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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畢業論文

經濟法論文

時間:2024-05-18 13:11:06 經濟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經濟法論文(合集15篇)

  在平時的學習、工作中,大家總免不了要接觸或使用論文吧,論文是學術界進行成果交流的工具。那么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寫一篇優秀的論文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經濟法論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經濟法論文(合集15篇)

經濟法論文1

  摘要:隨著科學的發展與進步,現代科技徹底改變著人們的生活方式、設計模式、支付方式等。互聯網技術憑借其自身的傳播速度快、影響面積大、覆蓋范圍廣等特點,并逐步融入各個領域的應用。其中傳統的金融模式逐漸被新興的互聯網金融所取代,與此同時,我國現行經濟法存在的兩面性,無法有力回應目前互聯網金融模式下出現的一連串風險法律問題。文章主要闡述了互聯網金融模式的發展歷程,以及在我國經濟法視角下深入分析互聯網金融模式面臨的風險挑戰,進而提出策略建議,以供參考。

  關鍵詞:經濟法;互聯網金融;風險監管;風險防控

  互聯網的應用是把“雙刃劍”,互聯網的開放性和交融性使得人們足不出戶就可以借助互聯網完成工作和生活需求,互聯網金融模式促進了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但就互聯網金融本身其存在的風險性遠遠超出人們的可控范圍,為了確保互聯網金融市場的安全與穩定,互聯網金融模式的風險監管手段必不可少。因此,結合我國經濟法的相關規定如何規避互聯網金融模式風險就成為重中之重。而要大規模地規避互聯網金融模式的風險影響,首先就要結合當下社會形勢和法律法規分析互聯網金融模式存在的風險,從而發揮出互聯網金融模式的最大優勢。其次,在我國現行經濟法的宏觀管控下,提升法律法規的引導作用,完善互聯網金融市場的管理體制,促進互聯網金融的蓬勃發展。

  一、互聯網金融的含義及發展過程

  (一)互聯網金融的含義

  全球第一家網絡銀行于1995年成立于美國。所謂互聯網金融,通俗來講就是利用網絡作為載體,達到資金流通和金融服務的目的。其主要有:網絡借貸平臺、發動群眾力量籌措平臺、互聯網數據分析和金融網絡化等。

  (二)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歷程

  1.自從全球首家網絡銀行在美國成立后,直至20xx年,網絡銀行的資金交易蓬勃發展。截至目前,世界上可以提供網絡銀行服務的機構已趨于普遍。而我國的招商銀行也于20世紀90年代成立第一家網上銀行。2.21世紀初,傳統的金融機構充分融合互聯網的優勢不斷完善相關業務,與此同時,部分互聯網行業逐漸發展金融業務。這一時期的互聯網公司主要是利用新型技術將業務范圍拓展到金融領域。3.20xx年以來,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駛入快車道,傳統的金融機構均已完成互聯網金融模式的轉型。并且由于網購的快速興起,各行各業的互聯網金融模式層出迭見,互聯網金融模式已成為行業發展過程中的重要支柱。

  二、對于互聯網金融發展模式的分析

  互聯網金融發展模式主要有:P2P模式、大眾籌資模式、大數據金融、第三方支付等。

  (一)P2P模式

  P2P模式的具體含義是指利用第三方的網絡平臺進行錢款借貸的行為,可以理解為個體對個體的融資行為。這種模式的形成完全擺脫了以往融資媒介的控制,同時,欠款出借方能夠直接利用互聯網得知借款方的個人信息和欠款去向。由于互聯網行業的飛速發展,P2P模式已經由簡單的“線下”模式轉為“線下”“線上”混合模式。因此,P2P互聯網借貸行業也如雨后春筍般迅速發展起來。這種借貸模式起源于國外,發展且流行于北美及歐洲部分地區,特別適用于征信體系完善且較發達的國家,其社會價值主要是滿足人們當下的資金需求以及提升閑置資金的運用率。拍拍貸成為我國第一家P2P網貸平臺,在上次金融危機,國內信貸行業由于嚴重缺乏資金流通,加之當時國內各行業不景氣以及國家宏觀調控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給P2P網貸平臺的快速發展提供了基礎。當下,國內已成立500家左右的網貸平臺,并且廣泛分布于我國物產富庶,經濟基礎較好的沿海等一線城市。

  (二)大眾籌資模式

  眾籌起源于20世紀末的大西洋沿岸某發達國家,并在此繁榮發展。據不完全統計,僅20xx年,全世界的眾籌平臺融資錢款同比增長已超過100%,金額接近30億美元。大眾籌資模式指的是籌資項目發起者結合網絡的廣泛傳播性,將大眾資金集中至某處的融資模式。大眾籌資平臺是剛剛成立的企業獲取資金最高效的方式,通過在平臺上展示,從而獲取錢款方面扶持。眾籌在當下已經變為非營利性質的項目融資,為初創公司開辟了新的融資渠道。眾籌平臺的基本運轉模式主要是籌資方將項目規劃在眾籌平臺上進行展示,并經平臺審核,面向公眾。規則分為三項:第一,每個項目須明確標注籌資的金額目標和籌資時長;第二,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目標金額的籌資,發起人才能獲得錢款,倘若未達到籌資金額則需要將已獲資金無條件原路退還;第三,眾籌區別于傳統捐款,支持者會獲得相應的回報。另外,平臺會從眾籌中抽取部分服務費。

  (三)大數據金融模式

  網絡技術的飛速發展為大數據金融模式的衍生和累積提供了保障基礎,主要具備以下三點優勢:第一,提供準確快捷服務,放貸效率快。他的評估以長期的信用度和流水數據為本,并利用網絡支付的方式,實時掌握信用評分,把控貸款及還款期限,同時為企業提供個性化的融資需求以及服務項目。第二,相對運營成本較低,且業務群體日益壯大。因為這類資金融通是利用大數據的自動演算而來,并不需要人工干涉,進而成本相對來說較低,同時,還能根據企業運轉自主控制貸款期限。大數據金融不僅可以將客戶的各類需求進行有效整合,而且還能夠拓展客源。第三,能科學控制風險管理。互聯網金融模式相較于傳統金融,風險略高,但大數據金融模式的特殊性能夠結合分布式計算對風險進行評估。以大數據金融為依托的科學決策可以快速高效地規避不良借貸的風險。

  (四)第三方支付模式

  第三方支付通過利用網絡和信息安全技術,并且采用與銀行簽約的途徑,以互聯網為連接,在客戶與系統間創建的新型支付方式。第三方支付起源于網絡支付但并不受限于網絡,成為互聯網發展背景下大眾化的支付工具。支付寶、財付通是我國當下第三方支付的杰出代表。網絡平臺主要依靠于第三方支付,具體流程是客戶先將貨款交于平臺代為收取,并且在買家完成驗貨、收貨的流程之后,再將貨款下發至賣方賬戶。

  三、互聯網金融模式的發展優勢

  (一)互聯網金融模式成本低

  對于資金業務中的買賣雙方完全能夠實現以網絡平臺作為媒介,從而自行達到信息查找、理解、辨別、交易等目的。對于金融機構來講,在營業點可以節省大量的資金、人力投入以及運作成本。對于消費者來說,可以在完全透明的平臺上根據自身需求,選擇最合適的金融產品,有效規避了傳統金融模式的繁瑣流程,同時可最大限度地節約自身的時間成本。

  (二)互聯網金融模式效率高

  因互聯網金融模式下的業務全部由網絡進行解決,其中的操作過程較為固化,業務完成速度有效提高,并且節省了客戶原本需要排隊的時間,將用戶體驗提升至一個新的高度。

  (三)互聯網金融模式覆蓋面廣

  在當下,顧客完全可以利用互聯網的開放性來打破時間與地點的局限,直接通過互聯網查找自身所需的資源,金融產業服務不斷完善,客戶群體基礎也在快速增長。

  (四)互聯網金融模式發展高速

  隨著當前電子商務和大數據技術的崛起,互聯網金融已發展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以余額寶來講,在余額寶上線的第18天,產品用戶已超250萬,其中,資金轉入總量已超過66億元人民幣。成為當下金融領域最龐大的公募基金。

  四、互聯網金融模式的發展風險和風險特點

  本部分介紹了互聯網金融模式的發展風險,以及在經濟法視角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特點,具體如下。

  (一)互聯網金融模式的發展風險1.互聯網金融模式管理手段不夠完善。從經濟法的角度來看,由于互聯網金融在我國正處于起步階段,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監管和約束,不具備完善的入門標準和行業標準,致使整個金融行業需要承擔來自國家政策和法律風險。與此同時,互聯網金融暫且還未進到人民銀行的征信系統中,因此還不具備類似銀行的風險調控、合理規劃和清收清欠制度,相比較下更容易誘發各式各樣的風險。例如,大眾所熟知的眾貸網、網贏天下等網絡借貸平臺相繼破產倒閉。2.互聯網金融模式信用風險大。在我國,由于目前階段的信用體系還有待調整,互聯網金融的相關法律法規也需進一步完善,而互聯網金融違約成本相對來講比較低,這就極易成為不法分子非法集資和合伙詐騙的平臺,引發黑心騙貸、騙款逃跑等問題的出現,嚴重影響互聯網金融發展。3.互聯網金融模式網絡安全風險大。區別于傳統金融模式,互聯網金融模式完全是依靠網絡系統的支撐而開展相關業務,其中,互聯網金融業務的基本操作對電腦或者每一種移動設備均有很強的依賴性,而中國互聯網金融體系一旦被網絡黑客攻擊成功,就會嚴重影響到互聯網金融的正常運作,威脅消費者的資金安全,與此同時也極有可能造成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泄露,為后續的工作和生活帶來極度困擾。

  (二)在我國經濟法視角下互聯網金融模式風險特點

  互聯網金融是技術與業務有效結合的表現形式,相對于傳統金融模式來講更為超前,總的來說,互聯網金融核心層面是傳統金融,互聯網只是運用的手段,因此,互聯網金融同樣會面臨傳統金融中出現的問題,甚至遇到比傳統金融更為難以掌控的風險。互聯網金融風險取決于互聯網的自身特質。第一,互聯網金融風險擴散速度遠比傳統金融快。一旦遇到風險危機,其危機的擴散速度是人為無法控制的。互聯網金融盡管能通過利用高科技的網絡技術來進行高效地處理遠程工作,保障了金融服務業的效率,但與此同時,互聯網金融的科技性也能夠提升金融風險的擴散速度,并在此基礎上擴大了金融風險的覆蓋面。第二,互聯網金融對金融監管手段有更高的要求。由于互聯網金融中的買賣過程、支付渠道和售前售后服務均可脫離時間和地點的限制,利用互聯網使得買賣雙方意愿達成,雖然便捷了人們的生活與交流,但與此同時,交易對象不再具體,金融監管部門無法確切地掌握金融機構資產的實際盈虧情況,對于可能產生的金融風險也將無法采取有效的規避措施和監管方式,從而致使金融風險的形式呈多樣化發展。第三,互聯網的交互性導致金融風險互相影響的概率增大。近年來,我國金融行業迅猛發展,隨之而來的是多家金融銀行機構相關業務的不斷發展和完善,互聯網與金融行業相互融合,同時業主與客戶之間的業務往來頻率也愈發上升,或將不可避免地形成各類金融機構、各項金融業務以及各個國家間的風險相互關聯。

  五、在我國經濟法視角下互聯網金融風險監管分析

  目前互聯網金融正處在初級階段,相關的監管手段還需進一步完善。但互聯網金融監管與傳統金融機構的監管基本一致,主要包括市場門檻監管、運轉流程監管和機構退出市場的監管。第一,市場門檻監管主要是針對互聯網金融機構的成立進行合法的審批過程,并且嚴格要求這些金融機構遵守市場準入原則。審批機構主要針對金融機構存在的必要意義和是否具備企業生存能力等方面進行考量,借此提前預防金融風險的到來。第二,運轉流程監管是針對互聯網金融機構在運轉過程中的實時監管,主要監管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業務范圍、資金量、機構的流動性、企業質量、有無市場風險等。第三,機構退出市場的'監管是對部分嚴重違反金融行業的體制或法律以及即將破產的機構所實行的一種管理手段。金融監管以維護投資者的實時利益,對部分退出的機構進行收購、代管、重新注入啟動資金、盤算清整等。

  六、經濟法視角下如何對互聯網金融模式的風險進行有效監管

  (一)提高互聯網信息技術的發展與管理

  提升經濟法視角下互聯網金融模式風險監管效率,從源頭上推動互聯網信息技術發展,加大對各方面信息技術的風險管控工作,增加互聯網金融各類設施的資金投入,從而滿足互聯網信息技術的各項標準。并在此過程中,以經濟法為支撐引入國外極具針對性的法律規章制度,促成各類法律法規與互聯網信息技術的有效融合,逐漸研造出高科技金融監管工具和手段,以此輔助互聯網金融模式風險監管流程。有關互聯網金融行業在運營過程中存在金融風險,則需要依托經濟法的相關法規條例來進行合理優化,在經濟法視角下提升互聯網金融系統的運轉協調性,以此有效預防各種來自經濟方面對互聯網金融模式的影響。只有不斷提高互聯網金融模式的可靠性,才可以實現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偉大藍圖。

