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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探究社會責任視角下我國食品企業危機管理策略研究論文
一、問題的緣起: 食品安全共治何以可能
食品安全治理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現代國家治理機制設計必須予以有效因應的重要民生法治議題。作為風險社會中食品安全治理優化的投影,近年來我國先后從制度、組織、技術等多個層面切入,力圖全面構筑食品安全風險防治體系: 及時廢止原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在2009 年出臺并于2015 年修訂通過了系統性更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 ; 設置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從科層權威角度增強全國食品安全治理的統一協調性;組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進一步整合優化執法資源; 組建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推動風險評估技術優化升級等。
然而,上述治理優化的種種努力卻在當下遭遇嚴峻的現實壁壘:從三鹿“三聚氰胺”奶粉到雙匯“瘦肉精”豬肉,再到跨國肉制品巨頭福喜公司改裝上市的過期劣質產品,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此起彼伏,不少著名品牌異化成制售假冒偽劣的“避風港”,嚴重損及消費者的安全預期; 在日常的媒體報道披露中,“塑化劑”白酒、“蘇丹紅”鴨蛋、地溝油、毒豆芽等有毒有害食品始終不絕其蹤,“今天我們還能吃什么”成為公眾心中揮之不去的安全陰影,并逐層累積、日漸放大成無處不在的集體焦慮。在現實的危機挑戰下,我國食品安全治理模式與現代國家治理體系的科學化進程同步,開始積極探索多元治理之道。2015 年4 月24 日修訂通過、同年10 月1 日起實施的《食品安全法》將“社會共治”給予基本法律層面的確認,將之規定為今后我國食品安全治理的基本制度之一。
從《食品安全法》的法律效力以及隨后在全國各地開展的多層次食品安全協同治理實踐來看,我國當前的食品安全治理業已轉向共治機制,其力圖改變既往拘泥于監管中心主義的窠臼,全面吸納一切可能的治理力量,建構增益互補的安全控制體系,這是食品安全領域福柯意義上治理技術的深刻變革。共治的制度化,意味著食品安全治理中面臨的各種問題、挑戰業已納入協同互補的處理機制,而不再由公權力主體壟斷治理。這一體系化的制度思路,既需要以國家強制為核心的監管權威,需要以專業技術機構、行業協會等為代表的科學社群的智力支持,需要廣大公眾基于“用腳投票”的彌散化的市場制裁,更需要借助信用體系建設推動市場主體的自我約束。
只有有機整合這些不同源泉、不同形式、不同適用機理的多元力量,才能彼此取長補短,發揮體系化治理效力。
二、通過信任的食品安全共治之道
從共治模式的運行機理看,其得以聚合各方的制度紐帶在于信任。人類的任何社會合作行動,都需要一個基礎性前提: 在信息不對稱的社會約束性條件下,行動主體之間能夠實現彼此期待的行為選擇預期,建立起對于相對方行動之恒常性認知,在此基礎上產生人際信任。舍此,合作將無從發生,也難以為繼。“人際之間若無普遍的信任,社會就會解組,因為很少有關系建立在對他人行動全面、徹底確知的基礎上。
信任附著于一定的社會關系之上,按起源劃分,社會關系分為先賦性關系、準先賦性關系、獲致性關系; 按照功能劃分,可分為情感性關系、工具性關系、混合性關系; 按照交往的親疏距離分,則分為家人連帶關系、熟人連帶關系、弱連帶關系、無連帶關系。盡管視角不同,但上述分類分享了一個隱含的共同標準,即依據主體之間熟悉/陌生的差異程度進行界分。以社會關系為主軸,可以構建出人際信任的“差序格局”: (1) 社會互動以行動者自我為起始原點; (2) 與該中心原點的距離越近,情感性關系越強,越值得信任; (3)從中心原點外推開來,情感性關系逐漸減弱,工具性關系逐漸增強,信任也隨著成員之間的離散化程度加深而淡化循此邏輯,在以工具性關系、無連帶關系等為代表的陌生化關系中,倘若缺乏特定的制度安排以保證行動者對于彼此行動的穩定預期,則其中的信任最為淡薄,也最難在這類關系覆蓋的群體當中建立合作。
三、共治模式下的信任斷裂及其展開形態信任
對于食品安全共治須臾不可或缺。然而,必備的制度紐帶卻在治理實踐中遭遇層層斷裂,導致共治實踐在公權力執法、知識治理、市場規訓等不同維度相繼發生“失靈”,社會公眾對之展現出復雜而微妙的不信任心理和集體焦慮,嚴重損及共治績效!懊褚允碁樘臁,食品安全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的重要位序決定了現代民族國家普遍將其作為優先目標納入社會治理戰略規劃,由承載科層理性的監管部門予以實施。作為治理戰略的實踐者,監管部門既具有受托于國家—公意的合義理性( legitimacy),又具有整合智力支持、強制信息披露、懲處違法枉行的行動力,理應在價值、事實兩個維度均獲得足夠的社會信任。然而從宏觀層面看,公眾對監管部門的執法績效普遍表示失望: 在一年一度具有廣泛影響的“中國綜合小康指數”調查中, 2015 年“中國平安小康指數”項下對食品安全明確表示擔憂的人數比例竟然高達77. 8%,“最讓人擔憂的十大安全問題”項下食品安全連續五年“榮登”榜首,而對于“最受關注的十大焦點問題”的民意排序,食品安全也以44. 8%的關注度名列第一。
如前所述,我國業已從制度、組織、技術等多個層面力圖改進執法績效,然而不斷強化的執法努力背后卻是公眾對于食品安全揮之不去的集體焦慮,可見監管部門的社會信任資本正在發生重大流失。在微觀層面,食品安全個案中的行動者用看似“過頭”的選擇表達對于監管部門的高度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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