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買賣合同集錦八篇
隨著時間的推移,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汽車買賣合同8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汽車買賣合同 篇1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身份證號:
乙方身份證號:
甲方聯系電話:
乙方聯系電話:
甲方現將一臺車牌號發動機號,色的`車賣給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友好的心情經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1、雙方以現金形式交易,車款一次性付清。
2、此車從日時以前的交通事故由甲方負責,與乙方無關。
3、此車從日時以后的一切事情由乙方自己負責,與甲方無關。
4、乙方對甲方的此車手續、車況、外觀、內飾等認可后簽字。
5、車輛交付后,出現任何故障、損壞與甲方無關,由乙方自己負責。
6、此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雙方簽字后永不反悔,并具有法律效力。
特別約定: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現在住址:
現在住址:
年月日時立
汽車買賣合同 篇2
隨著市場經濟的日趨活躍,汽車交易大量增加,因汽車交易引發糾紛的案件也由此增多。有些當事人因為未辦理汽車登記過戶手續而主張合同無效,有些因為未到汽車交易市場進行交易而主張無效。在審判實踐中,由于受傳統審判觀念影響,法官在審理此類糾紛中,對同一類型的汽車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有些法院認定無效,有些法院則認定有效。因此,對汽車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應如何適用法律,需要進一步的探討。
一、買賣合同的法律依據、特征
對汽車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如何適用法律進行探討,必須掌握買賣合同的法律規定及它的特征。《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簡稱《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買賣標的物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征:1、買賣合同是有名合同;2、買賣合同是賣方轉移財產所有權,買方支付價款的合同;3、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4、買賣合同是有償合同;5、買賣合同多是諾成合同;6、買賣合同是要因合同;7、買賣合同為要式或不要式合同。
二、審理汽車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能否以《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作為認定汽車買賣合同無效的依據
《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舊機動車流通涉及車輛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國有資產管理、社會治安管理、環境保護管理等各個方面,屬特殊商品流通,必須在批準的舊機動車交易中心進行行。”該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進行舊機動車交易,銷車方須向機動車交易中心出具單位介紹信或證明(屬于個人賣車的須持居民身份證)、機動車行駛證、原始購車發票、成交發票、
購置附加費憑證、車船使用稅‘稅訖’標志、養路費交納憑證等。購車方須出具單位介紹信或個人身份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憑舊機動車交易中心或有舊機動車經營權企業的交易憑證予以驗證,車管部門憑此辦理轉籍過戶手續!睋,在審判實踐中,有些法院以汽車交易的雙方未按照上述第三條規定到批準的舊機動車交易中心進行汽車交易,因而認定雙方的汽車買賣合同無效。有些法院則以汽車交易的雙方未按上述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車輛轉籍過戶手續而認定雙方的汽車買賣合同無效。
如案例一:
原告李春桂于20xx年11月20日與被告馮彬達成汽車口頭買賣協議,由馮彬將其向王忠群處購買的瓊C02034號小型攔板汽車出賣給李春桂,價款16500元。協議達成后,馮彬將該車及該車的有關證件交給李春桂,李春桂于次日向馮彬支付完購車款。雙方對養路費的繳納未進行約定,也未辦理該車的轉籍過戶手續。爾后李春桂將該車開往文昌,被文昌市交通規費征稽所以該車從20xx年2月至今拖欠養路費為由扣押,并作出罰款的處罰。李春桂交納6000元罰款和40元停車費后將該車領回,并找馮彬協商退車未果,雙方因此引起糾紛。李春桂以馮彬隱瞞該車欠大額路租實情,雙方的汽車買賣合同無效為由,要求將該車退回馮彬,馮彬退還購車款16500元及賠償經濟損失6050元為由,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馮彬辯稱,該車來源合法,證件齊全,口頭協議后,李春桂已支付購車款和接受車輛及該車證件,買賣合同已成立,李春桂以其隱瞞該車欠大額路租實情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法院駁回李春桂的訴訟請求。
原審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的買賣瓊C02034號攔板小貨車,雖然該車來源合法,證件齊全,但是雙方未按國家關于舊汽車交易的有關規定,進行交易,納稅及辦理有關過戶手續,違反法律規定,損害了國家利益,該車的買賣是無效的。原告李春桂要求退車退款的理由成立,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
