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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

時間:2023-06-13 13:00:16 買賣合同 我要投稿

商品房買賣合同15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商品房買賣合同15篇

商品房買賣合同1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 陜西合鑫置業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 西安市未央區常青二路6號三層

  營業執照注冊號:610000100138709

  企業資質證書號:____陜建房暫[20xx]129號 _

  法定代表人:__郝志龍_____聯系電話:____029-88350055____

  郵政編碼:__710021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機構: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機構經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董仲林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董仲林

  國籍:___中國

  【√身份證】號碼:_6105281_______

  聯系地址:西安市長樂中路人和服裝城二樓華東服飾廣場A1-73號

  郵政編碼:___710000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______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編號為_________________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批準文件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號】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該地塊土地面積為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規劃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出賣人經批準,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現定名】【暫定名】_________________.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施工許可證號為

  第二條 商品房銷售依據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現房】【預售商品房】。預售商品房批準機關為_______________,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售商品房備案機關為

  _______________,現售備案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在簽訂本合同時,已向買受人出示上述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其他有效用地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白蟻預防合同及出賣人的營業執照、開發資質證書等相關證件的原件或復印件。

  第三條 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經有權機關批準的房屋所在層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房號以附件一表示為準)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

  第_______________【幢】【座】_______________【單元】【層】_______________號房。 該商品房的用途為_______________,屬_______________結構,層高為_______________米,位于所在建筑設計標高±0.000【地上】【地下】第_______________層。建筑層數地上最高_______________層,地下_______________層。

  該商品房陽臺為封閉式_______________個,非封閉式_______________個。

  該商品房【合同約定】【產權登記】建筑面積共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共有分攤建筑面積_______________平方米(有關

  公共部位位置及共有分攤建筑面積計算構成說明見附件二)

  該商品房所在建筑采用的節能措施、指標見附件三。

  第四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_______________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1.按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_______________幣)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__元,總金額(_______________幣)_______________千_______________百_______________拾_______________萬_______________千_______________百_______________拾_______________元整。

  2.按【套】【間】【位】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_______________幣)_______________千_______________百_______________拾_______________萬_______________千_______________百_______________拾_______________元整。

  3.按套內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_______________幣)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__元,總金額(_______________幣)_______________千_______________百_______________拾_______________萬_______________千_______________百_______________拾_______________元整。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除上述購房款外,其他由出賣人代收的費用項目按以下標準、時間收取

  第五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定以【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本條款中均簡稱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當事人選擇按【套】【間】【位】計價的,不適用本條約定,雙方可在附件六另行約定。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商品房交付后,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1.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均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其中任何一項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書面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款(含買受人向銀行按揭貸款部分的本金及已支付利息,下同)退還給買受人,并按_______________%利率付給利息。

  買受人不退房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但共有分攤部分面積增加超過其合同約定面積3%的,買受人不承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

  面積誤差比=(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合同約定面積×100%

  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第六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如屬預售商品房,買受人應當按時依約定將房價款存入到指定的銀行預售款監管帳戶上。監管帳戶應當與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時申報的一致。

  監管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管帳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__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前支付全部購房款的_______________%,計(_______________幣)_______________千_______________百_______________拾_______________萬_______________千_______________百

  _______________拾_______________元整。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前支付全部購房款的_______________%,計(_______________幣)_______________千_______________百_______________拾_______________萬_______________千_______________百

  _______________拾_______________元整。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前支付全部購房款的_______________%,計(_______________幣)_______________千_______________百_______________拾_______________萬_______________千_______________百_______________拾_______________元整。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過_____________日,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_____________日后,買受人在出賣人書面催告日后仍未支付應付款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率應不小于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第八條 交付條件與期限

  出賣人應當在_______年月_______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同時符合下列各項約定條件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

  1.該商品房經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竣工驗收合格和消防驗收合格;

  2.該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生活給排水、用電、管道燃氣、電信、有線電視、消防、郵政信報箱等設施達到設計要求條件;

  3.小區內部道路、綠化、室外照明、消防、環衛及其他商業、社區服務和管理等公共配套建筑、基礎設施按規劃設計要求建設完成。分期建設的,該商品房所在分期建設部分應按規劃設計要求全部完成,并與在建工程之間設置有效的隔離設施和施工安全設施; 如果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上述條件,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1___種方式處理:

  1.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按逾期交房由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2.買受人同意接收,出賣人支付買受人(_____/_____幣)_______/_______元違約金。

  第九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___1___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過___15___日,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付款萬分之__五_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__30__日后,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____15____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買受人已付款的%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付款萬分之(該比率應不小于本條第(1)項和第七條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第十條 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下列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影響到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準同意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1)變更該商品房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及形狀、朝向;

  (2)變更小區總體規劃設計和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備設施;

  (3)變更房屋節能措施及指標;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變更不退房。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書面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買受人不退房的,應當與出賣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買受人損失的,出賣人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第十一條 交接

  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八條規定條件已達到的有關證明文件原件,并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或要求收取本合同約定范圍以外的費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由于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第十二條 出賣人保證銷售的該商品房在向買受人交付時沒有出賣人設定的抵押權、產權糾紛和其他債權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按時辦理本合同登記備案、按揭貸款、預告登記、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三條 出賣人關于室內分隔、裝飾、設備標準、節能措施及指標承諾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室內分隔、裝飾、設備標準、節能措施及指標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三)的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述第____________種方式處理:

  1.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設備、節能設施差價。

  第十四條 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

  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內,向當地房屋權屬登記機構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預登記,并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交付買受人。如因出賣人原因,買受人不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內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_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書面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_______%利率付給利息,同時按已付款的____________%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買受人已付款的___________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經買受人書面委托,出賣人可向房屋權屬登記機構代辦權屬登記,相關費用等具體事項在合同附件六中另行約定。

  第十五條 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非商品住宅的,雙方應當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詳細約定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住戶不當使用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購買人承擔。

  第十六條 除附件二所列本幢計入分攤面積的公共部位外,以下其他公共部位和小區內

  公共場所的所有權屬全體業主

  第十七條 買受人購買的該商品房僅作______________用途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筑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建筑屋頂、外墻、外窗(含天窗)的隔熱、保溫結構和用途。買受人擅自改變的,相應法律后果由買受人承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并承擔相應義務。

  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第十八條 前期物業服務約定

  本商品房項目由出賣人依法以【招標】【協議】方式選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提供前期物業服務,服務內容及質量標準等見合同附件四。專項維修資金由買受人按有關規定繳交,計人民幣_______拾____________萬____________千____________百____________拾____________元整,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前繳交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商業銀行監管賬戶上。 監管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管帳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條 買受人已詳細閱讀并理解本合同附件四有關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附件五臨時管理規約的全部內容,買受人同意由出賣人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按期提供前期物業服務,同意按本合同附件四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價格和方式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并同意遵守臨時管理規約。

  第二十條 文書送達

  本合同確定的聯系地址為各類通知、文書送達的地址,如有變動應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和登記機構,否則造成相關通知文書無法送達的,將視同已經送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請求當地消費者委員會調解處理,或者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訴。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附件六),但補充協議中不得含有減輕或免除本合同中約定應當由出賣人承擔的責任,或加重買受人責任、排除買受人主要權利的內容。

  雙方同意以下有關廣告、宣傳資料作為本合同附件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_______頁,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

  出賣人份(其中房屋權屬登記機構辦理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時存檔壹份),買受人____________份(原件不少于一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份。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_____日內,由

  【買受人】【出賣人】向房屋權屬登記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請預告登記。

  第二十六條 商品房預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內,由出賣人向辦理合同登記備案。

  甲方:乙方:日期:

商品房買賣合同2

  賣方: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買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車位簽定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乙方同意購買甲方擁有的坐落在市區區),車位面積為________平米,。

  第二條上述的交易價格為:單價: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元平方米,總價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整。本合同簽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整,作為購買定金。

  第三條甲乙雙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約定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繳交稅費當日支付全額車位款人民幣____元整給甲方。

  第四條甲方應于收到乙方全款之日起天內將交易的車位全部交付給乙方使用,并保證各個部位功能完好,在交付當日將物業管理費,管理費。及其它等費用結清。

  第五條。稅費分擔:甲乙雙方應遵守國家房地產政策。法規,并按規定交納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所需交納的.稅費。

  第六條違約責任

  1.若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另一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

  2.如甲方違約,應雙倍返還乙方已付的定金,并承擔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如乙方違約,所付定金不予退還,并承擔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甲方保證所售該套車位產權清楚,無糾紛,未設定任何他項權利。

  第八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產權人壹份,乙方壹份,房地產部門壹份。

  第九條本合同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協商、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章與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補充條款:

  出賣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電話:____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購買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電話:____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3

  賣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見證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向乙方轉讓甲方私人房產一事達成以下條款:

  第一條甲方對產權的聲明

  甲方根據國家規定,已依法取得_________市_________區(縣)的房屋所有權證書,所有權證書_____字第____________號。甲方為該房屋的現狀負全責。該房屋的結構為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條甲方對買賣權的聲明

  甲方保證該房屋是符合國家及_________市房屋上市的有關規定及政策法規,甲方有權將該房屋上市交易。由于違反國家及_________市相關政策法規而引起的`法律及經濟責任由甲方來承擔。

  第三條乙方對購買權的聲明

  乙方愿意在本合同第一條款及第二條款成立的前提下,就向甲方購買上述房屋的完全產權之事簽訂本合同,并認可僅在此種情況下簽訂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條房屋售價

  雙方同意上述房屋售價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幣_________元,價款合計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元整)

  第五條付款方式

  (一)無須銀行貸款

  1、乙方應在簽訂《_________市房屋買賣合同》時,支付相當于總房款的10%的定金。

  2、乙方應在辦理立契過戶手續前3個工作日內,支付剩余90%房款。

  (二)銀行貸款

  1、乙方應在簽訂《_________市房屋買賣合同》時,支付相當于總房款的10%的定金。

  2、乙方應在辦理立契過戶手續前3個工作日內,支付首期房款。

  3、銀行貸款部分房款按銀行規定由銀行直接支付。

  第六條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合同簽訂后,乙方中途悔約,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乙方的已付款(不計利息)返還乙方,但購房定金歸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約,應書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約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應將乙方所付定金的雙倍及已付款返還給乙方。

  2、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條款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約利息。每逾期一天,乙方應支付甲方所應付房款的_________‰作為滯納金,逾期超過15天,即視乙方違約,定金不予返還。

  3、甲方應在獲得全部房款后3個工作日內將房屋搬空,每逾期一天,甲方應按乙方已付房款的_________‰向乙方付滯納金,逾期超過15天,即視甲方違約,乙方可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條房屋交付甲乙雙方就房屋交付達成以下細目

  1)沒有房屋欠帳,如電話費、電費、物業管理費、取暖費等;

  2)沒有固定不可移動裝修物品的破壞;

  3)房屋本身沒有影響房屋使用或美觀的破壞;

  4)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關于產權辦理的約定

  本合同簽訂后,甲乙雙方應向房屋所在區(縣)房地產交易所申請辦理房屋買賣立契過戶手續,并按有關規定申領房屋所有權證。辦理上述手續時產生的稅費及相關費用,由甲乙雙方依照有關規定繳納。辦理過程中由丙方先行墊付,在物業交驗時提供相應票據。

  第九條有關爭議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雙方簽訂的補充合同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行法律效力。當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時,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雙方均有權向該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生效說明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房屋所在區(縣)交易所留存一份,見證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經辦人: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經辦人: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4

  第1部分 合同背景

  第1條 合同原則:鑒于目前買賣雙方因為合同不明造成諸多爭議,為充分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明確出賣人的合同義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的有關規定,本著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買受人購買出賣人商品房一事達成本合同。

  第2條 文字定義:

  (1)合同中所稱“合同”、“本合同”、“約定”等系指目前出賣、買受雙方所簽訂的補充合同,其他合同則冠以合同的具體名稱;

  (2)本合同中所稱“房屋”、“本房屋”、“商品房”或“本商品房”等系指目前出賣、買受雙方簽訂合同即將買賣的商品房;

  (3)本合同所稱“本樓”或者“樓房”系指買受人所購商品房所位于的樓座;

  (4)本合同中所稱“小區”、“社區”系指房屋所處于的社區;

  (5)本合同中所指“退房”,是指買受人將房屋或者取得房屋的權利退還給買受人,由出賣人退還買受人支付的購房款的行為。

  第3條 合同標的:本房屋位于 市 區(縣) 路 號 樓 層 室,目前施工進度情況參照由出賣人提供的照片;房屋所在樓房共有 單元 層,買受人所購房屋以自然習慣計數處于 單元 層,朝向為 、

  第4條 居住目的:出賣人知道買受人購買商品房系為自己住用、通過出租獲得利潤或者在商品房升值時通過及時轉讓獲得利潤,或者行使相關的所有權或用益物權以獲得利益。出賣人承諾在買受人購買此房屋后,本樓內其他房屋僅可作為住宅使用外,不得作為公司辦公用房使用,以保持居住環境的安靜與安全。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5條 協商地點:本合同在簽訂及履行過程中,由各方依次選擇談判地點,分別為出賣人銷售場所( 市 區(縣) 路 號)或者為買受人及買受人的代理人指定的場所( 市 區(縣) 路 號),各方應在會面協商時準備好應當提供的文件資料,以節省雙方的時間。

