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教學事故處理決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穩定的教學秩序,維護正常的教學環境,規范教學工作的行為,全面提高教學質量,減少并杜絕教學工作中各種事故的出現,根據依法治教的基本精神,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教學事故,是指妨礙教學工作正常進行的各類事件。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本科與高職(高專)教育。
第二章教學事故的分類及構成標準
第四條教學事故視情節輕重分為一級(重大)、二級(較大)、三級(一般),四級(違規行為),涵蓋課堂教學、作業、考試、學生成績、教學管理、教學保障等環節。
第五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四級教學事故:
(一)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如災害性天氣或交通嚴重堵塞或其它突發原因),上課遲到不超過10分鐘。
(二)無故提早下課不超過5分鐘。
(三)教師上課不關閉BP機(或移動電話)干擾教學秩序。
(四)批改作業未達總人數的1/2。
(五)考試結束后,任課教師超過學校規定時間兩天以內報送學生考試成績。
(六)教師遺失學生作業占教學班學生數的10%及以下。
(七)主考教師成績登錄后,因其工作失誤等主觀原因,需更改學生成績在1個教學班內10%及以下。
(八)教務員在確認成績時,因其工作失誤等主觀原因導致學生成績出現差錯。
(九)因排課、排考不當造成教室使用沖突。
(十)其它違反學校有關教學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六條發生下列情節之一的,認定為三級教學事故。
課堂教學
(一)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如災害性天氣或交通嚴重堵塞或其它突發原因),上課遲到10分鐘以上。
(二)無故提早下課5分鐘以上。
(三)教師遺失學生作業占教學班學生數的10%以上—30%及以下。
(四)未經主管教學的院(系、部、中心)主任、教務處批準,擅自變動上課時間或停、放課。
(五)未經主管教學的院(系、部、中心)主任、教務處批準,由他人臨時代課。
(六)未攜帶任何教案或教學資料進入課堂執教,或錯帶教材,耽誤教學。
(七)上課時指名或不指名辱罵學生而影響教學。
(八)因教師錯誤指導或擅離崗位,上課過程中造成公、私財產損失300元以上(含300元)或學生受傷,醫療費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
(九)未按各專業規定的要求完成實驗課程、實習等實踐性環節的準備工作。
(十)不按教學大綱規定布置作業、實驗報告等。
(十一)實踐教學環節沒按規定到位指導。
x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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