八條第五項、第六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原告李春桂與被告馮彬的汽車買賣無效;二、原告應在判決書生效后十天內將瓊C02034號小型攔板貨車退還給被告,同時被告也應退還原告購車款16500元;三、原告用車受罰6000元及停車費40元,由原告自負。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
二審審理認為,上訴人李春桂與上訴人馮彬口頭達成的汽車買賣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雖然雙方未辦理登記過戶手續,但目前法律、行政法規并未規定車輛管理部門的'登記是機動車買賣行為生效的必然條件,車輛登記只是一種管理手段。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蓖瑫r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故本案雙方簽訂的合同應認定為有效合同,該車從交付給李春桂之日起所有權已轉移給李春桂。原審判決認定合同無效錯誤,應予撤銷。據此,二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一、撤銷瓊海市人民法院(20xx)瓊海民一初字第16號民事判決;二、上訴人李春桂與馮彬的汽車買賣合同有效;三、馮彬應在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6040元給李春桂。
案例二:
原告朱海林與被告潘世海于20xx年8月26日協商小貨車的買賣事宜,由朱海林將其自己的一輛欄板躍進NJ1026D小型載貨汽車,車輛行駛證號為瓊D30594,出賣給潘世海。雙方約定,車價為8000元。同日,潘世海向朱海林寫下欠條一張,其欠條載明:“欠購車款捌仟元(¥8000)定于20xx年9月20日前付清。如果不按時付可按車價款壹倍處罰。欠款人:潘世海20xx年8月26日”。潘世海寫下欠條交朱海林后,朱海林便同意潘世海把車開走,至同年9月20日潘世海未按欠條時間向朱海林支付購車款8000元,朱海林也沒有將該車的相關證件交付給潘世海,雙方因此引起糾
紛。朱海林于20xx年3月17日向原審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潘世海支付其拖欠的購車款16000元,并承擔車旅費100元。潘世海辯稱,其本人已于20xx年10月12日將4000元支付給朱海林,按雙方的約定,朱海林應辦理好產權轉讓登記手續,而朱海林沒有辦理,因此,雙方的口頭協議沒有生效,要求朱海林退回定金4000元,并請證人張桂銘出庭作證。一審中,潘世海提出反訴,要求朱海林雙倍返還定金8000元,并要求朱海林支付為該車修理所付出的費用2420元。原審法院通知其繳交反訴費,但在法定期間內,潘世海未向原審法院繳交反訴費,原審法院裁定,按潘世海自動撤回反訴處理。一審中,朱海林對證人的證言予以否認。二審另查明,朱海林于20xx年3月間購買該車,總價款為35200元。根據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貿易部、機械工業部、公安部、國家環境保護局關于發布《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該車使用年限為8年。按使用8年計算,該車每天折舊費為12.05元。
原審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所進行的交易是舊小貨車,根據國務院貿易部發布的《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第三條“舊機動車流通涉及車輛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國有資產管理、社會治安管理、環境保護管理等各個方面,屬特殊商品流通,必須在批準的舊機動車交易中心進行”的規定,原告所賣的舊貨車,必須要在經過批準的舊機動車交易中心方可進行交易,否則應視為交易無效。因此,原告擅自將自己的舊小貨車賣給被告,其行為違反了《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的規定,故應視為買賣無效。對無效買賣所得的財產,應互相返還。因此,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購車款16000元和車旅費1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對于被告在20xx年10月12日支付4000元給原告的這一事實,由于被告向法庭提供在場證人張桂銘出庭作證,雖然原告否認,但根據雙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度,被告有證人出庭作證,因此,被告主張的可信度大于原告否認的可信度。對被告的這一主張,本院應予認定。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和參照貿易部發布的《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原告朱海林與被告潘世海的舊車買賣無效;二、被告潘世海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
日內返還瓊D30594號小貨車給原告朱海林;原告朱海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返還4000元給被告潘世海;三、駁回原告朱海林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原告朱海林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審理認為,上訴人朱海林與被上訴人潘世海于20xx年8月26日達成口頭買賣汽車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該協議為有效協議。協議約定后,上訴人將車輛交付被上訴人使用,被上訴人未按約定支付車款,其行為屬于違約行為,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同時,上訴人將該車交付被上訴人,沒有將該車相關的證件交給被上訴人,致使被上訴人不能正常的進行營運,上訴人的行為也應視為違約行為,也應承擔違約責任。鑒于本案中,雙方沒有約定上訴人的違約責任,因此,上訴人的違約責任應視為與被上訴人的違約責任相等。本案中,雙方均未完全履行協議,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將該車退回,被上訴人表示同意,故雙方約定的口頭協議可予以解除。