  第6條 土地權利:本項目由北京市政府有關機構批準立項,項目的批準文號為: ;批準文件的主要內容為: 、本宗土地原所有權人為: ,原土地使用權人為: ,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編號為: ;土地使用證號碼為: ,土地使用權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土地使用權性質為: (商業或住宅)。

  第7條 權利擔保:考慮到目前出賣人無法提供正式《國有土地使用證》,為保證買受人的權利,出賣人承諾于 年 月 日前向買受人提供正式《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且在他項權利記錄中不會有任何擔保抵押記錄,如到期不能提供,則買受人有權要求退房,出賣人則應當承擔全部違約責任;如出賣人不同意退房,或者同意退房但沒有同意之日起 日內使買受人取回全部房款以前;出賣人都將因缺少《國有土地使用證》而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8條  相關許可:用地規劃批準部門為: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施工許可部門: ,施工許可證: ,開工證: 、建筑企業:總設計單位: ,建筑師姓名: ,注冊建筑師號碼: ,總施工單位: ,總監理單位: 、

  第9條  銷售許可:房屋銷售許可部門為: ,房屋銷售許可證: ;出賣人承諾已經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可以提供、辦理并具備辦理銷售許可的全部文件。

  第10條 購買過程:出賣人承諾買受人希望購買的第 樓 戶已經與其他買受人簽訂了買賣合同,致使買受人的購買目的不能實現;如果買受人發現此套住的宅買賣合同晚于本買賣合同簽訂的日期,則視為受到出賣人的歧視,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承擔的違約償責任為:每平方米支付 元違約金,或者總額不低于10萬元的補償款。

  第11條  商品房標準:商品房將適用標準為: 作為本商品房的設計和建筑標準。商品房驗收:由 負責驗收;由 負責進行質量評價。

  第2部分 廣告與樣品第12條  銷售廣告:買受人根據出賣人于 年 月 日刊登在 報第 版的廣告,參考出賣人提供廣告(包括文字、圖片、音像資料、電子出版物、網絡),與出賣人就購買商品房一事進行協商;出賣人承諾商品房及周邊環境符合廣告所描述之內容,雙方就可預見的內容進行約定,如雙方沒有在涉及房屋質量、裝修、周邊環境等細節作出說明時,則出賣人提供或發布的廣告及宣傳品可作為證據,證明出賣人承諾提供房屋符合廣告宣傳品中文字及圖案的描述。

  第13條 廣告內容:廣告平面圖中所列面積如無特別說明均為套內使用面積,廣告中關于綠化園林的面積應當與房屋具有相同的比例;如實際情況與廣告數量誤差超過3%,如果此等誤差顯然不利于買受人,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則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4條 樣板間:考慮到目前出賣人制作的樣板間是促使買受人購買房屋的重要原因,出賣人承諾在未來向買受人提供房屋質量、面積與裝修標準不低于樣板間,對于足以影響質量的瑕疵,買受人可以選擇以下二種方式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1)兩倍賠償:出賣人根據質量導致的價格變化,以物品價格與安裝、重作價格的兩倍向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且在入住之日起一個月內支付;

  (2)解除合同: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則出賣人應當將房屋修復,修復前視為未交房,并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5條 樣板間時間:出賣人承諾在買受人入住后三年內保存樣板間,并且承諾在拆除樣板間時征得買受人的同意,否則將向買受人支付5萬元賠償金。

  第3部分 房屋質量第16條 質量原則:考慮到買受人支付的價款,買受人所購房屋各項驗收標準不僅要達到合格要求,還應當達到優良標準;出賣人不得僅以房屋質量合格來履行合同義務,而是在滿足基本質量要求的前提下,同時還需要達到買受人的特別要求,并證明其各項驗收標準均達到優良等級。

  第17條 建筑施工:出賣人承諾全部建筑材料均符合政府或者專業機構頒布的標準要求,其施工方法亦根據政府相關規范進行,全部材料實驗結果及操作規范均可公開以備買受人的查閱。

  第18條 防震減災:考慮到買受人所購房屋將可能在未來時間內長期使用,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提供樓房地震安全性能評價測試報告,以使買受人的安全在未來得到保障,否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則出賣人應當將房屋修復,修復前視為未交房,并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9條 墻體平直:房屋的墻體及平面均應當平直,傾斜角度不得大于0、1度,計算方法為:高度差/直線距離;不平直情況并不得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如無法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則出賣人應當將房屋修復,修復前視為未交房,并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20條 防水情況:房屋頂棚無水漬、廚房及廁所防水良好、上下水管與地板結合處無漏水、滲水;如無法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則出賣人應當將房屋修復,修復前視為未交房,并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21條 表面裂縫:出賣人承諾商品房內部無任何裂縫,保溫層墻壁表面平整,瓷磚地板平整無松動、無爆裂、無間隙;出賣人保證房屋的沉降情況優于北京政府頒布的最高要求,并對于可能發生的加速沉降或不均勻沉降情況對質量產生的影響向買受人提供檢測及評估報告。如果雙方無法對是否是裂縫達成共識的,則雙方從樓內業主中隨機選擇3人,由這3人確定是否屬于裂縫、漏水、滲水、墻體平直等,此3人的觀點應當作為有效證據。出賣人有義務申請有關機構就此問題進行評價,如出賣人不予以申請,則視為存在裂縫,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

  第22條 住宅壽命:出賣人承諾此住宅的安全使用壽命不低于70年,在30年內絕對不會產生主體質量問題,其質量足以抵抗八級地震所產生的不良影響;如果不能滿足此等條件,出賣人將以全部房款的兩倍向買受人進行賠償,如果造成買受人及其親屬受到傷害的,按除支付全部醫療救助費用以外,還應當支付50萬元賠償;如果造成造成買受人及其親屬死亡的,則向死者親屬支付300萬元賠償金。

  第23條 文件:考慮到房屋質量將在未來相當的時間內對買受人的安全與收益要求有巨大影響,而提供完全的質量文件是出賣人不可推卸的責任與義務,為充分保證買受人的知情權,出賣人除提交竣工驗收備案表以外,還應當向買受人提效如下文件:

  (1)施工單位的竣工報告;

  (2)監理單位工程質量評價報告;

  (3)勘察單位質量檢查報告;

  (4)規劃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

  (5)衛生部門出具的水質檢驗合格文件;

  (6)環保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

  (7)消防部門出具的消防驗收合格文件;

  (8)電梯工程監督報告;

  (9)施工單位簽署的質量保修書;

  (10)抗震評估機會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能評價報告;

  第24條 文件交付:

  (1)全部質量文件上述文件應當于入住前交付給買受人,沒有上述文件不視為交房;即使買受人入住,仍有權出賣人每日承擔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2)如無法按時交付上述文件,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則出賣人應當將房屋修復,修復前視為未交房,并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25條 質量標準:商品房設計質量不應低于各級政府有關機構頒布的最有利于買受人的標準,本合同最后所列明的各項規范及標準均為出賣人應當遵守的.強制性標準,即出賣人所提供的房屋質量不得低于各項規范的要求;如無法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則出賣人應當將房屋修復,修復前視為未交房,并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26條 質量證明:考慮到出賣人的優勢地位,出賣人在房屋交付時應當向買受人提供證明其質量合格的申報手續及質量評價報告;當買受人對此報告提出異議時,出賣人應當證明這種異議不成立;出賣人不能證明的則視為存有質量瑕疵,在瑕疵未消除前不視為交房。

  第27條 質量評價:出賣人在交付商品房前應當提供質量評價報告;買受人有權查驗與商品房質量相關的全部文件,有權委托相關機構對商品房質量進行重新評價,此等機構可能并非在國內注冊或登記;如出賣人拒絕提供文件,或者在買受人申請重新質量評價時拒絕進行協助,則視為房屋質量不符合規定而不能交房;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視為未交房,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4部分 戶型空間第28條 商品房戶型: 室 廳 衛 浴 廁 廚,本商品房使用率為: ;房屋層高: 毫米;室內凈高: 毫米;立面圖中所列尺寸如無特別說明均為凈高度。

  第29條 起居室尺寸:長度: 寬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30條 書房尺寸:長度: 寬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31條 臥室尺寸:長度: 寬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32條 衛生間尺寸:長度: 寬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33條 廚房尺寸:長度: 寬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34條 陽臺尺寸:長度: 寬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35條 過道尺寸:長度: 寬度: 高度: 其他: (毫米);套內樓梯:長度: 寬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36條 重要門窗:長度: 寬度: 高度: 下沿距地面: (毫米);

  第37條 貯藏空間:長度: 寬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5部分 房屋面積第38條 建筑面積:

  (1)文字定義:商品房銷售的建筑面積為套內建筑面積與分攤的公用面積之和。

  (2)總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套內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陽臺建筑面積: 平方米,另室內墻體面積為: 平方米……

  第39條 建筑面積變化:

  (1)面積范圍: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約定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如果經過實際測量后,面積在 至 平方米之間的,則雙方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2)面積超出: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建筑面積經過實際測量后,大于 平方米的,出賣人無權要求買受人支付多余價款,并且應當據實辦理產權登記。

  (3)面積不足: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建筑面積經過實際測量后,小于 平方米的,出賣人應當根據與約定建筑面積的差值,雙倍向買受人支付多收價款,并且應當據實辦理產權登記,當此面積小于 ,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視為未交房,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4)面積費用:鑒于目前買受人所購商品房面積所適用的契稅為2%,如果因為出賣人的原因使面積擴大,導致買受人不得不支付比原來稅率更高的稅費,因此而多支付的稅費,由出賣人承擔;買受人同時有權不支付由于面積擴大所引起的各種費用(物業管理費、取暖費用等)的增加,必須支付的由出賣人承擔,買受人保留退房的權利。

  第40條 分攤的公用面積:

  (1)文字定義:可分攤的公用面積是指與商品房在同一幢樓內且為本樓提供公共服務的建筑面積。

  (2)基本原則:此部分僅存在于與本樓內部并與本樓建筑結構中存有相連結的部分并且僅向本樓居住者提供非營利性服務,不符合此條件的建筑不得計入公攤面積。

  (3)分攤構成:公共門廳、電(樓)梯前廳、電梯井、電梯間、電梯機房、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及僅為本樓服務的其他設備間;套與公用建筑空間之間的分隔墻及外墻(包括山墻)墻體面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

  (4)面積核實:因分攤的公用面積涉及范圍大、操作過程復雜,使買受人無法核對及查實,可能給合同一方提供欺詐機會;為保證交易的公平性,出賣人根據《房產測量規范》和《房產圖圖式》提供公攤面積的構成與尺寸,以使買受人可以根據自有的條件對面積進行核對。

  第41條 套內建筑面積:

  (1)文字定義:套內建筑面積為套內使用面積、套內墻體面積和陽臺建筑面積三者之和。

  (2)面積范圍: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約定套內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如果經過實際測量后,面積在 至 平方米之間的,則雙方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3)面積超出: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套內建筑面積經過實際測量后,大于 平方米的,出賣人無權要求買受人支付多余價款,并且應當據實測面積辦理產權登記。

  (4)面積不足: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套內建筑面積經過實際測量后,小于 平方米的,出賣人應當根據與約定套內建筑面積的差值,雙倍向買受人支付多收價款,并且應當據實測面積辦理產權登記。

  (5)比例增加:交房后,套內建筑面積、建筑面積與合同約定相比都發生增加的,應當按相同比例增加,建筑面積增加的比例大于套內建筑面積增加比例的,買受人無須為任何增加的面積支付費用。

  (6)比例減小:交房后,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與合同約定相比都減少的,應當按相同比例減少;建筑面積減少的比例小于套內建筑面積減少的比例的,出賣人應當按照最有益于買受人的原則退款,包括要求出賣人退還全部房款或面積變化應退的房款,買受人有權選擇諸多退款方案中的一個。

  第42條 套內使用面積:

  (1)文字定義:套內使用面積是指各功能使用空間(如臥室、起居室等)墻體內表面所圍合的水平投影面積之和。

  (2)面積構成:臥室面積: 平方米、書房面積 平方米,客廳面積: 平方米、衛生間面積各為: 平方米;面積的數字以出賣人現有的平面圖紙為標準。

  第43條 使用面積變化:

  (1)面積范圍: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約定使用面積為 平方米,如果經過實際測量后,面積在 至 平方米之間的,則雙方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2)面積超出:買受人所購商品房使用面積經過實際測量后,大于 平方米的,出賣人無權要求買受人支付多余價款,并且應當據實測結果辦理產權登記。

  (3)面積不足:買受人所購商品房使用面積經過實際測量后,小于 平方米的,出賣人應當根據與約定使用面積的差值,雙倍向買受人支付多收價款,并且應當據實測結果辦理產權登記。

