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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分入戶已提交待預審
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廣州市積分制入戶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今天我們就一起了解下年廣州積分入戶申請流程及須知,來看下面:
積分入戶已提交待預審【1】
廣州積分入戶預審多久
①11月1日至11月30日,接受申請人通過“廣州市積分制入戶網上申請系統”填報相關資料,并按要求通過積分制入戶受理窗口提交紙質材料;
②12月中旬,各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完成申請人資格初審;
③1月中旬,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組織相關部門對申請人資料進行審核;
④2月上、中旬,向申請人公開審核情況并向社會公示5天,經公示無異議后向入戶人員及隨遷人員發放入戶卡。
廣州積分入戶辦理須知【2】
1、凡提供的出生證、結婚證等證件為國外簽發的,還應提供中國駐外使領館的認證和國內公證機構公證的中文翻譯件。
2、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辦人員,屬集體戶口人員或遷入地為單位集體戶口的,還應提供單位集體戶口簿首頁(首頁可復印加蓋單位公章)及單位集體戶管理部門出具意見;與戶主或業主屬直系親屬的,
還應提供業主之一的房產證明、身份證、同意入戶意見及戶主身份證、同意入戶意見;與戶主、業主屬非直系親屬的,還應提供所有業主的房產證明、身份證、同意入戶意見及戶主身份證、同意入戶意見。
屬立戶的,還應提供所有業主的房產證明、身份證和同意立戶意見。
3、本文所規定的入戶地址登記順序:首先應在本人或直系親屬擁有房產并供其居住的房屋、合法承租的有一定期限的房屋部門的公房(含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或政府或用人單位擁有產權安排提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地址登記入戶;如沒有以上規定住所的,
準予在工作單位集體戶或實際居住地、工作地所在街(鎮)公共集體戶登記入戶;以上方式均無法辦理落戶的。
準予與實際居住地、工作地所在區的親戚朋友搭戶。
4、本文所規定的合法住所證明,指的是本人或夫妻共同擁有的房屋的合法產權證明(市房管部門簽發的房產證及個人名下房地產登記情況查詢證明等,下同);
政府、用人單位或學校出具的分房證明、租賃證明(屬政府、用人單位或學校向他人或從另一單位轉租而來的合法房屋,
還須提供其租憑備案合同及分配給申請人居住的證明);直系親屬(指父母、夫妻、子女,下同)擁有供其居住房屋的合法產權證明及同意遷入的書面意見;合法承租且依法辦理了一年以上租賃備案手續的房屋租賃合同。
借住在親戚朋友提供其居住的合法住房但無租憑關系的,憑業主房產證明和同意居住意見,
或居住地的居(村)委或住房所屬的物業管理處出具證明;居住地址為本市十區兩縣級市的廣東省居住證;從化、增城的房產證明。
5、辦理戶口遷移、登記等戶政業務應當由本人到公安機關辦理,因故無法辦理的,
需書面委托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親屬辦理;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的戶口遷移由其監護人辦理;涉及全戶遷移的,戶內成員可委托戶主或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戶內成員辦理。
屬委托辦理的,需提供代辦人身份證件,委托單位辦理的,還需提供單位介紹信及代辦人身份證件。
廣州積分制入戶指標及分值【3】
序號 | 指標 | 指標內容及分值 | 說明 | |
1 |
文化程度指標及分值 | 本科及以上 |
60分 |
只計最高分,不累計加分。本科及以上學歷計60分,高中以下學歷不計分。 |
大專或高職 |
40分 |
|||
中技、中職或高中 |
20分 |
|||
2 |
技術能力指標及分值 | 中級職稱,技師 |
50分 |
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只取最高分,不累計加分。 |
高級工、事業單位工勤技術工崗位三級及以上職業技能 |
30分 |
|||
中級工、事業單位工勤技術崗位四級 |
10分 |
|||
現正從事與上述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相對應職業工種工作 |
10分 |
現正從事與上述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相對應職業工種工作. |
||
3 |
急需工種或職業資格及分值 |
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或職業工種符合廣州市積分急需工種或職業資格目錄(20分) |
20分 |
以當年廣州市積分急需工種或職業資格目錄為準 |
4 |
社會服務指標及分值 |
無償獻血 |
每次積2分 |
近5個年度內(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本市參加獻血每次積2分,1年內積分不超過2分,最高不超過10分。 |
志愿者(義工)服務 |
每滿50小時積2分 |
近5個年度內(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本市參加志愿者(義工)服務每滿50小時積2分,1年內積分不超過2分,最高不超過10分。 |
||
5 |
納稅指標及分值 |
本市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凈入庫稅額累計達到10萬元 |
20分 |
申請當年的上3個納稅年度(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
6 |
創新創業指標及分值 |
在我市高新技術企業、新型研發機構等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申請人, 工作每滿1年積2分,最高不超過10分。 |
每年積2分 |
以每年廣州市統一印發的“高新技術企業”、“新型研發機構”目錄為準。 |
7 |
職住區域指標及分值 | 自辦法施行之年度起,申請人居住地由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轉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區域的 |
每年積2分 |
(1)自辦法施行之年度起,申請人居住地由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轉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區域的,每滿一年積2分,最高積10分;申請人就業地和居住地均由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轉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區域的,每滿1年積4分,最高不超過20分;(2)申請人或申請人夫婦共同在從化區、增城區擁有自有產權住房的,積10分。 |
申請人就業地和居住地均由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轉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區域的 |
每年積4分 |
|||
申請人或申請人夫婦共同在從化區、增城區擁有自有產權住房的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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