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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審批部門意見和關注問題可行性研究報告
項目審批部門意見和關注問題
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的規定,目前先審核項目不分投資主體、不分資金來源、不分項目性質,一律按投資規模大小分別由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審批的管理辦法進行。對于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再實施審批制,區別不同情況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其中,政府僅對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角度進行核準,其他項目無論規模大小,均改為備案制,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等均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并依法辦理環境保護、徒弟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市場規劃等許可手續和減免稅確認手續。對于企業使用政府補助、轉貸、貼息投資建設的項目,政府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各地區、各部門要相應改進管理辦法,規范管理行為,不得以任何名義截留下放給企業的投資決策權力。
第一,審批部門意見。
項目申報單位在向項目審核機關報送申請報告時,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附送一下文件:
(1)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
(2)徒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3)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4)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審批部門關注問題。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改進和完善報請國務院審批或核準的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項目審批、核準、實施單位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1)發展改革部門:對項目的審批(核準)以及向國務院提出審批(核準)的審查意見承擔責任,著重對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和產業政策,是否維護了經濟安全和公眾利益,資源開發利用的重大布局是否合理,是否有效防止出現壟斷等負責。
(2)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項目是否符合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法規要求,是否符合環境功能區劃,擬采取的環保措施是夠有效治理環境污染和防止生態破壞等負責。
(3)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項目是否符合徒弟利用總體規劃和國家供地政策,項目擬用地規模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和控制要求,補充耕地方案是否可行等負責,對土地、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是否合理負責。
(4)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對項目是否符合城市規劃要求、選址是否合理等負責。
(5)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項目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發展建設規劃以及行業管理的有關規定負責。
(6)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對項目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負責。
(7)金融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申請貸款的項目獨立審貸,對貸款風險負責。
(8)咨詢機構:對咨詢評估結論負責。
(9)項目(法人)單位:對項目的申報程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申報材料是否真實、是否按照經審批或核準的建設內容進行建設負責,并承擔投資項目的資金來源、技術方案、市場前景、經濟效益等方面的風險。
根據《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9號)》項目核準機關主要根據以下條件對項目進行審查:
(1)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2)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3)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
(4)地區布局合理;
(5)主要產品對國內市場形成壟斷;
(6)委影響我國經濟安全;
(7)合理開發并有效利用了資源;
(8)生態環境和自然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
(9)未對公眾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的公眾利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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