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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上訴狀范文
導語:民事裁定則是指法院為處理民事訴訟中的各種程序性事項所作出的結論性判定。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民事裁定上訴狀范文,歡迎閱讀。
民事裁定上訴狀范文(一)
上訴人(一審原告):李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漢族,
住址:XX區XXX號 電話:XXXXXXX
被上訴人(一審第一被告):李XX,男,19XX年X月X日生,漢族,住址:XX區XXX號
被上訴人(一審第二被告):李XX,女,19XX年X月X日生,漢族,住址:XX區XX號
被上訴人(一審第三被告):李XX,女,19XX年X月X日生,漢族,住址:XX區XXX號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侵權糾紛一案,不服XX區人民法院(2012)X民X初字第XXX號民事裁定書,特向貴院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依法撤銷(2012)X民X初字第XXX號民事裁定書;發回重審。
事實和理由: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
一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所建違章建筑沒有對上訴人的通行、排水、通風、采光造成妨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爭議屬土地使用權糾紛,應由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處理,不應由法院直接處理的認定錯誤。
被上訴人所建違章建筑位于上訴人的院子內,是對上訴人權利的侵犯。
上訴人提供的《房地產所有證》、《實測戶地圖》、《XXX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中心》等證據材料明確記載了上訴人所屬院子的四址范圍。被上訴人現所建房屋位于上訴人院內原先井臺之處。1958年國家實行房改進行統一經租,將屬上訴人的8間房屋進行經租。但并未對上訴人的井臺進行改造、經租。該井臺作為上訴人生活的`必須部分,屬于上訴人個人合法財產。所以,從1958年至今,該井臺的性質沒有改變。被上訴人在沒有取得任何合法手續的前提下,擅自將房屋建到上訴人院內,是對上訴人合法權益的公然侵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公民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個人侵占。《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條: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望二審法院能夠查明事實真相,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民事裁定上訴狀范文(二)
上訴人(一審反訴原告):朱德付,住南京市聚寶山莊(略)。
被上訴人(一審反訴被告):上海陸家嘴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錦安東路583-585號,郵編201204;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玄武區人民法院(2009)玄民一初字第1029號民事裁定書,特向貴院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2009)玄民一初字第1029號民事裁定書;
2、依法裁定玄武區人民法院繼續審理上訴人第一項反訴請求;
3、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
當事人進行訴訟都是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這本毋須多言,但一審法院恰恰曲解了上訴人的反訴請求,未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及考察上訴人反訴請求所依據法律關系的正當性、合法性,僅僅從字面上揣度,就草率地得出了上訴人的第一項反訴請求是為維護全體業主利益因而上訴人不具有提出第一項反訴請求主體資格的結論。本案中上訴人的第一項反訴請求是針對被上訴人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承諾要做到而實際未做到或未完全做到的事項,正是因為被上訴人在履行前期物業管理合同過程中存在諸多的違約行為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因此才向其提起反訴,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其根本目的還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能因為上訴人反訴訴請的表述有利于其他業主,就認定上訴人的反訴不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審法院曲解了上訴人第一項反訴訴請的目的,認定事實不清。
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存在諸多問題
1、沒有平等地保護雙方當事人的民事訴訟權利,有失公允。
本案雙方當事人糾紛因履行前期物業管理合同而起,雙方之間的物業服務合同法律關系十分明確,基于物業服務合同法律關系的雙務、有償性,本案雙方當事人均可因一方存在違約行為而向另一方主張自己的權利。本案中上訴人提出的反訴請求與被上訴人提出的本訴請求基于同一個物業服務合同法律關系,與被上訴人本訴的請求針鋒相對,從內容與形式上均完全符合反訴的條件,但一審法院卻審理了被上訴人的本訴而駁回了上訴人反訴中的重要訴請,這極大地限制了上訴人的反訴權利,造成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民事訴訟權利上的不平等,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第8條關于“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規定。顯然,一審法院沒有平等地維護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的民事訴訟權利,有失公允。
2、剝奪了上訴人作為業主對物業公司的違約行為主張權利的資格。
如前所述,上訴人第一項反訴訴請是基于前期物業管理合同中被上訴人應做而未做或未完全做到的`承諾而提,換句話說就是針對被上訴人違反前期物業管理合同的違約行為而提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3條關于“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在本案中作為業主的上訴人完全有資格針對被上訴人的違約行為主張權利。但遺憾的是,一審法院并未正確地適用法律,充分保護上訴人這一民事權利,而是武斷地剝奪了上訴人向被上訴人主張權利的資格駁回了上訴人這一正當的反訴訴請。
3、法律程序適用不當。
根據解釋第3條的規定,上訴人作為業主有權向作為物業公司的被上訴人主張權利,該項權利作為上訴人的一項實體權利,一審法院應當充分地予以保護,即使經過審理后認為上訴人的第一項反訴請求無法得到支持也應當以判決的形式予以體現,而不能以裁定這種處理程序性問題的方式加以處理,而且從一審法院適用裁定的依據即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40條的規定來看,駁回反訴根本不在可以適用裁定的范圍之列,一審法院法律程序適用明顯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第一項反訴請求的裁定存在事實認定及法律及適用上的諸多錯誤,裁定不當。為此,特向貴院提起上訴,懇請貴院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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