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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規劃和細則區別
監理規劃和細則區別
監理規劃
在總監理工程師的主持下編制、經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用來指導項目監理機構全面開展監理工作的指導性文件。
相關規定
1監理規劃編制的程序與依據應符合下列規定:1監理規劃應在簽訂委托監理合同及收到設計文件后開始編制,完成后必須經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批準,并應在召開第一次工地會議前報送建設單位。
2監理規劃應由總監理工程師主持、專業監理工程師參加編制。
3編制監理規劃應依據:--建設工程的相關法律、法規及項目審批文件。
--與建設工程項目有關的標準、設計文件、技術資料。
--監理大綱、委托監理合同文件以及與建設工程項目相關的合同文件。
編制依據
1、 建設工程的相關法律及項目審批文件。
2、 與建設工程項目有關的標準。
設計文件、技術資料
3、 監理大綱,委托監理合同文件以及與建設工程項目相關的合同文件。
細則
細則是對某一法律、法規全部或部分內容的具體化。
條例是具有法律性質的文件,是對有關法律、法令作輔助性、闡釋性的說明和規定。
是對國家或某一地區政治、經濟、科技等領域的某些重大事項的管理和處置作出比較全面、系統的規定。
是對某機關、組織的機構設置、組織辦法、人員配備、任務職權、工作原則、工作秩序和法律責任作出規定或對某類專門人員的任務、職責、義務權利、獎懲作出系統的規定。
它的制發者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度的規章不得稱“條例”。
細則具體說明
(一)什么是“細則”
“細則”是有關機關根據下發公文的規定或實施需要,為了貫徹執行某一法律、法規或其中的部分條文、個別條文,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出具體的實施辦法,或作出補充、輔助說明的法規性文件。
細則是對某一法律、法規全部或部分內容的具體化。
(二)“細則”的特點
1.依附性:細則的制定必須依附于某一具體法律、法規。
法律法規是細則賴以產生的前提。
沒有某法律、法規,就沒有某法律、法規的實施細則。
2.詮釋性:實施細則對原法律、法規的某一重要原則、重要事項或某一關鍵詞語負有詮釋的任務,以使其表意更加具體明確化。
3.補充性:法律、法規所規定的事項,都是比較原則的,這樣執行者對它的理解就會有一定的伸縮性。
再者,同一法律、法規,同一條文在執行中遇到的實施對象的情況各不相同,這樣,對于某一規定具體適用的范圍究竟怎樣限定,就需要以細則對其作出明確具體的補充規定或輔助性說明。
(三)“細則”的結構
細則一般由首部和正文兩部分組成。
1.首部:包括標題、制發時間和制發依據等項目。
(1)標題。
由事由和文種構成。
(2)制發時間和制發依據。
一般在標題之下,用括號注明細則的發布日期與機關名稱,或者批準、修訂日期與機關名稱。
2.正文:它是細則的主體內容,分為總則、分則和附則三個部分。
它既可以全面系統地對某一法律、法規的實施作具體、周密的規定,也可以對某一法律、法規的局部或某一條文作具體、周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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