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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積分入戶條件
積分入戶是廣東省委、省政府貫徹中央和省戰略決策的重要舉措,指外來務工人員積分入戶核準分值達到一定值后即可申請落戶。東莞積分入戶是大家關注的焦點問題,由于最新政策還未出臺,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往年的相關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一、申請對象
(一)基本條件。
申請入戶我市,須同時符合以下五項條件:
1.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就業、經商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2.無違反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超生的,必須自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滿5年,且夫妻雙方接受處理完畢;其他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夫妻雙方必須接受處理完畢。
3.無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及其活動,無刑事犯罪記錄。
4.在廣東省內參加社會保險。
5.持我市有效《廣東省居住證》。
(二)積分條件。
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建立積分指標體系,對申請人申請入戶的條件進行量化評分,當申請人累計積分達到規定分值100分時,經公示無異議的,獲得入戶資格。
二、申請積分制入戶所需資料
申請人申請時,應一次性提交所需資料(屬本人持有證件證明的收取復印件核驗原件,屬專為本次申報出具的證明材料收取原件,下同)。
需隨遷人員的,應在申請時一并提出。
(一)基本資料。
申請人提出積分制入戶申請時,應完整提交以下基本資料:
1.申請人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申請人及隨遷人員的戶口簿。
2.申請人本人有效《廣東省居住證》。
3.戶籍地鄉鎮(街道)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
4.無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及其活動,無刑事犯罪記錄的聲明(現場填報)。
5.在莞就業、經商證明材料。
(1)就業的,提供以下任一種材料:勞動合同、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單位證明;(2)以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等形式在莞工作的,提供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3)經商的,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4)代理制保險營銷員,通過核查其在莞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情況作為在莞從業的依據。
6.目前在我市參加社保的,提供姓名和身份證號碼;目前在省內其他城市參加社保的,提供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的證明。
(二)積分材料。
申請人應按照《東莞市積分制人才入戶計分標準》,提供相應積分項的證明資料,不能提供有效證明資料的不得通過審核或加分。
《東莞市積分制人才入戶計分標準》各積分項目提交材料要求如下。
1.文化程度。
申請人提供最高學歷的畢業證書及全國高等學校學生信息咨詢與就業指導中心出具的《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或《中國中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
其中,大專及以上學歷的畢業證書必須是經教育部審定核準的國民教育系列畢業證書(在教育部學信網或廣東省人力資源部門技工教育網站上能查詢到個人學歷信息的,可不用提交《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但必須在遞交申請當日向受理點提交以上網站有效的驗證查詢碼)。
2.職業資格。
申請人提供職業資格證書。
3.參加社會保險情況。
在我市參加社保的,提供姓名和身份證號碼;在省內其他城市參加社保的,提供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的證明。
4.就業居住時間。
選擇以在我市繳納社會保險年限計分的,提供申請人身份證號碼由社保部門直接核實;選擇以工作年限計分的,提供勞動合同(2008年前的勞動合同須辦理鑒證),由人力資源部門審核;選擇以在我市經商營業年限計分的,提供在我市依法登記注冊的個體工商戶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由工商部門審核;選擇以居(暫)住證核定的,提供歷年流動人口居(暫)住證原件及復印件(以上四種計分方式四選一)。
5.居所情況。
提供申請人本人或隨遷人員(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自有居所的房地產權證或已辦理合同備案的購房合同(非住宅類房產、自有居所所在鎮街與申請入戶鎮街不一致的均不加分)。
以隨遷人員名下的自有居所申請加分的,須同時提供能證明申請人與隨遷人員關系的結婚證、戶口簿或出生證。
6.年齡情況。
由積分制入戶信息管理系統自動評分。
7.參加我市社區志愿服務、志愿者服務。
參加我市志愿者服務的,提供由鎮街團委、志愿者協會開具的《東莞市積分制入戶志愿服務情況申請表》和《志愿服務記錄表》時數證明;參加我市社區志愿服務的,提交《社區志愿者服務積分入戶審核表》。
8.參加義務獻血。
提供東莞市中心血站出具的《無償獻血證》。
9.慈善捐贈。
提供慈善組織捐贈證明。
10.納稅情況。
填報《納稅情況登記表》,并根據具體情況提供繳稅憑證。
11.科技方面。
提供發明專利或優秀科技成果相關證書。
12.納入我市計劃生育屬地管理。
由本人申報《東莞市人才入戶、積分制入學計劃生育情況證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已上環的,提交上環證明或現居住地計生服務所出具的半年內的查環查孕證明;已結扎的,提交結扎證明。
13.鎮街引導。
由積分制入戶信息管理系統自動評分。
東莞市人才入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優化我市人口結構,提升城市競爭力,加強人才引進工作,暢通入戶渠道,規范入戶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符合規定條件的非莞戶籍人才申請入戶我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人才入戶,包括條件準入、積分制入戶和企業自評人才入戶。
條件準入,是指按市政府公布的準入條件申請辦理入戶。
積分制入戶,是指按市政府公布的積分制入戶綜合評價指標進行量化評分,累計積分達到規定分值的,申請辦理入戶。
企業自評人才入戶,是指具備自評資格的企業,對申請入戶的員工進行綜合評價,通過企業自評且公示無異議的員工,申請辦理入戶。
第三條 市政府統籌全市人才入戶管理工作,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有關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全市人才入戶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解決。
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制定全市年度戶籍人口機械增長計劃,將全市人才入戶納入計劃管理。
