代大學生具有很強的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同時不喜歡舊事物,他們渴望新知識所帶來的愉悅和刺激,不愿一成不變。在網絡時代下,我們享受著信息和知識的迅速更新和傳遞,對于教師來講具有一定的挑戰性。挑戰不僅來自于對已有知識點更新和日積月累的經驗,更是來自于與現在網絡移動技術相關的其他虛擬世界的吸引力。如何做一個與時俱進的教師呢?首先,需要成為一個受學生愛戴、歡迎、靈活多變的當代大學教師。其次,隨時積累經驗,并把握當今社會中與經濟法有較強聯系的熱點,并應用到教學中去。再次,努力拓寬知識面成為“多面手”,學習知識是永無止境的,教師也是如此。最后,與學生間形成良好的互動,培養良好的情感,形成正確的態度和價值觀。
(四)適度開展實踐教學
經濟法這門課程的特點不是去死記硬背相關的法律條款,而是要通過教師講解使得學生真正理解法律條款的制定和使用,重在理解,掌握知識關鍵是要融會貫通地學會應用。針對經濟法課程的特點,在具體實踐教學中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努力做到應地制宜、應時制宜和應材施教。比如在公司法修訂中關于注冊資本限額登記條件中放寬了準人條件,除了對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另行規定外,取消了原有對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分別應達3萬元、10萬元、500萬元的限制。對于這一條款的理解可以讓學生大膽地嘗試去設立一個公司,在設立公司中就需要相關法律知識做鋪墊。學生還是很樂意擔任“股東、董事和監事”等角色的,這樣既有利于學生對于知識的理解,又有利于活躍課堂氣氛,激發了學生的法律學習熱情,從而達到了良好的教學效果。此外,還可以設計教學方案,在有條件和有機會的情況下,舉辦模擬法庭和經濟法知識競賽,參與審判的旁聽,了解相關的法律文件,如借款合同等形式的實踐教學活動。
“教無定法,重在選優”,只要能夠調動學生學習積極性,激發了學生學習欲望,提高了學生參與意識,這就是好的教學方法。教學要不斷創新,要根據學生的特點和不同章節的內容靈活運用,努力教有所受、點有所到、啟有所發、導有所悟。
經濟法論文9
摘要:改革開放以來,伴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漸確立,越來越要求國家對經濟發展中存在的盲目與滯后進行調控,達到可持續發展目的,為此,如何完善及運用經濟法就成為了當下首要解決的問題。本文探討了經濟法的作用,就經濟法如何在宏觀調控中得以發揮進行分析與研究。
關鍵詞:宏觀調控;經濟法;市場經濟
新時期我國的經濟體制有了翻天覆地般變化,一方面要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完整性,突出體制作用,另一方面要確保市場環境符合經濟規律,利用法律加以完善和制約,因此,經濟法便隨之而來。當前,許多企業單位打法律的“擦邊球”,產品壟斷、惡意投標等現象十分常見,需要國家為此做出改變,以經濟法為準則,不斷發揮宏觀調控的作用,力求打造一個良性競爭、持續發展的市場環境。
一、經濟法對宏觀調控的影響
首先,經濟法為我國經濟帶來了監控作用。時代在變化,經濟在發展,越來越多的國家在符合自身經濟實際水平的情況下走出了國門,與他國之間進行貿易往來,經濟全球化成為了世界經濟的發展趨勢。對經濟全球化來說,利弊是共存的,各國的經濟聯系已經成為了一個整體,也就意味著某國經濟隱患一旦爆發為經濟危機,其它國家難以獨善其身。因此如何有效把控經濟風險,是當前經濟形勢下不容忽視的問題。隨著經濟法的不斷成熟與完善,國家經濟存在的隱患與風險能夠有效避免甚至排除,從根本上保證了國家經濟的持續發展。特別是20xx年的次貸危機對我國經濟的直接影響甚小,因此可以說,經濟法的作用十分顯著,使我國在全球化經濟的浪潮中穩如泰山。
其次,經濟法對市場經濟的影響。改革開放后,我國逐漸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從而使我國經濟結構產生了質的改變,一躍成為世界經濟大國。市場經濟體制的成效固然可觀,但是其中存在的客觀問題也是需要我們進行了解的。當前我國市場環境并不樂觀,存在惡意競爭的現象,如企業只顧眼前利益,壟斷市場后降低生產成本并以高價賣出,這種變向獲取經濟利益的不良行為一方面使消費者蒙受不白之冤,另一方面打破了市場原有的'經濟秩序,嚴重破壞了市場環境。經濟的存在能夠抵制不良商家的不法行為,政府在經濟法的引導下,利用宏觀調控職能保證了消費者的權益,使市場經濟得以良性發展。
最后,經濟法是我國法制建設的體現。單就我國而言,要保證政治經濟穩步前進,體現社會主義理論的構造,需要確立一個與之對應的體系,法制建設正是該體系的重要內容。社會主義國家的發展離不開法律的援助,經濟法作為我國法制體系的重要一環從經濟方面對法律進行查缺補漏,不僅保證了政府宏觀調控職能得以發揮,也為我國經濟發展做出巨大貢獻。
二、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中的有效運用
政府利用經濟法進行宏觀調控可以從以下幾點進行:
其一,宏觀調控法規需要符合現有的法律內容,除特別情況外一般參照憲法,相關法規不能與法律及憲法有所沖突,否則該法規將不予承認;
其二,相關部門監察政府收支情況,如某地政府需要投資企業、工程等項目一般先由政府人員進行科學實地認證,而后參照法定內容交予上級進行核實審批;
其三。針對企業上市、分化壟斷以及外企介入等經濟事件,要對企業一方在法律上給予支持并落實到具體行動中,以相關法律流程執行;
其四,政府對另一方進行處罰,處罰內容與方式要走法律程序,例如對被罰人給予法律允許范疇內的援助;
其五,風險分析要權衡雙方利弊,政府進行宏觀調控時,必須要在特定的經濟環境下采取相應措施,一方面要以維護公眾利益作為第一行事準則,另一方面還要盡量減少另一方的損失,力求做到雙贏;
其六,政府行使宏觀調控權力,相關部門要對其進行監督,避免宏觀調控出現不合常理、不法等現象。
此外,作為與政府對應的相對方來說,也應該具備一定的自主權利:
其一,政府給出調控方針及手段后,在執行政策的同時要保證方案符合實際發展需求,一般來講,相對方的贏損完全由自己掌握,擁有自選權與自行權,針對強行干預的現象允許以法律方式解決;
其二,宏觀調控說到底是對團體或個體進行調整與改革,相對方會因此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因此允許相對方將個體意愿納入調控方案中,相關部門需要對合理建議進行采納;
其三,如宏觀調控存在不合理行為,相對方應勇于提出質疑要求政府再次核實,同時請求監督部門給予支持,如有必要可直接介入司法調查;
其四,宏觀調控造成損失情況,相對方與政府應就補償問題進行商討。
三、結語
綜上所述,本文對經濟法進行初步了解,研究了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及影響,并提出有關建議。除以上內容外,執法人員需要提高整體素質,堅決執行有關法律,做到不妥協、不動搖,為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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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論文10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社會經濟環境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不論這個趨勢如何影響整個中國乃至世界。公平互利作為國際經濟法的重要基本原則,都會對其起著重要的作用。本文將從國際經濟法的職能,國際經濟法的發展以及國際經濟法的重要性闡述國際經濟法對世界經濟的影響。
一、國際經濟法的概念
