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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上訴狀【篇一】:
原告
被告
被告何XX,男,郴州市北湖區人,住郴州市北湖區魯塘鎮XX村5組,系湘LXX號肇事車輛車主。聯系電話:186XXXX。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郴州市飛虹路18號。聯系電話:2883601。
法定代表人徐郴范,系該公司總經理。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何XX、何XX連帶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法醫鑒定費、輔助器具評估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康復費等178804.77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120000元。
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何XX、何XX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10年7月8日15時許,被告何XX駕駛被告何XX所有的湘LXXX號重型自卸貨車沿S322線由東向西行駛,行駛至開發區工業路段時,與由南向北橫路的原告(行人)廖XX相撞,造成原告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一九八醫院住院治療,后因傷情嚴重轉至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繼續住院治療。原告前后共住院68天,共花醫療費45497元,出院診斷為:1、右足毀損傷;2、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3、頭皮挫裂傷。經司法鑒定,原告的傷情構成陸級傷殘。2010年7月19日,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對該起事故依法作出郴公交認字(2010)第A08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何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被告何XX為其所有的湘LXXX號貨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保險限額為12.2萬元,事故發生在該保險合同期限內。
根據《民法通則》、《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被告何XX、何XX應對原告的各項損失(詳見附后清單)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賠償義務,但至今,被告僅支付醫療費45000元,余款拒不支付。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特訴至法院,請求判如訴請。
交通事故上訴狀【篇二】:
尊敬的法院審判官:
2014年11月14日下午五時,被告駕駛牌照為皖M·M0000轎車,撞倒原告后發現無人追趕后駕車逃跑,幸經路人拍下牌照,找到原告后,原告對逃逸事件拒不承認,特尋求法院幫助:
一、訴訟雙方信息
原告:XXX
性別:男 民族:漢 出生年月: 1963/6/23 職業:個體戶
電話:123456789
住址:XXXXXX,
被告:XXX
性別:男 民族:漢 出生年月:
職業:中學教師
電話:123456789
住址:XXXXXX
二、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損害賠償金203000 元(具體詳見清單);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費10000元;
3、賠償原告摩托車損失費3000 元;
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5、判令被告3年有期徒刑;
6、判令對被告吊銷駕駛照,終生不得再取;
三、事實與理由
2014年11月14日下午五時許,當原告在回家途中,騎摩托車正常行經池河鎮菜場門口,遭遇被告XXX駕駛的小轎車(牌號為皖M·M0000)直行撞倒,致使原告連車帶人被撞倒在地,致使原告全身多處皮膚擦傷,且摩托車嚴重損壞。事故發生后被告未下車查看及停留直接開車一段路程打右轉向燈欲停留,發現無人追趕阻攔后又加速逃走,致使原告被撞倒在地后孤立無援精神受到損害,幸有好心目擊證人看到整個過程發生,將欲逃走肇事車輛車牌號碼拍下。
被撞后原告被送往鎮醫院檢查治療,發現身體多處肌肉拉傷,腦部收到嚴重震蕩,第二天原告感覺頭部發暈前往縣南門醫院進行檢查治療,經檢查原告腦部有部分梗塞,受到撞擊后引發梗塞病發,致使頭暈、惡心、精神不振,且從此無法進行一般性體力工作。
通過派出所查證肇事車輛車主為鎮中學教師,其家屬為原鎮副書記XXX,通過電話聯系被告后,被告語氣異常強硬,態度惡劣,咄咄逼人,事發36小時后才出面,且在醫院與原告發生激烈爭吵,甚至要求原告不要住院,辱罵原告女兒,在與主治醫生溝通后,在醫生的建議下才放棄要求原告出院的要求。
在溝通過程中,被告對于案件經過多次更改措辭,前后矛盾:
1、聲稱自己在車內當時有孩童比較吵鬧沒有看見原告,也不知道原告被撞;
2、聲稱自己已經24小時內撥打了保險公司電話,不算肇事逃逸;
3、聲稱自己屬于追尾不屬于逃逸。
事件發生后,原告即撥打報警電話,交警進行記錄后就撤離了,第二天以周末不上班為由拒絕處理案例,2014年11月17日原告女兒與被告一同前往縣派出所,派出所民警不愿作出任何處理,讓原告與被告協商處理,同時質問原告摩托車手續是否齊全,是否有牌照。當日原告與被告未達成一致意見,派出所民警拒絕進行任何處理,在這個過程中原告有理由相信:
1、被告利用其家屬原鎮副書記背景已買通派出所民警;
2、民警對該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行政不作為;
3、民警作出了不公正處理;
4、被告當時很有可能為醉酒駕駛。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被告屬于明顯的.交通肇事逃逸行為,不但利用其鎮副書記的背景聯絡派出所民警行政不作為,給原告造成精神壓力,加大權益保護難度,并且直接給原告造成了人身損害和經濟損失,而且事后處理措施、態度、方法極其惡劣,據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懇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狀人(簽名):XXX
2014年11月18日
附件:
1、交通肇事逃逸目擊證人拍攝照片;
2、目擊證人描述案件發生過程錄音;
3、XXX醫院頭顱MR1平掃及診斷;
4、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
5、被告的信息資料;
6、賠償損失計算清單;
7、派出所《交通事故案件責任認定書》;
8、原告傷殘鑒定報告;
9、摩托車損壞照片;
10、原告身體擦傷照片;
11、訴訟狀副本10份;
12、XXX醫院診斷報告。
損害清單:
醫療費:10000
誤工費:1000*12(月)*14(年)=168000 護理費:200*10(天)=2000
交通費:500
住宿費:200*10(天)=2000
住院伙食補助費:50*10(天)=500 必要的營養費:20000
合計:20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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