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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糾紛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被告):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XX市XX區XX街道XXX村人,住XX市XX區XXXX路XX公寓X號樓XXX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XX市XX區XX街道XXX村人,住XXX村XX街XX號。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XX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
訴訟請求:
1、請求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XX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第一、二項;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1、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第一,一審判決中稱“自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間上訴人先后分五次向被上訴人借款XXXXX元”,但是其中發生在20XX年XX月XX日借款金額為XX萬元的借條,其借款用途是用于上訴人賭博,這點被上訴人以及中間人XXX知情,由于被上訴人知道用于非法活動產生的債務是不受保護的,從而要求上訴人在借條中違背事實寫出了該借款用于工程周轉,并且在一審開庭時上訴人也多次強調該借款實為賭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1條之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一審法院在明知XX萬為賭資的事實后置若罔聞,仍判令上訴人歸還該筆借款是錯誤的。第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五張借條,其中僅就20XX年XX月XX日的欠條中約定了利息,因此其余四張借條中除去賭資借款外的后三張借條均不應當支付利息。20XX年XX月XX日,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在一份關于借款本金及利息計算的承諾書中簽字,該承諾書正文并非上訴人所書寫,上訴人僅僅在承諾人處簽字,未對承諾書正文進行細看及核實。因為當時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兩個月內將現住房進行抵押貸款,以貸款償還被上訴人。礙于雙方多年朋友情誼,上訴人同意被上訴人提議,在匆忙之中未考慮其他便在承諾書中簽字,因此承諾書中對欠款利息的約定,上訴人并不認可。
2、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一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的規定作出上訴人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利息的判決,純屬理解和適用法律錯誤。《意見》第六條只說明民間借貸中雙方明確約定的利息可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利率四倍,各地法院應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不超過銀行利率四倍的范圍內具體掌握。并且《意見》的規定應是在雙方明確約定利息多少的情形下針對約定利率是否過高由法院來進行評判,而不是像一審法院這樣在未約定的情形下直接判令上訴人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利息。這顯然是一審法院曲解司法解釋本意,濫用法官自由載量權的結果。同時,一審法院判決中對利息計算數額有誤,計算方式極不嚴謹,被上訴人訴稱的XXXXXX元借款產生于不同日期,其中有兩筆借款產生在2014年X月X日和20XX年X月XX日,一審判決中計算利息時將該兩筆借款利息計算時間從2013年XX月XX日起算是明顯有誤的。上訴人曾向被上訴人借款是客觀事實,上訴人應當承擔還款義務責無旁貸,但上訴人不該承擔他不應當承擔的還款義務。同時被上訴人在還款過程中態度積極,還一度將現住房向銀行進行抵押貸款,但是由于被上訴人極力阻止致使貸款未能成功。從維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本著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的法律原則出發,上訴人理應向被上訴人償還34萬元借款本金,但除第一張借條外的其他借款不應向被上訴人支付利息,至于逾期利息也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撤銷一審法院的不當判決,支持被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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