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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民事起訴狀優選范文
引導語: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中,要確認侵害的事實是否在,被告侵權責任是否成立,請求的賠償數額是否準確等。今天,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幾篇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民事起訴狀優選范文,希望對你有幫助。
范文一:
原告:方XX,女,漢族,生于1938年9月25日,文盲,農民,住XX縣XX鎮XX村民委會XX小組。電話:15XXX,系死者趙XX母親。
被告:朱XX,男,漢族,住廣南縣XX鎮XX民委員會石XX小組29號,電話:138XXX。
被告:XX公路第XX段項目部,住XX縣XX鎮上,法定代表人:保XX,項目部總經理,電話:15687XXXX。
被告:云南XXX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鄧XX,董事長,住址:昆明市 。
案由:雇工受害賠償糾紛。
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之子趙XX在文都二級公路第四合同段魚塘堡標段道路建設施工中受傷導致死亡的死亡賠償金: 67380(343500)元、喪葬費:13496元、醫療費:58714.01元、護理費:7550.00元、伙食補助7550.00元、營養費:1000.00元、誤工費:9500.00元、簽定費:939.75元、被扶養人生活費:28637.5元、被贍養人生活費:23583元、精神撫慰金50000.00元等各項費用,扣減文都二級公路第四合同段所支付各種醫藥費用116000元后剩余的共計369756.25(268350.26)152350.26元,并相互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判令三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
事實及理由:
2010年3月1日上午8時許,原告之子趙XX在文都二級公路第四合同魚塘堡標段施工時被巨石砸傷,被工友其工地負責人朱大龍用皮卡車送致馬關縣人民醫院急救搶救,后被轉致文山州人民醫院治療。經文山州人民醫院診斷:原告為第一腰椎骨折、左肘關節軟組織損傷、左眼部外傷。
事故發生后,原告之子趙XX與被告朱XX在馬關縣坡腳司法所的主持下,經雙方平等友好協商,簽定了《調解協議書》。協議約定由朱XX一次性補償趙國明各種費用九萬元整。但協議簽定后,被告朱XX只支付了人民幣肆萬元(¥:40000.00元正)后就拒不履行協議并下落不明。原告找項目部及負責人保明松要求解決此事,但因被告推諉責任也不履行給付補償余款的義務,導致原告之子趙XX無錢不能得到及時完全的醫治,因而病情惡化,于2011年1月12日不治身亡。
現經查證該建設工程中標單位為中國云南路橋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承建單位為 ,由文都二級公路第四合同段項目部發包給朱XX承建,朱XX又將部分工程分包給朱XX。
基于上述事實,XXX公路第XX合同段中標施工單位違法轉包、分包工程給不具備合法施工資質的自然人。而承包者無視安全生產責任,忽視民工權益。事故發生后,三被告至今對事故隱瞞不報并互相推諉責任。致使受害者家人遭受極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極大的經濟損失。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規定,被告應當對原告之子趙國明的死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故此,特具文起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為謝!
此致
馬關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
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
原告:陳x東,男,1944年5月10日出生,漢族,住(略)。
被告:陳xx,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漢族,住(略)。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1626.4元、誤工費208.35元、交通費80元、鑒定費300元、財產損失費50元,合計賠償2264.75元;
2、本案訴訟費由全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2008年2月5日晚上,被告陳xx因經營客車糾紛向租住在原告陳x東家的陳福建索要醫療費,在索要過程中雙方發生斗毆。同住一處的原告及家人忙下樓勸阻,在勸架過程中,被告將原告打傷。后原告到蘭州市xx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治療6天,花去醫療費1626.4元。經蘭州市公安局鑒定,原告所受損傷為輕微傷甲級。案發后,蘭州市公安局張掖路派出所干警及時前往制止,并現場證明原告陳x東家“毀壞房門暗鎖一把、打爛竹椅一張、上身外衣拉鏈扯壞、上身內衣扯爛”。
原告認為,被告致傷其身體并損害其財物,其應當予以賠償。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特依法起訴,請判如所請!
此致
甘肅省××人民法院
具狀人(本人簽名):xx
××年××月××日
范文三:
原告:*****,男,漢族,住**省***縣****村****組****號。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
被告:******,男,漢族,住**省****縣******村****組。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
訴訟請求:
一、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殘疾賠償金、后續治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費、鑒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31033.14元。
二、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被告與原告系同村村民,平時鄰里關系不錯。2015年6月期間,被告向剛從外地工作回來的原告多次表達了請原告幫其耕田的想法,原告在不熟悉被告田況的情況下,答應被告幫其耕田。2015年8月20日一大早,被告叫了三輪車將原告的耕田機拖到田邊,原告來到被告的田邊才發現里面雜草叢生,而且有被挖機壓壞的痕跡,覺得非常危險,但是出于對鄉鄰的承諾,原告還是答應了,但要求被告能安排一個人在旁邊打幫忙,以防止出意外,被告當即答應了。當天下午被告不顧原告的自身安全,讓原告獨自一人去耕作。下午2點左右原告在操作耕田機時不幸發生事故,右腿被卡在耕田機里,多虧同村的幾位鄉鄰****夫婦(******組人)、******(*****組人)等發現,經過一個多小時的搶救才將原告從泥田里救出來,不然性命不保。由于失血過多,離醫院路途遙遠等原因,錯過了最好的治療機會,來到湖南武警醫院的時候醫院只得采取了右腿截肢的辦法來保住原告的生命。
原告隨后在****醫院進行了了長達14天的治療,同時為了便于原告今后的生活自理,出院以后原告在湖南****假肢公司****分公司安裝了假肢。經過傷殘等級鑒定原告右下肢損傷構成四級傷殘。在整個治療期間,被告僅支付了5200元治療費,而且被告沒有來慰問過原告,在原告出院以后,被告竟采取不聞不問的態度,當原告一家提出共同出資為原告安裝假肢的正當要求時,卻都被通通予以拒絕。在隨后的****村村委會和*****司法所兩級人民調解過程中,被告出言不遜,口口聲聲說“他是請原告來耕田的不是請原告耕腳的”,而且只肯在5200元的基礎上再出一點點治療費,雙方達不成一致,導致人民調解無效。
原告認為,被告作為原告的雇主,應該為原告在勞動過程中受到的人身損害和原告今后生活費用承擔相應的責任,而被告在原告治療和康復階段實際支付的費用遠遠不符合被告應該承擔的費用水平,同時,被告態度極其惡劣,嚴重損害了被告及其家人的人格及尊嚴。且原告認為,公民的健康權是受法律保護的,被告依法依諾均應承擔法律責任,其拒不支付行為與法有悖。在村鎮兩級人民調解中雙方仍就賠償事宜無法達成協議,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公正判決。
此致
****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xx
xx年 xx月 xx日
附:賠償清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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