  (二)制定標準的互聯網金融風險監管體制

  由于互聯網金融行業涉及領域廣,國家監管部門應注重于建立相應的監管體制,聯合相關的金融部門、信息技術部門和商務部門協商監管,明確各自監管工作和完善合作體系。重點針對網絡支付來開展相關工作,其中,中國人民銀行作為支付體系中的龍頭老大,主要擔負著金融行業的標準制定和流通貨幣的設計、印刷、發行以及管理工作,理應承擔起網絡支付、貨幣網絡化的監管重任。而以支付機構為主應運而生的基金產品、保險產品以及理財產品的銷售過程,中國人民銀行可以通過與證監會、保監會合作的方式對其進行監管。

  (三)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的法律與規章制度

  在加強對互聯網金融模式風險進行監查和管理工作的同時,須以標準的法律與規章制度作為監管基礎,并不斷縮小制度條例與互聯網金融模式之間的差距,增強我國各項條例在互聯網金融模式風險管控中的實施成效,規避經濟法視角下經濟因素對互聯網金融造成的沖擊。在完善相關的法律與規章制度的同時,確保參與互聯網金融風險監管工作人員對其管理體制的高度認同與全面認識,并形成自己獨到的見解,以此保障工作人員可以最大程度地發揮出金融相關的法律與規章制度對處理經濟風險過程中的優勢。作為我國相關法律部門,應結合現行法律給予互聯網金融行業關于政策與制度方面的支持。

  七、結語

  總而言之,在我國經濟法視角下有關互聯網金融模式的風險監管過程將會涌現出來自于層面因素的限制,增加了互聯網金融模式的風險概率,影響經濟法視角下互聯網金融應用,很大程度上將會阻礙國家經濟的高質量快速發展。因此,在目前經濟法視角下,只有合理規避互聯網金融模式風險,才能更好地服務于實體企業,促進我國經濟的繁榮發展。

  作者:張成棟單位: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經濟法論文2

  摘要:改革開放以來,伴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漸確立,越來越要求國家對經濟發展中存在的盲目與滯后進行調控,達到可持續發展目的,為此,如何完善及運用經濟法就成為了當下首要解決的問題。本文探討了經濟法的作用,就經濟法如何在宏觀調控中得以發揮進行分析與研究。

  關鍵詞:宏觀調控;經濟法;市場經濟

  新時期我國的經濟體制有了翻天覆地般變化,一方面要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完整性,突出體制作用,另一方面要確保市場環境符合經濟規律,利用法律加以完善和制約,因此,經濟法便隨之而來。當前,許多企業單位打法律的“擦邊球”,產品壟斷、惡意投標等現象十分常見,需要國家為此做出改變,以經濟法為準則,不斷發揮宏觀調控的作用,力求打造一個良性競爭、持續發展的市場環境。

  一、經濟法對宏觀調控的影響

  首先,經濟法為我國經濟帶來了監控作用。時代在變化,經濟在發展,越來越多的國家在符合自身經濟實際水平的情況下走出了國門,與他國之間進行貿易往來,經濟全球化成為了世界經濟的發展趨勢。對經濟全球化來說,利弊是共存的,各國的經濟聯系已經成為了一個整體,也就意味著某國經濟隱患一旦爆發為經濟危機,其它國家難以獨善其身。因此如何有效把控經濟風險,是當前經濟形勢下不容忽視的問題。隨著經濟法的不斷成熟與完善,國家經濟存在的隱患與風險能夠有效避免甚至排除,從根本上保證了國家經濟的持續發展。特別是20xx年的次貸危機對我國經濟的直接影響甚小,因此可以說,經濟法的作用十分顯著,使我國在全球化經濟的.浪潮中穩如泰山。

  其次,經濟法對市場經濟的影響。改革開放后,我國逐漸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從而使我國經濟結構產生了質的改變,一躍成為世界經濟大國。市場經濟體制的成效固然可觀,但是其中存在的客觀問題也是需要我們進行了解的。當前我國市場環境并不樂觀,存在惡意競爭的現象,如企業只顧眼前利益,壟斷市場后降低生產成本并以高價賣出,這種變向獲取經濟利益的不良行為一方面使消費者蒙受不白之冤,另一方面打破了市場原有的經濟秩序,嚴重破壞了市場環境。經濟的存在能夠抵制不良商家的不法行為,政府在經濟法的引導下,利用宏觀調控職能保證了消費者的權益,使市場經濟得以良性發展。

  最后,經濟法是我國法制建設的體現。單就我國而言,要保證政治經濟穩步前進,體現社會主義理論的構造,需要確立一個與之對應的體系,法制建設正是該體系的重要內容。社會主義國家的發展離不開法律的援助,經濟法作為我國法制體系的重要一環從經濟方面對法律進行查缺補漏,不僅保證了政府宏觀調控職能得以發揮,也為我國經濟發展做出巨大貢獻。

  二、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中的有效運用

  政府利用經濟法進行宏觀調控可以從以下幾點進行:

  其一,宏觀調控法規需要符合現有的法律內容,除特別情況外一般參照憲法,相關法規不能與法律及憲法有所沖突,否則該法規將不予承認;

  其二,相關部門監察政府收支情況,如某地政府需要投資企業、工程等項目一般先由政府人員進行科學實地認證,而后參照法定內容交予上級進行核實審批;

  其三。針對企業上市、分化壟斷以及外企介入等經濟事件,要對企業一方在法律上給予支持并落實到具體行動中,以相關法律流程執行;

  其四,政府對另一方進行處罰,處罰內容與方式要走法律程序,例如對被罰人給予法律允許范疇內的援助;

  其五,風險分析要權衡雙方利弊,政府進行宏觀調控時,必須要在特定的經濟環境下采取相應措施,一方面要以維護公眾利益作為第一行事準則,另一方面還要盡量減少另一方的損失,力求做到雙贏;

  其六,政府行使宏觀調控權力,相關部門要對其進行監督,避免宏觀調控出現不合常理、不法等現象。

  此外,作為與政府對應的相對方來說,也應該具備一定的自主權利:

  其一,政府給出調控方針及手段后,在執行政策的同時要保證方案符合實際發展需求,一般來講,相對方的贏損完全由自己掌握,擁有自選權與自行權,針對強行干預的現象允許以法律方式解決;

  其二,宏觀調控說到底是對團體或個體進行調整與改革,相對方會因此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因此允許相對方將個體意愿納入調控方案中,相關部門需要對合理建議進行采納;

  其三,如宏觀調控存在不合理行為,相對方應勇于提出質疑要求政府再次核實,同時請求監督部門給予支持,如有必要可直接介入司法調查;

  其四,宏觀調控造成損失情況,相對方與政府應就補償問題進行商討。

  三、結語

  綜上所述,本文對經濟法進行初步了解,研究了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及影響,并提出有關建議。除以上內容外,執法人員需要提高整體素質,堅決執行有關法律,做到不妥協、不動搖,為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

  [參考文獻]

  [1]呂葉.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的經濟法分析[J].南風,20xx(20).

  [2]段凱.我國經濟法對政府宏觀調控的研究[J].經濟研究導刊,20xx(10):191-193.

  [3]粟一.宏觀調控行為經濟法上的不可訴性[J].科技展望,20xx,26(31).

經濟法論文3

  國際經濟調節需要制定相應的法律規范,以便依法進行調節。法律規制著國際調節,使權力不得濫用;法律又保障著國際調節,使調節活動能夠順利進行,調節措施得到實施。如果說各國的國家調節也離不開法律(經濟法),應當依法調節,那么,國際調節對法律的依賴性則更甚于國家調節。因為國際調節不像各主權國家有可能在法律之外還采取一些行政指令方式。因此可以說,國際調節就是法律調節。離開法律,國際調節寸步難行。事實上,迄今國際調節的產生和發展史,就是國際調節法律的制定和實施的歷史。作為規范和保障國際經濟調節的國際調節法律(簡稱國際經濟調節法),它是調整在國際經濟調節過程中各種國際調節主體同被調節主體之間發生的有關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國際經濟調節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際調節過程中各種國際調節主體同被調節主體之間發生的社會關系,簡稱國際經濟調節關系。國際經濟調節關系是一種國際經濟關系,具有國際性、經濟性。

  但它不是一般的國際經濟關系,它還有著其他一些明顯特點,例如:

  (一)它發生在國際經濟調節過程中,并因國際調節而引起;它不是發生在一般國際經濟交往活動中,不是一般的國際經濟交換關系和商品貨幣關系。

  (二)國際經濟調節關系的主體包括調節主體與被調節主體,調節主體是兩國以上政府間建立的意志共同體,包括基于雙邊、多邊、區域性或全球性協定、公約而形成的臨時或固定的組織體;而被調節主體則是相關的國家、政府以及國際社會民間經濟組織或個人。他們之間是一種經濟調節與被調節、管制與被管制關系,而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

  (三)這種關系具有一定強制性。雖然國際調節主體的產生及其職權范圍,原來是經由各被調節主體自由協商,自愿達成一致的,但既已同意,就必須接受調節和管理,如果不履行承諾或有所違反,就可能受到國際社會的譴責和制裁。國際經濟調節法的任務是規范國際調節活動,一方面對于國際調節進行規制,使國際調節依法實施,防止權力濫用;另一方面又保障國際調節順利進行,調節措施有效實施。藉此最終達到調節國際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促進國際社會經濟協調、穩定和發展的目的。國際經濟調節關系經過國際調節法的調整,形成國際調節法律關系。國際調節中各有關主體——調節主體與被調節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得到法律的確認和保障。國際經濟調節法的內容和體系決定于國際調節法的調整對象和調整任務,并最終受到國際調節及其立法發展階段和狀況的制約。從理論上說,國際經濟調節關系涉及國際社會經濟的各領域、各環節、各個國家和地區;但只是同國際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的協調、穩定和發展密切相關,并且屬于經由各成員國政府、組織事先達成協議的范圍和有法律依據的問題。國際調節不必管得過寬、過細、過死。國際經濟調節關系可以作多種分類,這些分類決定了國際經濟調節法的內容和體系。例如:按照參加國際調節關系的主體數量劃分,國際調節法包括雙邊協定、多邊協定、區域性條約和全球性公約等;按照被調節主體(規制對象)劃分,國際調節法包括被調節主體為有關成員國政府的法律,以及調節和規制對象為跨國公司等民間經濟活動主體的法律;按照主體間達成協定的效力,國際調節法包括正式法律文件和臨時性協議。如按照國際調節關系發生的經濟領域,國際調節法則包括國際貿易法、國際金融法、國際投資法、國際知識產權法等。不過需要說明的是,這里是指有關國際調節的法律規范,不包括涉及上述經濟領域的民商法規范。因為民商法所調整的是一般平等主體之間的商品貨幣關系,而不是經濟調節關系,因而不屬于國際調節法范疇。如按照國際調節的基本方式,則國際經濟調節法的內容和體系,首先可分為對各國政府的'調節和規制的法律,及對如跨國公司等民間經濟主體的調節和規制的法律。其次,由于對上述兩類被調節主體,國際調節都需要分別采取三種基本做法,即:

  (1)排除市場障礙,包括排除各國設置的關稅及非關稅壁壘,以及排除因限制競爭、不正當競爭而給市場機制運行造成的障礙;

  (2)通過發布經濟信息和經濟發展預測,提供建議,并運用金融、財政等經濟政策和其他調節工具,引導各國政府和民間經濟主體的經濟活動,使之朝著健康方向發展;

  (3)通過國際組織直接或間接投資,調節國際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以往所做的那樣。

  與上述調節方式相適應,國際經濟調節法便包括下面三種法律:

  (1)市場障礙排除法,含排除各國政府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的法律,及國際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等;

  (2)國際經濟指導調控法;

  (3)國際組織投資法。此外,國際經濟調節法還可以分為實體法與程序法,后者如國際經濟爭端解決機制的法律等。如按照法律淵源,則國際經濟調節法除前面提到的那些雙邊、多邊、區域性、全球性條約和公約之外,各國立法中同國際調節相關的法律規范也屬于國際調節法淵源的重要部分。因為迄今各國對國際條約的適用多采取先將其制定為國內法的方式,因此國內法當中同國際經濟調節相關的法律規范也是國際經濟調節法的淵源組成部分。此外,有一些(今后會越來越多)非政府的國際社會組織也制定了許多直接影響國際經濟結構和運行的規則,發揮著一定的國際經濟調節的作用,這些也應視為國際調節法淵源之一。以上構成國際經濟調節法的全部內容的基本框架。其中的各種法律規范互相關聯、銜接,形成國際調節法的有機體系。實際上,國際調節法的內容和體系是不斷發展變化的。因為國際經濟調節關系是逐步發達起來的,它們所涉及的國際經濟領域逐步擴大,涉及的程度逐步深化。這決定了用以調整它們的法律規范也逐步增多和逐步完善。如本文前節所述,國際調節及其法律的歷史發展迄今經歷了幾個階段,WTO成立以后,以它為代表,標志著國際調節進入一個新階段。WTO有一組包括30個法律文件的龐大的法律群。其中以《WTO協定》為統領,包括許多附件、部長決定與宣言以及關于金融服務承諾的諒解等;從文件內容上說,既有作為國際調節組織的WTO的職能、機構、地位及它總的活動原則的規定,又有涉及貿易、金融、投資、知識產權、關稅和非關稅壁壘、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等各個方面的具體法律規則。這些文件形成了WTO特有的國際調節的法律體系,也是當前整個國際社會國際調節法律體系的集中體現。