由于被上訴人未按協議約定,將車款支付上訴人,也不及時將車退回上訴人,致使該車由被上訴人占用長達一年,因此,被上訴人應支付該車的折舊費給上訴人,其折舊費按每天12.05元計算,上訴人主張支付時間從20xx年8月27日至20xx年4月23日,共計239天,計2880元。上訴人上訴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用車款沒有證據,不予認定。其上訴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精神損失費20xx元,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事實根據。原審判決駁回其他訴訟請求正確,應予維持。被上訴人主張20xx年10月12日支付4000元給上訴人,證據不足,不予認定。被上訴人在答辯中,要求上訴人雙倍退還定金8000元,并要求補償購買維修汽車配件費用2420元,由于一審中提出反訴請求,未按規定時間交納反訴費,一審已裁定按其自動撤回反訴處理,被上訴人現主張沒有理由。原審判決根據國務院貿易部頒布的《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認定雙方的舊車買賣合同為無效合同,屬適用法律錯誤。因為《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是屬于部門的規章,并不是行政法規。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規并未規定舊機動車交易必須在批準的舊機動車交易中心進行,故不能以此作為判決合同無效的依據,應予糾正。原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已支付4000元購車款,并判決由上訴人返還,其認定事實證據不足,應予以撤銷。依照《中華人
汽車買賣合同 篇3
合同編號:
出賣人:簽定地點:
買受人:簽定時間: 年 月 日
一、汽車型號及金額:
汽車
品牌型號發動
機號合格
證號車架號海關
單號商檢
單號顏色價格備注
二、交車地點、方式:
交車地點: 交車時間:
付款方式: 付款時間:
三、質量、維修:
1.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的汽車,其質量必須符合國家頒布的車質量標準。
2、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的汽車,必須是在《全國汽車、民用改裝車和摩托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上備案的產品或經過交通管理部門認可的汽車。
3.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汽車時要真實、準確介紹所銷售車輛基本情況。
4.出賣人在買受人購買車輛時必須向買受人提供:
(1)銷售票;
(2)(國產車)車輛合格證、(進口車)海關進口證明和商品檢驗單;
(3)保修卡或保修手冊;
(4)說明書;
(5)隨車工具及備胎。(以上3、4、5項如沒有,售前應說明)
5.買受人在購車時應認真檢查出賣人所提供的車輛證件、手續是否齊全。
6.買受人在購車時應對所購車輛的功能及外觀進行認真檢查、確認。
7.汽車在購買后,如發現屬于生產廠家的質量問題,可由出賣人協助買受人與生產廠家的維修站聯系、解決。
8.如屬于在汽車售出前流通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出賣人未向買受人明示的',依法承擔責任。
9.如買受人使用、保管或保養不當造成的問題,由買受人自行負責。
四、違約責任(雙方協商):
五、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汽車交易市場主辦單位留存 份(市場留存期一年)。
七、本合同經買賣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買受人: 出賣人:
買受人姓名(章) 出賣人名稱(章):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汽車買賣合同 篇4
合同編號: 出賣人:___________ 簽訂地點: 買受人: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一、汽車型號及金額: ┃汽車品牌│型│發動│合格證號│車架號│海關單號│商檢單號│顏色│價格│備注號┃機號
二、交車地點、方式: 交車地點:____________交車時間:____________ 付款方式:____________付款時間:____________
三、質量、維修:
1.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的汽車,其質量必須符合國家頒布的汽車質量標準。
2.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的汽車,必須是在《全國汽車、民用改裝車和摩托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上備案的產品或經過交通管理部門認可的汽車。
3.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汽車時要真實、準確介紹所銷售車輛的基本情況。
4.出賣人在買受人購買車輛時必須向買受人提供:
(1)銷售發票;
(2)(國產車)車輛合格證、(進口車)海關進口證明和商品檢驗單:
(3)保修卡或保修手冊;
(4)說明書;
(5)隨車工具及備胎。
5.買受人在購車時應認真檢查出賣人所提供的車輛證件、手續是否齊全。
6.買受人在購車時應對所購車輛的功能及外觀進行認真檢查、確認。
7.汽車在購買后,如發現屬于生產廠家的質量問題可由出賣人協助買受人與生產廠家的維護站聯系、解決。
8.如屬于在汽車售出前流通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出賣人未向買受人明示的,依法承擔責任。
9.如買受人使用、保管或保養不當造成的`問題,由買受人自行負責。
四、違約責任田(雙方協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也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 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汽車交____市場主辦單位留存一份(市暢 留存期________年)。