國際經濟法,是泛指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它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法律規范的總稱。公平互利原則作為國際經濟法的重要基本原則,無論是從其概念、作用、效果、意義,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國際經濟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發展起來,包括的內容也越來越廣。由于學說不一,分為廣義和狹義兩個范圍。廣義的國際經濟法其范圍包括一切關于超越國界但是并涉及任何經濟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規和制度,不論進行交往和交易的主體小到個人、法人或跨國公司。大到國營金融機構、國際組織或機構、國家。打破了法律各部門的界限,強調了各部門的相互合作。狹義上的國際經濟法是國際公法的一個特殊部門。凡是國際貿易中涉及的私法問題和國內法問題都不屬于國際經濟法的范疇,只是專門用來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新的法律分支。
二、國際經濟法的發展
21世紀之來,國際經濟法學界的學著都在關注一個問題,即今后一個時期內國際經濟法學的發展趨向問題。
法律制度的發展變化,經常是由于它賴以生存的社會的發展變化而引致的。國際經濟法作為一個由各國的意見法律法規而綜合起來的法律體系,要分析其在今后一個時期內發展變化的總體趨勢,所以要從當前和今后國際經濟發展的總體趨勢和基本特點,及其對國際經濟法產生的影響來探討。
(一)國際經濟法統一趨勢加強
20xx年,中國加入WTO,逐漸熟悉并適應了經濟全球化。經濟全球化導致了一些必然的國際趨勢,例如國家間在各方面聯系的更加緊密,更加開放;以及為每個國家經濟的發展,信息的發展以及科技等方面的發展創造了條件。在這個大趨勢下,國家理所當然是當代的國際經濟活動中最重要的主體,國家間合作的缺失將必然影響到經濟全球化長遠的協調發展。WTO作為一個貿易組織,處理家想擴大其職能范圍,將一些不平等的只能體現發達國家利益的規則納入WTO 的體系,那么發展中國家和其他弱小國家在這些事項中的自主權實際上就被剝奪,主權和利益就會受到損害。所以國的是限于貿易或與貿易直接有關的問題,這就必將需要法律的約束。如果發達國際經濟法有助于維護正常的國際經濟秩序,防止個別霸權主義國家濫用權力,損害其他國家乃至國際社會整體的利益。
(二)國際經濟法律規范普遍使用性和權威性逐漸增強
80年代以來,國際經濟貿易格局發生了顯要的變化,世界各國在經濟貿易中紛紛采取了相應的一些措施,首先以地理位置為條件,在一些國家范圍內計劃或制定一體化的自由貿易協定,建立區域自由貿易組織,形成共同的貿易市場。其次以各自區域性經濟組織為基礎,制訂貿易協定,加強貿易保護主義,強化貿易壁壘,共同抵制外國產品對共同市場的沖擊。”例如“北美自由貿易區”;“亞太經濟組織”以及“歐盟”。調整這些經濟貿易開始主要是依靠國內法規范。隨著組織的發展,國內法已經滿足不了需要,于是,經濟組織之間推行國際經濟法勢在必行。各經濟組織的政策和法律規定,使我們能更好的運用國際經濟法。
總體來看,WTO體制的產生更好的讓國際經濟法得到充分的運行,WTO規則已廣泛涉及到貿易、金融等交易領域,而且發展一定會更加完善,這些規則對各成員方具有一定約束力。WTO及其規則在這些領域中發揮著重要的協調作用,有時甚至處于主導地位。傳統的國際法,國際組織并沒有立法權,國際組織通過的決議一般來說并不對其成員國具有強制力。隨著國際實踐的發展,法律拘束力特別是有些重要的決議是旨在宣告國際法原則和規范的,必須要具有法律效力,且有的決議在國際實踐中已逐漸被接受,成為各國在國際經濟交往中應遵守的準則,這是國際經濟法發展歷程中一個長足的進步。
(三)國際經濟法促進了社會和諧,對縮小世界范圍內的貧富差距起到一定作用
在經濟全球化的環境中,欠發達國家在資源配置、科技、信息等方面處于不利地位,并且受到了國家綜合實力等條件的制約,因此在定立國際條約國際法案方面處于劣勢,在不公平的國際政治、法律和經濟格局中,南北方國家貧富差距日趨擴大。國際經濟法的出臺有效的使這一問題得到了一定的改善。通過對經濟運行中影響社會公平的經濟問題的解決,國際經濟法促進了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三、國際經濟法的重要性
國際貿易是在世界范圍內由于生產力的發展和國際分工的不斷深化,不同國家和地區之間進行貨物、服務的交換活動。它是隨著各國之間貿易和經濟往來日益增長以及國家對貿易和經濟活動的干預日益加強而形成和發展的。國際經濟法是在國際經貿往來越發繁榮的大背景下產生的,它是世界貿易格局形成和衍變的必然產物。
國際經濟法的重要性在發展中國家體現得最為突出。國際經濟法作為調整世界各國間貿易關系的部門法,它的作用和地位早已在眾多的方面完整地展現,涉及到國際間法律、貨幣、投資、債券、金融等方面的'糾紛與問題都是需要國際經濟法這一法規來平衡的。如果能利用它,這樣不僅發展中國家能加強自身的競爭力和與世界的交流的能力,還可以減輕世貿大國給他們施加的壓力,為經濟潮流翻騰下的國際市場爭取一席之地。如今,隨著現代國際社會中各國交往水平的提高,引起了國際經濟關系的深刻而廣泛的變化。就拿我們國家為例,國際經濟法可以從法律上提供更佳的法律環境給外商投資。近幾年來,越來越多的外商在中國投資,認真研究并學習有關國際投資和國際融資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有利于融資和其他引進外資合同的簽訂,有利于為外商投資提供更好的法律環境,從而更好地引進外商的投資。
當然,在中國市場同樣存在著這些國際經濟問題,例如傾銷反傾銷、貿易壁壘、知識產權壁壘和技術壁壘等問題,更是呈現出逐年上升的趨勢,迫切的等待有關部門的解決。所以,要應對如此復雜和混亂的市場經濟問題,法律是最重要且有效的手段,而國際經濟法便是這一手段中最有力的一部分。
國際經濟法使國家自給自足、獨立自主的經濟時代迅速結束,顯然,它為經濟全球化和世界一體化的出現提供了可能。從現實意義上說,它所包括的所有分支為國際間經濟主體的投資、貿易、金融、貨幣、稅收等活動提供了一個可供參考和遵守的法律依據。可以說,國際經濟法是世界貿易的保護傘和守護神,它保障了國際經貿這部大機器的正常運轉,維持了正常的世界秩序。
由此看來,國際經濟法在國際貿易往來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視的。它的地位與國際經濟本事是等價的。從它的調整范圍不難看出,國際經濟法是一系列國內、國際相關立法的集合,其觸角已經遍布國際經貿的方方面面,成為國際經貿中的重要標準和調解工具。作為調節國際貿易關系的部門法,國際經濟法的重要作用已經得到了充分的體現,尤其是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只要能夠對其進行合理的運用,就能夠在減輕發達國家的貿易壓力的同時提升本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從而在國際市場占據一席之地。
經濟法論文11
摘要:部分法的劃分具有相對性。對經濟法與民法、商法、行政法之間關系的認識不能絕對化。其間的聯系與區別按照民法、商法、經濟法、行政法的排列順序,從民法到行政法,私法屬性不斷減弱,公法屬性不斷增長。其中,以社會法為紐帶,私法屬性與公法屬性的消長變化,說明法律對于社會關系的調整,分別有自身的任務和功能,并呈現出相繼聯結的內在聯系。
關鍵詞:經濟法 民法 商法 行政法
一、法律部門劃分的一般理論
經濟法與相關法律的關系,肖先涉及到法律部門的劃分問題,其次是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與其他相關法律部門的聯系和區別。
劃分法律部門的意義,在于力求準確地制訂、解釋、適用法律,以恰當地調整現實社會中越來越復雜的各種關系。法律從旱期的“諸法合體”狀態到今人“各法分離”格局,既說明了人類社會關系的客觀多元性,也反映了人對所生存環境的認識能力不斷強化。法律發展的歷史和現實表明,法律部門的高度分化與高度綜合是法律發展的規律;因而在尊重傳統部門法劃分時應當小局限于已有分類。