  當然,以WTO為代表的現有國際調節法律體系目前并非十分完備,它在所涉及的調節領域、調節方式和手段、法律效力等各方面,都有著明顯的局限性,需要不斷發展完善。另一方面,在WTO以外還存在著許多也執行這樣或那樣國際調節職能的國際機構,它們也在不斷制定有關國際調節的法律文件,這些也是整個國際調節法的體系中的一部分。當前WTO同其他擔負國際經濟調節職能的機構如IMF、世界銀行等,保持著密切聯系(WTO專門通過了關于它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關系的宣言),這有利于各種組織分別制定的國際調節規則的協調,而避免互相沖突。可以預料,今后各種國際經濟調節組織及其調節職能還會繼續發展壯大,它們之間會保持聯系和協調。至于有無可能在WTO不斷發展壯大的基礎上,形成以它為核心統一的國際經濟調節機構,而那時它的名稱也由現在的“世界貿易組織”而改為“世界經濟(調節)組織”呢?這種可能性是存在的,但那需要一個較長的發展過程。不管怎樣,各種國際經濟調節法律規范在逐漸增多、完善的基礎上也會增強它們內部的協調性和統一性,整個國際社會的國際調節法律的完備體系會逐漸建立起來。

經濟法論文4

  摘要:本文首先對經濟法的發展過程進行了簡要分析,然后根據經濟法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具體措施作出了探討,希望能以此為相關人員提供參考,進而促進經濟法在社會經濟整體發展中的妥善運用。

  關鍵詞:經濟法;社會整體利益;影響

  目前人們的生活水準已經得到了較大幅度的提升,社會整體利益成為了多數人所關注的一個話題。人們的生活和社會的整體利益脫不了關系,而經濟法的出現,可以在較大程度上對國家的干預行為進行規范,并且維護好社會的整體利益。因此,針對經濟法對社會整體利益的影響進行研究,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1經濟法的發展過程分析

  當資本主義的發展走向了壟斷時期后,社會矛盾產生了迅速激化的現象,所以社會便需要國家的政府來實行干預,采用法律武器來緩解其間存在的矛盾。所以經濟法便應運而生,這是國家主動干預經濟而出現的產物。有的研究者對經濟法的探究不夠深入,由此產生了一些誤解,認為曾經提出了財稅法,所以經濟法在古代就已經成型。其實古代的財稅法與當前的財稅法相比仍然具有很大差別。從前的財稅法只是用來對勞動者進行變相的剝削,并將剝削方式合法化處理。而現代的財稅法則并不是為了滿足統治者的需求,而是要確保政府能夠有經濟力量來實行宏觀調控、公共管理等工作。以此發揮出自身的職能。由此便可以看出,現代經濟法是站在社會的基礎上,對整體社會收益和資源進行分配。進而帶動經濟的良好發展。經濟法是政府和市場之間搭建的一座橋梁,如果其中一方產生改變,那么經濟法也會隨之而發生改變,以此適應具體情況的發展。如今市場的發展變得越來越快,行政法和民法都不能對市場進行統一化的管理,因此必須要把經濟法歸納到法律體系之中。進而確保社會經濟的穩步發展。

  2根據經濟法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具體措施

  2.1對經濟法立法和運行進行規范

  合理運用經濟法能夠對整體社會經濟實施全面而系統的分類,在社會整體利益的視角之下,針對經濟法展開研究。能夠為當前的社會立法提供關鍵的保障。若要妥善采用經濟法維護社會的整體利益,就應當從整體出發,對經濟法的立法進行增強,使經濟法的主要內涵完善地呈現出來。就目前情況看,之所以社會經濟的和諧健康發展會遭受阻礙,其主要原因就是相應的社會條件不足。尤其是在當前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背景下,不少經濟結構與經濟體系都呈現出日益完善的趨勢。面對這樣的情況,就必須從整體出發,保障社會經濟,這樣才能夠促進我國的國民經濟實現又好又快發展。

  2.2制定出經濟法的基本準則

  若是采用的法律法規不同,那么在其效果和功能方面也會呈現出一定的差別。現階段,為了對法律效力進行確切的區分,研究者將法律法規化為了以下兩大部分內容。第一是政策基準,該類法律法規在實踐操作過程中,不能作為審判標準來運用,而是主要起到約束和管理的效用,其能夠引導人們的行為,讓人們找準自身的立場。第二是裁判準則,該類法律法規就是用于審判的具體根據,在該部分法律基礎上,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法律標準,針對一系列違法行為展開審判與裁決。然而經濟法和普通的法律又有不同的之處,其主要是對社會經濟進行評判與估量,可以從有形或無形的角度對社會經濟活動展開嚴格的監督管理,以此確保人民群眾的基本利益,并滿足人們日漸增長的需要。

  2.3從整體角度出發調整社會經濟

  經濟法屬于法律形式的一種,其能夠對整體社會經濟產生調節的功效。從宏觀的視角來分析,經濟法具體是由社會中不同種類的經濟主體對其之間的關系進行調節和控制,以此來維護社會整體利益。而從微觀的視角來分析,經濟法則可以確保社會經濟得以有效規范的運行,并保障社會的經濟供需能夠維持在平衡狀態。這樣不單單能夠體現出經濟法對于社會效益的重要功用。同時也能讓人意識到經濟法對于市場經濟的維護及促進作用。另外,政府的'干預措施也是不可或缺的一環,其也是采用經濟法來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主要表現方式。在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歷程中,因為經濟或多或少會產生不科學的運轉情況,由此會導致市場失控。雖然從某種程度上來說,這種現象也有益于本地市場實現對外擴張,并對外部市場進行吸收和接納。但若是沒有對這一現象進行良好的調控,就可能會引發連環失靈的問題,從而阻礙到社會經濟的順利發展。此時政府就應該挺身而出,充分發揮出自身的干預作用,將經濟法作為基準,采用外部市場的調節功能,從整體角度調節好市場情況。以免產生連環失靈問題。由此便可以看出,在社會經濟發展歷程中,經濟法的地位是不可取代的,必須要正確采用經濟法對市場實行微觀與宏觀這兩方面的調節,才可以確保當地市場一直維持繁榮的狀態,進而保障人們的經濟需求,維護社會的整體利益。

  結束語

  綜上可知,經濟法對于社會利益可產生很大的影響。政府一定要積極利用經濟法,發揮自身宏觀調控功能,確保社會經濟的和諧穩定發展,并為人們創造更好的生活條件。

  參考文獻

  [1]錢佳琦.淺談經濟法對社會整體利益的維護[J].法制博覽,20xx(11):199.

  [2]鄧綱.對社會利益及其與經濟法關系的反思[J].云南大學學報(法學版),20xx(03):67-72.

經濟法論文5

  1、論對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免責條款的法律管制

  2、論我國《海商法》關于舉證責任的規定

  3、延遲交付若干法律問題淺析

  4、論經濟主權和自然資源永久主權原則

  5、論公平互利原則(陳海峰)

  6、論國家在國際經濟法中的主體地位

  7、論國際經濟組織在國際經濟法中的主體地位

  8、論跨國公司在國際經濟法中的主體地位

  9、評述戰后世界經濟交往的三大經濟支柱的地位和作用

  10、論國際貿易法的統一化進程及其意義

  11、試評1990《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在國際貨物買賣中的意義

  12、20xxINCOTERMS的新特點和意義

  13、論《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的預期違約制度

  14、論《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的根本違約制度

  15、試比較《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與中國《合同法》的異同

  16、試評國際貿易中的風險轉移制度

  17、試評《國際商事合同通則》及其意義

  18、論國際貿易中的貨物所有權與風險轉移

  19、論信用證欺詐及其防范

  20、試論國際保付代理的法律性質和意義

  21、論備用信用證及其作用

  22、論信用證獨立原則

  23、論國際貿易支付方式的最佳選擇

  24、EDI引發的國際貿易法律問題

  25、論信用證上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26、試論關稅制度在當今國際貿易中的地位和作用

  27、論非關稅壁壘的性質和危害

  28、淺析歐盟反傾銷法的特點

  29、試論加入WTO對中國服務業的影響

  30、試評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的重大意義

  31、烏拉圭回合進口許可證程序協議對中國的影響

  32、試論烏拉圭回合反傾銷協議對中國的影響

  33、試論烏拉圭回合反補貼協議對中國的影響

  34、試論WTO爭端解決機制的特點和意義

  35、試論WTO在當今國際貿易中的地位和作用

  36、國際貿易一體化與區域經濟合作關系的法律分析

  37、試論國際貿易爭端的正確解決

  38、論WTO體制下的一般取消數量限制原則

  39、論WTO體制下的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原則

  40、論世界貿易中的透明度原則

  41、論世界貿易中發展中國家的貿易待遇問題

  42、論中國外貿體制與WTO體制接軌的法律對策

  43、論中國外貿體制改革的發展趨勢

  44、論中國外匯體制改革的發展方向

  45、論國際服務貿易中的國民待遇制度

  46、試論GATS的核心內涵及其重大意義

  47、論WTO與GATT的聯系和區別 (賈瑞)

  48、BOT投資方式中外匯風險的法律分析

  49、試論BOT投資方式的法律性質

  50、BOT投資方式的法律保障及其管制

  51、試論TRIMS協議對中國外資法未來改革的影響

  52、中國外資優惠制度利弊分析與重構探究

  53、投資環境的'評價標準問題

  54、論發展中國家外資法的晚近發展趨勢

  55、論外資國民待遇的含義和要求

  56、評中國的外資待遇制度

  57、論中國創建海外投資保險體制的必要性

  58、論ICSID體制的重要意義

  59、試論國際投資爭議的正確解決

  60、試論MIGA體制的重大意義

  61、論外資并購對我國的影響及其法律對策

  62、論雙邊投資條約在國際投資中的地位和作用

  63、我國項目融資中利用國際商業貸款的法律問題研究

  64、主要國家對外資銀行監管的措施及啟示

  65、試論《巴塞爾協議》與銀行的有效監管

  66、試論對外資銀行的法律監管

  67、試論金融衍生市場監管的國際發展趨勢

  68、《金融服務貿易協議》對我國金融業的法律影響

  69、試論我國保險業對外開放的法律問題及其對策

  70、試論IMF預防和處理國際金融危機所面臨的法律問題

  71、試論歐元對國際金融法制的影響

  72、試論全球金融一體化進程中的金融風險監管

  73、試論國際融資租賃的基本法律特征

  74、證券國際發行和交易中的法律問題及其解決方法

  75、試論我國證券業對外開放中的法律問題

  76、論布雷頓森林體制在戰后全球貨幣穩定中的作用

  77、論中美知識產權爭端的合理解決

  78、論國際技術轉讓中技術貿易與技術投資的區別

  79、論專有技術及其法律保護

  80、論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標準

  81、論TRIPS與其他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關系

  82、世界貿易組織與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

  83、限制性商業做法及其法律管制的若干問題

  84、中國涉外稅收優惠制度的利弊得失及其改革

  85、論稅收饒讓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86、論國際重復征稅和國際重疊征稅的區別和聯系

  87、論聯合國范本和經合范本的區別和聯系

  88、論聯合國范本和經合范本的重大意義

  89、論雙重征稅的危害及其防范

  90、論國際避稅和逃稅的危害及其防范

  91、論跨國公司轉移定價的防范

  92、論國際稅法中的正常交易原則

  93、論我國海商法與民法的關系

  94、《海商法》與《保險法》若干問題的比較

  95、《海商法》與《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比較

  96、國際慣例在海商法中的作用

  97、試比較提單公約與我國海上貨物運輸法

  98、淺析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的責任

  99、海運保函的法律效力初探

  100、論中國海商法承運人責任制度的特色

經濟法論文6

  摘要::法經濟學與經濟法學都屬于一個法學概念范疇,由此兩者在很多層面上有著相同的概念與差異。經過實踐研究發現,經濟法學與法經濟學兩者之間是相互滲透的,其都是以對方的發展來發展自己的,本文就針對法經濟學與經濟法學的關系進行探析。

  關鍵詞::法經濟學;經濟法學;關系探究

  法經濟學與傳統法學是有著明顯差別的,由經濟學探究體例角度分析,其常被應用在微觀經濟學的系統實證等方面;而經濟法學主要是通過對國家干預經濟產生的法律關系,其也是經濟法學調整對象進行規制的部門法。

  一、法經濟學與經濟法學的相同點

  法經濟學與經濟法學的相同點體現在理論基礎、理念以及價值觀三個方面。就理論基礎而言,法經濟學與經濟法學都是法學、經濟學的融合過程中出現的交叉性邊緣的學科,因此兩者都是公平正義與效益理論的結合產物。在經濟學的實際研究中,效益理論是比較重要的,而在法學研究中公平正義同效益理論是等價的,這樣說來法經濟學與經濟法學在理論基礎上是相通的。就理念意義來說,法經濟學與經濟法學有著相同的理念,法經濟學中有許多理念都體現著效益理念,不管是法經濟學,亦或者是經濟法學,都有著公平正義與效益的理念,在理念上尤為契合。而經濟法學與法經濟學實際問題研究中,有著統一評判標準和公平正義、效益,由此經濟法學與法經濟學的實效性就尤為凸顯,其作用發揮也都能在最大程度上發揮出來。