  第44條 露臺面積:鑒于露臺面積并不計算在買受人購買面積之中,出賣人將面積為: 平方米的露臺之使用權交付給買受人,買受人在使用過程中無須支付物業管理費;如出賣人或者第三人或者行政機構阻礙買受人使用此部分面積,則出賣人應當根據平均房價的三倍與按露臺總使用面積計算應當退還給買受人的費用。

  第45條 面積測量:房屋分攤的公用部分、面積及全部長度尺寸應當注明,經過測量的應當提供符合《房產測量規范》和《房產圖圖式》的測量報告,使買受人有權可以獲得精確的詳細內容。

  第46條 測量機構:測量機構應當是取得中央政府機構測繪專業管理機構頒發的測量資格的機構,測量義務不得委托給他人;沒有專業資格的機構測量的數據無效,買受人有權拒絕支付房款。

  第47條 面積核實:買受人有權根據測量報告對任何一個尺寸進行核實,此等核實無需復雜的測量工具,僅憑于任意一個市場上購買的米尺等測量工具即可進行測量;買受人有權在入住前或入住后對室內全部長度、寬度、高度尺寸進行測量;如果需要對全樓進行測量的,出賣人有義務向買受人提供與本樓相關的圖紙,買受人也可以召集樓內其他業主共同進行測量。

  第48條 測量爭議:買受人入住前有權聘請有資質的機構入戶進行測量,如果測量結果與出賣人提供的測量結果有差異,則雙方有權提請法院或者有關機構進行最終決定,在此以前買受人有權先行入住,并且根據最有益于買受人測量的結果支付相關費用。

  第49條 通知到場:當買受人對公共面積進行測量時,如果發現出賣人提供的尺寸與事實不符,則可以通知出賣人到場進行共同測量,此等通知可以通過電話、普通信函或掛號信函或特快專遞或者傳真,出賣人得知通知后應當到場;拒不到場的,買受人即可自行進行測量。

  第50條 違約條件:買受人以約定方法得到的任一個尺寸結果,與出賣人提供的圖紙不符,則視為出賣人提供的公攤面積不合法,買受人有權拒絕支付公攤面積的費用;出賣人不得以此為理由拒絕交付房屋,并仍應及時為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第51條 違約責任:當出現上述違約條件后,出賣人應當在3日內雙倍退還公攤面積的價款作為違約金,不能退回的,逾期則每天應當支付總房價百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6部分 建筑設備第52條 用水供應:出賣人在買受人入住時提供24小時供水,水源由市政機構提供,壓力為 、出賣人在買受人入住時提供24小時熱水,溫度為 ;價格 、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53條 排水設施:出賣人在入住時保證買受人室內的排水設施可以使用。室內排水共有地漏 個,分布在衛生間、廚房等。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應向買受人按日到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總房價的千分之一。

  第54條 管道密封:出賣人應當在買受人入住時提供管道壓力測試數據,并保證管道不會出現任何泄露;如果室內發生液體或氣體泄露,導致買受人的裝飾裝修家具損壞的,如果買受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責任,則出賣人應當以5倍裝修家具款額或者每人每日500元作為賠償,以補償買受人在選擇裝修企業、設計施工所支付的費用與耗費的時間。如液體或氣體的泄露給買受人或其親屬或其他人員造成傷害,則出賣人應當同時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

  第55條 管線安裝:出賣人承諾不在商品房內通行任何公用管線。所謂公用管線是指管線內的物、氣體不直接從此管內進入到買受人室內且供買受人單獨使用;如有通過,則視為合同的變更,買受人有權拒絕支付任何費用,并有權要求出賣人進行修改;在修改完成以前,視為商品房仍末交付;不能修改的,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56條 電梯使用:本單元共有電梯 部且不得少于兩部,型號為 ,額定載重量不得低于 公斤,每部電梯服務住戶數量不得超過50戶,電梯終生保修,買受人可以24小時使用電梯,并可以到達商品房所處層樓,等待時間不得超過3(或18)分鐘。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57條 電梯安全:電梯安全的責任由出賣人承擔,當因買受人或其親屬或其他人員因乘坐電梯受到傷害,受害人及相關權利人有權要求出賣人同時承擔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

  第58條 消防設施:出賣人提供的消防設施為: ;并在交房時取得消防機構的認可;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7部分 電氣部分第59條 電力供應:出賣人承諾以符合市政要求的民用電標準提供電力供應,并承諾絕對不以施工用電向買受人提供電力供應;所提供的電力負荷 KVA,計費設備為 ,插座位置 ,數量 ,供電平面圖 ,可使用時間: 年 月 日。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60條 通訊設施:線路數量 條,出口位置:見圖紙,使用時間為: 年 月 日,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61條 其他線路:有線電視數據線至少一條,出口位置在: ,使用時間: 年 月 日。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8部分 供暖與燃氣第62條 供暖設備:供暖設備名稱 型號為: 生產企業: :適用標準: 、安全使用時間20年,出賣人保證燃氣設備的安全性,并承擔由此產生的產品質量責任;在產品質量爭議時由出賣人承擔質量無瑕疵的證明責任。

  第63條 技術指標:在封閉狀態下的室溫不低于20度時每個月用氣量不高于300立方米,溫度: 濕度: 暖氣片數量 、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64條 暖氣計費:暖氣價格不高于政府規定的標準,計費方式 及價格 每月每平方米。

  第65條 使用時間: 出賣人承諾應當于 年 月 日開通暖氣供應。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向買受人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總房價的千分之一第66條 燃氣品質:燃氣設備: 計量設備: 計費方式及價格: ;燃氣安全裝置為 、

  第67條 使用時間:燃氣交付使用時間為 年 月 日 ,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按日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千分之一。

  第9部分 裝修標準第68條 室內裝修標準:室內經過裝修不得低于或者超過下述標準《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釋放限量》、《溶劑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質限量》、《膠粘劑中有害物質限量》、《木家具中有害物質限量》、《壁紙中有害物質限量》、《聚氨乙烯卷材地中有害物質限量》、《地毯、地毯襯墊及地毯用膠粘劑中有害物質釋放限量》、《混凝土外加劑釋放限量》、《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及其他安全標準。

  第69條 施工標準與做法:

  (1)廳:地面 ,墻面 ,天棚 ,門窗 ,其他 ;

  (2)房:地面 ,墻面 ,天棚 ,門窗 ,其他 ;

  (3)廚:地面 ,墻面 ,天棚 ,門窗 ,其他 ;

  (4)衛:地面 ,墻面 ,天棚 ,門窗 ,其他 ;

  (5)其他:地面 ,墻面 ,天棚 ,門窗 ,其他 ;

  (6)前款沒有說明的,由作為本合同附件的《裝修施工圖》確定。

  第70條 裝修材料:出賣人提供的材料和設備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有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有中文標識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廠名、廠址等,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裝飾裝修材料和設備。 出賣人提供的材料和設備必須符合國家環保標準,包括但不限于完工后的室內空氣質量,輻射、照明和噪音強度等指標,使買受人達到安全居住、生活的目的。 出賣人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應當立即更換和重做,更換后的材料和設備不再收費,原工期不變。

  第71條 材料價格 : 施工使用的材料和設備見作為本合同附件的《主要材料報價單》、作為本合同附件的《輔助材料報價單》,出賣人的人工費見作為本合同附件的《人工費報價單》; 出賣人應在《主要材料報價單》和《輔助材料報價單》中注明材料和設備的名稱、生產廠廠名、廠址、品牌、型號、規格、等級、價格和數量……

  第72條 裝修價款:該房屋工程總價款為 元,其中材料費 元、人工費 元、管理費 元、設計費 元、垃圾清運費 元、稅金 元、其他費用 元。工程總價款是各分項價款的總和。前款所述的總價款和分項價款是出賣人的預算價格。結算價格超出預算價格的,買受人按預算價格支付工程總價款;結算價格低于預算價格的,買受人按結算價格支付工程總價款。出賣人對材料費、人工費、管理費、設計費、垃圾清運費的報價,不得超過本合同簽訂時該費用的市場平均價格;出賣人在本合同中的報價超過市場平均價格的,按市場平均價格結算;雙方對前款所述的市場平均價格有異議的,可以委托價格評估部門評估,價格評估部門的評估結論,雙方應當接受。

  第73條 瑕疵補救:出賣人提供并已經使用的材料和設備與《主要材料報價單》和《輔助材料報價單》的規定不符的,買受人有權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出賣人應當接受:

  (1)買受人同意繼續使用的,出賣人免收該材料和設備的費用;

  (2)買受人不同意繼續使用的,出賣人應當根據《主要材料報價單》和《輔助材料報價單》的規定更換和重做,更換后的材料和設備費減半收取,原工期不變。

  (3)玻璃幕墻:考慮到玻璃幕墻可能對室內外環境產生不良影響,出賣人承諾未經過買受人同意,不使用玻璃幕墻,否則買受人有權解除買賣合同,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的,則出賣人按總房價的千分之一每日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第74條 品質保證:出賣人承諾裝修時將向買受人提供材料表與設計圖,如果沒有材料的詳細規格,則雙方認為由買受人將有權選擇最高品質的產品,而計價則由最低計價,例如:雙方如果沒有就門進行約定,則由買受人選擇價值5000元的門,則在最終結算時只能按 元計價,由出賣人做為對買受人的賠償。

  第75條 裝修變更:買受人變更施工內容的,出賣人應當同意。工期、總價款、《主要材料報價單》和《輔助材料報價單》的內容相應變化的,經買受人書面確認后生效。

  第76條 違約責任:裝修交付使用時間為 年 月 日,如不能達到此交付時間要求并符合前述質量標準,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向買受人按日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0部分 室內環境第77條 健康保證:考慮到房屋室內外的各項設備及設施將對買受人的健康產生長久的影響,因此出賣人承諾與本房屋的全部設計條件均依據政府的要求進行設計;如果存有可能導致疾病傳播的設計缺陷;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78條 日照時間:考慮到采光系決定房屋價格的重要構成內容,出賣人承諾房屋全年在日照時間最短的一天(冬至日),其窗戶能夠接受的滿窗日照時間為6小時,由出賣人提供具體數據;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79條 自然通風:考慮到室內通風涉及買受人的安全,系決定房屋價格的重要構成內容,出賣人承諾其自然通風性能不低于政府商品房設計標準的最高要求,具體內容由出賣人提供數據;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80條 室內保溫:考慮到房屋保溫情況將對買受人的生活質量有重要影響,出賣人承諾室內保溫不低于政府商品房設計標準的最高要求,具體內容由出賣人提供數據;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81條 房屋隔熱:考慮到房屋隔熱情況將對買受人的生活質量有重要影響,出賣人承諾外墻隔熱不低于政府設計標準的最高要求,具體內容由出賣人提供數據;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82條 噪聲隔音:考慮到室內噪聲隔音將對買受人的身心健康有重要影響,出賣人承諾墻體隔聲情況不低于政府設計標準的最高要求,具體內容由出賣人提供數據;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83條 電磁輻射:考慮到室內外電磁輻射可能嚴重影響買受人的身體健康,出賣人承諾不低于政府設計標準的最高要求,具體內容由出賣人提供數據;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1部分 室外環境與綠化第84條 周邊建筑:本商品房周圍 米外無其他建筑物,從本商品房各窗戶、門及門外50米內沒有公共垃圾處理場所、污水處理站、供變電站、公共停車場、有軌交通工具等其他設施。出賣人與本商品房相連的建筑物中沒有任何飯店餐飲設施、洗浴場所等其他可能聲生油污、躁音等污染的設施,以免使買受人的居住環境受到不良影響。

  第85條 采光保障:出賣人應當知道在本樓房與其南側的建筑物之間的距離,并承諾此距離絕對不會影響買受人所購房屋的采光;其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8,以保證買受人所購商品房之室內的能夠直接被陽光所照射。

  第86條 環境綠化:本商品房 米范圍內不可能再建設任何非綠化設施,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87條 綠地定義:所謂綠地是處于房屋以外,種植于地面的自然植物,指高度不低于50厘米,可以包括楊樹、柳樹、槐樹、梧桐,其目的在于給買受人以心理上的舒適感覺,并且能夠產生隔音、清潔空氣的作用,綠化植物壽命不應低于10年。

  第88條 綠地面積:考慮到綠地面積將對買受人生活有重要影響,出賣人承諾本社區綠地面積為: 平方米,綠化率不應低于北京市標準,交付時綠化率的計算方法為地面綠地面積與總建筑面積之比,房屋交付時本社區的綠化率不低于30%,交付使用時間: 年 月 日;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向買受人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總房價的千分之一。

  第89條 氣味條款:本商品房敞開門窗后,不會聞到任何異味;室內在任何條件下均不會出現異味。雙方對是否是異味有爭議的,可以隨機選擇3人進行評價,以多數人的意見作為最終結果;此三人的決定如果未被執行,其決定應當在訴訟中作為決定性證據。

