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處理決定范文
事故處理決定范文1
根據市事故調查組的意見,依照有關規定,對事故責任人和責任單位作出嚴肅處理。
一、xx建筑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
1、王xx,xx建筑公司負責土建工程的項目經理,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xx年7月11日市公安局立案偵查,7月25日經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批準逮捕。
2、王xx,xx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以罰款上一年收入40%的行政處罰。
3、xx建筑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給予罰款50萬元(上限)的行政處罰。
二、xx建筑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
1、朱文忠,項目經理,對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由所在公司按公司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2、謝永興,xx建筑公司副總經理(生產經理),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由所在公司按公司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3、顧士明,xx建筑公司副總經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予以行政處罰。
4、楊大建,xx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以罰款上一年收入的40%的行政處罰。
5、xx建筑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消該公司一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
三、x監理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
1、張xx,康舒特監理公司聘用人員,該項目的總監代表,由所在公司按公司規定給予處理。
2、曹xx,康舒特監理公司注冊監理工程師,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給予責令停止執業1年的行政處罰。
3、康xx監理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市政公用工程監理資質。
四、xx鎮政府及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
1、方x,xx鎮政府村鎮建設管理辦公室工作人員,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涉嫌瀆職犯罪,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徐x,xx鎮政府村鎮建設管理辦公室主任,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犯玩忽職守罪,松江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3、丁xx,xx鎮政府副鎮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4、干xx,xx鎮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5、黃xx,xx鎮黨委副書記、鎮長。對聚龍小區污水泵站工程被肢解拆分、不履行項目建設程序和違規招投標負有直接責任;對無資質的xx公司進入項目施工負有重要責任;對轄區內工程建設領域秩序混亂、管理嚴重缺失負有直接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免去其xx鎮黨委副書記、鎮長職務。
五、xxxx建筑公司及相關人員的處理
1、吳xx,松法建筑公司員工,管網工程項目經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其《上海市建筑施工企業小型項目負責人證書》。
2、何xx,松法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予以行政處罰。
3、松法建筑公司,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一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
六、xxx建設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
1、蔣xx,xxx建設公司員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其《上海市建筑施工企業小型項目負責人證書》。
2、朱xx,xxx建設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予以行政處罰。
3、xxx建設公司,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一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
七、xx建筑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
1、黃許峰,xx建筑公司副總經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予以行政處罰。
2、xx建筑公司,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一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
事故處理決定范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穩定的教學秩序,維護正常的教學環境,規范教學工作的行為,全面提高教學質量,減少并杜絕教學工作中各種事故的出現,根據依法治教的基本精神,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教學事故,是指妨礙教學工作正常進行的`各類事件。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本科與高職(高專)教育。
第二章教學事故的分類及構成標準
第四條教學事故視情節輕重分為一級(重大)、二級(較大)、三級(一般),四級(違規行為),涵蓋課堂教學、作業、考試、學生成績、教學管理、教學保障等環節。
第五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四級教學事故:
(一)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如災害性天氣或交通嚴重堵塞或其它突發原因),上課遲到不超過10分鐘。
(二)無故提早下課不超過5分鐘。
(三)教師上課不關閉BP機(或移動電話)干擾教學秩序。
(四)批改作業未達總人數的1/2。
(五)考試結束后,任課教師超過學校規定時間兩天以內報送學生考試成績。
(六)教師遺失學生作業占教學班學生數的10%及以下。
(七)主考教師成績登錄后,因其工作失誤等主觀原因,需更改學生成績在1個教學班內10%及以下。
(八)教務員在確認成績時,因其工作失誤等主觀原因導致學生成績出現差
錯。
(九)因排課、排考不當造成教室使用沖突。
(十)其它違反學校有關教學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六條發生下列情節之一的,認定為三級教學事故。
課堂教學
(一)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如災害性天氣或交通嚴重堵塞或其它突發原因),上課遲到10分鐘以上。
(二)無故提早下課5分鐘以上。
(三)教師遺失學生作業占教學班學生數的10%以上—30%及以下。
(四)未經主管教學的院(系、部、中心)主任、教務處批準,擅自變動上課時間或停、放課。
(五)未經主管教學的院(系、部、中心)主任、教務處批準,由他人臨時代課。
(六)未攜帶任何教案或教學資料進入課堂執教,或錯帶教材,耽誤教學。
(七)上課時指名或不指名辱罵學生而影響教學。
(八)因教師錯誤指導或擅離崗位,上課過程中造成公、私財產損失300元以上(含300元)或學生受傷,醫療費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
(九)未按各專業規定的要求完成實驗課程、實習等實踐性環節的準備工作。
(十)不按教學大綱規定布置作業、實驗報告等。
(十一)實踐教學環節沒按規定到位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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