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最新關于民事上訴狀通用版
導語:民事上訴狀需要綜合敘述案情全貌,寫明原審裁判結果。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最新關于民事上訴狀通用版,歡迎參考。
最新關于民事上訴狀通用版(一)
上訴人(原審被告):楊某,男,漢族,住信陽市新七大街。聯系。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邵某,男,漢族,住信陽市羊山新區。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房屋買賣合同欠款糾紛一案,不服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701號民事判決書,特向貴院提起上訴,現將上訴請求及事實與理由綜述如下:
上訴請求:
1、撤銷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701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
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審判決程序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審法院應依法予以撤銷。
一、原審判決程序錯誤
原審法院在沒有通知上訴人的情況下,就缺席判決,是不合法的。在一審中,上訴人并沒有接到法院的傳票,而且法院也沒有對傳票進行公告送達,就進行了缺席判決,是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是不合法的。
原審判決事實不清
被上訴人提交的欠條是無效的
1、該欠條是被上訴人脅迫上訴人書寫的,是無效的`
2011 年,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商好,上訴人將其從開發商處購買的預售房屋一套轉讓給被上訴人,并約定,如果因為被上訴人的原因,導致無法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上訴人不退還被上訴人已經支付給上訴人的房款。但是之后,被上訴人因為炒股的原因,沒有錢購買房屋,導致無法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上訴人雖催促被上訴人購買,但是被上訴人因無錢,斷然拒絕。對于,被上訴人違反當時約定的行為,上訴人很無奈,最后決定和開發商解除預售房協議。之后,被上訴人多次騷擾上訴人,要求上訴人返還其已經支付的3萬元房款。對于被上訴人違反約定的行為,上訴人非常無奈,并留下錄音證據,證據當時口頭協議的存在。2013年12月2日,被上訴人帶領一幫人去上訴人家鬧事,非要求上訴人返還其3萬元房款,在被上訴人的逼迫和威脅之下,上訴人無奈,才寫下該欠條。所以,該欠條是被脅迫寫的,是無效的。
2、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欠款事實不存在
根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約定,如果被上訴人因為個人的原因,無法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被上訴人無權要求上訴人返還已繳納的購房款。
而且,被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交的收據是無效的,因為該證據是有瑕疵的,是不完整的。
3、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關于該房屋的事情已經達成了新的協議,該欠條已經作廢
2014年1月26日,被上訴人又去上訴人家里鬧事,最后在五星派出所民警的調解之下,達成調解協議:由上訴人返還被上訴人房款1萬元,以后關于該房屋,再無糾紛。上訴人并于當日,支付了被上訴人1000元,有收據為證。
綜上所述,原判決程序錯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特向貴院上訴,希望貴院本著維護法律尊嚴,節約司法資源的立場采納相關意見,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日 期: 年 月 日
最新關于民事上訴狀通用版(二)
上訴人(原審被告):陳*,男
上訴人(原審被告):陳**,男,
上訴人(原審被告):陳女,
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母
上訴人(原審被告):陳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傅某,
上訴人因身體權一案不服山東省長島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長民初字第26號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原判決第1項,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所有訴訟請求。
2、依法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二審全部有關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認定事實錯誤
1、一審法院認定“葛某因被告陳*、陳**二人在育苗場干活影響其休息,于原告傅某一起到被告的育苗場地與被告陳*、陳**發生口角,進而四人發生廝打”是錯誤的,事實是葛某喝醉酒后去對陳*、陳**兄弟二人進行謾罵,而被上訴人是葛某后來叫去的幫兇,并不是四人發生廝打,而是被上訴人和葛某對陳*、陳**兄弟二人進行毆打,二人只是用身體抵擋,防止自己被打傷,并沒有主動去打原告和葛某。這一事實有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可以證實。
2、一審法院認定“陳爸、李母、陳女聞訊趕到現場與原告和葛某發生爭吵并再次發生廝打”是錯誤的,事實是陳爸、李母、陳女到現場后又是被原告和葛某毆打,都沒有還手。這一事實有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可以證實。
3、一審法院認定“其中葛某持一根木棒,陳女持一根鐵管”表述不清,容易混淆是非,葛某用持有的一根木棒對陳爸、李母進行了毆打,是作案工具,而陳女手持的一根鐵管是為了來育苗場維修,【從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中可以得出,李母接到兒子電話時,急忙叫上陳爸和陳女去育苗場,因為上午說過育苗場要維修,所以帶上鐵管(可以要求要求公安機關出示該鐵管,從常識來判斷不可能是把它作為打人工具的)】而不是作案工具。也沒有證據證明陳瑩用鐵管打人了,相反的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卻證明了沒有用鐵管打人。
二、一審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是錯誤的
葛某和被上訴人對五位上訴人進行無辜毆打,五位上訴人都沒有主動出擊進行防衛,而是被動用身體抵擋葛某和被上訴人的不法侵害。在葛某和被上訴人停止毆打后,沒有再與其二人有身體接觸。五上訴人的行為完全是對葛某和被上訴人的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當防衛并且沒有超過必要限度,應當適用正當防衛條款。
三、一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所訴傷情無證據證明系自傷、他傷或偽詐傷是錯誤的
被上訴人的病歷記載其半月板是盤狀半月板,而該半月板是病理狀態在我國發生率是5.14%, 研究表明盤狀半月板對膝關節生物力學的影響主要表現為兩方面。一方面是盤狀半半月板月板的非生理性反向運動給膝關節帶來的非生理性水平剪力。這種剪力除易造成盤狀半月板自身的水平破裂外,還易導致脛骨平臺及股骨髁軟骨面的損壞。在上訴人的6月15日上午9:30醫院的'體格檢查記載是“神志清,左眼眶內側有一長約3CM縱行傷口,已封合。右肘部散在皮擦傷,略腫脹,壓痛,右肘活動可,左膝散在皮擦傷,略腫脹,壓痛,左膝活動可。”此處沒有存在肋骨處疼痛、外傷之類情況,眾所周知,如果骨折,那么那種疼痛是難以忍受的,說明在此時還沒有肋骨骨折情況,那么可以證明原告即使存在肋骨骨折也不是發生在6月14日。而左膝的記載是:“散在皮擦傷,略腫脹,壓痛,左膝活動可”“散在皮擦傷”、“略腫痛”說明沒有較大外力置于膝蓋處。在沒有較大外力的情況下半月板損傷、交叉韌帶損傷是不可能的。
四、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長島縣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書已明確表明被告沒有故意傷害行為,在現有證據下不能適用《山東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4條。即使適用64條,也不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26條,因上訴人是正當防衛行為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0條不應承擔責任。
五、為了還原事實真相,請求貴院依職權啟動對被上訴人的測謊程序
六、請求貴院依職權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追究被上訴人的詐騙行為
一審法院的錯誤判決將會引起百姓對司法的不信任感,會使不法分子紛紛效仿被上訴人的詐騙行為,法院將會成為不法分子非法收入的工具。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為了減少訟累請求貴院依法改判,不要發回重申。
此致
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最新民事上訴狀通用版】相關文章:
經典的民事上訴狀05-15
最新勞動爭議民事上訴狀范本03-11
2016年最新民事上訴狀范文精選01-01
民事上訴狀簡稱04-01
民事上訴狀范文04-01
民事上訴狀大全03-31
民事上訴狀的案例04-01
民事上訴狀模板精選02-26
民間借貸上訴狀-民事上訴狀04-01
民事上訴狀15篇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