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糾紛起訴狀通用
房屋糾紛起訴狀通用1
原告: ,男,漢族, 年9月14日出生,住址:廣東省 市 村委會 路9號。
聯系方式:身份證號碼: 。
被告: ,女,1 年8月20日出生,住址:廣東省 市 路9號。
聯系方式:經常居住地:廣東省 市 路9號。身份證號碼: 。
第三人: 房產代理有限公司 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址: 市 中心13樓D座。
聯系方式: 。
案由: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承擔違約責任,向原告雙倍返還定金人民幣40000元,并承擔賣方未履行合同產生的全部費用;
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 9年 月 日原被告在 房產代理有限公司 分公司的居間斡旋下簽訂了《房地產買賣三方合同》。該合同約定:原告購買被告位于 市 小區B棟10層1005號個人住房,建筑面積為109.64平方米。產權轉移手續由經紀方負責辦理,買賣雙方應積極協助和配合經紀方辦理相關手續,并在簽署本合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分別提供辦理產權轉移所需的手續應由買賣雙方各自提供的全部資料給經紀方。如賣方未能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買方給予賣方1個工作日寬限期履行義務,從寬限期屆滿之日起如賣方仍未履行合同義務的,每逾期一日,應按合同總價款的萬分之五,向買方支付違約金,逾期滿10日仍未履行合同義務,買方有權單方接觸合同,賣方應雙倍返還定金予買方,并承擔賣方未履行合同產生的全部費用,已收取買方的.房款應當日退回給買方,買方不可再進一步要求賣方做任何賠償或迫使賣方履行本合同。
合同簽訂后,原告如約向被告支付了購房定金人民幣 00元。依據合同的約定,被告應當積極協助和配合經紀方辦理所購房屋提供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更名等的所有憑證和手續。但被告于 9年 月 日在毫無理由的情況下,明確表示拒絕履行合同,直至現在,被告仍無理拒不提供任何手續。期間,原告曾多次與其協商繼續履行合同,但被告堅決表示不予履行。 9年 月 日原告向被告主張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雙倍返還定定金人民幣40000元,但遭到被告拒絕,被告表示只返還定金人民幣 00元。被告的這種行為不僅浪費了原告巨大的精力和時間,同時也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利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第18條以及《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訴至貴院,請貴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廣東省 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房屋糾紛起訴狀通用2
原告:姚,男,漢族, 年 月 日出生,住 市 區路號幢 室。
原告:湯,女,漢族, 年 月 日出生,住 市 區路號幢 室。
二原告聯系地址: 市寧路號 大廈 室。
郵編:聯系電話:
被告:余,女,中國居民, 年 月 日出生,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
被告:余,男,中國居民, 年 月 日出生,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
二被告聯系地址: 市路弄號 室。
郵編: 聯系電話:
訴訟請求:
1、判令二被告因逾期交房支付原告違約金人民幣35,680元整;
2、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 年12月5日,原、被告在房屋服務有限公司居間介紹下簽署了《 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即乙方)購買被告(即甲方)所有的 市 區路號幢 室房屋,房價款為人民幣4 萬元整。簽約當天,雙方簽署了補償協議,約定乙方另行補償甲方裝修及設備款人民幣8 萬元整。原告于簽約當日支付被告人民幣5萬元整;于20 年12月13日支付被告人民幣274萬元整。根據本買賣合同補充條款約定,甲方于收到乙方貸款款項(即人民幣290萬元整)后3個工作日內,將該房屋交付乙方,交付標志為甲方將該房屋的'鑰匙交付乙方,并對物業管理費、水、電、煤氣(若有)、電話(若有)、有線電視(若有)等費用進行結算。同時,本買賣合同約定乙方于甲乙雙方辦妥房屋交接手續當日,直接支付甲方房款人民幣1萬元整。20 年2月3 日,原告貸款銀行農業銀行放款給被告人民幣290萬元,按照買賣合同約定,被告應于3個工作日即20 年2月8日內交房給原告。被告因故遲延交房,直至 20 年2月21日(共計13天),原、被告簽署《房屋買賣交接書》完成交付手續,原告支付被告尾款人民幣1萬元。
基于上述事實,原告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系真實意思表示,應屬合法、有效,被告未按合同約定按時交付房屋已構成違約,根據買賣合同約定,甲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將上述房地產交付(包括房地產交接及房地產權利轉移)給乙方,應當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乙方已付款日萬分之五計算,違約金自本合同約定應當交付之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被告違約遲延 13天交付房屋,合計人民幣37,050元,扣除原告遲延1天付款的違約金人民幣1,370元,被告應支付原告逾期交房違約金人民幣35,680元。特此,懇請貴院依法判如所請。
此致
市 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房屋糾紛起訴狀通用3
原告:陳,女, 歲,住 市 區路號。 陳,男, 歲,住 市 區路號
苗,女, 年 月 日生,住 市 區路號。
被告:林,男, 歲,住 市 區路號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繼續履行雙方所簽訂的《 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所約定的事項將系爭房屋過戶給原告;
2、判令被告承擔原告聘請律師的費用20,000元;
3、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的物業管理費等損失1328.31元、中介費損失7550元,總共8878.31元;
4、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原告與被告于20 年 月 日在物業顧問有限公司的居間服務下,簽訂了一份《 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下簡稱"該合同"),房屋總價為755,000元,位于本市 區#路16弄16號3室(下稱"系爭房屋")。由于被告不愿履行該合同所約定的交房及過戶的手續原告曾于20 年2月初將被告起訴至貴院,被告答應同意交房及辦理過戶手續,雙方達成了一份《和解協議》,而后原告撤訴并與被告又簽署了一份《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約定:系爭房屋的價格變更為728020元;原被告雙方于9月2日到 區房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手續。被告按照該合同及《補充協議》的.約定支付了所有的房款,然而雖經原告的再三催告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推脫不補辦理過戶手續。期間,被告還欠系爭房屋物業管理、水、電等費用1328.31元,被告應當支付的中介費7550元也是原告墊付。
原告認為,房產買賣雙方應當誠實信用,和解協議、補充協議也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應當依約履行,被告的違約行為已經給原告帶來了巨大的損失,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得不提起訴訟,懇請貴院判如所請。
此致
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糾紛起訴狀】相關文章:
房屋裝修糾紛起訴狀09-01
關于房屋糾紛起訴狀范本04-03
房屋質量糾紛起訴狀通用11-25
房屋遺贈糾紛起訴狀通用11-25
房屋買賣糾紛起訴狀12-09
民事房屋買賣糾紛起訴狀01-12
房屋裝修糾紛起訴狀2篇09-01
糾紛起訴狀02-26
糾紛民事起訴狀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