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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交通事故精選上訴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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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上訴狀【篇一】:
上訴人(一審被告):丁x,女,XX年XX月XX日生,漢族,XX 上訴人(一審被告):張xx,男,XX年XX月XX日生,漢族,住XX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謝XX,男,1987年12月30日生,漢族,住XX 上訴人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XX區人民法院2011年8月14日(XX)中民一初字第XX號判決的第二項內容,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中原區人民法院(XX)中民一初字第XX號判決中的第二項,并依法發回重審或改判。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被上訴人謝XX駕駛車輛與張X駕駛的轎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后張X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張 X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被上訴人謝XX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但是被上訴人謝XX未按照駕駛證上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且未定期對機動車駕駛證實施審 驗。應當視為未取得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一個重要原因,被上訴人謝XX負有嚴重的過錯責任。且在交警隊和法院庭審中多次要求其出示駕 駛證,被上訴人謝XX都拒絕出示。其行為在主觀上存在故意且在客觀上也影響了交警部門對事故的責任劃分,同時也使上訴人錯過了向交警部門重新認定事故責任 的機會,其行為是在惡意規避自己的責任。查明案件事實,依法作出合理判決,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是法院庭審的一個重要功能。鑒于被上訴人謝XX拒絕出示駕 駛證的行為主觀上有逃避責任之嫌,我們有必要懇請二審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在維護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前提下,根據自由裁量權,增加被上訴人的責任 承擔比例,以維護案件的.公平公正。
二、死者張X沒有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 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被上訴人謝XX 駕駛的車輛和張X駕駛的轎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雙方均有過錯,均應承擔責任,后張X因搶救無效死亡。因張X的過錯導致其應當承擔部分民事 賠償責任,張X從這一層面上屬于侵權人。其因違章駕駛所導致的侵權賠償責任系侵權之債,屬于其生前個人債務,應當以張X的遺產進行賠償。而張X生前并沒有 遺留任何個人財產,因此根據法律的規定張X的生前債務包括本次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侵權債務應當歸于消滅。法院判決上訴人丁X、張X和國XX賠償原告謝XX 醫療費于法無據。
三、上訴人丁X、張XX和國XX均表示放棄對死者張X遺產的繼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第二 款的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
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因此,根據此法條的規定,上訴人丁X、張XX和國XX等三人因為 放棄繼承死者張X的遺產,也就沒有為死者張X在遺產繼承范圍內承擔還債責任的義務。因此,三上訴人無須對死者張X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
綜上,根據案件事實和相關法律的規定,請求二審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撤銷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2011年8月14日(XX)中民一初字第XX號判決的第二項內容,并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X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丁 X
張XX
交通事故上訴狀【篇二】:
原告:胡
被告:黃
被告:系貨車登記車主。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李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四被告賠償原告親屬因交通事故致死的各項經濟損共計421314.64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11年9月6日7時40分許,乘座駕駛豫SH6792號面包車由東向西行至信陽市312國道時與由西向東行駛的被告駕駛的東風牌中型普通貨車發生相撞,造成當場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經信陽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交通事故處理大隊作出信公交認字[2011]第09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應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應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無責任。
另查明,該肇事車東風貨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應在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系死者的財產繼承人;被告系東風貨車登記車主。因此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懇請依法支持訴請。
此 呈
人民法院
具狀人:胡
2011年9月26日
賠償清單
1、死亡賠償金:15930.26×20年=318605.2元
2、精神撫慰金:40000元
3、喪葬費:27357÷2+7000元=20678.5元
4、贍養費:10838.49×10年÷2人=54192.45元
5、撫育費:10838.49×1年=10838.49元
6、交通費:1000元
7、誤工費:20天×50元=1000元
共計:446314.64元
扣除已支付25000元
還應賠償446314.64-25000=421314.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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