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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國有森林資源管理體制論文
我國國有森林資源管理體制論文【1】
摘要:文章通過文獻資料法、邏輯分析法、專家訪談法等,對我國國有森林資源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指出國有森林資源管理制度存在設置不合理和職能混亂、協調能力較差、執法不力、監管不完善等問題。
并提出了相關解決問題與建議,包括設立合理的國有森林資源管理與運行機構、明確權責、政企分開等建議,為我國國有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提供一定理論支撐。
關鍵詞:國有森林;資源管理;管理體制
1 概述
進入新世紀,我國經濟快速發展,對自然資源消耗進一步加大,森林資源是我國林業生產經營的重要保障。
然而,我國現階段國有森林資源在管理方面做的不夠完善,在森林資源利用上有許多不正規的現象,違背了可持續發展的自然規律,致使我國森林資源出現一定危機。
通過前期調查研究發現,我國現階段天然森林和人工森林在增長,森林的功能也在增強。
但是,也發現許多新的問題,森林資源總量不足、整體質量不高等。
我國森林資源管理管理體制一直滯后于我國社會經濟體制,在管理上處于混亂階段,導致我國森林資源被大量的浪費,破壞了我國整體生態環境。
障礙了我國經濟的發展。
為了是我國經濟快速發展,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加大力度從管理體制上入手,對現有的管理體制進行改革。
構建一種新的國有森林資源管理體制,真正的實現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為我國經濟健康發展奠定基礎。
2 我國國有森林資源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
2.1 我國國有森林資源管理體制靜態分析
我國國有森林資源管理體制的缺失,雖然管理機構也一直在改革和強化,但是還是存在管理體制的不穩定性,在管理部門上劃分不清楚。
存在國有企業的管理和地方政府管理的不明確的現象,同時也存在監管機制不完善等現象,監管機制不能起到監督作用,這一現象在國有林區企業表現較為明顯。
國有森林資源資產是歸國家所有,管理權力應該在國有企業,但是現在各個行政部門把國有森林管理權力分割,使得國有森林企業的管理權力混亂。
這一現象就是政企不分,政府部門總是想插手企業內部的管理,這是我國森林企業管理部門所面臨主要問題。
2.2 我國國有森林資源管理體制動態分析
森林資源的管理首先是一種政府行為,強調的是行政管理,但是,管理不僅僅是行政管理,還要充分運用市場機制,運用經濟、法律、教育等多種手段。
實踐證明,在市場的作用下,一些過去的行之有效的行政管理手段已顯得無能為力,難以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林業管理體制要注重市場利益和競爭機制。
執法力度欠缺,主要表現在林業執法任務繁重,基層辦案人員短缺,林政執法力量薄弱,缺乏林業執法建設的財政支持系統,林政執法的資源配置與林業執法的任務不協調。
在國有森林資源管理與保護中,社會公眾的參與十分重要,但目前我國公眾很少參與國有森林資源的管理。
主要表現在:國有森林資源僅注重生產效益,而忽視了關系到公眾的生態效益;國家投資的林業工程項目,決策方式高度集中,缺少民眾參與,不能給當地居民帶來經濟效益,公眾態度消極;公眾缺乏合適的參與途徑,知情權和參與權缺乏相應的制度保障,造成缺乏民意表達,溝通協商不夠的局面。
2.3 我國國有森林資源管理體制相關法律缺限分析
上世紀八十年代,我國制定《森林法》,1998年進行了修改、補充,隨著森林管護工作的不斷創新和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森林法》中的部分條文已與國有森林管理體制實際相沖突。
森林資源的過度砍伐和無序開采,導致森林病蟲害、火災等風險頻發,影響了國有林區林業的可持續發展,森林保險業務可盡量保障國有資源管理部門的利益,但目前,還沒有專門的森林保險法律,森林保險的開展和實施缺乏法律保障。
將森林資源作為資產來管理,能夠真正體現森林資源的效能和價值,然而,目前森林資產評估方面還欠缺相應的法律規定和規章制度,如森林資源資產的評估準入制度不完善,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質量控制不規范等。
國有森林資源的管理存在管理乏力、體制不順等問題,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缺乏法制保障和機制約束。
雖然我國已頒布了關于森林管護及資產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但缺乏獨立的、專門的國有森林資源管理的法律規范。
3 完善我國國有森林資源管理體制的策略
3.1 完善管理機構建設
國家成立國有森林資源管理局,負責全國的國有森林資源管理,成立省(區)國有森林資源管理局,負責本省(區)的森林資源管理,包括商品林和公益林的管理。
繼續推進國有森工企業集團的重組改革,成立行使國有森林資源資產權利的所有者,負責運營和管理所屬區域內的國有森林資源資產。