對法律分類的基本觀念,大體有三種主張:1.主觀論,認為法律劃分是人的主觀假設,諸如“自然法”、“實在法”的劃分;2.客觀論,認為法律劃分是山特定的社會關系的性質和內容決定的,有什么樣的社會關系就應當有什么樣的法律;3.主客觀統一論,認為法律的劃分是現實社會的客觀存在和法學家的主觀認識相統一的結果。在主客觀關系方面,主觀主導’一。法律劃分,應當屬于認識論范疇,相對而言,主客觀統一、主觀主導的觀念史符合認識論原理。認識具有相對性,法律的劃分也就具有了相對性 一般認為,部門法劃分的基本標準是法的調整對象。有特定調整對象的法就可以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盡若學界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表述不一,但是經濟法具有特定調整對象——以社會整體性和國家調控性為基木要索的經濟關系——的共識是客觀存在的。無論在法學理論上還是立法機關對于法律的分類上,經濟法都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與經濟法有較為密切聯系的法律部門主要有民法、商法、行政法。
二、經濟法與民法的關系
經濟法與民法的關系曾經是學界討論的熱點,少于且由立法機關來闡述其關系(參見顧昂然關于《民法通則》(草案)的說明)。在實務界,兩者的關系曾經是模糊不清的,以往法院的經濟審判庭審理的多數是民事案件,以至于法院系統將經濟審判庭史名為民事審判庭,讓一些人認為經濟法本存在了。這是誤解。現在看來,經濟法與民法的個性大于共性,它們是具有不同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的兩個獨立法律部門。
(一)經濟法與民法的聯系
經濟法與民法的聯系,主要體現為兩者的調整對象都與經濟關系有關。經濟法調整社會性經濟關系,民法調整個體性經濟關系,即平等主體之間的則產關系。其次表現為兩者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淵源。
(二)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
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首先表現為調整對象本同,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則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經濟法調整社會性經濟關系。所謂社會性經濟關系,是指具有社會影響的經濟關系,包括具有社會性的公平交易秩序建立和運行關系及社會經濟平衡協調持續發展關系。前者主要體現為市場規制關系,表現為公平競爭關系、消費者權益保護關系、女全公平交易關系等;后者主要體現為宏觀調控關系,表現為產業調整關系、則政稅收關系、金融平衡關系、國有資產運營監若關系等,其中包括非平等主體之間的規制、調控、管理關系。其次是主體不同,民法的主體是具有一般法律人格的自然人、法人。經濟法主體是具有一定社會功能屬性的消費者、經營管理者,雖然消費者、經營者,管理者可以表現為自然人、法人,但是畢竟具有了社會功能屬性而小同于自然人、法人的法律地位。第三是調整方法不同,民法的調整方法主要是通過仃意性規范調整意思自治行為,在特殊情況下采取民事制裁方法。經濟法的調整方法是采取強制性規范、注意性規范和倡導性規范相結合以及獎勵與懲罰相結合。第四是內容不同民法的內容主要是關于民事主體、民事行為、民事權利、民事責任的規定,法律表現為物權法、債權法、人身權法、親屬法等。經濟法的內容主要是關于公平競爭、弱者保護、市場規制、經濟平衡、宏觀調控的規定,法律表現為競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法、價格法、預算法、則稅法、金融法等。第五是功能不同,民法的功能主要是提供適應市場交易的基本規范以建立微觀一般交易秩序。經濟法的功能是克服市場缺陷建立公平競爭秩序,彌補民法不足。
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是比較明顯的,但是這此區別都是相對的,區別的意義在于理論上有利于部門法建立,實踐上有利于法律的正確適用。
三、經濟法與商法的關系
商法是調整商事關系的法律,商事關系發生在商事話動中,主要包括商事主體關系和商事行為關系。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與商事話動有密切聯系,但是經濟法與商法在發展原因、作用基點、性質理念、內容制度等方而都有較大區別。總體來看,商法與經濟法的的關系是一元交叉關系。
(一)經濟法與商法的區別
從兩者歷史發展階段和原因來看:民法、商法、經濟法相繼出現。對此現象可以認為,商法的產生是對民法一般性調整而不能適應具有風險性的商事話動簡捷、高效、安全、營利要求的揚棄和發展;而經濟法的形成,則是對商法強調商人營利和商行為自由、安全、簡捷的個體傾向而難以避免走向壟斷、妨礙競爭、濫用權利,造成整體不平衡的糾正。也有學者認為,民商關系的法律保護成本增加產生了對經濟法的生成渴求。總之,對經濟話動的法律調整,是由于經濟話動從個體性而社會化、從私益性而公序化、從局部話躍到整體平衡的發展演進過程,而使法律調整旱現多元和完整。所以,商法是經濟話動中的基礎性、前置性法律,經濟法是經濟話動中的平衡性、后續性法律。
從兩者的基點和作用過程來看,商法的基點是確認和保護商人地位和利益,由此出發,而作用于商人(經營者)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過程;經濟法的基點是確認和保護社會經濟利益,因而要反對壟斷,限制不正當競爭,從社會利益出發來平衡與商人利益的關系。商法作用過程是立足個別,兼顧一般;經濟法的作用過程是立足一般,兼顧個別。兩者在結構上正好是互補關系。
從兩者的性質和理念來看:商法是屬于具有公法因素的私法,其中自由、平等、公平、效益、安全等法律理念被側重于從私法方面來理解和闡釋,即強調個體的自由,個體之間的平等個體相互關系的公平以及個體行為的效益和安全、經濟法是具有私法和公法因索的社會法,自由、平等、公平、效益、安全、秩序等,法律應當具備的基木理念則被側重于從社會利益的角度去闡釋,強調社會整體的自由而反對個體的極端自由,強調社會結構的平衡和社會公正而限制個體成員濫用優勢,強調社會整體效益和交易安全而反對個體暴利和私權絕對。商法和經濟法在性質和理念方面的差異只是相對的,說明兩者之間有所交叉,有所相異。
從兩者的內容和制度來看,商法主要規定了商人、經營者的地位、組織形式、商事交易行為規則和行為后果、商事行為的技術性規定和營利性規范這此內容,形成了公司法、企業法、票掘法、合同法、保險法、海商法等法律制度;經濟法主要規定了市場準入和退出以及商事話動(經營性話動)競爭的規范、商事組織對市場的.片有關系以及政府如何調整此種關系、商事行為涉及社會公眾利益時,兩者如何平衡、政府如何保障合理配置資源、促進經濟振興和發展等,這此內容形成了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資源保護法、投資法、經濟發展法、產業振興法等法律制度。雖然將以上法律制度分為商法或者經濟法,但是也應當注意當今社會經濟關系的復雜性與法律調整之間的關系:第一,此種劃分不是絕對的,每一種法律制度并非十分純粹,因而在一種法律制度當中包含了另外一種法律制度的規范內容是正常的;第一,商法與經濟法的交叉,不存在相互替代和包含問題,這是社會經濟關系多元復雜對法律的要求,也是人們認識到這種要求的存在而做出的反映。
總之,經濟法與商法是相輔相成、交叉區別的兩種法律現象,盡若這兩種法律在我國尚未法典化,但有關單行法律和法規已經制定頒行,經濟法和商法分別存在的基本理由是兩者的側重點小同以及現實對這此側重點的需要。
(二)經濟法與商法的聯系
《公司法》、《票掘法》、《保險法》一般歸入商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人民銀行法》、《稅收征收管理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按劃分屬于經濟法。
