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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女職工哺乳假
哺乳時間及往返途中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哺乳假法律規定為了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女職工在生產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動計劃生育,促進優生優育,提高民族素質,國家制定了女職工哺乳假的規定。
根據市勞動局《關于<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中有關問題的解釋》,六個半月哺乳假的工資按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
這里的本人工資是指按女職工請產前假或請產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實得工資(不包括生產性津貼和獎金)計算。
若女職工生活困難,符合本市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給予困難補助。
如女職工六個半月哺乳假期滿后,確有困難,要求繼續請假為嬰兒哺乳的,各單位可根據生產和女職工的實際情況,哺乳假可酌情延長,但不得超過一年。
這期間,其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生活確實有困難的,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上海哺乳假規定是怎樣的?哺乳假有幾天?
根據《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及《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的規定,女職工產假期滿,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哺乳假的工資按其原工資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發放。
單位增加工資時,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的哺乳假,應作出勤對待。
相關內容補充:哺乳假與哺乳時間是兩個不同概念。
根據2012年4月28日國務院公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也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上海女職工哺乳假【2】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3、《上海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已婚婦女晚育的產假增加30天。
4、什么是晚育?
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或晚婚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孩子為晚育。
5、98天產假與計劃生育規定的晚育假是否可以同時享受?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方微博“上海_12333”明確解釋:“98天里并不包括晚育假。產假是產假,晚育假是晚育假,兩者享受條件不同,不會因為產假增加了,就減少晚育假。”這也意味著,2012年4月28日以后生育的女職工,符合晚育條件的,可以享受到128天假期,享受晚育假的條件包括:必須是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時,年滿24周歲。晚育假一般應當與產假合并連續使用,晚育護理假應當在產婦產假期間使用。而對于剖腹產等符合難產條件的女職工,則可以享受到143天的假期。
女性:
產前假2.5月
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妊娠綜合癥、妊娠合并癥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準產前假。
產假98天
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晚育假30天
在上海,女職工年滿24周歲,第一次生育,且生育行為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國家規定的產假基礎上,增晚育假30天。晚育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哺乳假6.5月
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6個半月。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患有產后嚴重影響母嬰身體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準其哺乳假。
男性:
晚育護理假3天
晚育女性的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3天。晚育護理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產假工資規定
(一)與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且參加綜合保險繳費的外來從業婦女,如果在單位工作期間符合計劃生育條件生育的,產假工資由單位按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支付;
在本市醫療保險定點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三個目錄》規定的生育費用,由綜合保險按照住院醫療支付待遇外,其余由用人單位承擔。
(二)女職工按《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享受產假,產假期間工資不得低于其原工資性收入。
女職工按《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享受兩個半月產前假和六個半月哺乳假的,期間的工資不得低于其原工資性收入的80%。
本文所稱原工資性收入指女職工請產前假或請產假前正常出勤月的,企業根據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的約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報酬,即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全部工資收入。
上海女職工哺乳假【3】
(一)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女職工假期
1、產假假期:
(1)正常分娩者,給予產假90天。其中產前要求安排適當天數休息的,休息天數計算在90天產假之內。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計算。難產或雙生以上的,增加產假15天。
(3)妊娠三個月內自然(人工)流產的,給予產假20--30天;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或人工引產的,給予產假50天。七個月以上早產的按正常產假處理。
2、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產假期間基本工資、職務崗位津貼、省直補貼等津貼照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
(二)女職工妊娠期間的待遇
1、妊娠七個月后,給予每天工間休息1小時,并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不安排夜間工作。
2、妊娠未滿七個月,不能勝任夜班工作的,可憑醫療保健機構的證明,酌情照顧不上夜班。
3、妊娠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若體力不支,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可請假休息,工資以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標準發給,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
4、女職工妊娠期間,應按有關醫療保健機構的要求進行產前檢查,所花費的時間作公假處理。
5、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妊娠,經縣(區)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開具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間的待遇按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規定辦理。
(三)對計劃外分娩和妊娠的,按《浙江省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辦理。
(四)哺乳假假期及待遇
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分娩,產假期滿后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可請哺乳假。
1、生育第一個子女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哺乳假6個月,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照發(發至子女滿14周歲)。
2、生育第二個子女,哺乳假3個月(按計劃生育條例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3、有條件的單位,也可給獨生子女的女職工哺乳假一年(包括產假),哺乳假期間工資照發,但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發。
4、假期待遇:
請3個月、6個月哺乳假的工資,均按本人基本工資加職務崗位津貼、省直補貼的80%發給,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
請一年(含法定產假)哺乳假的,工資照發,職務崗位津貼、省直補貼停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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