  第90條 環保噪聲:本商品房敞開門窗后,白天來自室外的聲音不高于60分貝,夜晚不高于50分貝,室內原有設備不會產生任何聲音。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向買受人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總房價的千分之一。

  第91條 電磁輻射:出賣人承諾不在房屋室外500米內及本商品房樓上建造或允許他人建造任何電磁發射裝置,包括尋呼臺發射臺、移動電話發射臺、廣播電視轉發臺或其他有輻射的裝置;如果有此設施,無論是否影響人體健康,買受人均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出賣人將承擔違約責任。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向買受人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總房價的千分之一。

  第12部分 社區及設施第92條 社區名稱:本商品房所屬社區經政府地名管理機構確定為: ,本小區屬于政府管理機構認可的合法社區。考慮到社區名稱的穩定性有利于買受人購買房屋的增值,因此出賣人承諾將在未來時間內始終使用的名稱為 ;如此名稱發生變化,出賣人承諾將賠償給買受人總房價百分之三,作為因名稱變更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賠償。

  第93條 自用車位:出賣人向買受人提供安全停車的車位壹處,具體位置為: ,買受人無須為此車位支付任何費用;如果需要支付費用則每月不超過 元,且在買受人于 年 月 日時即開始使用。

  第94條 建設概況:本社區總用地面積為: ,總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其中商品房面積為 平方米,公用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重要指標容積率為: ;出賣人承諾在合同或廣告中所說明的公共設施均可在買受人入住時投入使用,如果本社區可能進行分期建設,則前述設備及設施均與后期工程無關。

  第95條 施工進程:社區共有樓房 幢,其中一期工程 幢,二期工程 幢,各期工程的開工時間與竣工時間分別為: 年 月 日和 年 月 日。

  第96條 設施使用:社區所屬的共用設施系為社區居民生活、工作方便而建設,不應向買受人及其家庭成員收取費用,其功能不得侵害買受人利益,設計及建筑標準均不低建設部相關技術標準。

  第97條 參考標準:本社區的公用設施的具體質量、數量由出賣人提供數據標準,其標準不低于《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指標》的規定,不能提供的應當按照出賣人的各種廣告資料作為標準,最終是否達到標準則出賣人自己證明,否則推定出賣人有違約責任,其違約責任為每平方米 元。

  第98條 公共設施:幼兒園 個,面積為 平方米,交付使用時間: 年 月 日;學校 個,其中小學 個,中學 個,面積為 平方米,交付使用時間: 年 月 日 ;醫院( 級 等) 個,面積為 平方米,交付使用時間: 年 月 日 ;停車場 個,面積為 平方米,交付使用時間: 年 月 日 ;郵局 個, 交付使用時間: 年 月 日;娛樂設施: 交付使用時間: 年 月 日;郵政交付使用時間: 年 月 日;電話接通時間: 年 月 日。

  第99條 道路交通:交通公路等級為: 公路寬度: 道路質量: ;所述公路或者道路應當可通過車輛,否則不視為交付,交付使用時間 年 月 日;本商品房可使用道路為寬度不低于6米,社區內應當有人車分行的道路,以保證買受人與家庭成員安全交通,道路標識應當符合國家或北京市最高標準。

  第100條 居住安全:交付時社區內不應當有正在建設的建筑物,在買受人可能經過的道路絕對不允許有任何可以產生墜落的物品;道路平面絕對不得有可能阻礙行人或者車輛的坑、溝、井或者其他產生危險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第101條 商品房標識:社區內的所有建筑物應當有明確的標識,以利于買受人的特殊家庭成員能夠順利找到買受人所購商品房。

  第102條 建設標準:出買人承諾本社區的設計與施工標準不低于《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中的最高標準,如果北京市有更為有利的設計規范,買受人有權適用此規范,雙方對標準的選擇有爭議時,買受人有權從不同的標準選擇較為有利的條款適用。

  第103條 違約確定:對出賣人提供的各種設施是否合乎約定,應當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買受人與出賣人共同隨機選擇三人,選擇方法見本合同爭議解決中的約定,由其對此爭議做出仲裁裁定。

  第104條 違約責任:出賣人違反上述約定的,應當繼續履行合同,交房時間從承諾全部履行完畢之日開始計算,詳細條款見本合同的違約責任;出賣人不能在寬限期( 日)內完成交付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3部分 價格付款第105條 公平價格:

  (1)買受人所購房屋價格為 (大寫: 元);

  (2)出賣人不得將同幢的其他房屋以明顯優于買受人的價格出售給其他買受人(差額應在合理范圍內),否則將認為是對買受人的岐視或價格欺詐,出賣人承諾并承認買受人有要求同等優待的權利。

  (3)均價:出賣人承諾此樓的平均價格為 (大寫: 元),所謂平均價格是指全樓成交款與全樓套內使用面積之比,如果在買受人發現自己所購房屋的均價并非此數額,則有權要求出賣人每平方米支付 (大寫: 元)的違約金。

  第106條 分期付款:如房屋目前尚不能交付使用,而買受人一次將全部房款交付給出賣人顯然存有巨大風險,為此雙方商定以如下方式向出賣人支付房款:

  (1)第一次付款:相當于總房價的20%,由買受人自行于簽訂合同時支付;

  (2)第二次付款:相當于總房價的20%,由買受人通過貸款銀行于房屋主體竣工后支付。

  (3)第三次付款:相當于總房價的20%,由買受人通過貸款銀行于全部內部設備安裝完畢后支付。

  (4)第四次付款:相當于總房價的20%,由買受人通過貸款銀行于房屋全部裝修工程竣工后支付。

  (5)第四次付款:相當于總房價的20%,由買受人通過銀行于房屋交付使用且入住后支付。

  第107條 工期證明:上述施工進度應當與實際情況相符,而且出賣人應當提交設計企業、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出具的證明,此證明除證明工期已經達到付款期限外,還應當由簽字證明人承諾如果不能證明工期進度的,則簽字企業及簽字人承擔連帶欺詐賠償責任。

  第108條 房款障礙:如因出賣人原因致使買受人無法取得銀行貸款或公積金貸款,則出賣人在10日內比照退房條款歸還買受人已經支付的全部房款;如出賣人證明系買受人原因致使買受人無法取得銀行貸款,考慮到買受人可能受到的損失,則出賣人在10日內比照退房條款歸還買受人已經支付的全部房款。

  第14部分 房屋交付第109條 交付含義:本合同所稱交付是指占有及使用的交付,以保證買受人可以正常使用,以實現居住目的,并不代表所有權的轉移。

  第110條 交付時間:商品房交付時間為 年 月 日,社區設施環境交付時間為 年 月 日。

  第111條 交付程序:

  (1)入住通知:出賣人向買受人發出入住通知書;

  (2)書面簽收:買受人書面簽收“收到入住通知書”;

  (3)鑰匙收條:買受人書面簽收“商品房鑰匙收到條”;

  (4)隨附資料:出賣人提供商品房質量備案表、商品房長度高度細節尺寸及面積測量結果;

  (5)其他條件:其他合同中約定的條件也應當具備,房屋交付時出賣人及其他任何第三方不應再收取任何費用作為買受人入住的先決條件,否則買受人有權依此每天獲得總房價百分之一的賠償金。

  (6)不視為交房:上述條件缺少任何一條,均不構成商品房的交付。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商品房,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用地依據及商品房坐落位置

  甲方以 方式取得位于 、編號為 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號]為 。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批準文件號為 。

  土地使用權證號為 ,土地面積為 。地塊規劃用途為 ,土地使用權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經批準,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現定名/暫定名] ,主體建筑物的性質為 ,屬 結構,建筑層數為 層。工程建設規劃許可證號為 。

  本房屋位于 市 區(縣) 路 號 樓 層 室,施工進度情況參照由甲方提供的照片;房屋所在樓房共有 單元 層,乙方所購房屋以自然習慣計數處于 單元 層,朝向為 ,房屋結構為 ,房屋用途為 。

  第二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定以[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本條款中均簡稱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當事人選擇按套計價的,不適用本條約定。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商品房交付后,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第 種方式進行處理:

  1、雙方自行約定: 。

  2、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乙方有權退房。

  乙方退房的,甲方在乙方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并按 利率付給利息。

  乙方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乙方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甲方承擔,產權歸乙方。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登記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甲方返還乙方;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甲方雙倍返還乙方。

  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

  面積誤差比=——————————————×100%

  合同約定面積

  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第三條甲方出售的樓宇須經 市建筑質量檢驗部門驗審合格,如質量不合格時,乙方有權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應將乙方付款在三十天內退回。

  第四條 價格與費用

  甲方與乙方約定按下述第 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1、按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位為( 幣)每平方米 元,總金額( 幣) 元整。

  2、按套內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 幣)每平方米 元,總金額( 幣) 元整。

  3、按套(單元)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 幣) 元整。

  4、 。

  除上述房價款外,甲方依據有關規定收取下列稅費:

  1、代收 ,計(幣) 元整;

  2、代收 ,計(幣) 元整;

  3、 。

  上述代收稅費合計(幣) 元整。

  第五條 價格與費用調整的特殊約定

  該商品房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房價款和代政府收取的稅費可作相應調整:

  1、由于該商品房屬于政府定價的預售商品房,有權批準單位最后核定的價格與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價格不一致,按政府有關部門最后核定的每平方米價格調整。

  2、預售商品房開發建設過程中,甲方代政府收取的稅費標準調整時,按實際發生額調整。

  3、 。

  第六條 付款時間約定

  乙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 幣) 元整,并按以下時間如期將房價款當面交付甲方或匯入甲方指定的 銀行(帳戶名稱: ,帳號: );

  1、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 %,計(幣) 元;

  2、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 %,計(幣) 元;

  3、 。

  第七條 交接商品房時的付款額約定

  在雙方交接該商品房時,乙方累計支付的款額應當占全部房價款的 %,計(幣) 元。其余房價款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完權屬登記手續之日起 天內付清。

  第八條 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約利息。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 計算。逾期超過 天后,即視為乙方履行本合同。屆時,甲方有權按下述第 種約定,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乙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乙方據實賠償。

  2、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3、 。

  第九條 交付期限

  甲方應當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第 種條件,并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1、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

  2、該商品房經綜合驗收合格。

  3、該商品房經分期綜合驗收合格。

  4、該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準文件。

  5、 。

  除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依法作出不予過戶決定外,上述房地產權利轉移日期以 (市/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受理該房地產轉讓過戶申請之日為準。

  上述房地產風險責任自該房地產 (權利轉移/轉移占有)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如遇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延期不得超過三百六十天,特殊原因是: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

  (2)施工中遇到異常的困難及重大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的;

  (3)其它非甲方所能控制的事件。

  上述原因必須經 市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文件為依據,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交付時,甲方提交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 市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并辦妥全部交接手續。

  甲方同意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 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及有關規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對乙方購置的房屋進行保修。

  第十條 甲方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利息。按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 個月內胺 利率計算;自第 個月起,月利息則按 利率計算。逾期超過 個月,則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按下列第 種約定,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計已付款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甲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甲乙方據實賠償。

  2、甲方按乙方累計已付款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3、 。

  第十一條 交接

  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甲方應當書面通知乙方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甲方應當出示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并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甲方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甲方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乙方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甲方承擔。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

  因本房屋所有權轉移所發生的土地增值稅由甲方向國家交納,契稅由乙方向國家交納;其他房屋交易所發生的稅費除另有約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規定由甲乙雙方分別交納。

  第十二條 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

  甲方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甲方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甲方的責任,乙方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 項處理:

  1、乙方退房,甲方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內將乙方已付房價款退還給乙方,并按已付房價款的 %賠償乙方損失

  2、乙方不退房,甲方按已付房價款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3、 。

  第十三條 關于物業管理的約定

  該商品房移交后,乙方承諾遵守小區(樓宇)管理委員會選聘的物業管理公司制定的物業管理規定;在小區(樓宇)管理委員會未選定物業管理機構之前,甲方指定 公司負責物業管理,乙方遵守負責物業管理的公司制定的物業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保修責任

  自乙方實際接收該商品房之日起,甲方對該商品房的`下列部位和設施承擔建筑施工質量保修責任,保修期內的保修費用由甲方承擔

  1、墻面保修 月;

  2、地面保修 月;

  3、頂棚保修 月;

  4、門窗保修 月;

  5、上水保修 月;

  6、下水保修 月;

  7、暖氣保修 月;

  8、煤氣保修 月;

  9、電路保修 月;

  10、 保修 月。

  保修期內,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損壞,甲方無須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五條 雙方可以就下列事項約定

  1、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 ;

  2、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外墻面使用權 ;

  3、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命名權 ;

  4、該商品房所在小區的命名權 ;

  5、 。

  第十六條乙方的房屋僅作 使用,乙方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之房屋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甲方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設施、公共用地的使用性質。

  乙方所購樓宇,如發生出租、抵押、轉讓等法律行為,應經 市公證處辦理公證后,由 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權轉移、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甲方關于裝飾、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照下述第 種方式處理