在上述法律之中,可以看到在商法當中有經濟法的內容,在經濟法當中存在商法的規則。比如,我國《公司法》的立法宗旨即非常典型地體現了商法目的與經濟法目的的結合該法第1條規定“為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對公司的規范和對公司、股東、債權人的保護,體現了商法的個體性,而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則反映了經濟法的社會精神。在具體規范方面,《公司法》有關公司轉投資的限制(第12條)、股份轉讓的限制(第147,149條)、對公司則務會計制度的強行性規定(第174 ,175 ,176條等),《合伙企業法》關于合伙企業的設立、入伙、退伙時的登記規定(第15,16,56條等),《票掘法》關于木票出票人資格審定的規定(第74條)、關于票掘管理辦法的規定(第110條),《保險法》關于限定投保、公平競爭以及對保險業監督若理的規定(第6,7,8條,第五章)等,已經超越了純粹商法以“自由、便捷、個體安全”為特征的范圍,而自然進入到“社會秩序、社會安全”的經濟法領域。但是,在這此法律當中,社會經濟秩序和安全的保障首先要建立在個別經營者地位確定和行為規范基礎之上。作為經濟法主要法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宗旨是“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第1條)。該宗旨的特點是先考慮社會經濟秩序和公平競爭,再考慮對經營者和消費者利益的保護,體現了由社會而個體的經濟法作用過程。類似的立法宗旨還表現在《產品質量法》、《稅收征收稅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當中。
經濟法強調社會性和整體性,以建立整體秩序為目的,在此過程中,對特定主體違規行為的制裁,是對不特定主體利益的保護,也是對社會利益的保護。但是,保護對象也并非都是不特定的。對特定對象及其行為的規范和保護,則體現了商法內容。這在具體規范方面,比如《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損害賠償的規定(第20條),《產品質錄法》關于損害賠償的規定(第四章),《稅收征收稅法》關于向納稅人退稅的規定(第 30條),《房地產管理法》關于房地產交易的規定(第四章)等,是從保障政府管理、秩序建立、社會利益平衡的基礎上考慮對個體利益的保護規則,而這此規則,已經涉及商事法的內容。
當然,上述兩種現象也不是絕對的。也有較為純粹的分屬商法和經濟法的制定法,少于不過多地涉及對方的內容,比如《海商法》就屬于較為純粹的商事法,而《人民銀行法》則屬于比較純粹的經濟法。此外,有的法律在立法時就已經設計為結構性傾斜,以矯正現實當中的不平衡而具有了經濟法特征,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四、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從經濟法的概念引入我國,其與行政法的關系就是爭議焦點一些研究者認為經濟法是經濟行政法引、行政法是規定國家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規的總稱。在過來因素上,行政法與經濟法有所聯系。但是在具體調整對象、性質、功能等方而,行政法與經濟法有所區別。
(一)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聯系
經濟法調整的社會性經濟關系,包括市場規制和宏觀調控,是具有若理因索的經濟關系。行政法所調整的行政若理關系,也是具有公里因素的行政關系。現代行政法具有規范、限制行政權力,防止行政機關濫權的作用,這與經濟法通過社會利益矯正政府缺陷具有相同的理念。另外,經濟法采取強制性與倡導性的調整方法,行政法也采取此類調整方法。
(二)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別
首先,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調整對象不同,經濟法調整的是社會中經濟關系,即或是具有管理因素的經濟關系,這種鼓勵因素也并不完全來源于政府行政管理,還包括行業自律管理,并且管理的目標、在于社會利益最大化,因而管理結構呈現關聯中性,即管理對象與管理目標之間具有關聯性。行政法調整的是行政管理關系,主要是行政機關設置、行政人員選拔、考核、升遷等管理 ,即或涉及到經濟管理,也是從行政職權和行政程序角度加以規范的,是典型的縱向自線關系。
其次,經濟法是社會本位法,以實現社會經濟利益和社會平衡協調發展為目的;行政法是國家本位法,以實現國家利益為宗旨。這里涉及到一個基本問題:國家利益與社會利益的關系,一般認為兩者具有同一性,但是作者研究的結果并非如此,而是兩個具有聯系也有區別的獨立利益,由于該問題較為復雜,將另文論述。第三,經濟法具有社會法屬性,而行政法是典型的公法,第四,經濟法的內容主要是競爭法、消費者法、市場規制法、宏觀經濟調控法等實體性法律;行政法的主要內容是行政許可、行政救助、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程序性法律。
五、民法、商法、經濟法、行政法之間的內在聯系
民法是典型的私法,商法是具有公法因素的私法,經濟法是具有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的社會法,行政法是典型的公法。按照民法、商法、經濟法、行政法的排列順序,從民法到行政法,私法屬性不斷減弱,公法屬性不斷增長。從行政法到民法,私法屬性不斷增長,公法屬性不斷減弱。其中,以社會法為紐帶,私法屬性與公法屬性的消長變化,說明法律對于社會關系的調整,分別有自身的任務和功能,并顯現出相繼聯結的內在聯系。在法律系統中,結構的和諧影響到功能的優化。這種內在聯系說明,法律部門的劃分是相對的,不同法律部門之間有著密切聯系,相互不能替代,相互也不能割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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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論文12
《經濟法》是高職院校經濟專業的必修課,實踐教學是經濟法人才培養的基本途徑和有機組成部分, 經濟法的實踐性特點決定其注重經濟法實踐教學,通過實踐塑造學生經濟法職業思維并強化職業倫理修養,有效培養學生的經濟法能力和技能。《高等職業教育創新發展行動計劃(xx-xx年)》提出“要涵蓋職業道德培養和職業素質養成,注重培養熟練技術和堅守職業道德的人才。”因此,通過構建經濟法實踐教學體系,訓練他們真正學會使用律師思維思考問題,同時加強人際溝通技能訓練,使學生最終能夠習得運用經濟法解決現實問題的真正職業能力。
1、高職經濟法課程設計的理念與思路
1.課程設計理念
高職經濟法課程設計的理念是指課程設計的原則和標準應圍繞高職經濟法職業本位的課程觀和教學觀。高職經濟專業旨在培養企業市場營銷、財務會計、人力資源管理、行政管理等方面所需的基層管理人員,課程內容需覆蓋企業市場營銷、人力資源管理、行政管理等崗位職責所需要的法律知識以及相關的能力技能,教學時要有根據有選擇性地進行訓練,這就是所謂的職業本位的課程觀。
2.課程設計思路
順應設計理念,高職經濟法的課程設計的目標也要緊緊圍繞著企業管理專業人才進行,以法律理論為基礎,以法律應用為目的。具體而言就是課程學習的知識目標、能力目標和素養目標依據市場營銷管理、企業財務會計和人力資源管理等各個崗位所需的經濟法律法規知識、能力,選擇對應相關的課程教學內容,設計各方面的能力訓練情境,同時也要設計好課程考核評價方案,逐步實現能力培養目標。
2、經濟法課程實踐教學體系
1.實踐性的課堂教學
啟發式教學。教師要圍繞理論結合案例進行有目的、有針對性和有技巧地創設問題情境,啟發學生參與課堂,并積極發言討論,從而習得知識。整個課堂看上去就是在運用相關知識點不斷地回答和提問的過程。啟發式教學必須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一是選擇的材料必須要具有典型性和生動性,具有可思考的價值。二是教師創設問題時要具有層次遞進性,引導學生層層深入思考,同時也可以鼓勵學生用多種角度、不同思維方式思考并解答問題,這樣討論與合作的學習方式,有助于提高學生學習的主動性。案例教學。不管是啟發法或是其他方法,在進行課堂教學時,多采用不同案例進行教學。教師在選擇案例時從兩個方面進行考量,一是選擇當前社會影響力大的大案要案;二是貼切大學生生活實際的案例,如大學生個人在成長過程中常見的案例。實施案例教學時,教師要留給學生充分的討論時間,也可以在課堂結尾時留給學生呈現案例,利用課后時間進行思考討論,在第二次課時,學生呈現討論結果,教師綜合討論并進行總結。重點是要給學生留有足夠的想象空間,有助于培養學生利用創造性思維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社會化教學。相比較教師課堂教學積極設計的啟發式或者案例教學,另外一種有效的課堂教學方式就是讓學生接觸到真實的社會情境,這就是社會化教學。教師可組織學生旁聽法院庭審的現場,或新選擇簡單案件在校模擬法院庭審,這樣使得學生對各類訴訟有一個直觀的認識。學校還可以多途徑地開展社會化教學,如聘請知名法學家、律師或者法官等定期到校進行講學,增強學生對辦案經驗和技能的直接感官經驗。