  二、法經濟學與經濟法學的差異分析

  (一)科學性質與調整對象的差異

  法經濟學與經濟法學之間的差異體現在科學性質的不同。法經濟學是指在經濟學中福利經濟學原理與微觀經濟學原理的基礎上,在法律的形成因素、體系因素、運作因素以及經濟因素的影響分析之下形成的法律學科。在法經濟學的實際研究過程中,發現了法經濟學就是將經濟學原理和分析方法系統直接在法律體系分析中進行應用的學科。這樣看來,法經濟學涵蓋范圍是更為廣泛的,包括了民商法學、經濟法學、刑法學以及行政法學在內的眾多法律學科。而經濟學法是進行經濟法理論問題、經濟法規律的研究學科,將經濟法當作是主要的.研究對象。經濟法學在實際研究中更加側重法律在原理與方法上對經濟問題的分析價值。經濟法調整對象則是唯一的,就是在進行國家干預的時候對經濟關系進行的調整作用,其他經濟關系的調整則不在其范疇之內。法經濟學與經濟法學之間的差異還表現在調整對象的不同。經濟法學的研究問題,是對經濟法理論問題和經濟法規律,對象主要是就是經濟法。經濟法調整對象是唯一的,由此其與行政法也是有著明顯區別的,行政法比較側重對行政管理的干預,經濟法則注重對經濟關系調整的規范。

  (二)研究方法差異

  法經濟學與經濟法學之間的差異體現在研究方法的不同。經濟學的研究方法是利用經濟學的相關理論,在微觀經濟學分析方法支撐下,對法律的概念、法律的體系、法律的運行等相關法律問題進行解釋,并對規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判例進行經濟分析,這種研究方法是獨特的,由此經濟學也成為一種比較獨立的法學流派。經濟法學研究方法,是利用規范性和非規范性的法律文件,將法律判例法學學說是研究的主要來源,其在實際應用中法學理論方法來特定經濟社會關系中進行研究,這種研究方法也并沒有十分特別之處。盡管法經濟學與經濟法學都是法學和經濟學的交叉邊緣學科,在實際應用中法學和經濟學的理論基礎和原理、研究方法都有著不同的側重點,因此在實際研究中兩者的研究方法也有不同之處。因法經濟學是有著比較明顯的特殊性,其與一般法學的研究方法還是有所區別,其也被當作是一個法學的獨立分支;而經濟法學則是一般的部門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相比研究方法也沒有明顯的差別。

  (三)研究目的差異

  法經濟學與經濟法學之間的差異體現在研究目的的不同。法經濟學的研究目的是在其理論體系與法學流派的形成上,幫助經濟法體制的不斷完善與變革,或者是在可能的情況之下對整個法律制度都產生一定的推動作用。法經濟學的服務對象是法律的經濟分析,其研究目的是在經濟原理和分析方法上,對法律問題的思考。經濟法學有著經濟法性質和基本特征的法律規范,這種研究對象逐漸發展成為部門法的體系中一支,對經濟法現象與運行規律的解釋與探究是其研究的目的。經濟法學在不同環境中應用法律制度規范經濟運行,國家實施宏觀調控能對國家行為產生有效的規制作用,由此國家經濟活動參與主體的利益也就能得到保障。

  三、總結

  法經濟學和經濟法學的區別體現在很多方面,需要對法律和經濟進行綜合、系統地研究,掌握兩者的關系,保證一方的發展有效帶動另一方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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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叢中笑.法與經濟之學:法經濟學與經濟法學[J].當代法學,20xx,2502:105-112.

經濟法論文7

  要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就必須遵循現有的經濟政策,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此時,市場經濟必須為現有的中小型企業創造出更好的發展條件,充分發揮他們的市場主體地位,讓他們在活躍市場經濟的過程中發揮出更明顯的作用。

  一、經濟法內涵與中小企業發展的內在契合

  近幾年,我國處于社會經濟高速發展的階段,居民生活水平有所提升,中小企業在市場中所占據的份額也明顯增長。由于市場經濟是一種平等型經濟,所以市場主體中的各個組成部分都有平等的地位。因此,中小型企業份額的增長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市場經濟發展的多樣化特征,并從側面證明了市場經濟原則的切實可行。

  在市場經濟活動中,一些大中型企業可以憑借自身雄厚的經濟實力與物質基礎獲得更好的發展機會,這使得他們處于市場競爭中的特權階級。特權階級的產生在一定程度上違背了市場交易的公平原則與平等原則,讓中小企業很難獲得更大的發展空間,而這也不利于帶動經濟增長與就業缺口的增加。此時,國家可以通過宏觀調控的方式制定出更具針對性的產業政策,并保證經濟法律的合理性與科學性,以此實現中小企業合理權益的保障,帶動中小企業的長期健康發展。

  可以說,經濟法的平等內涵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了空間,緩和了交易狀態不平等給中小企業帶來的競爭壓力,讓中小企業與國有大中型企業獲得平等的競爭機會。此時經濟法承擔了歷史性的調解責任,為市場經濟的長期穩定進行創造了條件。

  二、經濟法視角下中小企業的價值重新定位

  要保證市場經濟的平穩健康發展,就必須促進多種所有制經濟同步發展。作為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數量上占有絕對優勢的中小企業不僅充當了活躍市場經濟的角色,同時也對市場結構的優化作出了貢獻。實際競爭過程中,中小企業的資金、物質、人力、技術都無法與大中型企業、國有企業及外企相提并論,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企業的發展,不利于生產要素的積累與豐富。面對著可能存在的行業壟斷行為與不正當的市場競爭,部分中小企業從業人員對市場經濟缺乏信心,這使得他們的主體地位與推動作用很難發揮出來。

  在國內經濟競爭日趨激烈的今天,很多中小企業面臨著更大的發展難題與更加惡劣的競爭環境。此時,國家必須運用經濟法的合理調節,保證中小企業在國內經濟帶動、就業壓力緩解、維護市場經濟烷烴等方面的作用。在經濟法視角下,國內的中小企業必須充分發揮帶動經濟發展的作用,將自身定位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上。在國內經濟不景氣的階段,中小企業要充分發揮分布廣泛的優勢,以自身的發展特色成為帶動區域經濟增長的引擎,讓經濟呈現出多樣化,全面化的發展態勢。另外,中小企業的發展帶動了產權的分散化、社會化與普遍化,讓更多人成為了創業者,這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社會的整體就業壓力,豐富了社會成本,讓個人實踐能力得到鍛煉,并激發勞動者的創造性與創新性,讓他們真正成為市場經濟的主體,并以自身的經濟行為來帶動區域經濟的整體性發展。從綜合定位來看,中小企業還$社會創造了更多的就業空間,緩和了就業壓力,為高校畢業^提供了一個新的出路,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對社會穩定作出了貢獻。

  總的來說,經濟法視野下的中小企業社會定位應該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市場經濟繁榮的推動力之一,是解決社會就業問題的.主要渠道。這種定位和價值能夠幫助中小企業重視自己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你,進而制定出更具針對性的企業發展戰略。

  三、經濟法在中小企業發展中的體現

  (一)民主理念的體現和落實

  自由平等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特征之一,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經濟自由與經濟民主的理念。需要注意的是,經濟法的核心是利益的分配平衡。在保證市場自由的前提下,中小企業可以獲得更廣泛的發展空間,銀行的競爭機會與更加廣闊的發展未來。然而,經濟主體的自由需要靠法律的手段加以實現只有在公平競爭的約束條件下,市場經濟才能按照經濟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發展,中小企業才能獲得發展的機遇。所以,必須保證中小企業的競爭自由與競爭平等,讓他們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與大中型企業相競爭,只要這樣才能保證中小企業群體的健康長期發展。另外,中小企業的經濟民主化發展也是在經濟法約束條件下進行的。要保證市場競爭環境的民主,補充自由競爭,就不能只按照市場經濟的規律來安排各項活動,而必須加以一定的宏觀調控。此時,政府可以利用經濟政策、經濟法律法規對中小企業進行扶持,對中小企業中具有一定競爭力與發展空間的企業進行資金和技術上的支持,保證他們與大中型企業獲得基本一致,基本平等的自由競爭權利。只有這樣,才能打破市場經濟條件下存在著特權階級,讓中小企業獲得更多政策上的支持與關懷。

  (二)社會本位思維的落實

  利益分配是經濟法的核心問題,也是維護市場經濟平穩運行,保障社會利益、集團利益與個人利益必須重視和參考的問題。從內容上不難發現,經濟法具有著明顯的社會本來色彩,這使其立足于社會,對社會關系的調整也更為貼近生活,更加準確。經濟法的社會本位原則使其以謀求最大的社會公眾利益為目標,這種情況下,中小企業的集體利益就成了經濟法制定和落實過程中必須關注的問題。因為如果要追求社會公平、資源分配平等,就必須保障社會市場經濟的健康持續性發展,并以保障中小企業的從環境與發展空間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目標。

  簡言之,社會本位思想與民生問題息息相關,而中小企業作為解決社會就業困難,穩定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元素則必須成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法制定的重要考慮對象。要改變收人分配懸殊,收人兩極分化越來越大的趨勢,就必須帶動中小企業發展,通過分布范圍廣、影響力全面的中小企業來實現社會矛盾的緩和,并保證中小企業利益與社會利益的一致性與同步性。

  (三)實質公平價值的追求

  公平是市場競爭的前提和基礎。市場經濟公平的本質,就是在一定物質利益為目標的市場活動中,遵照科學的法律規定,實現價值基礎上的整體性平衡。經濟法為經濟競爭公平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和支持,它承認了市場經濟環境下個體存在的差異,同時追求個體差異與主體資源不平等前提下所實現的一種結果上的公平。要保證市場經濟的多樣性,就必須保證中小企業的競爭空間與生存權,讓他們在經濟實力相差懸殊的情況下依然能與大中型企業進行自由競爭,獲得平等的競爭機會,一些競標投資活動中,能夠憑借自身的創造性與創新性獲得競爭的成功。此時,政府對經濟法的使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企業實力差異所造成的矛盾,削弱集團壟斷對市場經濟競爭性造成的影響。此時,中小企業能夠為直觀地感受到政府的關心和支持,并在相對寬松的膚質狀態下獲得更好的發展可能。

  四、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經濟法保障

  受經濟全球化與市場多元化的影響,國內經濟處于一段急劇變化性的時期。此時的中小企業面臨著巨大的生產經營壓力,由于經濟實力上的不足,他們很難與財力雄厚的大企業相抗衡,資金短缺的情況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他們的融資渠道,讓他們很難獲得穩定發展的空間。此時,必須在經濟法視野下研究和解決中小企業面臨的困難,采取適當的宏觀調控政策,充分發揮經濟法的社會本位價值。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有效措施之一。這項法律的制定初衷是保證市場競爭的相對公平,讓中小企業和大型企業同等的競爭機會。在實際應用過程中,由于法律制定與經濟發展情況有所脫節,部分法條的原則性較強,實際應用能力差,所以該法律對一些地方保護主義很難起到有效的限制和管理作用。這種情況下,必須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內容進行更新,打破一些地區對本地經濟的行業性壟斷,打破區域封鎖,讓更多中小型企業進人到這片市場中來,以此實現區域經濟的多元化發展。

  反壟斷法也是保障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有效措施之一。其內容對規范交易秩序、建立良好的競爭環境,保證中小企業獲得公平競爭的機會提供了可能。公正的市場秩序農村主題商店頂中小企業的發展前提,在反壟斷的過程中,經濟法必須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將消費者的利益與中小企業的利益放在痛癥重要的地位上來,以此保證市場公平競爭的有序進行。

  總之,要保障中小企業的長期健康發展,相關部門必須加強經濟建設,努力吸收借鑒外國的先進經驗,為中小企業提供更廣闊的發展空間,讓他們能在穩定的環境下獲得壯大發展的可能。

經濟法論文8

  法的價值問題一直是理論法學的重要課題,將其引入部門法學尚處于起步階段。本文著手對國際經濟法進行研究起因于這樣一個發現:與其它部門法相比,國際法中的價值問題體現的更為明顯,人的價值需求更為復雜、滿足這種需求更為困難。那么,國際經濟法的價值主體能否形成共同的價值需求,能夠形成哪些共同的價值需求,人們如何才形成并最終實現這些價值需求?這一系列問題是國際經濟法價值研究所必須回答的問題,也是本文研究的重點。

