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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課教師教齡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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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區為60歲以上原“代課教師”發放教齡補貼
2016年12月起,濱海新區符合條件的原“代課教師”將收到教齡補貼,發放標準為從教每滿1年每月30元,最高標準不超過600元。
截至2014年1月1日,已經年滿60周歲及以上的人員,自2014年1月1日開始享受教齡補貼;截至2014年1月1日,未滿60周歲的人員,按其身份證出生年月滿60周歲的次月起開始享受教齡補貼。
根據日前出臺的《濱海新區人民政府關于為原“代課教師”發放教齡補貼工作的實施方案》,原“代課教師”發放教齡補貼范圍為:年滿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2002年12月31日前在原塘沽區、漢沽區、大港區公辦中小學(含幼兒園、成人學校)從事教學工作滿1年以上(含1年)被辭退的代課教師。
自2014年1月1日開始,對已經年滿60周歲的人員發放教齡補貼;對未滿60周歲的人員,至其滿60周歲的次月起發放教齡補貼。
因刑事犯罪或違反國家及我市有關政策被辭退的代課教師、辭退后被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錄用的代課教師不在發放范圍。
教齡補貼按照從教每滿1年30元標準按月發放,補貼總額不超過600元。
教齡補貼標準隨社會經濟發展適時調整。
據了解,此次發放的教齡補貼是對從教經歷的補助,與其個人目前享受的其他福利政策不發生沖突,發放時期從年滿60周歲開始直至死亡,是一個長期的生活保障。
教師教齡津貼的實施規定
一、教師教齡津貼執行范圍
中等專業學校、教師進修學校、技工學校、普通中學、職業中學,農業中學、工讀學校、盲聾啞學校、小學、弱智兒童學校和幼兒園的公辦教師,均可實行教齡津貼。
從事教師工作滿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經領導批準,調離教師工作崗位,仍在學校從事教育工作的人員,以及從事教師工作不滿二十年,調任學校行政工作并繼續兼課的人員,也可以實行教齡津貼。
二、教齡津貼標準
教齡滿五年不滿十年的,每月三元;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滿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三、教齡即教師直接從事學校教育工作的年限
教齡計算辦法:
1.上述學校的教師或中小學專職少先隊輔導員等直接從事德、智、體、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計算為教齡。
2.由各級各類學校調入上述學校的教師,原專職從事教師工作的年限可與調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教齡。
3.民辦教師或長期頂編代課教師轉為上述學校公辦教師后的教齡計算,應按其工齡計算的有關規定辦理。
4.曾在冤假錯案間斷教育工作,現已平反糾正,繼續從事教育工作的教師,其間斷的時間,可心計算為教齡。
5.在歷次政治運動中,曾在職帶薪下放的教師,其間斷教育工作時間,可計算為教齡。
6.教師連續病休超過六個月的時期不計算教齡。
四、領取教齡津貼的教師調離上述學校后,教齡津貼即行取消
五、民辦教師是否實行教齡津貼制度,由和地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局)可根據上述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行,并抄報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和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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