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
交通事故賠償
交通事故賠償計算表
賠償項目 |
計算公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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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費 |
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治療費等收款憑證所載費用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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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工費 |
A類:受害人有固定收入 |
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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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類:受害人無固定收入(受害人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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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類:受害人無固定收入(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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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費 |
護理人員有收入 |
護理人員有固定收入 |
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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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無固定收入 |
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元/年)×誤工期限(天)÷36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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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無收入或雇傭護工 |
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元/天)×護理期限(天)。 護理期限:1 護理至受害人恢復自理能力為止;2 因傷致殘不能恢復的,護理期限結合受害人年齡、健康狀況等確定合理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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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費 |
正式票據所載實際交通費用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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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補助費 |
1、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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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費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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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賠償金 (網友提供:內蒙古自治區對于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不再區分城市、農村;統一按城鎮標準計算) |
受害人為城鎮居民(或農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鎮居民索賠條件 |
≤60周歲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①X(元/年)×20(年)×傷殘賠償系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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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5周歲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實際年齡-60)}年×傷殘賠償系數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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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歲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5(年)×傷殘賠償系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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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為農村居民 |
≤60周歲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③X(元/年)×20(年)×傷殘賠償系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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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5周歲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元/年)×{20-(實際年齡-60)}年×傷殘賠償系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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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歲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元/年)×5(年)×傷殘賠償系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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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賠償金 (網友提供:內蒙古自治區對于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不再區分城市、農村;統一按城鎮標準計算) |
受害人為城鎮居民(或農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鎮居民索賠條件) |
≤60周歲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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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5周歲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實際年齡-6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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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歲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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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為農村居民 |
≤60周歲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元/年)×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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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5周歲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元/年)×{20-(實際年齡-6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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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歲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元/年)×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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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養人生活費 |
被扶養人為城鎮居民 |