2.實踐性的專業實習
在校的任何課堂教學或是各種社會情境的模擬最終都要落實到實際的崗位上,學生最終都要進行必要時間段的專業實習。在實訓期間,學生可以接觸和了解具體案件,熟悉職業人員各個環節的工作,實際感受司法職業人員在司法環境下的實踐活動。同時還可以了解并熟悉職業人員從業的資格要求以及職業素養,觀察職業人員與當事人在整個執業過程中的關系處理,此外還要了解相關法定權利義務以及相關的法律責任,熟悉單位法律顧問應堅持的工作職責和業務范圍以及工作原則。
3、基于職業本位的經濟法課程考核評價設計
經濟法的課程考核與評價設計內容堅持與職業崗位工作要求相結合,同時也要結合學習成果與職業過程,兼顧知識理論和職業操作能力相結合,在時間上的考核包括平時考查和期末考試。進一步細化考核評價體系,比如采取“1+1+1”的`方式,即課程的總評成績包括平時學習過程形成的考查成績、情境訓練成果的考查成績和期末總結性考核成績的分數累加。平時學習過程形成性的成績主要考查學生的上課出勤率、上課回答問題的積極性、課堂提問和發言思路以及正確率等;而情境訓練成果主要考查學生完成的企業法律事務訓練情境實務操作課業的程度,或者學生對企業管理相關法律事務的動手處理能力;期末總結性考核方式為通過閉卷筆試考核學生對經濟法律理論知識和一定實務操作能力的掌握程度。這三個方面的成績可酌情參考1∶4∶5 比率分配,或根據不同課程進行調整。
4、結語
從目前的高職院校經濟法課程的實踐教學環節來看,確實存在很多難以解決的實際問題,在經濟法的教學過程中,教師要重點促進學生綜合素質和創新能力的培養,必須努力構建一種綜合性與實操性很強的實踐教學模式,這樣才能有效推動高職院校經濟法課程的實踐教學研究朝著實證研究以及可操作性研究的方向發展。
經濟法論文13
票據抗辯是票據債務人可以對票據權利人的權利主張提出對抗,從而拒絕履行票據債務的情形。如本票的受款人向發票人請求付款時,發票人主張付款日未到而拒絕其請求的行為就是一種票據抗辯。票據債務人用以對抗票據權利主張的事由,被稱為抗辯原因;其依法提出抗辯,阻止票據權利人行使票據權利的權利,則被稱為票據抗辯權。根據我國《票據法》第13條第3款的規定,對于票據抗辯可以做如下的理解: 首先,票據抗辯是票據債務人拒絕履行債務的行為。票據法意義上的對抗是票據債務人對抗票據債權人的履行請求并說明理由。單從票據關系而言,票據權利人向票據債務人行使請求承兌或請求付款權利時,票據債務人因負有票據債務,所以,一般情況下票據債務人應當不折不扣地履行債務。但有時當票據本身不具備合法形式,或發現持票人不法取得票據時,仍要債務人履行票據上記載的債務,就會損害正當權利人的利益,也使票據債務人處于不利的地位。
因此,為了維護票據流通的安全,票據法賦予票據債務人抗辯權,規定抗辯事由,允許票據債務人遇有法定抗辯事由時,可以據此對抗持票人,不履行票據上記載的債務。
其次,票據抗辯的目的和效力是不履行票據債務。票據法規定抗辯制度的目的是由票據債務人依法定事由對抗持票人的請求,拒不履行票據債務以保護正當權利人。票據債務人行使抗辯權時,只能以此為目的。票據法規定的票據抗辯的效力是票據債務人不履行票據債務,以阻止不法票據持票人和不法取得票據者取得票據利益。票據債務人是依法抗辯的,在法律上當然地發生這一效力。
第三,票據抗辯須以法律事由的存在為要件。因為票據抗辯有拒絕履行票據債務的效力,所以如果票據債務人任意或濫用抗辯,必然會影響票據的安全性、簡便性和信用性,最終阻礙票據在流通領域內的流通。
為避免這種后果的發生,我國票據法明確規定,票據的抗辯必須有“抗辯事由”,對于濫用抗辯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票據法》第62條規定,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不出具拒絕證明或退票理由書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 這里需要重點指出的是,在認識和掌握票據抗辯理論時,首先要弄清楚民法上的抗辯和票據上抗辯的關系。票據上的抗辯是以民法上的抗辯為基礎,但票據法上的抗辯和民法上的抗辯又存在著明顯的不同。票據法的抗辯屬于絕對抗辯權,即從根本上否定票據權利存在的抗辯權;而民法上規定的抗辯權一般只是對抗請求權的抗辯,它不能從根本上否定權利的存在。例如民法上規定的時效就是一種典型的法定抗辯的原因。當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限已經屆滿時,權利相對人就可以依此抗辯原因而拒絕履行義務,但不能,也無需否認權利人之權利的存在。而在票據 法上,一旦法律規定的原因出現,如票據記載事項不完整或已被持票人故意涂銷等,票據付款人都可以從根本上否認票據本身的效力。另外,在普通債權債務關系中,債權人和債務人發生變動時,即有債權債務的轉讓時,民法側重于保護債務人,所以它規定:在債權讓與時,債權人必須將讓與的事實通知債務人,讓與才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債務人所有能對讓與人行使的抗辯,都有對受讓人行使。因此,每當債權讓與一次,債務人對前債權人(讓與人)所能行使的抗辯都能向新債權人(受讓人)行使。而在票據關系中,票據的轉讓較之普通債權的讓與要頻繁得多,如果仍然適用以上民法的規定,就會阻礙票據的流通。例如甲發出匯票交給受款人乙,經過付款人丙承兌后,丙即成為主債務人,乙為債權人。乙如將匯票轉讓給丁,丁又轉讓給戊。票據的轉讓如依民法關于債權讓與的規定,當戊持票向丙行使權利時,丙所有對甲、對乙、對丁能行使的抗辯也都能對戊行使。戊這時將處于極其不利的地位。這勢必造成任何人不愿受讓票據,票據的`流通將不可能。所以出于對票據流通性的考慮,各國票據法都無一例外地規定,凡善意取得票據的持票人,可獲得完整的票據權利。除票據法上的抗辯原因外,一切票據義務人都無權適用民法上的規定來對抗正當持票人。 在票據流通領域,債務人對票據上存在的抗辯原因很多,根據這種抗辯原因的不同以及抗辯效力的不同,理論上通常將票據抗辯分為兩種:
(一)物的抗辯。
物的抗辯是基于票據本身的內容發生的事由而為的抗辯。這種抗辯由于是來自于票據本身,所以不論持票人為誰,也不論債務人是誰,都能成立。這種抗辯又稱為絕對抗辯。主要包括兩類:
1.任何被請求人均可對持票人主張的抗辯。這種抗辯系基于票據本身的某些缺陷而得由包括債務人在內的所有被請求人主張的抗辯。例如
(1)欠缺票據上應記載事項而主張的抗辯。凡票據欠缺法定記載事項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票據本身不產生法律效力。這種因為欠缺法定的記載事項而造成票據的無效是絕對的。當持票人以這種票據主張票據權利時,被請求人都可以行使抗辯權;
(2)記載了票據上不得記載的事項的抗辯。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對此票據債務人可以行使抗辯權。
(3)依票據上的記載不能提出請求的抗辯;
(4)票據債權因依法付款而消滅的抗辯;
(5)票據債權因提存而消滅的抗辯。任何票據債務人,凡已依法提存票款的,均視為已經履行債務,其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就此結束。
(6)票據尚未到付款期而主張的抗辯。這是有匯票和本票的債務人行使的、有時間性的抗辯權。只能對持票人要求其付款時主張暫不付款。
2.特定票據債務人可對一切票據債權人行使的抗辯。例如:
(1)欠缺票據行為能力的抗辯。無票據行為能力或限制票據行為能力的人,在未獲其法定代理人許可的前進下而實施的票據行為當屬無效票據行為。可以以此對抗所有持票人。
