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民事起訴狀范文推薦
引導語:借貸,在法律意義上,是指由貸方與借方成立一項“借貸契約”,貸方將金錢所有權移轉給借方,到期時由借方返還同額的錢。今天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了兩篇關于民間借貸糾紛民事起訴狀推薦范文,給大家參考借鑒。
民間借貸糾紛民事起訴狀(一)
原告人:夏××,男,38歲,漢族,××縣人,西藏自治區(qū)拉薩市××廠工人。住該××廠職工宿舍。
被告人:彭××,男,23歲,漢族,××縣人,農民,住××縣××鄉(xiāng)×村×組。
請求事項:
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償還借款,并賠償由此給原告帶來的一切損失。
事實和理由:
199×年10月,被告人聲稱他欠了浙江省某人的錢,別人叫他還錢,他無法還,由此,被告再三要求在原告處借款8000元人民幣,并一再說會很快還給原告。由于原告向來待人都是忠誠老實,看在朋友面上和他那股可憐勁,我去貸款和去好友處借款,湊夠了8000元人民幣,于199×年10月16日借給了被告(見所附被告的親筆借條復印件)。數(shù)年來,經(jīng)我本人再三催問被告,被告仍置之不理,至今分文未還。由此,給我本人和家庭都帶來了極大損失和精神痛苦。被告的行為不僅觸犯了法律,也違反了道德。為維護本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5條、第117條等之有關規(guī)定,以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3條之有關規(guī)定,特訴請人民法院判令被告:
1、償還在原告處借去的8000元人民幣。
2、支付8000元人民幣借款的利息4594、62元人民幣(注:算至2002年4月13日止)。
3、賠償原告收款帶來的一切損失費3000元人民幣。
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全部承擔。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民間借貸糾紛民事起訴狀(二)
原告:王自權,男,回族,1982年3月4日出生,文盲,寧夏同心縣人,農民,現(xiàn)住紅寺堡鎮(zhèn)紅興村211,身份證號:640300198203040099,電話號碼:13909558324(父親)。
被告:王自賢,男,回族,30歲,文盲,寧夏同心縣人,農民,現(xiàn)住紅寺堡鎮(zhèn)紅興村666,電話號碼:13195078084。 案由:買賣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由被告清償原告車款錢2700元及利息648元;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2010年10月份,被告說要買原告的“普桑”小轎車,雙方當時口頭協(xié)商車價是6700.00元,并且被告說要一次性支付,但最后又說沒有錢只能支付原告500.00元作為定金。之后又在原告多次索要時被告多次分期支付,總共支付了3500.00元。剩余2700.00元,被告在2010年11月27日給原告寫有一欠條,并說明要在2011年5月1日支付清。欠條到期時原告及期妻子多次索要,被告都以各種理由推拖說沒有錢支付,2011年10月28日原告的妻子又一次向被告索要時,被告又一次推拖并不予支付下剩的2700元。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原被告之間口頭達成了買賣協(xié)議,原告多次索要被告都以各種理由不予支付,被告在寫有欠條至今已過期有6月,應當支付原告利息,但被告并未信守承諾,為此。現(xiàn)依法起訴于人民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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