  一、國際經濟法價值概述

  價值論是關于價值的性質、構成、標準和評價的哲學學說。它主要從主體的需要和客體能否滿足及如何滿足主體需要的角度,考察和評價各種物質的、精神的現象及人們的行為對個人、階級、社會的意義。某種事物或現象具有價值,就是該事物或現象對個人、階級或社會具有積極意義,能滿足人們的某種需要,成為人們的興趣、目的所追求的對象。就客體的屬性滿足主體的不同需要而言,價值可分為物質的、經濟的、科學的、道德的、美學的、法律的、政治的、文化的和歷史的價值等等。法的價值,有的學者也稱法律價值,是哲學中的價值論在法學領域的具體化。法的價值和法律價值雖然有所區別,也就是法的外延要大于法律,我們在這里不做深究。對于法的價值的概念,我國學者也進行過爭鳴,提出過不同的主張,比如,卓澤淵認為,“法的價值是以法與人的關系為基礎的,法對于人所具有的意義,是法對于人的需要的滿足,也是人關于法的絕對超越指向。”謝鵬程認為,“法律價值是指法律的存在、作用、及其發展變化對一定主體需要及其發展的適合、接近或一致。”

  一般而言,國際經濟法的價值指國際經濟法(價值客體)對于人(價值主體)的意義,包括“國際經濟法對人的需要的滿足”以及“人關于國際經濟法的絕對超越指向”兩個方面。就第一個方面而言,由于價值立足于主體的需要,沒有主體的需要就無所謂價值,因而滿足人的需要是國際經濟法最基本的使命,是國際經濟法對于人的首要意義。在現實中,這一“滿足人的需要”的過程分為兩步:首先是人將自己的特定需要如秩序、正義等法律化,使其為法律所保護;其次是將已被法律化的需要現實化。前者依靠立法來完成,后者依靠執法、守法以及法律監督來實現。就國際經濟法價值含義的第二個方面而言,由于人的需要是永無止境的,因而法的價值必然具有對現實的超越性,成為人們對自己理想與信仰的一種表達方式。據此,法的價值總是高于法和法的價值的實現狀況,法和法的價值的實現狀況只能無限地接近于理想狀況,一旦二者完全同一,法本身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可以說法的價值的超越性為國際經濟法價值的崇高和神圣奠定了基礎。總結這兩個方面可以看出,國際經濟法的價值這一概念突顯出了人的主體地位,融入了人們對國際經濟法的期望。它關注的焦點不再是國際經濟法在現實中的存在形式、運作規律等具體法律現象,而是國際經濟法的理想狀態以及以此為參照對現實中國際經濟法的反思、評價與指引。換言之,國際經濟法的價值概念關注的是“應然”而非“實然”的國際經濟法。

  二、國際經濟法的價值目標

  價值一詞的復雜內涵使我們在作特定的論述時須加倍謹慎,有時不得不加上相關的詞語才能表達特定的含義,如“價值”本身就含有人的判斷與選擇這種“動態”內涵,但我們往往用“價值判斷”、“價值選擇”這樣的詞來表達這一內涵以求于理解與行文方便。同樣,“價值”也含有“目標”、“標準”的“靜態”內涵,基于同樣考慮,我們也使用“價值目標”、“價值標準”來加以表達。其實,英語“vaule”一詞本身就既有名詞性又有動詞性。本文擬用“價值目標”一詞來表述其動態內涵。由于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重要法律部門,因此國際經濟法至少包括以下價值目標:秩序、正義、主權、安全、自由、效率、發展、合作、理性、人權等,它們共同構成了一個相對完整的.國際經濟法價值體系。在論述之前需要說明的是,由于這些概念本身的模糊性導致一些概念的外延相互交叉,如正義與平等、秩序與安全,效率與發展。鑒于此,為論述方便,本文將“平等”納入“正義”加以論述,同時在論述某一價值時會涉及相近的價值。

  (一)秩序目標

  相對于國內經濟秩序而言,國際經濟發展中更需要確立明確秩序,而且其秩序的確立難度也更大。因為在國際社會中,各國首要考慮的都是如何保障自己在經濟活動中的利益。其利益和意志不同,在利益的劃分和調整方面就會存在差異,有時甚至會出現不可調和的矛盾,造成國際經濟秩序的混亂。因此,確立國際經濟秩序就是國際經濟法首要的價值目標。

  (二)正義目標

  相對國際經濟新秩序來說,國際經濟法的舊序的構建基礎主要是霸權主義和國家民族間的歧視,所謂的正義性就非常的欠缺。然而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和時代的進步,強調法律外在的平等性與統一性逐步向內在發展,實現實質正義,確立國際新秩序,這是國際經濟法價值的正義目標的體現。

  (三)主權目標

  國際社會的主體是國際和民族,所以在國際經濟秩序中沒有經濟主權保護,那么國際經濟法的發展所追求的價值也是很難實現的,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這也主權平等的體現。

  (四)效率目標

  國際經濟法從一開始就是為了尋求國際間資源的優化配置而產生的。國際經濟法追求的效率是,有一個順暢的法律環境方便國際經濟行為的發展。另外,當國際經濟爭端出現時,有一個快速便捷且有效公正的解決方法出現。

  (五)安全

  安全與正義、秩序密切相關,一種正義的秩序必然是安全的秩序,“安全被視為一種實質性價值,亦即社會關系中的正義所必須設法增進的東西。因此在這種視角下,安全同法律規范的內容緊密相關,它們所關注的乃是如何保護人們免受侵略,搶劫和掠奪等行為的侵害。安全對于國際經濟法來說具有重要意義。在國際經濟法所調整的國際貿易、國際金融、國際投資三個重要領域,安全價值尤其值得關注。

  三、研究國際經濟法價值目標的重要意義

  與法的現象研究相比,法的價值研究因價值本身的復雜性與模糊性而困難重重,將其引入國際經濟法學這門年輕且注重實證的部門法學更加重了這種困難性。但正如美國學者龐德所說“價值問題雖然是一個困難的問題,卻是任何法律科學所不能回避的”。法理應是美好、善良和正義的,是合乎一切價值理想的,但現實又難免陷于嚴酷、邪惡和偏私,往往與價值目標背道而馳。

  人們究竟為什么要創設國際經濟法?它究竟能在哪些方面、在多大程度上滿足人的需要?它怎樣才能遠離邪惡而趨向正義,有利于全人類的共同發展?面對現實中的國際經濟法多是強國意愿的體現這一事實,面對弱國在不合理的國際經濟交往規則下的反抗與無奈,我們才有必要對其進行應有的反思,有必要在實然與應然的巨大鴻溝前認清國際經濟法的歷史使命與最終走向。自然法之對于人類有如北極星之對于航海家,它存在的意義在于“引導”,同樣國際經濟法的價值研究的意義不在于從微觀方面解決國際經濟交往中的具體問題,而在于復雜而不斷變化的國際經濟環境中,為國際經濟法的發展指明航向,提醒并保證其始終朝著有益于全人類的目標前進,而不至于褪變為某個國家或國家集團主宰世界的工具。

經濟法論文9

  中國經濟法自產生確立以來,其發展始終與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和依法治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體進程保持著密切的聯動性,討論經濟法在國家宏觀調控中的價值,將有利于深化經濟法的意義,使其更好地為加強國家宏觀調控能力,完善宏觀調控體系提供強大的理論基礎,將大大有利于我國當代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

  一、我國經濟法與宏觀調控

  中國經濟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背景下,具有一個鮮明的特征:其自產生確立以來,概念的界定與理論的構建始終與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和依法治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體進程保持著密切的聯動性。那么,在當前中國的總體進程中,經濟法被賦予當代的與時俱進性,是指國家為了預防或克服市場自身調節缺陷造成的失靈而制定的,對具有全局性和公共性的經濟關系所進行的國家干預的相關法律規范總稱,也就是調整需要宏觀調節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

  宏觀調控最早由經濟學家凱恩斯所提出,是國家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對國民經濟總體活動進行的一種調節與控制,是保證社會再生產協調發展的必要條件,也是社會主義國家管理經濟的重要職能。宏觀調控是以國家為行為主體,運用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對宏觀經濟或宏觀經濟運行進行的,以預防和克服由市場失靈所帶來的、在宏觀經濟總量和結構等宏觀方面所存在的失衡、失調、失序狀況,并促使經濟宏觀平衡、協調、有序發展為目的的合法行為。宏觀調控的目的并不是消除波動,而是努力避免大起大落,防止經濟過度擴張或衰退,增強經濟穩定性,即在社會本位的價值利益取向基礎上保持宏觀經濟的穩定運行,具體目標又體現為:總量均衡、結構優化、就業充分、國際收支平衡等。宏觀調控與市場調節都是為了實現對資源的配置以達到經濟的穩定健康發展,因此,宏觀調控更應該尊重市場規律,并以尊重市場規律作為宏觀調控的原則,讓市場配置資源起到決定性作用。宏觀調控涉及經濟的眾多領域,其是個全方位的調控系統,對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持續均衡發展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經濟法在國家宏觀調控中的價值

  國家對宏觀經濟的干預不能毫無節制、毫無根據,經濟法就是對這種行為進行規制使其合法化的規范,可以說,國家運用宏觀調控體系進行的宏觀調控行為要符合經濟法的相關規定,經濟法同樣要契合宏觀調控的實際需要。

  首先,經濟法是對宏觀調控適時性的精神貫徹。現代的市場經濟除了傳統市場經濟的特點外,還具有更現代化的特征:市場機制與宏觀調控機制的并存;國際與國內市場的關聯;經濟運行與活動的法制化(即“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以薩繆爾森為首的現代主流經濟學認為,傳統的自由放任和凱恩斯的國家干預是同一理論體系的相輔相成的兩種手段。不斷建立完善的法制經濟體系,經濟法律規范的一個鮮明特點即貫徹國家干預的精神,突破了傳統民法所奉行的“私法自治”和“契約自由”的原則,使調整經濟關系的私法開始公法化。當今的經濟法正是在市場經濟對宏觀調控的需求下應運而生,是宏觀調控、國家干預的精神貫徹。

  其次,經濟法是國家宏觀調控行為的重要準則和重要內容。國家宏觀調控體系內容上可以分為調控手段和調控方式兩個方面。在調控手段方面,法律也屬于一種調控,經濟法律在宏觀調控中,同計劃、經濟政策的作用性質一樣,應歸于宏觀調控方式的一種,法律調控方式中的目標和任務是國家通過制定經濟運行的行為規范,制約社會經濟運行中的各種行為關系(宏觀調控經濟關系和市場規制經濟關系),維護經濟秩序,使社會經濟運行中的活動行為以及相互關系都納入與法律意志相統一的軌道,使其有法可依。法律調控的原則可以高度概括為強制性原則,并具體表現為有法可依,違法必究。無論是法律手段,經濟手段還是必要的行政手段,都必須符合經濟法的規范,在經濟發展需求的條件下按照經濟法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合法合規的國家干預行為。在調控方式方面,除了要針對市場經濟的形式選擇合適的方式進行直接調控、間接調控等外,其還要通過經濟法的規制來克服市場和政府的.雙重失靈來進行適度干預。宏觀調控體系中是相互聯系的宏觀經濟政策、法律等,其中包括的法律主要是經濟法,如計劃法、產業法、投資法、中央銀行法、預算法等等,這些都是經濟法中國家宏觀調控法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些不同種類的部門經濟法律制度,反映了不同的宏觀經濟政策目標,不僅使政府宏觀調控行為以及具體措施更具權威性、法定性、普遍性,同時又通過法律具體條文規范的形式保障了這些目標的實現,是國家進行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依據。

  再者,經濟法基本原則體系是宏觀調控體系的靈魂。經濟法是以維護和實現社會利益為基本立場,堅持“社會中心”的利益價值取向,注重整體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這就決定了國家的宏觀調控對經濟的調控程度要符合整體發展。經濟法適度干預原則要求國家干預的范圍、方法、手段、程度適度,要求國家宏觀調控的均衡,決定了國家宏觀調控行為的適度性。經濟法堅持的經濟民主原則為經濟法的創制和實施提供了法律歸宿,經濟民主原則體現了社會、國家、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能夠提供國家干預的效率,確保宏觀調控目標的順利實現,是宏觀調控體系實體內容方面的具體要求。經濟法堅持經濟公平原則,是經濟法實質正義理念的價值體現和原則確認,注重競爭公平、分配公平、代際公平,這也是國家宏觀調控時對社會資源的處理的具體要求和準則。

  三、結語

  經濟法是市場經濟發展至今隨時代需求產生的經濟規范,是伴隨國家干預,宏觀調控需求產生的法律法規。國家宏觀調控體系無論是實施宏觀經濟政策,保障政府計劃的實現,還是糾補“市場失靈”、“政府失靈”,其運用的手段方式等各個方面,都離不開經濟法的宗旨和要求,經濟法在宏觀調控體系中的價值不單體現為是宏觀調控體系的重要部分,更體現在經濟法在宏觀調控體系中地位的不可替代性。

經濟法論文10

  一、經濟法對經濟生活的解釋性

  法律解釋似乎是伴隨著法的出現而出現,同時,也是伴隨著法的發展而發展的,法所具有的概括性和抽象性,使其面對所要規范的具體行為時,不得不做出“我為什么能規范你”的闡釋,甚至我們也可以認為,法律的適用必須伴隨著法律的解釋,后者是前者的必由之路,不經由解釋法無法適用。在成文法中,法律解釋的重要性尤為突出。經濟法面對的是復雜的經濟生活,而經濟生活是關于“利”的生活,人們的逐利本性,決定了經濟生活的復雜性,而經濟生活的復雜性也恰恰是經濟法解釋的內在接受力。

