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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上訴狀范文【篇一】
上訴人:xx,男,漢族,19xx年10月20日生,住鄭州市管城回族區貨棧街xx號。 被上訴人:xxx,女,漢族,1994年5月1日生,住鄭州市管城回族區南五里堡北街xxx號。
法定代理人:xxx(系xxx之母),女,漢族,住鄭州市管城回族區南五里堡北街xxx號。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事故人身損害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2006)管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錯誤判決,并予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2、訴訟費判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1、一審判決徑直采納交巡警四大隊作出的錯誤的第x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上訴人承擔全部事故責任,錯誤。
發身交通事故時,被上訴人僅系11周歲的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的技術、熟練程度及經驗等均不能達到常人的技術水平、標準,再加之被上訴人駕駛自行車高速在機動車道上行駛,導致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因此,被上訴人未滿12周歲擅自在機動車道上駕駛自行車高速行駛,是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事故的部分責任。而一審法院對此不予認定,徑直采納交巡警四大隊作出的錯誤的第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上訴人承擔全部事故責任,顯然錯誤。
2、被上訴人的法定代理人未盡監護職責,導致本案事故的發生,應承擔部分事故責任。 被上訴人發生交通事故時,年僅11周歲,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行駛本身就是非常危險的事情,作為被上訴人的監護人應對其進行監護,我國民法通則第18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因此,作為被上訴人的法定代理人沒有履行監護義務,沒有保護被上訴人的人身安全,致使違反法律規定駕駛自行車在機動車道上高速行駛。顯然,被上訴人的監護人應承擔部分事故責任,而一審法院判令上訴人承擔全部責任,顯然錯誤,應予糾正。
3、一審判決認定本案事故車輛的車主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肇事司機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錯誤,應以糾正。
上訴人與肇事司機雖系雇傭關系,但本案事故的直接侵權人是肇事司機,而不是車主上訴人,根據“誰侵權,誰賠償”的基本侵權法原則,肇事司機應當承擔事故責任,上訴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雇主責任、義務幫工責任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的適用第1條第3項規定:“賠償權利人只起訴了機動車所有人或者機動車駕駛人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向賠償權利人釋明另一方應當參加訴訟的必要性,經釋明后,仍堅持不起訴另一方的,視為其放棄對另一方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并列明當事人。在判決承擔責任時只需根據查明的事實,對賠償權利人起訴的一方應承擔責任的份額作出認定即可,
對賠償權利人堅持不起訴的另一方應當承擔責任的`份額不予判決。”而一審判決對直接侵權的肇事司機不與追加參加訴訟,對其肇事司機的重大過失也不予查明,不認定肇事司機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僅認定上訴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顯然錯誤,應予糾正。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承擔全部事故責任,而肇事司機、被上訴人的監護人拒不承擔任何責任,嚴重錯誤,致使適用法律錯誤。
三、一審判決程序違法。
1、被上訴人申請一審人民法院進行殘鑒定時,未經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協商選擇鑒定機構,一審法院就徑直委托鄭州市隴海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6條規定:“ 當事人申請鑒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因此,一審法院未經雙方協商就徑直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且上訴人認為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嚴重錯誤,被上訴人的傷情根本不構成9級傷殘。顯然,一審判決程序嚴重違法。
綜上所述,一審判不論決認定事實,還是適用法律均存在錯誤,且程序違法,因此,上訴人特依法提起上訴,請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后,予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月**日
交通事故上訴狀范文【篇二】
上訴人(原審被告):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x,女,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x支公司,住所地:xxxxxx。
負責人:xxx,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xxx人民法院二〇一二年x月x日 [2012]xxx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2012]xxx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
2、請求二審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改判。
3、請求二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上訴理由:
一、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1、原審法院對被上訴人xxx誤工事實認定及證據的采納錯誤。 被上訴人xxx為女性已年逾65歲,并且已經身患xxx病和xxx等多種疾病,在原審時也未能提出具有勞動能力和相應收入的有效證明,因此原審法院采信被上訴人xxx關于誤工情況的證據是錯誤的。
2、原審法院對被上訴人xxx因交通事故受到的醫療費損失認定錯誤。
被上訴人xxx本身已經身患xxx病和xx等多種疾病,其住院治療用藥只是部分用于治療交通事故所受傷害,且被上訴人xxx僅提供醫療費收據而未提供結算發票和全部用藥清單等,因此原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xxx因交通事故受到的.醫療費損失達xxxxxx元并判決上訴
人承擔xxxxxx元是錯誤的。
3、原審法院對被上訴人xxx后續治療費認定錯誤。
據悉,被上訴人xxx因自身原因已經去世,根本不會發生x年后更換假肢等后續治療費用的情況,因此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承擔后續治療費xxxxx元是錯誤的。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存在錯誤。
原審法院根據被上訴人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提供的《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以下簡稱《保險條款》)中的
第三條第(二)項單方責任免除條款,認定該保險人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不負賠償責任,而該單方責任免除條款是加重被保險人責任而排除被保險人主要權利、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格式條款,被上訴人xx保險xx支公司沒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上訴人注意該條款,更沒有向上訴人給予說明,直到本案一審開庭審理時,被上訴人xx保險xx支公司當庭陳述條款時上訴人才注意到該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然而無證據表明被上訴人xx保險xx支公司對于《保險條款》第三條第(二)項免責條款以合理的方式提請上訴人注意。且被上訴人xx保險xx支公司亦未就該條款向上訴人明確說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規定,(第十九條 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被上訴人xx保險xx支公司提供的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格
式條款),且其中《保險條款》第三條第(二)項條款,屬免除其責任條款,并且有加重上訴人責任、排除了上訴人的主要權利。據此,《保險條款》第三條第(二)項違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應依法認定該條款無效。由于上訴人已按所承保的險種繳納了保險費,履行了保險合同約定的義務,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上訴人履行了承保義務,其亦應享有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獲得賠償的權利。總之,被上訴人xx保險xx支公司對交通事故應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進而導致賠償責任的分配承擔錯誤、判決結果嚴重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三項之規定,特訴至貴院,請求依法撤銷原審裁判后改判,改判為被上訴人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給予被上訴人xxx合理的賠償。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簽名: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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