  1、甲方賠償雙倍的裝飾、設備差價。

  2、 。

  第十八條 甲方關于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運行的承諾

  甲方承諾與該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關聯的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達到使用條件: 。

  如果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

  第十九條甲方保證在交接時該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保證在交接時已清除該商品房原由甲方設定的抵押權。如交接后發生該商品房交接前即存在的財務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二十條自該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 號劃撥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甲方與 簽訂的 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規定的甲方權利、義務和責任依法隨之轉移給乙方。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定補充協議。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之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二十三條 甲、乙一方或雙方為境外組織或個人的,本合同應經該商品房所在地公證機關公證。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 仲裁委員會仲裁。(甲、乙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 [經甲、乙雙方簽字/經 公證(指外銷房)]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要求終止合同的,除雙方簽訂補充協議外,責任方須按本合同及其補充協議的有關條款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并按實際已付款(已收款)的 %賠償對方損失。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 天內,由甲方向 申請登記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 頁,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用鋼筆填寫的與打字油印的文字,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人(代理人)(簽字): 代表人(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6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資質證書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和省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項目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編號為__________________、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為__________________。

  該地塊土地面積為_________,規劃用途為__________,土地使用權年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出賣人經批準,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現定名暫定名_________。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_________,施工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商品房銷售依據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現房預售商品房。預售商品房批準機關為_____________,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________。

  第三條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現房預售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圖經規劃部門批準,見本合同附件一,房號以附件一上表示為準)該商品房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第_________幢_________座_________單元_________層_________號房。

  該商品房的用途為_________,屬_________結構,層高為_________,建筑層數地上_________層,地下_________層。該商品房陽臺封閉式的_________個,非封閉式的_________個。

  該商品房合同約定建筑面積共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________平方米(有關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構成說明見附件二)

  買受人在簽訂本買賣合同時,應與出賣人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

  第四條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_________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1、該商品房屬預售,按套整層出售,按套內整層內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______________幣)每平方米_________元,總金額(_________幣)_________元整。

  2、該商品房屬預售,按整幢出售,按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_______幣)每平方米__________元,總金額(_______幣)_________元整。

  3、該商品房屬現房,按套整層整幢出售,總價款為(_________幣)_________元整。

  第五條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當事人選擇按套計價的,不適用本條約定)

  本條款適用于商品房預售,該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合同約定計價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計價面積發生差異(含誤差,下同),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1、差異值為士0。6%以內(含本數)的,買賣雙方不作任何補償;

  2、差異值為士0。6%以上(不含本數)至士3%以內(含本數)的,買賣雙方按買賣合同約定的房屋單價多退少補;

  3、差異值超過士3%以上(不含本數)的,買受人可選擇多退少補或退回所購商品房。選擇退房的,出賣人應在買受人書面提出退房申請的30日內退回已收的全部購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為期,以退款日同期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

  第六條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按下列第_______種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買受人應按以上約定的付款方式,將商品房預售款直接存入該商品房項目預售款專用帳戶,開戶銀行為______________,專用帳戶為_________。憑銀行出具的存款憑證,向出賣人換領交款收據。

  第七條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時間付款,按下列第_______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_____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______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_________日后,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___%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_________(該比率應不小于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交付期限

  出賣人應當在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各種條件,并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

  1、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

  2、該商品房經綜合驗收合格。

  3、該商品房經分期綜合驗收合格。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告知買受人的;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過_______日,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____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_________日后,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______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_____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______(該比率應不小于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該商品房預售后,出賣人不得擅自變更該商品房項目的規劃、設計。確需變更的,出賣人應書面征得買受人同意。不同意變更的買受人可要求終止買賣合同。出賣人應在受買人提出終止合同申請的30日內退回已付購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為期,以退款日同期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

  第十一條交接

  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并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由于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第十二條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三條出賣人關于裝飾、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三)的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述第_________種方式處理:

  1、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設備差價。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出賣人關于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運行的承諾

  出賣人承諾與該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關聯的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達到使用條件:___________。

  如果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

  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______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___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______日起。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已付房價款的______%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________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非商品住宅的,雙方應當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詳細約定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購買人承擔。

  第十七條雙方可以就下列事項約定

  1、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

  2、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外墻面使用權。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條買受人的房屋僅作_________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筑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第十九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附件四)

  第二十一條合問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與印刷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連同附件共_____頁,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出賣人_____份,買受人____份,______份,______份。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商品房預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內,由出賣人向申請登記機關備案。

  出賣人(蓋章)____________買受人(蓋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________委托代理人(簽)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7

  徐女士與某房產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但后來卻被告知該房產已賣給第三人胡某了。經過了解才知道,該公司總經理錢某見該樓盤房價每平方米漲了1300多元,就利用職務之便將該房產又賣給其妻弟胡某,并在徐女士發現之前將該房產交付給胡某使用并辦理了產權證。徐女士與房產公司交涉多次,均無結果。徐女士問現在該怎么辦?

  對徐女士的這個糾紛本人認為有兩種解決方式:一種方式是根據《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條的規定,向法院申請確認房產公司與胡某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并要求房產公司繼續履行與其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二種方式是根據《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請求解除徐女士與房產公司的房屋買賣合同,并要求房產公司返還購房款并支付相應利息、賠償損失,同時可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類似于徐女士的這種購房糾紛在20xx年6月1日生效實施的《解釋》中均有所規定。該《解釋》除規定了上述兩種應認定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的情形之外,還在該《解釋》第八、九、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九、二十三條規定了另外十種依法可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撤銷或解除的具體情形。筆者根據該解釋的規定,對這十種確認合同無效、依法撤銷或解除的具體情形作一概括性介紹,希望能對廣大購房者有所幫助。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房產公司返還購房款并支付相應利息、賠償損失。

  2.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買受人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由,向法院申請確認該合同無效,并要求房產公司返還購房款并支付相應利息、賠償損失。

  3.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買受人可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向法院申請確認該合同無效或撤銷該合同,并要求房產公司返還購房款并支付相應利息、賠償損失。

  4.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子的事實,買受人可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向法院申請確認該合同無效或撤銷該合同,并要求房產公司返還購房款并支付相應利息、賠償損失。

  上述四種情形,買受人還可同時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5.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6.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7.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其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同3%,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返還購房款并支付利息,但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8.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但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9.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10.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出賣人的原因或不可歸責于買賣雙方的事由而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或者由出賣人返還購房款及支付利息或返還定金。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該《解釋》的突出特點是強調對房屋買受人的保護,其中規定的12種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撤銷、解除的具體情形,對于有力的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及我國人民法院對此類糾紛正確、及時的審理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當然,對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無效、解除及撤銷,除了直接適用上述規定之外,還可以適用我國合同法及房地產方面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而不能局限于《解釋》中的這12種具體情形。

商品房買賣合同8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建設單位與物業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的規定,現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主要內容補充如下:

  一、本物業已按規定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或經物業所在地xxxxxxxxxx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采用協議方式選聘)xxxxxxxxxxxxxx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對其實施專業化的物業管理,簽訂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并報xxxxxxxxxxxxxxx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合同備案號:)。

  二、物業管理企業對下列事項實施管理與服務

  (一)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含公共建、構筑物)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二)房屋共用設施設備(含附屬配套)的維修、養護、運行和管理;

  (三)公共綠地、花木的養護和管理;

  (四)公共環境秩序(清潔衛生、道路交通、車輛停放和公共安全)維護和管理;

  (五)房屋裝修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服務內容。

  三、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期限。

  《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原則上不約定具體時間期限。《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止。

  四、雙方權利義務

  開發建設單位的權利義務:

  在物業銷售之前制定業主臨時公約,并向買受人明示;

  制定前期物業管理方案;

  按規定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按規定比例提供物業管理用房、移交本物業相關圖紙和資料等;

  按時繳納未出售或自用物業管理各項費用;

  接受受托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進行交接驗收、對交接驗收提出的問題進行限期整改;

  不得將物業保修責任、因質量原因或達不到使用功能進行的整改、修復的責任轉嫁給受托的物業管理企業或第三方;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物業受人的`權利義務:

  遵守《業主臨時公約》的規定;

  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按時繳納物業管理各項費用;

  在物業裝修前,持相關材料向本物業受托的物業管理企業申報登記,并簽訂《住宅室內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因處身原因造成損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應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五、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及相關費用。

  (一)物業買受人應承擔下列物業管理費用及相關費用,并按時繳納。

  1、物業管理服務費xxxxxx元/月·㎡(建筑面積):

  A、多層住宅xxxxxxx元/月·㎡(建筑面積);

  B、小高層住宅xxxxxx元/月·㎡(建筑面積);

  C、高層住宅xxxxxxx元/月·㎡(建筑面積);

  D、商鋪xxxxxxxx元/月·㎡(建筑面積);

  E、寫字樓xxxxxxxxx元/月·㎡(建筑面積);

  F、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維修專項資金xxxxxx元/月㎡(建筑面積),計xxxxxxx元;

  3、建筑裝潢垃圾清運費(一次性)xxxxxxxx元/㎡(建筑面積),計xxxxxx元;

  4、停車費按物價部門規定支付;

  5、公攤費用(共有部位、共用設備設施日常運行費用)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按其擁有的建筑面積按實分攤計算,按月向相關職能部門或受其委托的物業管理公司交納。

  (二)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自用部位、自用設施的維修養護及其它特約服務的費用,由業主或物業使用自行支付。

  (三)保修期內屬保修范圍的維修、養護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四)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不屬于保養范圍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的費用,由業主按其擁有的權屬分額共同承擔。

  (五)本物業經綜合驗收合格自交付之日起物業管理費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繳納,在此之前的物業管理費由開發建設單位繳納;由于特殊情況未經綜合驗收而交付使用的,綜合驗收合格前的物業管理費由開發建設單位繳納。

  六、本補充協議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七、買受人物業座落:xxxxx區xxxxx幢xxxxxx幢(座)室。

  建設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蓋章)

  買受人(簽章)

  年月日

  注:1、買受人為單位的、應由單位法定人簽章,并加蓋單位印章;

  2、詳細內容見《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9

  合同編號: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

  注冊地址:

  營業執照注冊號:

  企業資質證書號: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機構:

  注冊地址:

  營業執照注冊號: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買受人:

  本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國籍:

  身份證 護照 營業執照注冊號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國籍:

  身份證 護照 營業執照注冊號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編號為 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 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號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批準文件號為 、

  該地塊土地面積為 ,規劃用途為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條 商品房銷售依據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 現房 預售商品房。預售商品房批準機關為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

  第三條 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房號以附件一上表示為準)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

  第 幢 座 單元 層 號房。

  該商品房的用途為 ,屬 結構,層高為 ,建筑層數地上 層,地下 層。

  該商品房陽臺是 封閉式 非封閉式。

  該商品房 合同約定 產權登記建筑面積共 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 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 平方米(有關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構成說明見附件二)

  第四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由于商品房的用途為普通住宅、經濟適用房、公寓及其他高檔住宅等居住類房屋,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1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商品房的用途為非住宅的,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 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1、按套內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 幣)每平方米 元,總金額(幣)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2、按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 幣)每平方米 元,總金額(幣)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3、按套(單元)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 幣)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4、

  第五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定以 建筑面積 套內建筑面積(本條款中均簡稱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當事人選擇按套計價的,不適用本條約定。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商品房交付后,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第 種方式進行處理:

  1、雙方自行約定:

  (1) ;

  (2) ;

  (3) ;

  (4) 。

  2、根據本合同第四條按套內建筑面積計價的約定,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1)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 利率付給利息。

  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套內建筑面積大于合同約定套內建筑面積時,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套內建筑面積小于合同約定套內建筑面積時,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產權登記套內建筑面積—合同約定套內建筑面積/合同約定套內建筑面積 100%

  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訂補充協議。

  3、根據本合同第四條按建筑面積計價的約定,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1)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均在3%以內(含3%)的,根據產權登記建筑面積結算房價款;

  (2)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其中有一項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 利率付給利息。

  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建筑面積大于合同約定建筑面積時,建筑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建筑面積小于合同約定建筑面積時,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面積誤差比=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合同約定面積 100%

  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應不簽訂補充協議。

  第六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按下列第 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

  2、分期付款 、

  3、其他方式 、

  第七條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 日后,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 %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該比率應不小于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2、 、

  第八條 交付期限

  出賣人應當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第1種、第2種和第 種條件,并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

  1、該商品房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2、該商品房取得面積實測技術報告書。

  3、該商品房經分期綜合驗收合格。

  4、該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準文件。

  5、 。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 日內告知買受人的;

  2、 ;

  3、 。

  第九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過 日,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 日后,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 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該比率應不小于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2、 、

  第十條 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下列影響到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準同意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1)該商品房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

  (2) ;

  (3) ;

  (4) ;

  (5) ;

  (6) ;

  (7) 。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變更。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 利率付給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應當與出賣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一條 交接

  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并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由于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

  第十二條 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

  第十三條 出賣人關于裝飾、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三)的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述第 種方式處理:

  1、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設備差價。

  2、 。

  3、。

  第十四條 出賣人關于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運行的承諾

  出賣人承諾與該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關聯的下列基礎設施司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達到使用條件:

  1、 ;

  2、 ;

  3、 ;

  4、 ;

  5、 。

  如果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1、 ;

  2、 ;

  3、 。

  第十五條 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

  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 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已付房價款的 %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3、 。

  第十六條 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非商品住宅的,雙方應當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詳細約定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購買人承擔。 、

  第十七條 雙方可以就下列事項約定:

  1、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 ;

  2、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外墻面使用權 ;

  3、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命名權 ;

  4、該商品房所在小區的命名權 ;

  5、 ;

  6、。

  第十八條 買受人的房屋僅作 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筑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

  第十九條 前期物業服務

  本物業由出賣人依法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提供前期物業管理服務,服務內容及質量等見附件四;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物業服務收費價格為 /月?平方米(建筑面積),由物業管理企業按年(半年、季)收取。價格構成包括物業區域內保潔費、公共秩序維護費、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維護費、綠化養護費、綜合管理費、

  出賣人負責監督物業管理企業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物業服務。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的內容和本物業業主臨時公約

  買受人已詳細閱讀本合同附件四有關物業服務的全部內容和本物業業主臨時公約,買受人同意由出賣人依法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提供前期物業服務,同意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條約定的價格和方式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并同意遵守業主臨時公約。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附件五)

  第二十三條 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 頁,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

  出賣人 份,買受人 份, 份, 份。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條 商品房預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內, 由出賣人向 申請登記備案。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簽章) (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于 簽于

  附件一:

  房屋平面圖

  附件二:

  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構成說明

  附件三:

  裝飾、設備標準

  1、外墻:

  2、內墻:

  3、頂棚:

  4、地面:

  5、門窗:

  6、廚房:

  7、衛生間:

  8、陽臺:

  9、電梯:

  10、其他:

  附件四:

  物業服務(本附件內容應與建設單位和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一致)

  一、物業服務內容

  二、物業服務質量

  三、其他約定附件五:合同補充協議

  附件五:合同補充協議

商品房買賣合同10

  出賣人:

  買受人:

  根據出賣人、買受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為)(以下簡稱合同)

  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現就合同未盡事宜,雙方達成以下補充約定以資共同信守:

第一條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買受人應在辦理該商品房交付手續時與出賣人簽訂面積及房款差異結算協議,并結清相關房款,否則出賣人有權不予交房、不予為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并不視為出賣人逾期交房或逾期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由此產生的風險和不利后果均由買受人承擔。

  該商品房的預測面積是按照現行房產測量規范及有關補充文件預測所得。該商品房交付時,如因政府的相關房產測量規范、文件調整導致預測面積與實測面積差異的,不視為出賣人違約,亦不適用合同第十三條有關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雙方同意按照預測面積與實測面積的差異,由買受人和出賣人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第二條付款方式及期限

  1、一次性付款

  買受人于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日內(即________年____月日之前)向出賣人一次性付清房款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元(大寫:佰拾萬仟佰拾元整)(含已付定金元)。

  2、貸款方式付款

  買受人于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日內,向出賣人支付購房總價款的___%的首付款___元(大寫:佰拾萬仟佰拾元整)(含已付定金元)。

  其余價款元,買受人以方式向XX貸款的方式進行支付。

  第三條貸款實施辦法及相關責任

  1、買受人在簽訂合同及本補充協議時,已經充分了解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包括公積金貸款)的辦理條件和程序及需要交納的全部費用,并承諾自己的實際情況完全符合相關的辦理條件。如因買受人的實際情況與相關要求和條件不符合或因買受人的其他原因,而導致XX拒絕為買受人提供貸款、或要求變更貸款金額、首付款比例、貸款年限、或要求買受人補充資料、或另行提供擔保人時,買受人應無條件地配合并與出賣人協商變更相關合同內容。

  2、買受人須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____日內向出賣人提供辦理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相關全部資料(具體內容以貸款XX確定的為準)并辦理按揭貸款;買受人未能按期提交資料或提交的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或者在出賣人通知辦理按揭貸款手續之日起____日內仍未辦理XX按揭貸款手續的,視為買受人違約。

  (1)逾期在____日之內的,買受人應每日按照購房總價款萬分之一的標準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2)逾期超過____日后,買受人應于逾期滿____日的次日一次性支付清購房余款和違約金(每逾期____日按照購房總價款萬分之一的標準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否則,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并由買受人按照出賣人的實際損失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3)買受人向XX申請個人住房貸款的成數及年限以XX最終批準為準。如XX批準的貸款額度與買受人申請的額度不一致,則兩者之間的差額作為買受人應當以自有資金支付的首付款,由買受人在XX批準貸款額度確定之日起____日內向出賣人一次性付清,買受人延遲支付上述款項的:逾期在____日內(含____日)的,應每日按購房總價款的萬分之一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____日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按照出賣人的實際損失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3、買受人選擇XX住房公積金按揭付款方式,則需遵照以下條款執行:

  (1)買受人應于出賣人發出辦理公積金貸款通知后____日內與前述XX簽訂借款合同并辦理相應的貸款手續。公積金貸款成數及年限以公積金管理中心批準的為準。公積金管理中心批準的貸款額度小于買受人申請額度的差額部分作為買受人應當另行支付的首付款,由買受人在接出賣人的通知之日起____日內付清。買受人應根據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要求及時補充資料,并配合出賣人變更相關合同內容。

  (2)若買受人在出賣人發出辦理公積金貸款通知后____日內仍不能與上述XX簽訂借款合同并辦理相應的貸款手續的,應于前述____日屆滿的次日一次性付清購房余款或書面通知出賣人按照個人住房按揭貸款辦理貸款,否則,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并由買受人按照出賣人的實際損失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3)買受人應自出賣人發出通知后的____日內向出賣人提供辦理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相關全部資料(具體內容以貸款XX確定的為準)并辦理按揭貸款,逾期的違約責任和處理按照第二條第2款規定執行。

  (4)在出賣人保證期限內,如因買受人未按時償還XX貸款導致出賣人承擔擔保責任,出賣人有權向買受人追償。買受人應在出賣人承擔保證責任后的次日向出賣人清償出賣人承擔的擔保金額及出賣人在此過程中發生的包括律師費等其他費用支出,否則,買受人還應從出賣人實際承擔擔保責任之日起每日按出賣人承擔金額的萬分之一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5)因買受人的原因(如未按時償還XX貸款),貸款XX解除與買受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或造成出賣人承擔保證責任而導致出賣人為買受人償還貸款XX的借款和其他款項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時,買受人應向出賣人清償出賣人(包括XX)代為償還的按揭貸款余額及貸款利息、滯納金、違約金、訴訟費用、律師代理費、房屋所有權證轉移登記所繳納的稅費等相關的一切費用和直接及間接損失。買受人應在出賣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向出賣人騰退該商品房,買受人已經裝修的部分無償歸出賣人所有,出賣人不予以補償。

  第四條出賣人逾期交房違約責任的補充

  發生下列情形導致合同項下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可據實予以延期,不適用合同第十條有關出賣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違約責任條款,但出賣人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作為免責依據:

  A.執行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等強制性文件;

  B.其他自然災害或意外事件;

  如因乙方原因導致逾期交房,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規劃、設計變更約定的補充

  1、由于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規、規范標準發生變化及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導致的規劃設計變更,出賣人應在變更確立后____日內書面告知買受人,但不承擔違約責任。

  2、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____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____日內未做出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變更,雙方權利義務仍按合同及本補充協議約定執行。

  3、本合同中所稱的商品房設計是指:買受人所購商品房之套內戶型設計及買受人所購商品房之所在樓宇的用途設計,設計變更僅指商品房的房型、朝向以及整個樓宇的用途變更。

  4、在不影響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經規劃部門批準或設計單位同意,出賣人對原規劃設計方案作出局部的調整,可不通知買受人。若變更無需經過規劃部門批準或設計單位同意的,則在不影響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賣人可對原規劃設計方案進行調整,可不通知買受人。

  5、因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面積發生變化的,雙方應按照本補充協議約定第五條處理。

  6、鍋爐房、變電室箱站、調壓站、垃圾處理站、化糞池及其他小區配套設施及功能性設施等尚未最終確定的建筑及設施,不屬于環境布局范圍之內,買受人同意出賣人為了小區的整體利益或應有關主管部門要求對上述設施的最終位置進行調整。最終位置以實際交付為準,屆時本合同繼續履行,且出賣人無須因該調整向買受人承擔任何責任。

  第六條商品房的交付

  1、在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時間之前,出賣人應以短信發送電話通知登報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以發送短信或登報形式通知買受人的,通知的送達時間為短信發送之日或登報之日。出賣人以電話通知的,通知送達的時間為電話接通時間,雙方在房屋交付現場補簽交付通知書。屆時,買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的,以本合同約定的時間為交付時間,以房屋所在地為交付地點。

  2、買受人持辦理商品房交付通知書辦理商品房交付手續,并交接商品房鑰匙后,即為合同項下商品房已交付。自交付之日起,該商品房的風險責任轉由買受人承擔。

  3、如出賣人已如期發出商品房交付通知書或買受人已經領取商品房交付通知書,而買受人在出賣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內仍未接收商品房,則視為出賣人已將本合同項下的商品房交付予買受人。自視為交付之日起,該商品房的風險責任轉由買受人承擔,此后有關商品房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費、電費、煤氣費、暖氣費、衛生費、物業管理費、有線電視租賃費等)全部由買受人負擔,房屋保修期亦從此日起計算。

  4、買受人同意接受出賣人的提前交房。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提前交房通知書后,應在出賣人通知交付房屋的期限內接收房屋,若買受人在出賣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內未接收商品房的,則視為出賣人已將本合同項下的商品房交付予買受人,該房屋的風險責任歸買受人承擔,此后有關商品房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費、電費、煤氣費、暖氣費、衛生費、物業管理費、有線電視租賃費等)全部由買受人負擔,房屋保修期亦從此日起計算。

  5、如買受人需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前收房,出賣人可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對買受人提前收房提供方便。

  6、房屋交付時,買受人認為房屋本身或者環境、設備存在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情形,雙方應在完成交付后,按照法規和合同約定處理。

  7、商品房交付使用時,買受人對房屋及裝修質量、公共設施、設備、質量提出異議的,出賣人應當給予解釋和說明,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買受人可委托有資質的檢測部門對其提出的異議部分進行質量檢測,如檢測部門提出返修意見的,由出賣人承擔費用,反之由買受人承擔。

  8、買受人沒有按照合同及本協議之約定付清購房總價款或其他應付款項之前,出賣人有權不予交房。

  9、如因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等非出賣人所能控制的因素,致使商品房的建筑安裝工程或出賣人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被延誤,則出賣人有權將該商品房交付日期順延相當于該等時間影響持續的期間,而無須為該延誤負任何責任,也無須對買受人補償任何費用。

  10、出賣人推遲交房可以電話或掛號信或特快專遞或報紙公告等方式通知買受人。

  11、在交付房屋時,買受人如對房屋質量有異議的,則應書面提出。

  買受人在接受房屋時,除房屋主體結構存在質量問題或其他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質量問題外,不得以房屋的建筑、裝修裝飾存在質量問題為由拒絕接受房屋。否則,視為出賣人已經完成交付義務。

  買受人在辦理商品房接收手續過程中,認為有需要維修的事項,應按《商品房質量保證書》中的規定要求出賣人承擔保修義務,但維修事項不能作為買受人拒絕接收商品房并要求出賣人承擔逾期交房責任的理由。

  12、買受人本人無法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期前往辦理該商品房交付手續時,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辦理該商品房的交付手續,但其委托代理除應具備代理的法定要件外,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公證委托,并于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前向出賣人提交公證書原件;買受人本人與代理人在房屋交付日期前,攜帶各自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兩份)同時前往,向出賣人當面辦理房屋交付的授權委托書原件。

  第七條出賣人關于裝飾、設備標準承諾違約責任的補充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四)的標準,包含以同等品質的材料、設備替代的情形。如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質量和設備標準與附件四中約定標準不符的,出賣人應使之達到原標準,但出賣人修改后的標準或使用的相關材料標準等同于或高于原標準的,買受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出賣人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第八條商品房產權證的辦理

  1、若買受人委托出賣人辦理所購商品房的房屋產權證的,應在接到出賣人辦理房產證的通知后向出賣人提交辦理房屋產權證所需資料(包括購房合同、夫妻雙方或單身身份證復印件、未成年人戶口薄及其監護人身份證和戶口薄復印件、購房收據、委托書、面積結算協議等)以及相關費用(含專項維修資金、相關稅費、面積差異結算款等,如有變化以房管部門、稅務部門的規定為準)。否則,每逾期____日出賣人可按照購房總價款的萬分之一的標準向買受人收取違約金并順延為買受人辦理房屋產權證的時間。