(2)票據偽造、變造的抗辯。票據偽造是假冒他人簽章而非真正的票據行為人,所以被假冒人無須承擔任何票據責任。票據變造時,在變造前票據上簽章的人只對變造前的記載事項承擔票據責任,對變造后的記載事項不承擔票據責任。
(3)無權代理的抗辯。無權代理及超越代理而實施的票據行為,因未經受權,所以不具有法律上的代理效力。作為票據債務人的本人可以此對抗所有持票人。
(4)票據債權因時效而消滅的抗辯。票據法上的權利,對于不同的義務人有不同的時效期間、票據債務人可根據法律的具體規定,對持票人行使抗辯。
(5)承兌撤銷的抗辯等。
(二)人的抗辯。
人的抗辯是指可用以對抗特定持票人的抗辯。我國《票據法》第13條、第12條等是對人的抗辯的法律依據。當票據的持票人發生變更后,票據債務人的這種抗辯將受到影響。對人的抗辯是以特定的法律關系而產生和存在的,所以對人的抗辯又稱為相對抗辯。主要包括兩類:
1.票據上的一切債務人可以對特定的債權人行使的抗辯。例如:
(1)持票人破產或其債權經法院扣押禁止付款時,即失去受領能力;
(2)持票人欠缺形式上、實質上的受領資格的抗辯。當持票人所持的票據為記名票據時,持票人必須以背書的連續性來證明其票據權利的存在。如果持票人所持的票據背書欠缺連續性的,付款人有權拒絕付款。
2. 只有特定票據債務人可以向特定的票據債權人行使的抗辯。例如:
(1)欠缺對價的抗辯。在直接相對的當事人之間,如果票據權利的轉讓是以支付約定對價為條件時,在持票人沒有向票據出讓人支付約定對價的情況下,出讓人有權拒絕向持票人付款。
(2)票據行為無效的抗辯。票據行為是由依法記載和交付兩個行為組成,所以當票據已記載但尚未交付而遺失或被盜竊時,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拾得者和盜竊者行使抗辯權拒絕向其付款。
(3)原因關系欠缺或已消滅的抗辯等。
為了確保票據的流通和安全,各國票據法都對票據抗辯規定了不同程度的限制。從立法角度而言,票據抗辯和票據抗辯的限制是同一問題的兩個方面。所謂票據抗辯的限制是票據法規定的票據債務人對特定持票人不得抗辯的限制。我國《票據法》第13條第1款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票據抗辯限制的基本原理,就是將抗辯事由限定在票據債務人與其直接相對人之間,善意受讓票據的持票人,不受票據債務人與其相對人之間抗辯事由的影響。所以,從票據抗辯的內容上來看,票據抗辯權的限制只發生在票據流通中與人的抗辯有聯系的場合。就以上票據法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之間可能存在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來說,如票據債務人是承兌人時,匯票的承兌人之所以對匯票進行承兌,而以予付款就在于他從發票人那里獲得了補償的資金。其補償內容可能是發票人曾供給資金;也可能是承兌人對發票人負有債務,而以承兌匯票,作為償還債務的一種方法;還可能是發票人與承兌人之間有信用合同等。上述資金的補償如有欠缺,承兌人就可對發票人進行抗辯,但如持票人為發票人以外的人時,承兌人就不能以發票人沒有供給資金為由,而向持票人進行抗辯。再如甲向乙出售貨物,為收取貨款,以乙為付款人發出匯票交給受款人丙,匯票經乙承兌后,而甲并沒有交貨,丙持票請求乙付款,乙不得以甲沒有交貨為由作為抗辯事由對抗丙而拒不付款。在此例中,甲與乙因基礎關系發生直接當事人之間的抗辯事由,這一抗辯事由,被法律切斷而僅在甲乙之間有效,持票人丙不繼受甲的抗辯事由,乙的抗辯權受到限制。 另外,從票據法規定的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存在的抗辯事由對抗善意持票人而言,仍以票據債務人為承兌人來說,無論是承兌在先轉讓在后,還是轉讓在先承兌在后,承兌人均不得以前手的抗辯事由對抗持善意票人。例如發票人甲因向乙購貨,簽發本票給乙,約定1個月后交貨。但到時乙不能交貨,反而持甲簽發的本票向甲請求付款,甲可以向乙行使票據抗辯權。然而如果乙已將甲簽發的本票通過背書的形式轉讓給善意持票人丙,丙于本票到期日向甲請求付款時,甲不得以乙未交貨這一事由,對抗丙的請求權。以上說明把債務人與發票人之間存在的人抗辯只限制在他們之間。把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存在的人的抗辯也限制在他們之間,不許把這些抗辯擴大到其他人。也就是說,票據一經轉讓,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就不能隨債權而轉移到受讓人身上去。 由于票據在流通中的多樣性和復雜性,所以票據法對票據抗辯權的限制也做了例外的規定。《票據法》第13條第1款,一方面規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同時又規定持票人明知有抗辯事由而接受票據的除外。所謂“除外”應理解為,票據債務人仍可以自己與發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間存在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票據法》第11條規定的無代價取得票據者,不能享有優于前手的權利,也即取得票據的人即使是善意,如果沒有付代價或沒有付相當的代價,只能享有與其前手相同的票據權利。如甲發出票據給乙,丙竊得票據后將票據贈送給善意的丁,或以不相當的代價讓與給丁。丙不能取得票據權利,丁也不能取得票據權利。這種也屬于票據抗辯權的除外情況。
由此可見,票據抗辯權不受限制的情況有兩種:
一是持票人明知票據債務人與出票人或與自己的前手之間有抗辯事由,仍接受票據的。票據債務人可以拒絕其請求而不履行票據債務;
二是持票人無對價取得票據的,票據債務人與該持票人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不但未被“切斷”,反而轉移至持票人,所以當持票人請求付款時,債務人得以無對價取得為由行使抗辯權,而拒絕付款。以上兩點是關于票據抗辯的特殊規定,它是票據法為了促進票據流通所特設的,所以如果票據不處于流通領域時,這些規定也就不適用。對不是依票據法規定的轉讓方法(背書或交付)而取得票據的持票人,如由于稅收、繼承、公司合并、法院拍賣等而取得票據的,這些規定也不適用。
經濟法論文14
1、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經濟法調整對象
2、試論宏觀經濟調控的法律調整
3、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法制建設構想
4、試論微觀經濟運行的法律調節
5、試論我國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6、論經濟法的基本特征
7、建立完善我國經濟法規體系的思考
8、試析經濟立法的適度超前
9、經濟立法與經濟體制改革
10、經濟立法體制評析
11、論經濟法與民法、商法的區別與聯系
12、經濟法律關系的本質、特征和價值
13、經濟立法過程中的社會經濟效益問題
14、試論經濟法律責任
15、試論經濟法歸與經濟規律的聯系
16、試論經濟制裁
17、試論經濟監督
18、試論我國經濟法律關系的特征
19、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規范體系研究
20、試論我國經濟法律關系主體資格的確定
21、試論我國經濟法律關系客體的特征與分類
22、試論產權關系的明析
23、試論產權交易機構的法律地位
24、試論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的法律地位
25、試論國有資產經營機構的法律地位
26、論經濟管理權
27、論企業經營權
28、試論經濟權利與經濟義務
29、我國國有資產投資法的原則初探
30、論我國固定資產投資的宏觀調控體系
31、論我國固定資產投資的微觀規范體系
32、我國投資立法初探
33、我國國有資產的法律責任初探
34、試論格式合同與政府干預
35、商品市場、要素市場的政府監管及其法律規范
36、試論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37、試論我國企業法人財產權
38、試論國有企業“法人財產權”的界定
39、堅持和完善企業領導體制的法律思考
40、國有企業職工主人翁地位探析
