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范文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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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范文一】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xxx,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漢族,住南昌市東湖區三經路13號。身份證號:360101XXXXXX 被告人:李達,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漢族,現羈押于南昌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xxx,男,1959年2月14日出生,漢族,住南昌市青云譜區施堯路9號。
被告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麗娟 職務:經理
地址:南昌市船山路816號
訴訟請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李達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并從重處罰;
二、判令前兩被告人連帶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精神損失費等損失共計37956元。
三、判令第三被告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四、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被告人xxx系贛A4582解放大貨車車主,被告人李達系xxx雇傭的司機。2008年8月4日10時許,李達駕駛xxx所有的贛A4582解放大貨車從尤口路口出來左轉彎進入320國道時與劉歡
駕駛贛A0145車沿320國道由西向東行至該處發生相撞,致贛A0145車司機劉歡、乘坐人原告受傷,司機劉歡經搶救無效死亡,形成重大交通事故。南昌市高新交警大隊第08007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以“李達駕車轉彎時未讓直行車輛先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認定:李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
后,原告被送往南昌市第九四人民醫院搶救治療,原告的傷被診斷為:閉合性顱腦損傷(中);硬下膜出血;頭面部軟組織損傷;左手軟組織損傷。為療傷,原告經濟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損失,具體損失為:醫療費26810元、誤工費8546元、護理費16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0元、營養費500元、精神損失費10000元等,共計47956元。被告人已支付了10000元,尚余37956元一直未付,這些損失依法應由李達賠償。
另,李達是在雇傭過程中致原告受傷,被告人xxx作為贛A4582解放大貨車車主及李達的雇主,依法應對以上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保險人,依法應對以上損失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被告人李達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導致發生死亡一人、重傷一人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從重處罰。另外,因李達的犯罪行為給原告造成的所有損失,應由前兩被告人連帶賠償,第三
被告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法提起訴訟,請給予公正的裁決。
此致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
二Oxx年三月九日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范文二】
原告人:xxx,男,1959年12月28日出生,漢族,湖南株洲人,住株洲市石峰區XXX村X棟XXX號,身份證號碼:4302031959XXXXXXXX,系受害人孫福鴻(曾用名孫柯)的父親。 原告人:肖紅霞,女,1963年4月4日出生,漢族,湖南株洲人,住株洲市石峰區XXX村X棟XXX號,身份證號碼:4302036XXXXXXXX,系受害人孫福鴻(曾用名孫柯)的母親。
被告人:xxx,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漢族,湖南省株洲縣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區響石嶺居委會響石四村1棟302號,身份證號碼:430203198106XXXXXX。
被告人:xxx,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漢族,湖南省岳陽市云溪區人,住湖南省岳陽市云溪區云溪鄉濱湖村百里組06號,身份證號碼:43060319860XXXXXXX。
被告人:xxx,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漢族,湖南省汨羅縣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區響石嶺居委會響石四村18棟104號,身份證號碼:43020319731XXXXXXX。
被告人:xxx,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漢族,湖南省花垣縣人,住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望月湖二片4棟2門101房,身份證號碼:43010419800XXXXXXX。
訴 訟 請 求
1、依法從重、從嚴、從快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2、判令四被告人連帶賠償原告人醫療費、喪葬費停尸費、誤工費、交通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五十萬元。
事實與理由
受害人孫福鴻(曾用名孫柯,以下簡稱受害人)與被告人xxx等人相互認識。2009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xxx、xxx、xxx請被告人xxx以找受害人買毒品為由將其騙出后,被告人xxx在杉木塘十字路口將受害人毆打了一頓,然后,被告人xxx、xxx把受害人叫上車,準備帶受害人到被告人xxx位于響石嶺的'夜宵攤上進行談判實施敲詐。在車輛行駛路上,被告人又毆打了受害人。當車行駛至株洲市石峰區交警大隊門口附近時,因會車,受害人與四被告人乘坐的車輛速度放慢,受害人因故從車上摔至車下,經搶救無效,受害人于8月11日凌晨4時死亡。 搶救過程中,原告人共計支出醫療費用16205元;因案件偵查需要,受害人的尸體至今仍然在市殯儀館存放,存放費用為120元\日。
綜上所述,原告人認為,四被告人無視國家法律,串通一氣,采取毆打、威脅等手段非法剝奪受害人的人身自由,實施非法拘禁行為,并最終導致受害人死亡的嚴重后果,且在事后沒有絲毫
悔改之心、沒有賠償原告人的任何損失;受害人至今仍未入土為安;被告人及其家屬在民事賠償的協商過程中,斤斤計較、討價還價,甚至于附加“必須判處緩刑或免于刑事處罰”的無理要求與苛刻條件!被告人及其家屬的上述行為,不僅沒有使受害人的離去所致原告人的巨大悲痛,得到任何形式的安慰,反而使原告人雪上加霜、身心憔悴、生不如死!因此,除應當依法從重、從嚴、從快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外,還應當判決四被告連帶賠償原告人的各項損失,以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與正氣!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xxx 、肖紅霞
二0一0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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