人力資源部門負責受理人才入戶的資格申請,建立統一的資格審核信息平臺,審核入戶資格。
衛生和計生部門負責審核擬入戶人員的計劃生育情況。
公安部門負責辦理遷戶手續,審查守法情況。
各有關單位根據各自職責提出入戶資格審核的要求和標準,對接入戶資格審核信息平臺,負責做好入戶有關事項的資料審核,并協助解決日常審核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第五條 人才入戶工作應遵循客觀公正、公開透明、科學評價、程序規范、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 入戶對象
第六條 申請入戶我市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就業、經商;
(二)符合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
(三)無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及其活動,無刑事犯罪記錄。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非莞戶籍人才,符合準入條件、累計積分達到100分或經企業自評且公示無異議的,可申請獲取入戶資格。
第三章 資格申請和審核
第八條通過條件準入或企業自評人才入戶方式提出入戶申請的,由入戶地所在鎮街的人力資源部門負責受理。
通過積分制方式提出入戶申請的,由入戶地所在鎮街的新莞人服務管理部門負責受理。
需隨遷人員的,應在申請時一并提出。
第九條 申請人提出入戶資格申請,應當一次性提交所需的全部資料,對提交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申請條件準入或企業自評人才入戶的,人力資源部門按照“即來即辦”要求予以辦理:
(一)申請資料齊全且符合入戶條件的,當場核發《東莞市人才入戶卡》;
(二)申請資料不齊全的,退回申請資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資料;
(三)不符合入戶條件的,不予辦理并告知理由;
(四)不能當場作出審核的,應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第十一條 申請積分制入戶的,按照“一口受理、并聯審核”的要求,由相關職能部門或機構進行審核評分。
(一)各鎮街新莞人服務管理中心負責接收申請人提供的各類資料,當場出具受理回執,并于2個工作日內將資料移交相應職能部門或機構初審。
(二)負責初審的職能部門或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三)在部門完成初審后,各鎮街新莞人服務管理中心當天確定入戶候選人員名單,提交轄區衛生和計生部門、公安部門分別對計劃生育情況和守法情況進行審核,復審工作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積分達到100分且通過審核的申請人,在東莞市人力資源政務網動態實時公示7天。
經公示無異議,發放《東莞市人才入戶卡》。
第十二條申請人應提交戶籍地鄉鎮(街道)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并經入戶地鎮街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
申請人守法情況由公安部門通過申請人基本身份信息實行網上核查,不需申請人提供相關書面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申請人對入戶資格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受理部門告知審核結果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申請復核;受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并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四章 入戶辦理
第十四條通過條件準入或積分制申請的,申請人有自有房產的(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自有房產),可遷入該自有產權居所;無自有房產的,可遷入工作單位集體戶、工作單位所在鎮街的新型社區或工作所在鎮街其他直系親屬的自有產權居所。
通過企業自評人才入戶申請,且自有房產(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自有房產)與工作所在鎮街不一致的,須入戶到工作單位集體戶、工作單位所在鎮街的新型社區或工作所在鎮街其他直系親屬的自有產權居所。
第十五條獲得入戶資格的人才,可在6個月內持《東莞市人才入戶卡》及相關材料到入戶地公安分局提出戶籍遷入申請。
逾期未提出戶籍遷入申請的,視為放棄入戶資格。
第十六條公安部門自受理戶籍遷入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的人口信息、戶籍資料審核,并通知申請人領取戶口準遷證明;屬省內戶口一站式遷移的,公安部門自受理戶籍遷入申請之日起18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的人口信息、戶籍資料審核,經遷出地公安機關遷出核準操作后,通知申請人到遷入地辦理落戶手續。
第十七條 戶籍遷入轄區社區居委會管理,統一登記為非農業戶口。
公安部門要及時將戶籍遷入人員情況報備轄區社區居委會。
任何鎮街、部門、社區不得增設額外的入戶條件和程序;任何組織、機構、社區居委會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或延誤獲得入戶資格的人員辦理入戶,不得收取工本費之外的任何費用。
第十八條獲得入戶資格的人員,隨其生活、居住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隨遷,隨遷人員須遷入同一個戶口。
其父母投靠入戶的,依照公安部門相關規定進行辦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申請人作出虛假承諾、偽造或提供虛假證明資料的,一經部門審查發現,不予納入入戶管理,且自作假行為被發現之日起,5年內不接受其入戶。
已獲得入戶資格的,直接取消其入戶資格;已辦理遷戶手續的,按戶口管理有關規定,將戶口退回原戶口遷出地。
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對各鎮街、有關部門實施入戶政策過程中有異議的,可向受理部門申訴或提出異議,由相關部門對異議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對存在違規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一條各鎮街、各部門要完善人才入戶工作機制,加強內部審核監督,自覺接受群眾和輿論監督,保證辦事效率。
工作人員要遵紀守法,廉潔奉公,認真履行職責,不能違反客觀事實審核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的報到、接收,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在校就讀的學生按相關規定辦理戶籍遷移手續。
第二十三條本市市屬園區的人才入戶工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
屬本市大中專院校、技工院校畢業生,且戶口已遷入院校集體戶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東莞市引進人才暫行規定》、《東莞市事業單位聘用人才遷戶暫行規定》、《新莞人作家、藝術家入戶實施細則》以及其他人才入戶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我市原發布實施的人才入戶政策文件停止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局、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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