41、試論我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法律制度
42、試論國有企業的經濟法主體地位與企業法人獨立核算
43、試論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法律保護
44、我國私營企業法
45、試論企業集團的法律地位
46、試論企業集團的'法律特征
47、企業集團的反壟斷問題探討
48、企業兼并法律問題探討
49、試論涉外經濟法對改革開放政策的保護作用
50、WTO與涉外經濟法制的完善
51、試論我國對外國投資企業的法律保護
52、試論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保護
53、試析涉外經濟法律關系主體
54、臺商在大陸投資的若干法律問題探討
55、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稅收問題述略
56、中外合資企業外匯收支平衡的法律探討
57、試述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特點
58、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與合作企業的比較
59、試論我國自由貿易區立法
60、浦東新區土地有償使用的法律問題探討
61、浦東開發中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的法律問題初探
62、論政府對金融(銀行、保險、證券、期貨)市場的監督
63、論社會保險的管理問題
64、稅收擔保問題探討
65、反避稅的法律對策
66、避免雙重征稅方式及其比較
67、出口進稅問題探討
68、入關后我國稅制問題探討
69、加強稅收法制建設的若干問題的探討
70、社會保險稅問題探討
71、證券稅收問題探討
72、分稅制問題探討
73、加強納稅義務人納稅意識探討
74、我國證券法完善的探討
75、加強證券市場管理法律對策
76、論股票發行交易的法律問題
77、證券市場熱點問題的法律分析
78、論商業銀行的管理問題
79、論我國的金融組織體系
80、存款人權益保護初探
81、完善我國的會計立法
82、完善我國的審計立法
83、加強對資產評估的立法
84、論對存貸計價的法律問題
85、“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財務通則“實施一年評述
86、銀行貸款的法律問題探討
87、發行國際債券的法律問題初探
88、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管理的若干法律問題
89、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問題初探
90、試述浦東新區立法特點(兼與經濟特區立法比較)
91、試論我國的出口加工區立法
92、建立我國涉外反傾銷法律制度的探討
93、試論我國涉外仲裁制度的特點
94、司法會計鑒定的法律程序及地位
95、論司法會計鑒定在處理案件中的運用
96、略論案件的查賬
97、略論經濟糾紛案件的查賬
98、試論司法會計鑒定在訴訟活動中的運用
99、試論“三角債”的形成及其法律對策
100、審計機構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101試論產業結構調整和勞動力結構合理化過程中的勞動立法問題
102試論隱性失業向顯性失業轉變的立法問題
103試論城市“民工”的法律保護
104試論企業內部分配制度的完善
105我國養老保險法律制度探討
106人權問題與勞動法的完善
107試論我國勞動保險法律制度的若干問題
108消費基金調控對策研究中的勞動立法問題
109、勞動、工資、保險制度配套改革中的立法問題
110完善我國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的法律思考
111勞動制度改革和勞動立法的關系
112建立和完善我國勞動法體系的思考
113進一步完善我國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
114我國環境法體系的思考
115加強和完善我國環境立法的思考
116加強和完善我國環境執法的思考
117試論環境污染糾紛中的舉證責任
118試論環境污染糾紛中的無過失責任
119試論環境損害賠償的法律制度
120環境責任法探析
121建立和完善我國環境執法體系的思考
122我國環境行政復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123試論我國環境行政訴訟制度
124試論環境訴訟案件中的訴訟資格限制問題
125淺析環境訴訟中得集團訴訟
126我國環境執法程序的探討
127我國環境法基本制度的探討
128試析我國環境糾紛中廠群矛盾的解決
129“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法律思考
130農村技術進步的法律對策
131企業技術進步的法律對策
132建立我國的技術開發區的法律對策
133技術秘密的法律特征及其保護
134科技法概念及其調整對象
135科技法律體系研究
136關于市場立法思考
137關于社會主義經濟立法體系
138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經濟立法的基本原則
139略論正當促銷手段與賄賂罪
140反對商品銷售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法律問題
141試論我國產品責任制度的特點
142論預防打擊假冒偽劣商品的法律保障
143進一步完善我國商品質量管理的法律制度
144期貨立法的若干法律問題
145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保護
146試論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質和內容
147關于我國反壟斷立法的思考
148簡論我國反壟斷法的任務
149關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基本理論問題
150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151關于土地使用權幾個問題的法律思考
152關于土地立法的若干問題
153房地產市場監管法律制度研究
154計劃法、產業結構發基本問題研究
經濟法論文15
一、引言
上世紀90年代,“三農”問題成為了國家和人們關注的焦點,“三農”問題是指農業、農村、農民三大問題,經過二十多年的經濟發展和政府支持,我國農業得到了很大發展,農村發生了很大變化,農民利益也得到了一定的保障。但是隨著農民更加邊緣化,農民在市場經濟中的地位岌岌可危。為了更好的保護農民利益,憲法問題是關鍵,是解決好農民問題的最根本的方式,憲法是法制的核心,法律手段是解決社會問題的公平高效的手段,農民問題需要通過經濟法、刑法等諸多法制保障來共同解決。
二、農民權益與經濟法的交點
農民權益是人類社會其他主體存在的前提條件,包括政治權益和經濟權益,前者對后者有著不可忽視的影響,是其得以實現的保障,而后者又是決定農民權益的基礎因素。農民生產的農產品是人類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保障和影響了人類的其他經濟活動的發展,是人類最基本的經濟活動。“三農”問題的重要性體現在,農民在農業生產中產生的農業剩余是經濟社會文化發展的原動力,沒有農民利益就談不上提高農民生產的積極性,造成農業發展的停滯不前,甚至衰退,從而影響社會和國家的穩定和發展。農民權益的這些特征,不僅決定了農民權益的重要性,也使得農民權益與經濟法之間存在了天然的交點與基點,這就是經濟利益。
隨著經濟發展,各市場主體紛紛為各自的利益展開了爭奪,處于弱勢的農民群體需要得到國家的利益保護,這就要求政府進行各方面的利益協調,通過重新定位人們之間的利益關系,并且重新確定和限制人們利益行為范圍。經濟法以特定經濟關系為調整對象,其調整的著眼點就是經濟利益。經濟法以社會整體利益為首位,實現經濟自由與秩序、經濟效率與公平等方面的整體協調統一,從內部和外部兩個方面來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經濟法消除了極端個人權利和自由放任的消極影響,保證經濟主體在市場競爭中的權益,促進社會和經濟的良性運行。
