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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的人認為劃定女性不宜崗位減少其就業機會
“女性不宜”是保護還是限制42.6%的人認為劃定女性不宜的崗位可能減少其就業機會,
40.4%的人擔心這可能使一些性別歧視合法化
10月9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張小建在介紹《就業促進法》的實施準備時透露,將出臺更加具體、更具操作性的配套法規,以保證就業公平,比如“明確什么樣的崗位確實是不適合婦女的,像水下作業、礦山、井下、高空等,其他行業就必須招收婦女。”
張副部長的這一“比如”,無疑有著緊迫的現實性。上周,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與騰訊網新聞中心聯合開展了一項調查,這項有6106人參與的調查顯示,66.5%的人認為,在目前的就業市場上,性別歧視普遍。
調查中,43.8%的人認為,女性比男性更難找到工作,36.7的人認為差不多。北京某大學國際貿易專業2006屆畢業生小常告訴記者,好幾家單位都曾以“工作需要經常出差,不適合女性”為由拒絕了她。
對于明確規定女性不適合崗位,56.3%的人表示贊同,認為這樣“其他崗位就沒有理由不招女性了”。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莘認為,目前就業市場上用人單位拒絕接受女性職工的理由大多是聲稱該崗位不適合女性,比如“工作繁忙,需要經常加班”,這就需要對那些不適應女性的工作崗位進行界定和細化,讓保障公平就業的原則性條款具有切實的可操作性。如果法律明確規定了什么樣的崗位不適合招錄女性,那么其他行業及崗位就必須招錄女性,這也就堵上了企業巧立名目搞性別歧視的口子,保障了女性的平等就業權利。
明確女性不宜崗位體現了立法者對女性的人文關懷,但同時也出現了另外一種聲音。一種比較尖銳的觀點認為,劃定女性不宜的崗位,實際上是在制造新的性別歧視。有評論稱,從歷史觀點看,女性的發展空間是逐步拓展的,而不是逐步受到限制的。女性的生存與發展空間,必須由女性自己來證明或創造。在權利保護的立法上,保護性的規定遠比限制性的規定要好。世界是發展變化的,即使現在被認為是不適合女性的崗位,不一定將來就不適合女性。與其立法明確不適合女性的崗位,不如規定任何崗位不得歧視婦女,把是否從事這一崗位的選擇權賦予婦女,而不應首先剝奪婦女的選擇權。
此次調查中,42.6%的人認為,劃定女性不宜的崗位,可能反而會減少她們的就業機會。40.4%的人認為,明確女性不宜崗位宜粗不宜細,否則反而會使某些崗位的性別歧視合法化。
記者接觸的一些長期代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律師表示,如果對女性不宜崗位進行了一些不甚準確、嚴謹的界定,隨著社會的演變,不僅難以達到消除性別歧視、保護女性就業的目的,反而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使性別歧視合法化。另外,不適合女性從事的崗位,不能由立法者說了算,還應該征集各方面的意見,尤其是廣大女性的意見。在這個事情上女性是當事人,應該最有發言權。
47.1%的人擔心,配套制度、法規執行不到位的話,“明確女性不宜崗位”,反而可能成為女性就業障礙。
事實上,在我國《勞動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中早已明確,礦工是“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崗位”,但在去年4月湖南省冷水江市毛易鎮東塘煤礦礦難中,14名在井下作業的工人中卻有6名女工。據當地群眾反映,當地使用女工的歷史至少在4年以上。“漫長的4年,我們的法律條文一直是掛在墻上啊!現在的當務之急是依法辦事、嚴格執法,不讓那些已經頒布實施的禁止性法律規定再成為一種擺設。”有人評論說。
對此,常凱認為,法律和現實從來都是存在差距的。但是,這種立法意向的提出,以國家公權力解決就業過程中的性別歧視,具有積極意義。 (記者 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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