七、本合同經買賣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買受人:__________出賣人: 買受人姓名(章)______出賣人名稱(章)_____ 地址: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電話
汽車買賣合同 篇5
出賣人: 合同編號:
買受人: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一、 汽車型號及金額:
汽車品牌 型號 發動機號 合格證號 車架號 海關單號 商檢單號 顏色 價格 備注
二、交車地點、方式:
交車地點: 交車時間:
付款方式: 付款時間:
三、質量、維修:
1、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的汽車,其質量必須符合國家頒布的汽車質量標準。
2、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的汽車,必須是在《全國汽車、民用改裝車和摩托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上備案的產品或經過交通管理部門認可的汽車。
3、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汽車時要真實、準確介紹所銷售車輛的基本情況。
4、出賣人在買受人購買車輛時必須向買受人提供:(1)銷售發票;(2)(國產車)車輛合格證、(進口車)海關進口證明和商品檢驗單;(3)保修卡或保修手冊;(4)說明書;(5)隨車工具及備胎。(以上3、4、5項如沒有,售前應說明)
5、買受人在購車時應認真檢查出賣人所提供的車輛證件、手續是否齊全。
6、買受人在購車時應對所購車輛的.功能及外觀進行認真檢查、確認。
7、汽車在購買后,如發現屬于生產廠家的質量問題,可由出賣人協助買受人與生產廠家的維修站聯系、解決。
8、如屬于在汽車售出前流通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出賣人未向買受人明示的,依法承擔責任。
9、如買受人使用、保管或保養不當造成的問題,由買受人自行負責。
四、違約責任(雙方協商):
五、爭議的解決方式:凡因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天津國際經濟金融仲裁中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實施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汽車交易市場主辦單位留存一份(市場留存期一年)。
七、本合同經買賣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買受人: 出賣人:
買受人姓名(章): 出賣人姓名(章):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汽車買賣合同 篇6
簽訂日期:年月日簽訂地點:合同編號:
序號
產品名稱
規格型號
適用車型
牌號
商標
計量單位
數量
單價
金額
交提貨時間及數量
合同條款
1.質量要求及技術標準:產品按 “汽車電器設備技術條件“執行。
2.出賣人對原裝、原封、原標記完好無異狀的產品質量負責三包,三包期限為 年。
3.交貨地點: 交貨方式:
4.運輸方式: 路運輸。運雜費負擔:運費及市內運雜費、保險費由買受人負擔。
5.合理損耗及計算方法:
6.包裝紙箱按gb6544-86瓦楞紙板,gb6543-86瓦楞紙箱bz237-86標準,木箱按bz238-86,泡沫包裝按bz239-86。包裝費由出賣人負擔。包裝物不回收。
7.買受人應憑運單、隨貨同行單、產品合格證及合同驗收。買受人收貨后如有異議,必須在收貨后十日內通知出賣人,并附商檢報告。否則即視為收貨無誤。
8.結算方式:托收承付,驗單付款(或驗貨付款)。
結算期限:
9.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于合同履行前二個月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同意后,方可變更或解除合同,否則合同繼續有效。其他變更事宜,依法律規定。
10.違約責任: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11.爭議解決:凡因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實施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12.其它約定事項:
季一
季二
季三
季四
季五
12345678910111213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
(章)
買受人
(章)
鑒(公)證意見:
鑒(公)證機關(章)、
經辦人:
年月日
地址
郵編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電話
傳真
到站
開戶行
賬號
開戶行
賬號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付款方式
委托代理人
汽車買賣合同 篇7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單位或姓名:** 單位或姓名:**
住址:***縣***鎮富民街781號 住址:***縣***鄉西***東北莊242號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電話:******** 電話:************
車牌號:魯Q****** 發動機號:********************** 底盤號:********** 登記日期:**********************
廠牌號:********** 車身顏色:白色
協 議 內 容
一、 甲方自愿將車賣給乙方,車輛產權屬于賣方,內容真實,無產權糾紛,一旦發生問題由甲方負責;
二、 經雙方協商價格為:¥**************元,大寫:*************整
三、 此車自*****年**月**日**時**分以前與本車發生的一切有關事情及問題由甲方負責;
四、 此車自****年**月**日**時**分以后與本車發生的一切有關事情及問題由乙方負責;