三、經濟法保護農民權益的邏輯基礎
在對農民權益進行經濟法保護時,有必要加強對經濟法的研究。人類的活動是以欲望和利益為基礎的,將利益主體、客體和中介有機結合起來,特別是在我國社會帶來的深刻變化,在經歷了社會結構、分配方式和經濟體制等方面的改變后,如何保護最)‘-大人民群眾的根木利益,通過經濟法律規范確立利益機制,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關鍵。經濟法通過經濟權利和義務來規范農民經濟利益,權利是以利益導向機制和激勵機制作用于人的行為,而義務則是強制性的對人們的行為進行約束,通過制定有效的管理機制,將權利和義務結合起來,共同作用,從而引導人們的行為。
四、保護農民權益的利益機制與經濟法
利益關系是隨著社會變革和經濟的發展而逐步形成的,利益關系不但對社會進一步發展有著很深的影響,而且也是社會矛盾、危機、沖突的根源。從最初的平衡狀態,到現如今的不平衡狀態,利益關系經歷了由暗到明,由隱性到顯性的階段性變化,使得利益沖突口益突出。人們迫切需要建立一個可持續發展的和諧社會,這就要求人們能夠自覺的形成社會認同感,以人為木的讓大多數人分享發展成果,使人們對利益關系、社會價值觀等形成強烈的認同感。對農民權益的保護是建設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基礎和突破。
利益機制的建設首先要從制度安排著手,只有在確立的利益機制科學、系統、有效的情況下,經濟法才能在保護農民利益的工作中發揮最大作用。建立健全的利益機制體系要從法律制度的源頭做起,發揮其特殊的調節器和控制器作用,引導人們合理選擇利益目標,科學處理利益關系。解決了制度安排的問題,接下來就要對市場經濟體制和生產力水平進行研究,特殊的市場機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人們獲取利益,使得人們不可能同時同步獲得相同的利益,為了解決這一矛盾,就要大力發展生產力,包括對教育、科學、文化的擴大供應,增加利益的供應量。同時合理安排相對利益的獲取差距,使得人們在分享利益時能夠保證公平、公正、合理、合法。
五、經濟法視野下保護農民權益的利益機制體系
1.利益代表機制與利益表達機制
利益機制是對利益帶有原動性的有機系統,包括個人、群體和社會的利益,好的利益機制是實現和保護利益的前提。個人是最基本的利益主體,多個個人利益構成了群體利益,進而構成了社會利益。隨著生產水平不斷提高,兼顧整個社會的公平,實現大多數個體的利益越來越重要。
農民利益代表主體的缺失是農民利益喪失和被腐蝕的主要原因,由于力量薄弱,農民無法通過個人力量來維護自身權益,需要一個“集體組織”、協會或機制來代表農民。在我國,就連私營企業都有自己的協會,雖然西方國家農民數量大幅度下降,農業生產產值份額也相對較少,但其建立的利益集團數量之多、覆蓋面之廣,以及利益集團在社會事務中發揮的重要作用,是我國應該借鑒學習的。而我國農民人ii占總人}}比例約為70%,但除了政府和人大為數不多的代表之外,沒有一個能夠為農民爭取和維護自身權益的集團。因此,從立法源頭上確定中國農會的法律地位是非常必要的。
2.利益產生機制與利益分配機制
要想突破農民權益問題這一困難,我們還需認識到所面臨的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首先,農民權益受侵害問題突出。農民沒有利益代表團體,社會其他利益主體對農民的.侵害程度不斷增加;其次,農民權益的缺失問題。與其他社會階層相比,農民在勞動就業權、政治人權等方面存在著嚴重的缺失現象;再次,農民權益的流失問題。為了提高農民收入,國家近幾年推出了提高糧食收購價格的政策,但是在農業的生產、交換、分配、消費等環節的商人和廠家卻利用了這一政策,進而占有了農民利益;最后,農民權益的匱乏問題。
回顧歷史,我國的農民權益爭奪之戰在朝著勝利不斷邁進,農民權益是中國最大階層的權益,把農民權益保護納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軌道才能夠解決農民權益問題,才能夠更好的進行社會主義建設。沒有利益增量就沒有農民的動力,利益增量需要通過機制和制度的建立來獲得。制度剝奪和市場剝奪構成了剝奪農民權益的兩種力量,前者是主要原因,后者是農民競爭力低等自身原因。長久以來各種制度的實施,己經對農民公平競爭造成了沖擊,在經濟法制度安排中,市場規制法、宏觀調控法均能在發展中真正解決農民問題,在新增利益的過程中提供制度安排,用特殊的法律制度安排來改變現狀是目前最可行的方案。
3.利益協調機制與利益保障機制
農民和其他社會階層懸殊的利益分配帶來了不和諧的沖突現象,然而財富分配的木質就是經濟利益的分配,只有將沖突轉化為和諧,才能整合調整懸殊的利益分配,我國應該通過法律制度安排重組利益關系,正確反映和兼顧農民和其他社會階層的利益,按照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原則,糾正各種損害農民利益的行為,實現經濟發展和社會公平的統一。通過利益協調環節社會各階層利益主體之間的矛盾和沖突,保持不同社會階層、區域和全體間利益的系統平衡,對利益關系進行重新合理定位,做到鞏固一個基礎、實現兩個平衡,最終實現全社會整體利益的可持續發展。
經濟法能夠通過建立良好的利益協調機制,對社會公共性經濟關系進行調整,平衡各利益主體的利益關系,以社會整體發展目標引導個體行為,達到優化經濟結構、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同時還要注重協調國家與農民之間的利益關系一方而國家通過政治力量,以多種方式取得農民創造的價值;另一方面,國家利用分配職能給予農民產品、貨幣或優惠政策。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應該實行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的方針,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建立合理的利益補償機制。
六、經濟法保護農民權益的原則與制度構想
1.經濟法保護農民權益的原則
在探究農民權益的保護機制時,我們應該首先考慮經濟法保護農民權益的原則。第一,最小限制與最大促進原則。前者是指在限制農民權益時,無論何種政策和法律都要采取最小范圍、程度和代價的手段。后者是指最大限度的把農民利益增加起來,使利益范圍、程度、效應最大;第二,公平優先兼顧效率原則。公平和效率是一對對立統一的社會價值,在一定的條件下,二者能夠呈現異向變化,也能夠呈現同向變化。公平原則要求建立一套更公正、更合理、更完善的利益協調制度,經濟法的公平觀是建立在社會整體公平的高層次的水平上的,注重社會整體利益的公平、強調機會平等、實現實質公平是經濟法的工具性價值之一。在對社會增量利益的分割中,公平先兼顧效率原則能夠更好的利用制度的作用保護農民權益,符合我國的發展現狀,也符合我國農業的具體情況;第三,兼顧農民利益與平衡協調原則。農民利益的高低,直接反映出一個國家的社會進步和文明程度,因為個人利益、群體利益、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是一致的。有原則性的進行利益協調,處理好農民的目前利益和長遠利益、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逐步縮小利益差距。
2.農民權益保護的經濟法制度體系的構想
社會經濟的發展通過社會生產創造利益,中國農民權益問題需要以這種利益為基礎,來建立制度保障體系。首先,建立經濟主體法律制度。經濟主體法律制度需要政府管理主體的完善、村民委員會主體制度的規范、社會中間層主體制度的發展、合作經濟組織主體制度的勃興以及農村承包經營戶的變革;其次,建立農村市場規制法律制度。我們主要進行競爭行為、商品市場規章制度、市場管理制度等建設,優化農民制度生存環境,提高農戶組織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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