  經濟法的活力也恰恰在于其對經濟生活的解釋力,正如有的學者指出的那樣:“習慣民法與判例民法固亦不免發生解釋問題,然解釋之必要,殆以成文法為著。”筆者以為,經濟法對經濟生活的解釋的目的就在于使經濟法所體現的意志、經濟法的目的、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等經濟法所蘊含的的某一個維度具有確定性。而法律解釋本身所昭示的一個法的不容忽視的一個事實就是-法具有不確定性的特征。

  經濟法對經濟生活的解釋的最終原因恰恰源于人們對經濟生活的預期的依賴。預期是對未來情況的估計。市場經濟中,沒有人希望自己對于未來情況的估計都落空。哈耶克說“雖然新規則的制定乃旨在保護既有的預期,但是每一項規則的制定也會產生新的預期”。經濟生活的預期和經濟法是相互交織的,相互促進的,預期和法律不可分割。從某種意義上說,人們對經濟生活上的某一方面強烈的感到必須由法律來調整,對這個方面有了強烈的預期,那么制定出相應的經濟法律規則來也就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了。然而,經濟生活的特定預期的'形成卻又會約束個人行動者在未來的可能選擇,亦即對“將來”的特定情勢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因此,預期既引導個人指向和應對經濟生活的“將來”,又約束和構成個人行動的“將來”。

  進一步說,也就是當人們的經濟生活的特定預期被法律保護之后,那么這種特定預期就在將來對人們的行為也就有了特定的指引,也就是成為了人們經濟行動的將來。要達致這種特定的經濟指引、經濟行動的將來恰恰就是人們渴求的經濟法對經濟生活的解釋力,因為只有調控人們的經濟生活的經濟法有了對經濟生活的解釋性,才會達到這種指引、這種將來。

  二、經濟法對經濟生活的立法導向性

  前已述及,充分認識到經濟法的不確定性(確切地說,是經濟法的規則條款),也是經濟立法、經濟司法不斷發展、完善的動力。經濟立法、司法都是在認識到自身的局限性之后,在此基礎上不斷推陳出新,以使經濟法所調整的每一個經濟生活的維度具有相對確定性。在經濟立法階段,經濟法對經濟生活的指導性,一方面有助于為“超前立法”做好準備。超前立法是從時間角度對經濟立法屬性所做的界定,是指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為了更有效地實現經濟利益,根據經濟生活發展的客觀規律,針對某些尚未成熟或者處于未然狀態的社會關系,預先所進行的,以促進、阻礙或者禁止該社會關系出現的立法。

  隨著人類社會的不斷發展、進步,經濟關系日益復雜,需要由法律調整的經濟關系漸增,也就會不斷地在人們頭腦中,對這些新增的、具有新類型的社會關系是否應立法進行調整產生“似是而非”的關系聯想,正是這種新類型的經濟關系的出現加之人們對其是否應納入經濟法律規范范圍內的不斷聯想,在此基礎上,立法者不斷地整合民意、對這些新類型的社會關系進行加之衡量(即是否具有立法的價值)、價值取舍。最終根據經濟社會的實際情勢篩選出具有經濟立法價值的經濟社會關系,以法律規則的形式把這種社會關系規范下來。

  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立法者謹慎立法。無論立法者試圖把新類型的經濟社會關系納入法律規范之內還是試圖對已納入法律規范范圍內的經濟關系做出新的規范調整。都需要考以下幾個因素:其一、新類型的經濟關系是否達到了必須將其納入法律規范范圍內的緊迫程度,及納入法律規范范圍內是否更有助于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同理,對已納入法律規范范圍內的經濟關系做出新的規范調整。這種調整也需要考量“緊迫程度”和“是否更有助于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其二、對即將納入和已經納入法律規范范圍內的經濟關系進行價值取舍和法治實踐假定。即將納入法律規范范圍內的新類型的經濟關系和其他不準備納入法律規范范圍內的新類型的經濟關系要做出價值取舍,究竟這些新類型的經濟關系哪些應該納入?哪些不應該納入?在這兩者之間如何取舍才能最大程度地實現經濟法的價值目標、經濟法的目的(對已經納入法律規范范圍內的關系進行調整,其最終目的仍是如何取舍才能最大程度地實現法的價值目標、法的目的。不再贅述。)其三、要納入新類型的經濟關系或者調整已納入法律規范范圍內的經濟關系。

  基于法的不確定性考慮(這里,主要指基于語言的模糊性、歧義性),立法者所使用的語言文字,第一、要力求語言的妥實性、規范性、準確性、概括性,要讓有正常辨識能力的讀者能夠基于自己的理解對法律規范所表達的意旨有大體一致的、明朗的了解和認知。切忌立法語言出現“見仁見智”的狼狽樣態。第二、要注意立法語言的抽象性和法治實踐的具體性之間的高度對接。立法語言最終會也必須要落實到法律實踐中,要讓立法語言所體現的法律本意具有實踐上的操作性,避免“華而不實”的立法狀況,不能讓法律停留在“喊口號”、“起號召”作用的“高冷”層面,這既是對法律本質的褻瀆,也是對法治實踐的熟視無睹,其最終的結果是走向法治的對立面。也就是說,經濟立法,必須在熟知經濟規律和經濟樣態的狀況下對經濟行為做出規則之治。

  參考文獻:

  [1]李宜堔:《民法總則》,中國方正出版社,20xx年7月,第19頁。

  [2]周紅陽:《預期與法律-朝向哈耶克的時間域》,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年4月,第4頁。

  [3]劉風景:《超前立法論剛》,載《中國人民大學學報》,1999年第3期。

經濟法論文11

  【摘要】應用型本科以培養應用型人才為目標,相應地在人才培養、課程教學目標設置、教學內容、教學手段等方面應有相應的措施,對傳統的經濟法課程教學進行改革。

  【關鍵詞】應用型;經濟法;教改

  應用型本科以培養應用型人才為目標,相應地,在專業和課程設置以及教學內容和教學手段上都要采取相應的措施來實現這一人才培養目標。在市場經濟中,經濟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經濟法不僅是法律專業人才的必修課,也是經濟類專業人才培養的必修課程,這門課程的系統學習有助于學生理解市場規則,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能夠運用相關法律法規解決爭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一、經濟法課程教學過程中存在的不足

  (一)教學內容針對性不強

  經濟法不僅是培養法律專業人才的必修課,也是經濟類專業學生都要學習的專業基礎課,經濟法是部門法的劃分,是調整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法律專業和經濟類專業的學生在學習經濟法課程時,涵蓋的內容有所不同,法律專業的學生所學習的經濟法,包括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而經濟類專業的學生因為沒有其他法律課程的學習,除了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以外,還包括比較重要的,與今后生活工作聯系緊密的市場主體法。因此,經濟類專業的學生作為非法律專業人士,要在一學期時間內掌握和理解這么多的內容,客觀上存在一定的難度。此外,經濟類專業具體細分專業有很多,而作為經濟法這一門課,往往在教學內容上沒有考慮到具體專業的差別性,采取統一的教學內容,教學內容的針對性不夠。

  (二)教學手段單一化

  經濟法是理論性和實踐性都很強的課程,要實現運用所學知識解決實際問題,既要有扎實的理論支撐,也要有靈活運用知識的能力。但如前所述,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涉及的法律法規較多,經濟類專業學生作為非法律專業的學生,缺乏基礎的法學理論知識作為支撐,在有限的學時條件下,教師常常只能重視理論講授,沒有更多的時間讓學生充分參與課堂案例討論,或是簡單用程式化的陳舊的案例、習題進行隨堂提問,教學手段單一化。因為參與度不夠,學生的學習熱情、關注度也會降低,學習的惰性凸顯。

  (三)現代化教學手段運用不足

  盡管學校都有多媒體教學設備,教師也會準備課程的課件,但是在硬件和軟件上都有提升的空間。硬件設備來說,仍存在個別設備不能保證課堂內的所有學生都可以輕松閱讀。軟件方面來說,教師對于多媒體的運用基本局限于播放PPT,或者播放個別視頻,但是視頻與課程的結合度、學生看完視頻以后對于課程知識點的討論、運用方面仍然存在不足。現代化教學手段運用不足也會降低學生的學習熱情,降低學習效果。

  二、對經濟法課程教改的建議

  (一)合理安排教學內容,制定差異化個性化的教學計劃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環境下,理解學習經濟法律制度的重要性顯而易見,因此,應提高對經濟法課程的重視程度,相應增加學時,以培養符合市場需求的經濟類人才。教師在具體的教學活動中應當針對不同專業制定差異化、個性化的教學計劃,合理安排教學內容,對經濟類的具體專業以后工作中會遇到的問題給予重點講解。這一要求并不是忽略經濟法基礎理論的學習,而是在基礎理論知識學習的基礎上,加入市場熱點問題的討論和學習。例如,金融學專業學生在學習合同法的過程中,不僅要學習合同法的基礎理論,還可以結合市場上的金融業務合同展開討論,例如一份委托貸款協議、一份投資理財協議等,分析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當事人、合同標的、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價款/報酬、解決爭議的方式等。金融學的學生還要學習金融法,了解最新的金融法律法規。國際貿易學的學生在學習經濟法課程時,就要對票據法進行詳細的重點的講解,對會計法可以不學或者簡單了解。要做到這一要求,必須提升教師自身的素質,不僅要懂法律還要懂經濟,不僅要有扎實的法律基礎知識,還必須關注、了解市場。真正符合復合型人才的要求。

  (二)通過案例教學提升學生學習的主動性

  應用型本科人才培養目標就是應用型人才,學以致用是教學的目標,改變傳統的講授型教學模式,將更多生活中的工作中的案例加入課堂、引導學生充分參與、積極思考、分組討論,提升學生學習的主動性。案例教學、討論參與不是說忽略理論學習,而是以案例帶動理論的講解和學習,以案例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將略顯枯燥的法律理論在討論、分析案例過程中以通俗易懂的語言講授出來,培養學生運用這些法律知識和基本原理來解決問題,理解問題的能力。要實現這一目標,要求教師加強對典型案例和時下熱點案例的收集,激發同學們的學習興趣,培養運用所學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興趣是最好的老師,良好的學習習慣和自主學習能力受益終身,這兩方面是形成好的教學效果的必要因素。采取案例教學法,選擇恰當的案例至關重要。案例的選取既要有助于課程目標的實現,緊扣教學內容,也要能夠激發學生的興趣,做到重點突出,詳略得當。在案例討論的`過程中引導學生建立分析、運用法律法規思考、解決實際問題的思維能力。采取案例分析作為課后小組作業的形式,引導學生積極參與討論、提升協作能力、團隊合作精神和對知識的理解掌握。

  (三)注重現代化教學手段的運用

  提到現代化教學手段,很容易想到的就是PPT課件的制作和運用,但除此以外,其他的方式手段運用并不廣泛,例如可以在課題講授中,課件準備時加入新的熱點案例的視頻材料,可以更直觀易懂地展示所要講授的核心內容,充分利用互聯網資源,精選視頻內容,要緊扣教學目標,內容要簡明扼要,控制視頻的節奏和時長。通過視覺和聽覺雙重刺激達到良好的學習效果。另一方面,在幻燈片的制作和運用中也要根據學生的具體情況,通過增加動畫等形式帶動課堂的氣氛,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此外,還可以借鑒優秀的案例數據庫資源,給學生充分的討論和練習的機會,加強理論學習和實踐運用。應用型本科經濟法課程的教學改革應該緊緊圍繞“培養應用型人才”這一目標,充分重視這一課程的重要地位,匹配合理的學時學分要求,進一步加強現代化教學手段的運用,以案例教學激發學生學習的興趣和學習的參與度,提高教師隊伍的整體素質,不斷學習、更新知識體系,積累專業和實踐經驗,增強經濟和法律相關知識的學習和融通,啟發學生思考,引導學生培養自主學習的習慣,逐步建立分析運用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參考文獻】

  [1]楊健.法學應用型人才培養與經濟法課程教改模式探究[J].經濟研究導刊,20xx(17)

  [2]劉純.完善教學手段,做好教研教改工作[J].吉林省教育學院學報,20xx(31)

  [3]胡黎莉.應用型人才培養模式下非法學專業經濟法的教改研究[J].湖北經濟學院學報,20xx(8)

經濟法論文12

  一、經濟法之經濟社會二元功能

  1.法律功能

  法律功能說是指為了達到某種目的,在內部結構和社會中出現的,可以在進行一些行為時產生一些后果,來使自己在社會里有了不一樣的地位的情況,它表現出了社會與法的關系。從法律的基本功能上分析,能分成社會功能與規范功能這兩個各類。

  2.經濟法功能的不同體現

  (1)從整體上對經濟法的功能進行分析。學者對經濟法的研究成果破豐,比如,在研究經濟法利益分配的之后發現,其根本是如何分配集團的利益,分配的目標不是個體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是集團利益;在研究了經濟法里的“促進型”發現,“促進型”經濟法不但要將功能最大可能的發揮保守性與誘致性,還要通過不同方式來規范市場活動,指引市場動向,將“促進”盡可能發揮的淋漓盡致。

