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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與細則的區別
條例由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制定或批準,它規定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教育等領域的某些有關重要事項、問題、規定法律性條文、辦法、方法或細則。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條例與細則的區別,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條例與細則的區別
細則是對某一法律、法規全部或部分內容的具體化。
條例是具有法律性質的文件,是對有關法律、法令作輔助性、闡釋性的說明和規定;是對國家或某一地區政治、經濟、科技等領域的某些重大事項的管理和處置作出比較全面、系統的規定;是對某機關、組織的機構設置、組織辦法、人員配備、任務職權、工作原則、工作秩序和法律責任作出規定或對某類專門人員的任務、職責、義務權利、獎懲作出系統的規定。
它的制發者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度的規章不得稱“條例”。
細則具體說明
(一)什么是“細則”
“細則”是有關機關根據下發公文的規定或實施需要,為了貫徹執行某一法律、法規或其中的部分條文、個別條文,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出具體的實施辦法,或作出補充、輔助說明的法規性文件。
細則是對某一法律、法規全部或部分內容的具體化。
(二)“細則”的特點
1.依附性:細則的制定必須依附于某一具體法律、法規。
法律法規是細則賴以產生的前提。
沒有某法律、法規,就沒有某法律、法規的實施細則。
2.詮釋性:實施細則對原法律、法規的某一重要原則、重要事項或某一關鍵詞語負有詮釋的任務,以使其表意更加具體明確化。
3.補充性:法律、法規所規定的事項,都是比較原則的,這樣執行者對它的理解就會有一定的伸縮性;再者,同一法律、法規,同一條文在執行中遇到的實施對象的情況各不相同,這樣,對于某一規定具體適用的范圍究竟怎樣限定,就需要以細則對其作出明確具體的補充規定或輔助性說明。
(三)“細則”的結構
細則一般由首部和正文兩部分組成。
1.首部:包括標題、制發時間和制發依據等項目。
(1)標題。
由事由和文種構成。
(2)制發時間和制發依據。
一般在標題之下,用括號注明細則的發布日期與機關名稱,或者批準、修訂日期與機關名稱。
2.正文:它是細則的主體內容,分為總則、分則和附則三個部分。
它既可以全面系統地對某一法律、法規的實施作具體、周密的規定,也可以對某一法律、法規的局部或某一條文作具體、周密的規定
條例具體說明
條例是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發布的,針對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內的某些具體事項而作出的,比較全面系統、具有長期執行效力的法規性公文。
條例是法的表現形式之一。
一般只是對特定社會關系作出的規定。
條例是由國家制定或批準的規定某些事項或某一機關組織、職權等規范性的法律文件,也是指團體制定的章程。
它具有法的效力,是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是從屬于法律的規范性文件,人人必須遵守,違反它就要帶來一定的法律后果。
條例是黨的最高領導機關、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家和地方立法機關,用來對機關、團體的組織、職權、工作、活動及成員的行為,對某一重大的事項辦理做出比較全面、系統、原則的規定的法規性文件。
(《新應用寫作》)是國家機關制定或批準的規范性文件的名稱之一。
用于規定比較長期實行的調整國家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等方面的準則與要求,或用于某一機關的組織、職權以及某些專門人員的任務和權限等內容的規范類公文。
現行的公文處理實踐中條例、規定、辦法等法規性質的公文和與法規性公文聯系比較緊密的命令、決定、決議、通告等公文,距特殊的法定效力僅僅次于法律,是國家權力機關和黨政機關依照法律運用法律的規范形式,將國家的方針、政策依法予以肯定,具有法律條文和黨政機關公文雙重屬性,即有法律的指導作用,又有嚴格的法律約束力,成為機關、單位、個人在有關方面的行為準則。
條例的特點介紹
1、內容的法規性
條例是國家機關為控制或調整國家生活中某些方面的準則而使用的立法性手段,是基本法律制定以前的單項法規,又是制定以后,貫徹實施之前的具體化,細則化,從而保證基本法律的具體實施。條例一經頒布實施,其所涉及到的對象,必須依條款辦事,否則將要受到法律、行政或經濟的處理。
2、時效的穩定性
條例一經頒布實施,在一個相當長時限內,對其所涉及的對象行為起約束作用。
3、制發的獨特性
1987年4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在《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中,明確規定了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不能稱其為“條例”。其制發者必須是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以及受這些機關委派的組織;企事業單位的職能部門,黨派團體不能用條例行文。這就從行文的源頭上保證了條例的權威性、約束力
條例在頒布前,可以有一個試行的階段。經過試行以后,加以修改充實,作為正式文件頌施行,成為在一定范圍內具有法規性和約束力的文件。
細則介紹
細則也稱實施細則,是有關機關或部門為使下級機關或人員更好地貫徹執行某一法令、條例和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對其所做的詳細的、具體的解釋和補充。細則是應用寫作研究的主要文體之一。細則一般由原法令、條例、規定的制定機構或其下屬職能部門制定,與原法令、條例、規定配套使用,其目的是堵住原條文中的漏洞,使原條文發揮出具體入微的工作效應。
細則的特點
細則多是主體法律、法規、規章的從屬性文件,它具有如下特點:
1、規范性
細則是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補充說明或輔助性的規定,自然具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范特點。
2、補充性和輔助性
細則是主體法律、法規、規章的從屬性文件,它對法令、條例、規定或其部分條文進行解釋和說明,制定細則的目的是為了補充法律、法規、規章條文原則性強而操作性弱的不足,以利于貫徹執行。
3、操作性強
細則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基本概念進行界定,規定具體適用的標準及執行程序,從而使主體規范性文件具有更強的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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