≤18周歲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④X(元/年)×(18-實際年齡)÷扶養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備注:受害人死亡的傷殘賠償指數看作1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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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歲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X0(元/年)×20(年)×傷殘賠償指數。 備注:受害人死亡的傷殘賠償指數看作1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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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5周歲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X(元/年)×{20年-(實際年齡-60)}÷扶養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備注:受害人死亡的傷殘賠償指數看作1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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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歲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X(元/年)×(年)5÷扶養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備注:受害人死亡的傷殘賠償指數看作1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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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養人為農村居民 |
≤18周歲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⑤ X(元/年)×(18-實際年齡)÷扶養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備注:受害人死亡的傷殘賠償指數看作1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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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歲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元/年)×20(年)÷扶養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備注:受害人死亡的傷殘賠償指數看作1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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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5周歲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元/年)×{20年-(實際年齡-60)}÷扶養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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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歲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元/年)×5(年)÷扶養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備注:受害人死亡的傷殘賠償指數看作1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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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損害撫慰金 |
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手段、場合、行為方式、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經濟賠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 注意事項 1.精神損害撫慰金計算的具體標準,因個案和地域經濟發達程度的不同會有較大差異。目前深圳地區一般按如下標準計算:根據傷殘等級從10級至1級分別對應為1萬至10萬,死亡的,同1級。 2.司法實踐操作中:在訴訟中,注意該費用應在訴訟請求中明確提出在交強險中優先支付。商業保險中沒有精神損失的賠償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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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損失 |
根據估損清單及相應財產有效憑證主張(包括車輛維修、施救損失;車載貨物損失;經營車輛停運損失;非經營車輛替代支出的交通費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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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看看法官怎么說
提醒一:被告一個不能漏
李某駕車途中與王某駕駛的客車相撞,交警部門認定王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因客車的車主系劉某,事后李某將王某和劉某起訴到法院,在訴訟過程中雙方就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協議,約定6.2萬元賠償款分兩次支付給原告。
因兩被告未將剩余的賠償款按約賠付,故李某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法官發現兩被執行人和車輛均不知去向,導致案件執行中止。
法官說法:發生交通事故后,有些肇事者賠償能力不足,但由于受害方未及時將其投保的保險公司追加為被告,致使一些肇事者在先向保險公司申請事故理賠后,攜帶賠款“失蹤”。
因此,交通事故受害方當事人既不能輕信對方的“承諾”,也不能消極等待,而要及時將肇事方投保的保險公司追加為被告或者第三人,才能保障勝訴以后的賠償請求得到實際兌現。
提醒二:申請保全要及早
杜某乘坐鄭某駕駛的面包車外出辦事。
當車行至一路口時與客運公司的一輛出租車相撞,造成杜某重傷,經鑒定為四級傷殘。
交警部門認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鄭某負主要責任,客運公司承擔次要責任。
因賠償問題杜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鄭某及客運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經法院調解,原、被告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調解書生效后,被告鄭某未按時履行賠償義務,杜某于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中發現,發生本次交通事故后,被執行人鄭某已將原來經營的副食店鋪轉讓給他人,已無可供執行的財產。
法官說法: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
據此,在交通事故糾紛訴訟前,法院一般不去主動查封當事人的車輛和其他財產,交警部門也不能長期扣押肇事車輛,這樣就給肇事者迅速隱匿或轉移財產造成了可乘之機。
因此,交通事故發生后,受害方要盡快了解肇事方的賠付能力,視情及早申請財產保全。
提醒三:事故存疑可起訴
小李騎摩托車下班途中,與駕駛轎車的王某相撞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小李受傷、摩托車受損,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小李負全責,王某不負責任。
小李對該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
那么,他該怎么辦呢?
法官說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依照上述規定,本案中,如果小李對該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并有足夠證據證明王某對事故的發生有過錯和責任,則無須要求交警部門重新認定,而直接以對方為被告提起訴訟,由法院審查認定侵權行為的過錯比例及賠償金額。
提醒四:訴訟請求別“出格”
石某駕車外出辦事,途中與一輛大貨車相撞,事故中石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處理期間,石某年邁的父親因悲痛過度突發疾病也隨后去世。
石某的家屬向肇事司機要求賠償時,還提出了賠償石某父親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10余萬元的要求,并為此起訴到法院。
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了原告的此項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對于交通事故的賠償,應當按照《侵權責任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賠償范圍包括:
(一)受傷未致殘的賠償范圍為: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及必要的營養費;
(二)因傷致殘的賠償范圍為:除第一條的各項費用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等;
(三)受害人死亡的賠償范圍: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
以上三種情況,受害人或死者的近親屬還可以要求賠償義務人支付精神撫慰金。
本案中,石父的死亡可能與失去親人過度悲傷有一定聯系,但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提醒五:無事故責任不等于無民事責任
李大媽乘坐劉某駕駛的營運人力三輪車外出串門。
不巧的是,在橫過馬路時李大媽忽然從車上摔下致死。
交警部門認定,本起事故屬于意外事故,三輪車駕駛員和乘車人均沒有責任。
后經調解,劉某表示愿意從人道主義出發賠償3萬元。
可事后,劉某又反悔拒絕履行承諾的義務。
李大媽的女兒便將劉某告上法庭。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3萬元。
法官說法:交警部門認定的事故責任不同于民事責任,沒有事故責任并不等于一定就沒有民事責任。
本案中,李大媽乘坐劉某所駕駛的三輪車,雙方存在著運輸合同關系,劉某有義務將乘員安全地送到目的地,現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了事故,劉某當然負有責任。
所以盡管交警認定交通事故屬于意外,但被告的民事賠償責任不能免除。
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標準 |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6條規定,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三十二條規定:“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殘疾輔助器具費以補償傷者的實際損失為目的,對使用年限具有顯著可能超過二十年的傷者,其殘疾輔助器具費應當按照傷者的實際使用器具的單價計算至平均壽命七十周歲。 若殘疾者在年滿七十周歲前便死亡的,對于未實際發生但侵權人已經支付殘疾輔助器具費,應當由殘疾者一方返還給侵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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