  2、若買受人自行辦理房產證,應在接到出賣人辦理房產證的通知后自行向相關申請辦理產權證并承擔相應費用,逾期不自行辦理的,由買受人承擔相應后果。

  第九條保修責任

  保修期內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出現屬于保修范圍內的問題,應以書面方式向出賣人提出,出賣人應在三個工作日內派員予以答復和檢修,依據《住宅質量保證書》,及時給予保修服務;如因不可抗力、買受人裝修及使用不當等不可歸責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出賣人對與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相鄰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設施進行維修,需買受人協助時,買受人應先行提供便利,對買受人造成損害的,按規定如實進行補償。若買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不及時協助,對于擴大部分的損失,由買受人承擔。

  買受人應保護出賣人設置在室內及公共區域的配套設施和管道。買受人對移交的房屋進行二次裝修時,不得損壞房屋建筑結構及配套設施、管道,裝修方案須符合政府相關規定并報物業管理公司備案,買受人進行裝修施工或裝修完畢的房屋不得影響室內及公共區域配套設施、管道及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和維護,對造成的損壞應承擔相應恢復及賠償責任。

  第十條合同附件二的補充約定

  出賣人已向買受人現場公示了房產測繪機構出具的《房屋面積測繪報告》,買受人對報告中披露的該商品房共用部位及共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的構成方式予以認可。

  十一關于前期物業管理,約定如下:

  (1)物業管理單位和委托期限

  本項目的物業管理單位為河南XX公司,管理期限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至該項目業主委員會成立后與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簽訂新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生效時終止。

  (2)物業管理服務內容

  a)物業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b)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運行、維修、養護和管理。

  c)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地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清運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d)公共綠化的養護和管理;

  e)公共秩序維護、安全防范等事項的協助管理;

  6)裝飾裝修管理服務;

  f)物業檔案資料管理。

  (3)物業管理相關服務費用

  本物業管____區域物業服務收費選擇包干制。

  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按其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納,物業服務支出應全部用于該項目《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三)物業管____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四)物業管____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五)物業管____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六)辦公費用;

  (七)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八)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九)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4)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在業主大會成立之前,專項維修資金按照國家和本物業所在地相關法規規定的方式使用和分攤:

  a)由擁有或涉及相關權益的業主投票并獲得三分之二或以上投票權通過可以使用,使用完后,由擁有或涉及此部分權益的業主分攤。

  b)緊急情況需要即時處理的,由物業管理公司先行使用,使用完后,由擁有或涉及此部分權益的業主分攤。

  (5)物業管理用房

  開發商按照規定向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物業管理用房,管理用房產權歸屬全體業主所有,由物業管理公司在物業管理服務期內無償使用。

  第十二條其他

  (一)、鑒于該項目自身屬性、規劃思路、開發模式等不同于一般社區的特點,且系分期多年開發,同時根據政府批準的規劃方案,基礎設施與公共配套建筑也將分期建成交付,因此買受人同意:

  (1)除買受人所購買商品房所屬區域外,____區域的所有規劃(包括但不限于功能規劃、組團設置及布局、環境設置及布局、公建和配套設施設置及布局、樓宇布局、道路設置及布局等)、開發時間及開發模式等出賣人均有權做出調整,最終以政府批準的規劃方案為準;對于這種調整買受人同意不提出異議;

  (2)除買受人簽署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本補充協議及相關附件約定的交付項目按約定日期交付外,其他項目(政府實施的除外)的交付時間以雙方約定為準。

  (3)買受人在使用道路中應當遵從出賣人的提示及項目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實施阻斷道路、封閉道路、圈占道路、毀損道路設施、隨意停放車輛及其他妨礙道路正常使用的行為,上述道路含道路中敷設的橋梁。

  (4)公共配套建筑的交付指竣工并達到使用條件。

  (5)商業配套設施投入使用的具體時間,由產權所有者確定。出賣人對商業的經營業態、開業時間等僅作概況介紹,對此并不保證。

  (二)、該項目內的公共景觀設施由全體業主共享并承擔管理維護費用。

  (三)、關于本項目內配套設施的所有權。

  該商品房所在小區的公建、車位、車庫、會所、幼兒園、公共車棚等為出賣人投資建造,所有權屬于出賣人。出賣人本著首先滿足業主需要的原則,對以上配套進行銷售(出租),售價(租金)另行約定。

  (四)、為保證車位的正常使用,買受人須與出賣人及物業管理公司簽署有關車位使用的協議書,并根據協議約定使用車位,不使用自己未取得使用權的車位;同時應按協議約定按時交納相關費用并自覺遵守協議中其他約定。

  (五)、由于維護公共利益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上下水、煤氣、暖氣管道、煙道、電路設施、公共污水井的檢查、維修等),出賣人或物業服務公司的相關工作人員有權進入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及附屬院落,但應事先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有義務予以配合,因買受人原因,包括作為及不作為給出賣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損失由買受人承擔。

  (六)、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與現場示范單位可能存在部分差異,買受人在簽定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時已了解這種差異可能存在,并了解這種可能存在的差異對其所購房屋帶來的影響;買受人同意所購商品房的交付以買賣雙方簽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包括補充協議)的約定及交付時的實樓為準,上述變化不作為買受人退房及索賠的理由。

  (七)、買受人所購商品房所在樓宇、組團及區域的命名權(含更名權)歸屬出賣人;

  (八)、規劃上專屬于特定房屋的飄窗、空調機位等(以下簡稱附帶部位),歸該房屋的業主專有。該部分的保修、維修責任,視同專有部分。買受人已了解該附帶部位不計入產權面積,亦不作為計價面積,如將來因測繪規則變化等原因導致該部分被計入產權登記面積,買受人須另外支付合同價款,須按合同關于面積變更的約定處理。雙方應就面積變化簽訂買賣合同補充協議以便辦理產權轉移登記,由此須支付的相關稅費由買受人承擔。

  該附帶部分是否享有投票權以及是否需要繳納專項維修資金、物業管理費和采暖費,依照法規及《臨時管理規約》的規定。鑒于附帶部位系無償取得,因此亦不作為商品房的交房條件。購買商品房的買受人在使用附帶部位時不得違法改變其形狀、大小及用途,并應遵守《臨時管理規約》和后期業主委員會制定的管理規則。

  買受人對房屋進行改造后,導致該房屋的實際使用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差異,由此產生任何權利義務變化的,均與出賣人無關。

  (九)、為追求社區整體效果,每棟住宅外檐裝飾材料的材質、敷設面積和色彩會有差別,出賣人在示范單位和宣傳資料中所示商品房的外檐效果將會根據小區整體要求進行局部調整,買受人對此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十)、按面積計收的各項費用,產權登記面積確定前,按照合同約定的建筑面積作為計費依據;產權登記面積確定后,以產權登記的建筑面積作為計費依據。政府相關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一)、合同項下商品房的有線電視、通訊、采暖等配套設施需由買受人向該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辦理開通使用手續并繳納相關費用。

  (十二)、該房屋內的所有電器設備由生產廠商直接提供保修,具體保修辦法和保修期以生產廠商提供的保修文件為準,若因該等電器設備質量事故造成買受人及第三方人身損害或物質損失,由買受人向生產廠商索賠,出賣人給予相應配合。

  (十三)、除按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條款約定或雙方同意解除合同外,雙方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單方解除合同。

  買受人購買力、財產等自身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出賣人財產、經營狀況等自身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房產貶值或升值、市場變化、經濟形勢變化均屬商業風險范疇,任何一方不得據此主張解除或變更合同,若任何一方以此為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仍應依法或依約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合同因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解除的,雙方應在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后三個工作日內互相配合辦理本合同備案登記的注銷、抵押登記注銷、預告登記注銷及按揭合同解除等手續,出賣人在前述各項手續辦理完畢、買受人將房屋交還給出賣人后的十個工作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款項。按照約定或法律規定應計算違約金或利息的,退款時一并計算。

  (十四)、乙方了解,項目的地面規劃將有可能根據規劃的調整而進行優化與調整,交付標準以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為準,如有變化不另行通知。

  (十五)、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通訊聯絡以商品房買賣合同所載明的電話、傳真和通信地址為準,雙方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并對其真實性負責。一方聯絡方式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__日內書面通知對方。

  (十六)、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議中,書面通知的送達方式為掛號信或特快專遞或項目所在地主要地方報紙媒介公告送達;采用上述方式,通知的送達時間為

  (1)掛號信或特快專遞發出后____日,

  (2)或公告見報____日后視為送達。因一方提供的聯系地址不準確或地址變更而導致對方未能實際收到相關通知的,后果由責任方自行承擔。

  (十七)、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平頂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非法手段和方式損害對方的人身權、財產權等權利。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八)、關于合同以外資料的效力

  (1)凡在簽約之前買賣雙方任何一方通過口頭、書面、實物及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口頭講解、廣告、樓書、示范單位、沙盤、模型等)所表達和提供信息都不再作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出賣人的售樓書、售樓廣告中的資料、數據以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為準。

  (2)出賣人對規劃建設范圍之外的環境、公共設施、道路交通等的說明或介紹,僅為買受人提供參考信息,不構成出賣人的允諾。

  (3)出賣人展示的樣板房功能僅為空間布局向導、裝修裝飾和家俱擺放指引,不能理解為交樓標準或合同的樣品

  (4)因比例或表現方法所限,部分附屬物或構筑物可能未在平面圖和模型上標示。

  (十九)、在XXX花源項目配套設施交付之前,出賣人有權在項目內進行該項目的廣告宣傳活動,但以不影響已入住業主的正常生活為限。

  (二十)、XXX花源為出賣人商標。(桃花源不是出賣人商標)

  十三項目紅線內外不利因素說明

  為幫助客戶慎重選購房屋,現提示購房人在簽署法律文件前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1)紅線外不利因素說明

  1、37公交車站點,距離XXX花源約200米,目前尚無公交站牌,本公司只告知信息,不對此提供保證。最終以政府實施為準。

  2、小區北側距離紅線約30米處為正在使用的鐵路專線,小區東側距離紅線約100米處為正在使用的鐵路專線,可能會對臨近樓棟帶來不利影響。

  3、小區東側、南側道路可能會給臨近樓棟帶來噪音、燈光、尾氣等影響。

  4、小區東北XX有垃圾中轉站,可能會給臨近樓棟帶來不利影響。

  5、出賣人在制定銷售價格時,已充分考慮以上環境不利因素影響。

  注:上述提示內容系本公司根據________年____月份所獲取的相關資料進行整理與概述,未必包含該區域所有信息亦不能作為銷售承諾。若資料有誤差或變更,恕不另行通知,亦不承擔任何責任。

  (2)紅線內不利因素說明

  1、本小區紅線內現規劃有以下公共配套設施,在符合國家標準的前提下,仍可能對相鄰的住宅產生影響。

  2、小區南入口、北入口、東入口,可能對周邊住戶造成噪音、燈光、尾氣等影響。

  3、20、21號樓設置商業,可能有噪音、燈光、排煙排氣等影響。

  4、小區內規劃有景觀噴泉和健身器材,供業主觀賞和使用,請遵守安全提示。

  5、小區內設有配套公建、配電設施,可能會給周邊樓棟帶來不利影響。

  6、項目停車方式為地上車庫和地下停車場,地下停車場臨近樓棟有出入口,可能對停車周邊住戶產生噪音、尾氣及燈光的影響;

  7、項目中除已經明確交付日期的住宅單位,其他部分的交付時間將結合項目整體開發計劃進展安排。

  8、小區各樓棟分布有各種管道,均有可能造成不利影響。

  9、出賣方在制定銷售價格時,已充分考慮以上不利因素的影響。

  10、以上信息,基于經政府批準的規劃及設計方案;因規劃及設計方案調整而導致信息變化的,以最終政府批準的規劃及設計方案為準。

  十四、本補充協議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如有沖突,以本補充協議為準。

  十五、《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議之未盡事宜及履行過程中的變更,可經雙方協商后另行簽署補充協議。

  十六、買受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將應付款項通過出賣人現場機刷卡或以現金方式支付于出賣人。

  十七、買受人確認,出賣人在簽訂本合同及其相關補充條款、附件前,已就合同條款尤其是可能會免除或者限制出賣人責任的條款按照買受人的要求進行了提示和說明,買受人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其全部內容。

  十八、本補充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協議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效力相同。本合同附件八共8頁。

  出賣人(簽章):買受人(簽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11

  乙方(買方):

  單位:職務:身份證號:家庭住址:郵編:電話:

  乙方(與上述乙方系夫妻關系):

  單位:職務:身份證號:家庭住址:郵編: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就買賣商品房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乙雙方經協商,乙方決定購買甲方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權的商品房(以下簡稱商品房),商品房位于苑幢樓第單元樓號房屋。商品房建于xxxx年xx月x日,土地使用權證號為,房屋權證號為。屬x磚混x結構,建筑層數為6層。

  第二條乙方向甲方購買商品房的建筑面積共xx平方米,共x室廳衛。(該商品房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三)。

  第三條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依法隨之轉移給乙方。

  第四條商品房總金額為共xx萬xxxx千xxxx百xxxx拾xxxx(人民幣)元整。(括弧外填漢字大寫,括弧內填阿拉伯數字,發生爭議以漢字大寫為準)