  (2)從功能配合與互補的角度分析。行政法和經濟法的區別在于,行政法的作用是保證經濟自由、行政權力,而經濟法的作用是保證秩序、控制市場競爭,它們的功能是相互作用的,不是單獨存在的;民商法和經濟法的配合進行分析之后,可以得出,經濟法處于社會本位,它可以對民商法進行補充。因為在社會發展的過程中,經濟主體契約不是絕對自由,所有權被限制、當平等性減弱時,民法里的弱點就體現出來了;在對社會法和經濟法的配合進行分析之后,可以得出,社會法可以配合經濟法社會整合功能,社會法可以保證社會整合的作用,而經濟法可以發展社會整合作用。

  (3)從經濟學角度分析。從經濟學的角度研究經濟法其主要表現在三點:首先,在研究時無法做到全面性,現在針對經濟法的研究一般是經濟功能的研究,而社會功能研究的比較少,或者只注重研究經濟功能。一般會把社會功能當作一種從屬功能,而不是特別鼻祖。其次,重點研究經濟法的各種功能,不過對各種不同的功能之間的關系研究的不夠,比如怎樣平衡不同功能間的矛盾等。最后,重點研究別的部門和經濟法的配合和組合,更傾向于從外界的數據來分析經濟法的功能,而不是深入了解經濟法里的消化功能和不同功能的協同工作。

  3.經濟法的經濟社會二元功能

  以上研究表明,經濟法存在社會二元功能。通過其產生效果的方面可以分成文化功能、社會功能、政治功能和經濟功能。這里面的社會功能與經濟功能會對我國的發展產生明顯的作用,而且這兩種功能的聯系也相對來說更緊密,它們組成了經濟社會的二元功能的體系。總的來說,在經濟領域的功能能看作是經濟功能中的一種,而在社會領域里的功能可以看成是經濟法里的社會功能。

  二、經濟法之經濟社會二元功能之沖突

  1.經濟法之經濟社會功能的沖突

  (1)經濟法的經濟功能。經濟法中的經濟功能可以使經濟可持續發展,平衡的發展、效率的發展。社會功能是說達到社會的穩定、和諧、安全、正義、公平的目的。這兩種功能的目的.是一樣的,社會功能可以使經濟功能更好的發展,經濟功能可以幫助社會功能展開。因為社會功能和經濟功能的作用核心不一樣,所以兩者的功能也有著一些矛盾,會制約彼此發揮其相應作用。社會功能主要目的是社會更好的發展,盡可能的體現社會效益,但是經濟功能的重心是經濟的提高,它們的不同的目的會產生一些矛盾,這些矛盾使得經濟法中的兩個主要功能間存在了隱患。

  (2)經濟法的經濟功能與社會功能沖突的內在根源。經濟法里的社會功能和經濟功能的矛盾主要是社會生活和經濟里的公平和效率的矛盾。盡管每個人對效率和公平的認識是不一樣的,不過一般來說,效率主要是人們對經濟效益和經濟功能的看法,公平是人們對社會效益和社會功能的看法。經濟法里的這兩個功能一直是一種沖突的狀態,當最大化的體現一個功能的作用時,可能就要相對來說的降低另外一功能的作用,這是現階段不可避免的。

  2.經濟法之經濟社會功能在具體領域中的沖突

  (1)以收入分配領域為例。收入分配對我們國家的人民的經濟、生活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它可以直接影響到我國的國民經濟能否正常的運作,也會影響到在社會生活中一些人們的社會正義公平和利益能不能達到,所以其擁有非常大的社會意義。不過站在經濟法的經濟功能的角度來說,想要提高效率就要盡可能的優化收入分配,這樣可以達到持續發展的目的;不過站在社會功能的角度上來說,就要利用收入分配來促進社會穩定和社會安全。盡管社會功能和經濟功能不是獨立運行的,在某些特殊的時期,它們的作用核心又是不一樣的。另外,經濟法中的這兩種功能的矛盾不是僅僅和經濟法律相關,它還和我們國家在某個時期的相關政策有一定的關系,與經濟社會產關的政策可能會激化或緩解經濟法中的這兩個功能的矛盾。現實生活中,假如站在經濟法對收入分配的影響的視角來說,我們國家目前關于工資的立法難的主要原因也可以說是社會功能與經濟功能的矛盾的更高層次的體現。

  (2)以房地產市場領域為例。在房地產領域中,經濟法的社會功能和經濟功能也不是一樣的,在某種意義上講,也可以說是對立的。比如,站在經濟功能的角度來說,地產行業的壯大可以促進經濟水平的提高,這點在我們國家的發展過程中有很多實例。不過由于以前的政策等限制,地產行業的社會效益受到了重視,經濟功能的強調,使得經社會能的體現不再是重點。但是如果經濟功能的作用使得我們國家的民生出現了問題,社會功能又會被重新重視。所以,事實證明,在我們國家的地產行業中,經濟法里的兩個主要功能沒能很好的協同合作。

  三、經濟法之經濟社會二元功能的平衡

  1.經濟法之經濟社會功能的平衡

  (1)社會法對經濟法的經濟社會二元功能的平衡作用更為直接。社會二元功能的平衡受到的社會法的作用更明顯,原因是,盡管社會法與經濟法在社會功能與經濟功能中的考慮重點不一樣,不過,它們同時有著經濟社會二元功能,有著社會和經濟的兩個作用。所以,可以使用社會法來補充經濟里的社會功能的缺點,在體制里面直接產生效果,作用更明顯,效果更好。有些專家說,在經濟法中,社會功能不受重視,強調經濟作用,就是說的在市場經濟體制里面產生的效果。經濟法在某種意義上講是需要社會法來平衡其社會二元功能的,這非常有必要。這種情況可以利用社會法的規定、制度等來表現,比如,就業問題是一種社會現象,同時它也是一個經濟現象,這個問題是經濟法與社會法都要考慮的,不過社會法從外而內的作用的效果更好。也有一些專家說,想要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就業問題,社會法的作用傾向于修正和社會增效,而經濟法傾向于經濟增效與防范,它們的功能必需要配合、協同工作,才可能更的解決的問題。

  (2)經濟法是為了彌補民商法的缺陷而產生。民商法中是一些不足的,經濟法可以完善這些不足,民商法在解決社會問題時會有一些缺點,而經濟社會的二元功能中的經濟法可以對其進行完善,補充;同樣,想要充分發揮經濟法的社會功能,也需要民商法的支持。所以,可以說,經濟法里的社會經濟二元功能同樣需要民商法的平衡,它們彼此需要。將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做為分析對象,民商法可以利用侵權責任制度與合同違約制度來彌補消費者的損失,這就體現了民商法中的經濟功能;經濟法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體現消費者的權力,來維護他們的權力,這就是經濟法的社會功能。比如在土地管理和產權的領域,盡管經濟法也在一定的程度上有著經濟作用,不過它主要表現的還是社會作用;在房屋拆遷與土地征收時,民商法能使用一些經濟補償手段來彌補相關人員的經濟損失和權力,這樣就可以對社會功能和經濟功能進行一定程度的平衡。

  2.經濟法之經濟社會功能在具體領域中的平衡

  (1)以財稅法中的稅法為例

  以財稅法里的稅法為例:我們國家的稅收里的大部分會用在改善人民的生活環境、生活水平上,比如公共設施的建設與社會保障,所以站在稅收的角度來說,稅法也有一些社會功能;因為稅收不但是我們國家的財政收入的主要方式,也是我們國家調控經濟的一種方法,所以稅法也有很強的經濟功能。除了明確的制度,稅法里的社會功能和經濟功能的矛盾與張力還可以在民生改善和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有所體現。首先,我們國家可以收取合理的稅務來改善民生和加快國家的發展,相反,不科學的稅收也會阻礙民生的提高和國家的經濟發展。可以稅法里進行科學的改變來盡量使社會功能和經濟功能達到一定的平衡,盡可能的降低社會功能和經濟功能的張力。比如,個人所得稅就是一個非常具有代表性的例子,個稅里有關薪金、工資所繳納的費用是階梯式的。在經濟的發展過程中,每個時期的生活成本都不同,所以我們國家會有針對的對稅收進行調整。利用這種手段,可以體現稅法的社會和經濟功能,國家在通過稅收來改善民生狀態時也可以利用稅收所得來加快經濟水平的提高。

  (2)以金融法中的社會保障基金法律制度為例。將金融法里的社會保障基金法律制度做為例子來說,這種基金是想要避免特殊的社會問題而產生的,可以說是我國人民的維持基本生活的基金,所以針對這種基金所設立的制度的社會功能和社會性質比較強。不過,假如這個基金是一個靜態的基金,它是無法抵抗CPI的沖擊的,所以要使用一些方式來經營,達到保值甚至增值的目的。而且,這個基金的數目越大,在經營它的過程中也會對經濟產生一些促進作用,所以社保基金法也有著經濟功能與經濟性。怎么樣來平衡社保基金法里的社會功能和經濟功能是一個關鍵問題,它是我們國家現在比較關注的問題。不過,在我們國家的現階段,是沒有一個完美的解決方法的,但是總的來說,可以利用經濟法中的自我調整來平衡社會保障基金法的經濟功能和社會功能。

  四、結語

  目前我們國家的經濟發展迅速,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有了顯著的提高,使經濟法中的經濟社會二元功能里的矛盾降低達到平衡,是在現階段不可忽視的問題,這對完善我們國家的經濟法也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可以利用經濟社會二元功能來調查分析,在實際應用里改善民生中使其發揮作用,促進國家經濟水平的提高;也可以利用這些分析結論來深入了解經濟的作用,獲得更多、更完美的新的認識。

經濟法論文13

  自經濟法學誕生以來,人們關于經濟法的爭論始終在持續。從立法初衷來看,最初設立經濟法的目的為,借助經濟法中的法律方式及經濟方式完成社會財務的規范性分配,實現社會的和諧與統一。因此,細化分析經濟法對社會整體利益的維護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一、基于邏輯思路的經濟法對社會整體利益的維護分析

  從邏輯思路層面來看,經濟法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原因主要包含以下幾種:

  (一)市場失靈損害社會整體利益原因

  市場經濟邏輯要求市場通過競爭的方式進行發展。當市場經濟被壟斷時,將導致市場失靈,并引發產品供應不暢、商品價格異常等問題,長此以往,市場失靈必然會對社會整體利益產生影響,甚至引發社會倒退,降低人們的生活質量。

  (一)國家干預抑制市場失靈原因

  在市場發展過程中,為了避免市場失靈現象的產生,國家會根據市場發展狀況,對其進行強制干預。如當市場發展活力不足時,會通過出臺優惠政策等方式,為市場的發展注入新的力量[1]。國家干預在抑制市場失靈的同時,也對社會整體利益產生了良好的維護作用。

  (二)經濟法提供干預手段原因

  從我國當前市場發展狀況來看,國家用來干預市場運行發展的工具以產業政策、財政政策以及貨幣政策為主,但從上述工具的共通特征來看,經濟法無疑是上述干預工具共同遵循的一種約束規范。在實際的市場運行過程中,經濟法賦予國家干預市場運行的權利,并為其干預措施、干預方案的制定提供了完善的法律基礎。具體而言,經濟法在促進市場正常發展、運行的同時,也對政府的不恰當干預行為(如越位行為、缺位行為)的產生起到了良好的預防作用。基于國家干預與社會整體利益之間的關系,可將經濟法看做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基本法律基礎。

  (三)經濟法立法目的原因

  從立法目的層面來看,經濟法立法的基本目的為:為社會經濟的運行發展提供保障,促進社會經濟的穩定運行,保障社會整體利益不受侵害。當其他因素與社會整體利益維護之間產生沖突時,經濟法的立法目的決定著,經濟法將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不受損害為首要目標。

  二、經濟法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措施

  事實上,運用經濟法實現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目的的措施主要包含以下幾種:

  (一)宣示經濟法措施

  為了強化社會整體利益與經濟法維護作用之間的關聯,可將經濟法作為一種政策基準,借助宣誓經濟法的方式促進經濟法維護設計整體利益功能的有效發揮。經濟法中的政策基準數量相對較多。在強化經濟法地位的過程中,可將經濟法中的各種政策基準作為參照,通過強制宣示的方式,增強人們對經濟法重要性的認識。

  (二)強化經濟法立法措施

  從本質角度來講,經濟法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功能的存在建立在經濟法立法契合當前市場經濟環境需求的基礎上。但隨著市場經濟環境的不斷變化,經濟法與市場經濟之間的契合性水平也可能會產生一些變化[2]。因此,為了保障經濟法在市場經濟中的地位及作用,應結合實際市場情形,加強對經濟法的評估,通過隨時立法、隨時修訂等方法提升經濟法的實效性。

  (三)社會整體調節措施

  從方法上面來看,經濟法對社會整體的調節功能是通過宏觀調控法實現的。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經濟法會結合經濟運行方向的不同,借助適宜的產業政策、財政政策以及貨幣政策等工具,正確引導社會資本的流動,為新興產業的發展提供良好的政策基礎,有效促進市場擴張,間接發揮維護社會整體利益不受損害的功能。例如,當新興產業--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面臨缺乏運營資金問題時,經濟法可通過提供產業政策及財政政策的方式,從產業發展角度為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提供支持,并根據各大高新技術企業的實際需求,提供適當的財政資金或優惠發展政策,為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提升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速度。

  (四)彰顯經濟法責任制度措施

  為了更好地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可通過構建經濟法責任制度的方式,對損害社會整體利益、違法經濟法的行為進行合理懲罰。具體而言,經濟法責任制度的構建可運用以下幾種方法完成:第一,聯合其他法律法規方法。在構建經濟法責任機制的過程中,可選擇其他同樣具有維護社會整體利益作用的'法律法規,與經濟法聯合,為經濟法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功能的發揮奠定基礎。例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賠償作出明確規定,《食品安全法》中則對問題視頻的召回處理制定了合理的食品召回制度。因此,可將上述法律法規與經濟法充分聯合起來,從不同方面對侵害社會整體利益不良行為的預防及懲罰提供法律基礎,進而對社會整體權利起到良好的保護作用,促進市場經濟的運行,為人民群眾的消費行為奠定完善的法律基礎。第二,運用刑事責任、民事責任等方法。從立法層面來看,經濟法中分別對違反經濟法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以及行政責任作出明確要求,這一方法在促進經濟法維護功能發揮的同時,也對損害我國社會整體利益的行為、情形提供了良好的矯正策略,因此,經濟法可有效降低損害社會整體利益問題的發生率。

  結論:

  通過上述分析可知,經濟法的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功能十分重要。為了促進經濟法功能的有效發揮,應分別從不同角度入手,借助強化立法以及構建責任制度等措施,強化人們對經濟法的重視,鞏固經濟法在市場經濟中的重要地位,使得經濟法合理發揮自身的保護及調節功能,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高校發展,同時保障社會整體利益不受損害。

  參考文獻:

  [1]張潔.經濟法對社會整體利益的維護路徑的探究[J].法制博覽,20xx,(20):265-267.