建立國有森林資源專職監督體系,設立國家、省(區)、市(縣)三級森林資源監督機構,對國有森林資源進行監督管理。
3.2 完善國有森林資源管理體制運行體系
加強國有森林資源管理,就要協調好體制正常功能,對現有的管理機構、管理制度、管理機制進行合理的調配,要對這三方面的機制進行全面深化,同步改革,做到發揮整體功能。
也就是說,管理機構要多為國有森林提供更多的經營方式和合作的企業,企業其實林業的主管部門所管理,管理機構在森林資源與企業之間充當一個中介的作用。
同時,管理機構和管理機制要能為國有森林資源多制定些良好的的政策、法規作為支撐,讓國有森林資源管理在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下運行。
加強國有森林資源管理中執法較弱的現象,對現有的國有森林資源管理中和執法隊伍進行建設,對執法隊伍建設要加強,要求按照法律法規進行執法,對在執法過程中表現良好的執法隊伍進行表彰,對工作效率低下的機構,進行批評教育。
對于一些違法違規的操作,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移交森林公安依法處置。
4 結語
國有森林資源發展的瓶頸期,很有必要對現在的國有森林資源管理體制進行一次全面創新。
本課題通過前人的相關研成果,認真的研究現階段國有森林資源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全面深刻的論證國有森林資源管理進行改革的必要性,研究西方發達國家的森林資源管理經驗,為我國森林資源管理體制進行創新提供一定理論
支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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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區森林資源管理體制新框架研究論文【2】
[關鍵詞]森林資源管理體制;新框架;特點
建立一個良好的森林資源管理制度環境和有效地實施計劃的執行機制,保障可持續經營的實現。
為此,需要通過政府職能的轉變和對市場經濟的推動,增強政府對自然資源的公共管理能力和森林經營者的自主性,探索共管和適應性管理的新模式。
一、體制新框架
根據上述分析,按照林業部門統一管理、政企分開,森林資源公共管理職能與資產所有者職能分離,國有資產所有權與法人財產經營權分開的原則,構建國有林區森林資源管理新體制框架一一二層次管理體制框架。
具體內容如下。
1.第一層次:在林業系統內部(國家和省級)組建森林資源資產管理機構一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管理局。
該框架首先需明確由國家林業局(不包括各省林業廳)代表國家行使所有者代表職能。
在此基礎上,由國家林業局授權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管理局具體行使國有森林資源資產出資人職責,代表國家及其林業主管部門對所在地區的森林資源分級進行產權管理和營運,具有法人資格,通過對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的營運、有償使用、審核批準、劃撥,對國有森林資源資產占用費的收繳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調劑,向國家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保護森林資源的責任。
其具體職責包括:審查批準國有森工企業長遠發展規劃、年度運營和收益分配計劃,并對森工企業執行情況(包括森林資源消長情況)進行考核監督,對國有資產運營機構的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經理進行考核獎懲,提出任免建議,實行管資產與管人、管事相結合;制定關于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經營管理辦法,建立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審批劃撥制度、收費盈利制度等。
國家林業局雖然代表國象行使所有者職能,但由于其承擔著公共管理職能,不宜直接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
經國家林業局對森林資源資產管理局授權,可由森林資源資產管理局代理集中行使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并成為負責資本營運的國有資產營運主體,實現政資分開。
2.第二層次:國有森工企業。
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管理局成立后,國有森林資源的產權管理職能即從林業部門公共管理職能中分離出來。
該機構對國有資產經營單位一一國有森工企業履行所有者職能。
兩者的關系為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的關系。