五、 過戶由乙方辦理,甲乙雙方出示手續,一切過戶費用由乙方承擔,期限為10天
六、 因車是二手車,甲方不負責以后車況孬好及維修費用,乙方在使用中因車況不良,造成一切事故,甲方概不負責;
七、 雙方簽字協議生效以后,車輛產權屬于乙方;
八、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簽字后立即生效。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汽車買賣合同 篇8
出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業務電話:_____________
買受方(乙方):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 ,戶籍地:_____________ ,現在居住地:_____________ ,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 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___,戶籍地:_____________ ,現在居住地: 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 。
乙方采取分期付款的形式向甲方購車,為此,甲乙雙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汽車品牌、型號、顏色、數量
乙方按自己的意愿選購 ____產 __________牌, 車型_____,發動機號為 _______,底盤號 __________,功率 kw_____,車架號 _____,外觀為____ 顏色的汽車壹輛。
第二條 汽車價格和付款方式
1、汽車價格:
汽車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 _____________元/輛(小寫¥:_____________元),以上價格僅為 提貨的裸購車款,并不含汽車因上牌、上路、營運等其他費用。
2、付款方式:應乙方的要求,甲方同意乙方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汽車,具體如下:
、偈灼诟犊睿阂曳接诒竞贤炗喼,向甲方足額支付汽車總價的 ___%的首付款,即人民幣(大寫) ____ 拾____萬___仠 佰元整(小寫¥:_____________元)。
②后續付款:乙方除首付款外的尚余購車款人民幣(大寫) 拾___萬___仟___佰___元整(小寫¥:_____元),分 個月支付,自 ___年 ___月 ___日起每月支付金額 元直至乙方將尚余購車款付清為止,每月 __日前交至甲方。
3、由于乙方尚未支付的購車款,占用甲方資金按照有償的原則,乙方應向甲方支付資金占用費,資金占用費按每月 %的比例結算。即按乙方未付購車款總額乘以占用天數計付給甲方。
4、甲方收取乙方交付的款項,采取先結資金占用費再還購車款的結算方式,乙方提前交付購車款的,甲方應予以準許,資金占用費結算至乙方付清購車款的當月。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逾期支付尚余的購車款和資金占用費。
第三條 乙方在下列程序完成后提車
1、乙方攜帶本人、配偶的居民身份證及結婚證復印件(復印件須由甲方與原件核對),以及甲方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2、甲方審查上述材料的真實性并經核實后,甲乙雙方方簽訂合同,乙方簽署有關法律文書。
3、乙方付清首期車款、上牌稅費、分期付款期間的保險費用等應付稅費。
4、汽車所有的移動,包括提車途中、定制車箱、裝修等工作均應由乙方負責,在此期間的風險責任(含交通事故),由乙方承擔。
第四條 汽車的質量、驗收和交付方式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車,以生產廠家符合國家的全新整車技術質量標準,包括廠家產品出廠前對汽車的部分技術數據和結構變動未作聲明的其他技術指標為準。乙方在收車單簽字時未提出質量異議的,即視為乙方對汽車質量驗收合格和交付。
2、乙方如購買已上牌使用的汽車,其質量和其他技術指標以實物為準。
3、汽車交付乙方后,不得再對該車的車況、配置、部分改裝、規費標準收取等提出異議,也不得以此為由拒絕履行本合同或者相關合同的義務,汽車的滅失、毀損或等風險責任由乙方承擔。
4、汽車的售后服務,按生產廠家的規定執行,甲方不承擔售后服務的`任何費用。
第五條 擔 保
為確保乙方履行本合同規定之義務,雙方約定采取如下( )種擔保形式:
1、保證。乙方特請 為其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為:乙方尚欠購車款、應付資金占用費或利息、應付稅收、保險費、違約金以及應由乙方承擔的所有費用和因執行本合同所引起的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律師代理費、執行費、評估、拍賣等甲方為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保證期間為: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乙方最后一筆應付款到期后的四年。
2、抵押:乙方提供本人或 所有的_____________財產為乙方全部債務提供抵押,當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約定及時支付購車款和資金占用費或利息以及各種稅收、保險費用時,甲方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范圍為:乙方尚欠購車款、應付資金占用費或利息、應付稅收、保險費、違約金以及應由乙方承擔的所有費用和因執行本合同所引起的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律師代理費、執行費、評估、拍賣等甲方為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抵押需辦理登記的,所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并隨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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