  第五條乙方應當在甲乙雙方共同到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進行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之日付房款%。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或者要求乙方每日甲方支付相當于總房價0.1%的違約金。

  鑒于乙方經濟困難,甲方同意乙方在乙方居住該商品房3個月內付清房款的%。若乙方違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每日甲方支付相當于總房價0.1%的違約金。

  甲方應當在甲乙雙方共同到房產登記機關進行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之日,即本條款日期將商品房鑰匙交付給乙方。否則從該日起,甲方每日向乙方支付相當于總房價0.1%的違約金。

  第六條甲乙雙方應當在簽訂合同之日起日內攜帶有關商品房登記過戶所需的證件、資料、票據等,到市房產局將商品房辦理產權登記過戶給乙方。否則從甲乙雙方簽訂合同之日第日起,違約方每日向未違約方支付相當于總房價0.1%的違約金。

  該商品房登記過戶由乙方負責,甲方協助,所需契稅、評估費等過戶費用由乙方負擔。商品房無法登記過戶的,乙方有權立即解除合同,甲方應當立即退還所收全部房款,并自確定不能登記過戶之日起有權要求甲方每日支付乙方相當于總房價0.1%的違約金。

  甲方應當在甲乙雙方辦理完畢付清房款之日將商品房鑰匙交付給乙方。否則從乙方付清房款之日起,甲方每日向乙方支付相當于總房價0.1%的違約金。甲方要將房子在過戶交屋前,將室內清掃干凈,不能留有垃圾,廢棄物等。

  第七條甲方承諾該商品房內從未發生過任何人死亡、從未發生過惡性傷人等涉嫌犯罪案件、以及從未發生過其他使社會一般人居住在該房產生精神緊張、驚恐等不利益的不法事件,否則乙方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乙方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甲方應自該事件發生之日起7日內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萬元,逾期則甲方再每日向乙方支付相當于總房價0.1%的`違約金。

  該商品房權轉移后,甲方承諾其不欠任何物業管理費、水費、電費等。如發生此種情況,甲方承諾在接到乙方所稱甲方拖欠上述費用通知之日起7日內結清。否則從乙方通知甲方之日起第8日起,甲方每日向乙方支付相當于總房價0.1%的違約金。

  該商品房權轉移過程中及轉移后,甲方承諾其他任何第三方不會對乙方所購的商品房及該房屋相關設備、設施等提出任何權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權、留置權、交納土地出讓金權利等)要求,不會要求乙方支付除房款以外其他任何價款才能使乙方達到取得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權等設施、設備的目的。如發生此情況,則乙方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乙方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甲方應自該事件發生之日起每日向乙方支付相當于總房價0.1%的違約金,直至甲方將上述妨礙乙方利益行使的事項消除。

  第八條本合同之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任何一處修改須經甲乙雙方在修改處簽名捺手印認可,否則所作修改無效。

  第九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本合同連同附件共x2x頁,一式x3x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提交市房產局辦理過戶手續,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xxxx年xx月x日簽于xxxxxxx年xx月x日

  簽于xx我保證甲方以后不會違約,如果甲方違約,我承擔保證責任。

  甲方保證人:

  身份證號:

  單位:

  xxxx年xx月x日

  我保證乙方以后不會違約,如果乙方違約,我承擔保證責任。

  乙方保證人:

  身份證號:

  單位:

商品房買賣合同12

  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的申報材料有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申請表、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商品房分層分戶平面圖、銀行進帳憑證、開發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預購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應提交法人登記證書或者授權登記文件及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明、預購人是個人的提交身份證明、所購房屋是現房的須提交《房地產權證》、預購人是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提交經重慶市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審批辦公室審核同意的《審查意見通知書》原件。

  收費標準:

  住宅:轉讓手續費3元/平方米;

  非住宅:轉讓手續費按成交價的2%計費。(轉讓雙方各承擔50%)

  辦理時限為10個工作日。

  涉外商品房買賣中登記需提供的'資料:

  需提供的資料:(資料請自留復復印件)

  1、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書;

  2、商品房買賣事同示范文本;

  3、商品房銷售專用發票;

  4、進戶通知單;

  5、商品房結算單;

  6、住宅使用說明書較驗原件;

  7、工程質量保證書較驗原件;

  8、單戶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

  9、涉外人員公民護照較驗原件提供復印件;

  10、涉外公證部門的公證書;

  11、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若委托辦理還需提供:

  (1)委托人,受托人均為個人,提供委托公證書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校驗原件;

  (2)委托具有中介資質的房地產中介公司辦理,需提供書面委托書原件。

商品房買賣合同13

  訂立合同雙方: 

  購貨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  

  供貨單位: ,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產品的39;名稱、品種、規格和質量

  1、產品的名稱、品種、規格: 、(應注明產品的牌號或商標)

  2、產品的技術標準(包括質量要求),按下列第( )項執行:

  (1)按國家標準執行;

  (2)按部頒標準執行;

  (3)由甲乙雙方商定技術要求執行。

  第二條 產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1、產品的數量: 、

  2、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

  3、產品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減(增)量規定及計算方法: 、

  第三條 產品的包裝標準和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  產品的包裝,國家或業務主管部門有技術規定的,按技術規定執行;國家與業務主管部門無技術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商定。產品的包裝物,除國家規定由甲方供應的以外,應由乙方負責供應。

  第四條 產品的交貨單位、交貨方法、運輸方式、到貨地點(包括專用線、碼頭)

  1、產品的交貨單位: 、

  2、交貨方法,按下列第( )項執行:

  (1)乙方送貨;

  (2)乙方代運(乙方代辦運輸,應充分考慮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運輸路線和運輸工具);

  (3)甲方自提自運。

  3、運輸方式: 、

  4、到貨地點和接貨單位(或接貨人) 、

  第五條 產品的交(提)貨期限  規定送貨或代運的產品的交貨日期,以甲方發運產品時承運部門簽發的戳記日期為準,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從約定;合同規定甲方自提產品的交貨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規定通知的提貨日期為準。乙方的提貨通知中,應給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時間,實際交貨或提貨日期早于或遲于合同規定的日期,應視為提前或逾期交貨或提貨。

  第六條 產品的價格與貨款的結算

  1、產品的價格,按下列第( )項執行:

  (1)按甲乙雙方的商定價格;

  (2)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

  (3)按照國家定價履行。

  2、產品貨款的結算:產品的貨款、實際支付的運雜費和其它費用的結算,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七條 驗收方法 、  (合同應明確規定:

  1、驗收時間;

  2、驗收手段;

  3、驗收標準;

  4、由誰負責驗收和試驗;

  5、在驗收中發生糾紛后,由哪一級主管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機構執行仲裁等等)

  第八條 對產品提出異議的時間和辦法

  1、甲方在驗收中,如果發現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和質量不合規定,應一面妥為保管,一面在30天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在托收承付期內,甲方有權拒付不符合合同規定部分的貨款。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過兩年內未通知乙方的,視為產品合乎規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養不善等造成產品質量下降的,不得提出異議。

  3、乙方在接到需方書面異議后,應在10天內(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負責處理,否則,即視為默認甲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第九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不能交貨的,應向甲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的 %的違約金。

  2、乙方所交產品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規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應當按質論價;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應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由乙方負責包換或包修,并承擔修理、調換或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

  3、乙方因產品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必須返修或重新包裝的.,乙方應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并承擔支付的費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乙方應當償付甲方該不合格包裝物低于合格包裝物的價值部分。因包裝不符合規定造成貨物損壞或滅失的,乙方應當負責賠償。

  4、乙方逾期交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計算,向甲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并承擔甲方因此所受的損失費用。

  5、乙方提前交貨的產品、多交的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規定的產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內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等費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發生的損失,應當由乙方承擔。

  6、產品錯發到貨地點或接貨人的,乙方除應負責運交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外,還應承擔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實際費用和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7、乙方提前交貨的,甲方接貨后,仍可按合同規定的交貨時間付款;合同規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絕提貨。乙方逾期交貨的,乙方應在發貨前與甲方協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應照數補交,并負逾期交貨責任;甲方不再需要的,應當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內通知乙方,辦理解除合同手續。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發貨。

  第十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中途退貨,應向乙方償付退貨部分貨款 %的違約金。

  2、甲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應交的技術資料或包裝物的,除交貨日期得順延外,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順延交貨部分貨款計算,向乙方償付順延交貨的違約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貨處理。

  3、甲方自提產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規定的日期提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提貨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乙方償付逾期提貨的違約金,并承擔乙方實際支付的代為保管、保養的費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應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乙方償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5、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拒絕接貨的,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和運輸部門的罰款。

  6、甲方如錯填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或對乙方提出錯誤異議,應承擔乙方因此所受的損失。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在取得有關機構證明以后,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其它  按本合同規定應該償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保管保養費和各種經濟損失的,應當在明確責任后10天內,按銀行規定的結算辦法付清,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發貨物或扣付貨款來充抵。  本合同如發生糾紛,當事人雙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請業務主管機關調解或者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合同執行期內,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分送甲乙雙方的主管部門、銀行(如經公證或簽證,應送公證或簽證機關)……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購貨單位(甲方) (公章) 供貨單位(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蓋章)  

  地址: 地址: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14

  出售方(稱甲方):

  地址:

  電話:

  購買方(稱乙方):

  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一九 年 月 日

  國籍

  身份證號碼

  電話

  地址

  第一條 本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深圳經濟特區商品房產管理規定》制定。

  第二條 甲方經深圳市人民政府文件批準,取得位于深圳市 地段占地面積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使用期限自一九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計 年,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

  甲方在上述土地興建樓宇,屬 結構,定名為 ,由甲方出售。

  第三條 乙方自愿向甲方購買上述樓宇內的第 座(幢)樓 單元,建筑面積為 平方尺,占地(分攤面積 平方尺)由甲方于一九 年 月 日交付乙方使用,如遇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延期不得超過三百六十天,特殊原因是: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

  二、施工中遇到異常的'困難及重大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的;

  三、其它非甲方所能控制的事件。

  上述原因必須經深圳市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文件為依據,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條 甲乙雙方同意上述樓宇單元售價為 幣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 角整。

  付款方式由乙方按指定收款銀行:

  帳戶名稱:

  帳號:

  付款辦法:

  第五條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第二款付款,甲方有權追索違約利息,以應付款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深圳市銀行當時貸款利率計算利息付給甲方,如逾期三十天內,仍未付所欠款項和利息,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將樓宇出售他人,出售之款不足以清還甲方之款時,甲方可向乙方追索,如轉售盈益屬甲方所有。

  第六條 甲方如未按合同第三條的規定將樓宇單元交付乙方使用,應按合同規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至交付日止,以當時深圳市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利息,以補償乙方的損失。

  第七條 在簽訂本合同時,甲方應將乙方原認購時所交付的定金( )退回給乙方或抵作購樓價款。

  第八條 甲方出售的樓宇須經深圳市建筑質量檢驗部門驗審合格,如質量不合格時,乙方有權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應將乙付款現在三十天內退回乙方。

  第九條 乙方在交清購樓款后,由深圳市房管部門發給房產權證書,業主即取得出租、抵押、轉讓等權利,并依照國家和廣東省對深圳經濟特區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乙方在使用期間,有權享用與該樓宇有關連的公共通道、設施、活動場所,同時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令和社會道德,維護公共設施和公共利益。

  乙方所購樓宇只作 使用。在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樓宇結構,如有損壞應自費修繕。

  乙方購置的樓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關土地管理規定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十條 乙方所購樓宇,如發生出租、抵押、轉讓等法律行為,應經深圳市公證處辦理公證后,由深圳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權轉移、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本合同用鋼筆填寫的與打字油印的文字,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簽訂并經深圳市公證處公證之日起生效。

  如發生糾紛,雙方應本著友好精神協商解決,不能解決時,應提請深圳市仲裁機構仲裁或深圳市人民法院裁決。

  第十三條 本合同共 頁,為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深圳市公證處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一九 年 月 日于深圳

商品房買賣合同15

  甲方:

  物業名稱: 小區

  地址:

  郵政編碼:

  乙方:

  姓名/公司名稱:

  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注冊登記號:

  地址/法定地址:

  電話: 郵政編碼: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就購買 小區商品房事宜,經過平等協商,簽訂本認購書。

  1、 小區位于 區 路 號,經 房產管理局批準,現正式對外預售[預售許可證: 房地( )內預字 號 房地( )內預字第 號]

  2、乙方自愿訂購 小區 棟 號 室。總建筑面積: 平方米。單價:人民幣 元/平方米,總價:人民幣 元。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3、乙方于簽訂此認購書時,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幣 元。

  4、乙方于簽訂認購書之日起 天內,簽訂出售合同,同時支付首期款(含定金),乙方逾期七天尚未簽訂出售合同,甲方不再保留其訂購房號(室)。

  5、甲、乙雙方同意乙方按下述方式支付房款:

  第1頁(1)一次性付款□(2)分期付款□(3)按揭付款□

  6、本認購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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