國有森工企業為經營性組織, 對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管理局所授權管理的森林資源擁有法人財產權,有權對授權經營范圍內的森林資源資產進行運營,履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義務,并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成為真正的法人實體和市場主體。
國有森工企業可以吸收不同經濟成分的投資主體,形成多元化的財產及利益關系,但國家股權在其中保持主體地位。
國家股權獲得的收益,上繳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管理局統一支配,主要用于森林經營活動所需的資金投入。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與國有森工企業不發生直接的聯系,僅行使公共管理職能,及通過產業政策、經濟激勵措施等對國有森工企業實行間接管理。
森林資源資產管理局在國有森工企業內部委派董事長或產權代表,行使國有資產所有者的管理職能。
此外,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將森工企業原來行使的森林資源管理職能分離出來,僅作為森林經營單位開展森林經營活動(培育、保護、利用等),并承擔國有森林資源資產保值增值的任務等。
二層次管理模式確立后,原有的集團企業管理模式即行廢止,其產權經營管理職能應納入國有森林資源資產局,行政管理職能歸還林業主管部門相應機構。
在這一楱式中, 林業主管部門與國有森林資源資產局是授權委托關系,森林資源資產局與國有森工企業是投資關系。
在林業系統內部實行“政府公共管理職能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
二、國有森林資源管理體制新框架的特點
二層次管理模式即國家出于戰略需要,由政府主管部門代表國家擁有和直接管理資源性國有資產,在部門內設立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管理局,統一行使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這一點與我國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管理國有資產的模式有根本的區別),采取委托經營、授權經營、有償劃撥經營等多種方式,按照國有森林資源管理的內在要求選擇森林資源經營者,實現國有資源資產管理由行政隸屬關系向出資關系的轉變。
其特點是出資人責任主體明確,監管到位,并有利于建立產權明晰、權責明確的現代企業制度。
具體包括以下幾點。
1.國家所有。
林業主管部門代表國務院統一行使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的所有權,對國有林區森林資源實行宏觀和全方位的管理。
2.垂直管理。
由國家授權的森林資源管理機構一一森林資源資產管理局垂直分級管理國有森林資源資產,對森工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森林資源資產管理局對國有森林資源有兩方面的主要目標,即實物量的保值增值和價值量的保值增值,鑒于森林資源的公益特性,以實物量管理為主。
3.授權經營。
森林資源資產局授權國有林區的森工企業經營國有森林資源資產,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
4.分工監督。
包括部門公共管理監督(資源林政管理機構的檢查和監督),以及森林資源資產局以出資人身份的監督等。
概括起來,二層次管理模式遵循“國家所有、垂直管理、授權經營、分工監督”的原則,建立以國有資產出資人制度為核心的國有森林資源管理體制。
三、新體制的內在要求:職能轉變
上述雙層結構,不再是一種行政隸屬關系,而是以資本為紐帶建立起來的出資關系。
森林資源資產管理局不能再以命令的方式管理國有企業營運主體,特別是不能再繼續沿襲計劃經濟時期,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國有企業的方式,如隨意向企業攤派各種社會任務,隨意抽調和使用國有企業的資產等。
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的職權要嚴格限定在出資人職責的三項權利(資產收益、重大決策、經營者選擇)之內,企業仍有相當的經營自主權。
由于出資人機構一般由原行政主管部門內建制后轉制而來,首先需要在觀念上和運行機制上轉變,由行政命令關系向出資關系轉變。
為此,需要建立森林資源資產管理的法律和規章制度,從法律和制度上避免林業行政管理部門和森林資源資產管理局干預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
森林資源管理始終是各國政府的公共管理職能之一。
森林資源管理的目標是:實現國家對森林資源的所有權及控制權;維持林地的森林覆蓋和可持續生產能力,保護國家生態安全;以一種平衡的方式滿足國民經濟對森林產品與服務持續增長的需要,充分發揮其社會、經濟、資源和環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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