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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安居房保障房
深圳安居房保障房
深圳安居房申請依據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和管理暫行辦法》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輪候與配售辦法》
深圳安居房申請條件
(一)申請人應當以家庭為單位提出安居型商品房輪候申請,申請人的配偶、未滿18周歲的子女應當列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年滿18周歲的子女不能列為共同申請人(未滿18周歲的子女列為共同申請人的,不影響其成年后單獨組成家庭或者達到規定年齡后以單身居民身份申請本市住房保障)。
年滿35周歲的單身居民符合條件的,可以以個人名義提出輪候申請。
(二)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均具有本市戶籍;無本市戶籍的現役軍人,可以以申請人配偶的身份作為共同申請人。
申請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就學而將戶籍遷出本市的,視為具有本市戶籍。
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戶籍的居民(已婚的雙方均需深戶),只能作為共同申請人一并申報。
(三)申請人參加本市社會保險(養老保險或者醫療保險,不含少兒醫療保險,下同)累計繳費5年以上(在2011年6月1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和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后補繳社會保險的時間不納入累計繳費時間)。
申請人屬《深圳市人才安居暫行辦法》規定的人才的,參加本市社會保險累計繳費3年以上,且不受該辦法規定的年齡限制;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屬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為一、二、三、四級殘疾人或經民政部門認定為撫恤定補優撫對象的,不受繳納社會保險的時間限制。
(四)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購買過準成本房、全成本房、社會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過購房補貼政策。
(五)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擁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設用地)且在申請受理日之前5年內未在本市轉讓過或者因離婚分割過自有住房。
(六)申請人及其配偶無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為,或者雖有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為,但已依法接受處理并自處理之日起滿十五年。
深圳安居房申請材料
區受理窗口負責受理、審核、掃描并保存申請人的所有材料。
(一)基本材料
1.《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輪候申請表(安居型商品房)》(須在系統中完成信息填報后從系統打印)。
2.申請人、共同申請人的身份證及戶口簿(未成年子女可只提交戶口簿);戶口簿不能反映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之間親屬關系的,應出具其它可證明親屬關系的材料,如出生證、收養證明、公證書或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證明等。
3.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已婚的,提交結婚證;未婚的,提交民政部門出具的未婚證明;離異的,提交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喪偶的,提交喪偶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補充材料
1.收養過子女的,提交民政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2.申請人參加本市社會保險累計繳費3年以上5年以下的,且屬《深圳市人才安居暫行辦法》規定的人才的,提交學歷、學位、職稱證明或者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人才認定證明文件。
3.屬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為一、二、三、四級殘疾人或經民政部門認定為撫恤定補優撫對象的,須提交相應的殘疾、優撫證明材料。
4.配偶屬現役軍人的,提交軍官證、士兵證、等證明材料。
5.未成年子女因服兵役或就學而將戶籍遷出本市的,須提交市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6. 沒有違反國家計劃生育超生政策的,申請時不需提交計劃生育證明,但在認購時須提交;已違反超生政策的,申請時應當提交自接受處理之日起已滿15年的計劃生育證明。
以上材料均須提交復印件,同時應將原件交受理窗口核驗,復印件需使用A4型紙。
深圳安居房申請網址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統一輪候系統(http://bzflh.szjs.gov.cn)
深圳安居房審核單位
初審:各區住建(住宅或城建)局
終審:市主管部門
深圳安居房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登錄系統在線填寫申請信息,并根據系統的提示,預約到區受理窗口提交書面申請材料的時間。
(二)區受理窗口受理及初審:
1.受理并審核申請人所提交書面申請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需要補交材料的,補交后初審。
2.比對申請人所錄入的信息與所提交書面申請材料的信息是否一致。
3.結合系統端口所反饋的社保、擁有房產、轉讓房產等信息,進一步審核并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
(三)初審符合安居型商品房申請條件的,由區受理窗口出具《備案回執》,掃描并上傳申請人所提交書面申請材料,提交市主管部門終審;不符合安居型商品房申請條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四)市主管部門終審。
市主管部門按季度會同市規土委、民政、各區住房保障部門批量核查有關條件,包括婚姻、戶籍、住房及宅基地、購房補貼、區級政策房等。
(五)終審符合安居型商品房申請條件的,納入輪候數據庫;終審不合格的,由市主管部門駁回申請,出具《駁回申請通知書》。
(六)按季度更新并公布輪候冊。
深圳安居房申請時限收費
時限:即到即辦。
收費:不收費。
深圳安居房申請注意
(一)輪候期間住房、計劃生育、人口、戶籍、婚姻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材料到市主管部門辦理輪候信息變更手續。
經核查仍符合規定條件的,變更相關信息后繼續輪候,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取消輪候資格。
其他信息變更的,應當及時在系統中自行修改。
(二)需要將符合申請條件的父母作為共同申請人的,應當在首次申請時一并申報。
取得《備案回執》后補報的,視為重新申報,應當重新輪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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