  [2]張雨晴.淺談經濟法對社會整體利益的維護[J].法制博覽,20xx,(17):219+218.

經濟法論文14

  摘要

  民法產生時期較早,但是隨著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進步,進而產生了商法,隨著市場經濟的自我調整發展,經濟法為解決經濟危機而又誕生。因此,可以看出,民商法和經濟法之間有著很密切的關系,但是又有著區別。分析民商法和經濟法之間的區別和聯系對于促進維護市場經濟的平穩、有效發展是非常有意義的。

  關鍵詞

  民商法、經濟法、調整

  一、民商法和經濟法概述

  (一)民商法

  民商法由民法與商法組成,并有兩種不同的體系: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民商合一就是民法包含商法,商法是民法的子法或者特別法,民法在一定方面上對商法有一定的指導和統領作用。民法,主要包括《合同法》、《公司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反壟斷法》、《物權法》、等法律組成的體系;商法主要包括《保險法》、《公司法》、《海商法》、《合作企業法》、《票據法》等法律,是調節平等主體之間的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

  (二)經濟法

  經濟法指的就是有效調整某一范圍內的所有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就對于現實規范的過程來說,各類組織為主體,主要是在社會的實際生產過程與再生產過程當中體現出來的,并且通過對主體進行的有效的經濟管理與協調。

  二、民商法與經濟法之間的區別

  (一)權利保護方面的特點不同

  民商法中對于每一個人的權利和義務規定內容方面都是相等的,每一個人的權利都是神圣、對等和不可侵犯的',人和人之間沒有尊卑貴賤之分,任何一個公民、自然人或是法人代表等都受到民商法的同等保護。而經濟法則不同于民商法,經濟法保護的人群有所劃分,其將受保護的人群劃分為政府機關、國家組織、企事業單位以及個人等不同方面,并賦予不同的權利和義務;此外,經濟法還會根據市場主體所處地位的高低以及性質的不同來配以不同的權利和義務,最為常見的現象就是出現在一些壟斷性行業當中。

  (二)主體意思方面的限度不同

  民商法在主體意思方面,更為傾向于自治,就是可以由當事人自行設定、改動甚至刪除民商法中的相對關系,尤其是在經濟自由、高速發展的今天,當事人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排除法律的限制,從而形成雙方都滿意的結果。而經濟法是由國家規定的,在主體意思方面,任何人都要嚴格遵守,不得擅自修改,并且要為了國家和社會的利益來犧牲小我的利益,從而拓寬社會的發展空間,實現整個社會的利益的平均分配以及平衡發展。

  (三)目標內容方面不同

  民商法認為人具有自己獨立的思想和自由的意志,是一種高級的動物,其能夠對利益選擇進行獨立的決定,因此比較注重個人經濟的短期利益,鼓勵個人財富的最大化,提倡個人主義。它一般只作用于當代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追求個人利益和交易安全,雖然保障了個人利益,但是對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造成了不小的挑戰。經濟法更加注重的是國家和社會的利益,認為每一個人都是與社會緊密相連的,個人的利益是由于社會的發展、從社會利益中獲取而來的,其最大的追求是整體的社會目標以及生態目標,這有利于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制定和執行。

  三、民商法與經濟法之間的相互聯系

  民商法和經濟法同時調整各自范圍內的經濟關系,并扎根在市場經濟之中,民商法以經濟法作為基礎,經濟法校正民商法,二者相互配合、互補。

  (一)民商法與經濟法在調整對象上的關系

  民商法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相互補充但又存在一定的差異。首先,民商法強調自治,它是一種私法,要求在經濟活動中任何市場經濟主體不收任何形式存在的意志所強制,而是僅僅依靠個人意志來決定行為。具體表現是:一方面,當事人可以在許多情形下通過自己的意愿排除法律的使用。另一方面,當事人只有在主動使用訴訟權才能實現法律責任的追究,就是政府管的越少則表現此政府越好。然而當資產階級步入壟斷階級時,周期性經濟危機、公共商品的供量不足、總量失衡、分配不公等社會矛盾日益加劇,民商法平等自愿的原則受到巨大沖擊等等,總的社會關系發生了重大的改變。民商法無法解答由于政府出于公平考慮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的調控而帶來的社會問題。在民商法的視野下,由于過于強調個人公平,無法對泛化的非特定性不公平的評價收入其評價體系中,因此經濟法應運而生。對于我國的經濟法調整對象來說,要以國家權力對經濟關系日趨完備的現況為前提,在國家確立了市場的主體地位并規范了市場的主體行為的基礎上,建立并維護市場的宏觀調控系統和監督管理市場經濟活動中的經濟關系。因而,民商法主要是調控平等主體間的經濟關系,而經濟法主要是國家調控組織管理及市場中的經濟關系。

  (二)民商法與經濟法在價值取向方面的關系

  民商法和經濟法根本取向是實現社會的正義。民商法是保護各個不同的市場主體以同等的保護力度,不會受到不同市場主體關系的強弱的影響,賦予每個人相同的權力,并設置相同的義務。而經濟法是根據不同市場主體實力等不同,給予保護的力度不同,設立不同的權力和義務,但是兩者之間的內在關系還是有所交叉的。

  四、結語

  總之,市場經濟的發展離不開法律的綜合調控,在社會市場經濟體制下,人們的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是密不可分的,相互區別又補充,而民商法和經濟法是調控兩種不同對象的法律,他們二者也是相互滲透和補充的。現階段,要充分完善經濟法律方面存在的問題,充分利用好民商法和經濟法之間的的相互作用的關系,促進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的最大化。

經濟法論文15

  1經濟法與憲法關系

  憲法作為國家最高法,任何其他法律的制定主要以憲法為依據,經濟法作為調節經濟社會最重要的手段,其制定與發展都與憲法息息相關,兩者之間的關系如下:

  1.1經濟法的發展是憲法基礎經濟法在任何階段都要獲得發展,都必須依據憲法,憲法使其發展的基礎。無論是國內,還是國際,每個管家都十分重視經濟法的建設,這不僅僅是因為經濟法對本國的經濟有著重要的影響,更重要的是它能夠體現出國家法律的權威性,進而為國家進入法治化軌道奠定了基礎。發展經濟法必要符合憲法規范,世界各國都在憲法中增加了很多有關經濟性的條款,很多國家都已經實現了經濟憲法,在這種情形下,如果不加大經濟法的發展力度,憲法中的各種條款規定都會陷入無用狀態,這與憲法精神不符,也影響了國家法律整體的系統發展。無論是哪個國家,憲法都是作為根本大法的地位存在,憲法是制定任何其他專項法律的基礎,因此經濟法的制定要與憲法相吻合,不能有任何違背的情況。法律界最著名的理論是位階理論,這一理論也是目前各國使用最重要的理論,該理論強調是法律的層級關系,根據這個理論,憲法地位最高,所有的法律都要服從憲法。

  憲法中規定的各項經濟條款,這是經濟法制定的基礎。經濟法制定的重要目的是為了調節社會中各種經濟關系,其所要做到的就是符合憲法精神,這種基本點,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對政府權利合理的限制以及合理的保護公民權利。從我國經濟法中,我們能夠非常明顯的看出上述的特點。憲法中有很多的條款對經濟法進行了明確的規定,而經濟法的憲法基礎不僅僅體現在這些條款中,也表現在憲法公平、公正的理念中。所以盡管有些國家在憲法中并沒有詳細的對經濟法進行明確的規定,但是從中我們依然能夠領會到經濟法的憲法基礎。經濟法發展的前提就是以憲法為基準,從中找到發展依據,但是憲法要想獲得一直處于根本大法的'地位,就應該重視各個專項法律的發展,其中包括經濟法。憲法只是籠統的規定,其具體的實施還需要專項法律的制定,比如經濟法,經濟法制定不合理或者發展不充分,對憲法目標的實現有非常不利的影響。

  1.2經濟法發展有利于憲法發展經濟法制定的內容越豐富越合理,越有利于憲法目標的實現,因此說經濟法的發展對憲法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憲法經濟條款的制定也是依據經濟法的社會實踐效果。經濟法經過了漫長的發展歷程,在這一過程中經過大量的經濟實踐的總結,從而以法律的形式的固定下來。新中國成立之后,我國的經濟體制經歷了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轉變,在這個歷程中,有很多的經濟法中的條款要做出適當的調整,而需要增加一些經濟條款,經濟法的這些改動,也有利于憲法的發展,對固定憲法根本大法的地位有著積極的影響。

  2經濟法與憲法在發展中的協調

  憲法與經濟法所共有的“經濟性”,是兩者能夠協調發展的重要前提。隨著憲法中經濟性規范與日俱增,憲法的“經濟性”日益凸顯。經濟憲法的不斷豐富,體現了時代需要和發展要求,而且從發展趨勢上看,經濟憲法可能仍會與日俱增。要落實和體現這些經濟憲法,就必須大力推進經濟法的發展。反之,如果一國的經濟法不能得到實質的發展,則不僅其憲法的規定不能落實,而且還可能在實質上損害其經濟發展。事實上,各主要國家都曾經或正在努力構建較為完備、發達的經濟法制度,這對于推進其經濟和社會發展非常重要。憲法與經濟法所共有的“規范性”,為兩者的協調發展提供了規則基礎。作為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憲法和經濟法都具有規制職能,在規范性方面有相通之處。此外,如前所述,憲法規范和經濟法規范對應兩類不同的秩序,兩類規范具有不同的層級或位階,因此,經濟法規范不僅不能與高位階的憲法規范相抵觸或沖突,還要以憲法中的經濟性規范為基礎,并與經濟憲法保持一致。

  應當說,明晰各類規范的層級,對于兩者的協調發展甚為重要。基于上述的經濟性和規范性,必須注意憲法與經濟法之間的一致性。一方面,從法律效力的角度來看,經濟法規范應當與憲法規范保持一致,否則可能會存在違憲的危險;另一方面,從法律發展的角度來看,憲法在發展中亦應吸納經濟法的發展成果,并適時作出適度的調適,從而保持兩者的一致。只有在經濟性和規范性的基礎上實現一致性,才能實現兩者的協調發展。為了增進經濟法與憲法的一致性或協調性,需要通過司法判斷或非司法判斷來認定經濟法與憲法是否存在不一致或不協調。其中,法院通過司法審查所作出的“司法判斷”具有法律效力,因而非常重要。司法機關基于憲法所進行的違憲審查是單向度的,在一定時期,涉及經濟法規范的立法可能會被宣布為“違憲”,但隨著法院對國家的調控和規制職能認識的深化,對憲法的解釋也在發生轉變。例如,在美國曾被認為與憲法存在不一致的個別經濟法制度(如所得稅制度),就早已不再被認為“違憲”,有些國家甚至還將所得稅制度直接規定于憲法中。上述司法判斷或憲法解釋的變化,以及相關具體制度的發展,體現了憲法與經濟法在發展中的相互影響與調適。

  3結語

  綜上所述,可知經濟法與憲法必須要事先協調發展,這樣才能保證國家經濟社會協調發展,這對維護國家秩序也有重要意義。經濟法的發展依靠憲法的發展,而憲法也需要經濟法來實現自身的目標,經濟法與憲法問題涉及到國家內部領域,因此兩者協調發展對國家整體發展意義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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