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訴狀優秀范文
導語:撰寫行政起訴狀,是《行政訴訟法》賦予公民的一種權力。下面是小編收集的行政起訴狀優秀范文,歡迎閱讀。
行政起訴狀優秀范文(一)
原告: 繆桂芳 地址: 儀征市大儀鎮河北村小店組 電話:*****
被告: 儀征市人民政府 地址: 江蘇省儀征市解放東路48號
法定代表人: 姓名:費高云 職務: 儀征市人民政府市長
電話:****
訴訟請求: 節約土地資源,加強對違法建房進行執法。
事實和理由: 我是儀征市大儀鎮河北村小店組村民繆桂芳,2008年7月28日我曾向李小敏副省長舉報何俊華、何山華弟兄二人侵占他人土地違規建房。( 何俊華、何山華弟兄二人十五年前就離開了儀征市大儀鎮河北村小店組,在儀征市區建房并居住工作,他家老宅子占地1500平方,全部蓋成房屋出租給外地人做生產作坊,現在又建新房,其中建新房的地塊有一部分和我家有爭議,需要確權之后才能開工建設 )。江蘇省李小敏副省長作了批示,儀征市國土局工作人員下來找我家談話,并作了表態,農村建房一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建新房之前舊房必須拆除,嚴格按照儀征農戶建新房的標準占地只能165平方,建筑物只能是165平方的70%,涉及到土地爭議的問題必須經過確權之后才能施工,我們也將土地確權請求申請交到國土局了。但是奧運會一閉幕后,何俊華弟兄二人依然我行我素,依然違章依仗權勢非法占用他人土地違規建房,我去制止,他利用他家人多強行施工還打人。何俊華、何山華弟兄二人說我家有人在市委市政府,法律和領導批示有個屁用,老子房子照建照違章你能把我怎樣。 河北村支部書記明福美竟然說何家有權有勢,你家不要鬧了,鬧了也沒用。而明福美本人就帶頭占用新地皮建房,舊房未拆并把舊房賣給外地人。在我們河北村視土地管理法為兒戲,給老百姓中帶來極壞的.影響。我向儀征國土局反映何俊華、何山華家又違建了,國土局的工作人員同上次領導批示到我家的言行截然不一樣,明顯坦護何俊華、何山華,國土局知法犯法,嚴重瀆職,對違法行為進行庇護。現依據《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此 致
儀征市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蓋章)
**年 9 月 28 日
附:1、本訴狀副本 2 份。
2、何俊華何山華違法建房圖片及老宅圖片、
3、河北村支部書記明福美違規建房圖片及被私賣的舊房圖片。
行政起訴狀優秀范文(二)
原 告:
姓名:
性別:男
出生年月:1975年9月14日
民族:漢
籍貫:
職業:公務員
工作單位: 區工商局
住址: 區東門路1-2-1-201
電話:
被 告:
名稱: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
電話:
訴訟請求:
1、撤銷被告作出的 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理決定書;
2、責令被告就其工作人員的行為向原告道歉;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2008年元月23日,原告駕兩輪摩托車到區國稅局( 區長安大道)接妻子。其時幾名著公安制式服裝但未配帶警徽、警號及肩章等警察標志的男子在國稅局門前“執法”。原告返回時因天氣寒冷,將頭盔取下交由妻子配戴,自己則戴著羽絨服帽子。可剛上路時就被“曹某”(未表明身份,文書上署名姓曹)攔下。在查看了原告的摩托車手續后,“曹某”抬手就去撕扯原告的帽子,說不喜歡別人戴著帽子與之說話。原告就其無禮行為提出質疑,雙方發生口角。僵持一段時間后,“曹某”拿出一本簡易告知書說,只要原告“留下大名”就可以“放一馬”。原告為了盡快脫身,迫于無奈,草草瀏覽文書見并無罰款,以為只是警告了事就簽了名。 “曹某”扯下第二聯塞給原告后隨即離去。在整個過程中,“曹某”一直未表明身份且態度惡劣,動作粗暴無禮,更未出示執法證件,其行為完全偏離了一個執法人員所應該具備的基本行為準則。原告回家之后發現告知書上陳述其在淦河大道實施違法行為,并且用黑色鋼筆虛填罰款50元。
2008年3月11日,原告以情節輕微、事實不清、程序不合法為由向 市交警支隊申請行政復議, 市交警支隊程序科工作人員先是不肯受理,表示從未受理過這類復議,接著勸原告算了,免得以后交警“盯著搞”,說曹某當時未出示執法證原因在于原告未要求其亮證,并說程序不合法是交警的事,不影響對原告的罰款。在原告的一再要求下, 交警支隊受理了復議。2008年4月下旬,原告接到支隊通知說復議結果已出來,要原告去拿。原告于2008年4月25日到支隊時又被告知,因程序科陳科長出差,公章不在,到“五·一”后再說。2008年5月13日,原告終于收到 交警支隊復議決定書,復議決定書中避重就輕地表述原告的復議理由是“認為情節輕微”,并認定該案事實清楚,程序合法,作出維持原處罰的復議決定。
在整個事件過程中,被告倚仗其強勢地位,賤踏人權,蔑視法律,其工作人員所表現出來的極端不負責任的.官僚作風令原告深感不解和震驚。原告認為,被告所作出的0115120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理決定極其不當,理由有三: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九條也規定“交通警察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當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被告工作人員“曹某”在整個執法過程中既沒有出示執法證件,也沒有表明身份。本案中執法實施者與署名是否是同一人、其有無執法資格到現在尚是疑問。同時,“曹某” 嚴重違反行政處罰告知程序,不但剝奪了原告的陳述、申辯權利,更是虛填處罰金額,騙取原告的簽字,其行為令人不齒。《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據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由此可見,被告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是無效的,應予撤銷。
二、2008年3月23日,原告一直未離開過 城區,更未到過淦河大道。0115120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理決定書中陳述原告在“淦河大道實施違法行為”完全是無中生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被告以虛構的違法事實對原告進行處罰,理應撤銷。
三、原告到 區國稅局接妻子時,“曹某”等人在 區國稅局門前“執法”, “曹某”看著原告駕摩托車駛上公路,之間行駛距離不過十余米。遭到“曹某”非法檢查后原告立即戴回了頭盔,不說“曹某”沒有及時指正原告的行為有養貓放鼠嫌疑,論事實情節實在輕微,而原告的行為也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條“對于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后放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在程序實施上嚴重違法,在事實調查中無中生有,在情節認定上處理過當,完全背離了行政處罰所應遵循的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則,必須予以撤銷。
望法院公正判決!
此 致
xx區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蓋章)
2008年5月15日
附:
1、本訴狀副本1份。
2、行政處理決定書1份。
3、其它材料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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