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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證據收集
電子證據收集的途徑有哪些?看看下面。
一、依法收集電子證據
因為電子證據具有無形性,且安全性和真實性極易遭到外界的破壞,有時其所反映的事實并不是事實本身,而僅僅是表象的真實。
如拍攝下來的經過化裝、偽裝的影像;經過模仿的錄音;鏈接標題與鏈接網址、內容的不符;虛擬網名與真實身份的不符;經過“黑客”篡改的網頁;偽造的電子信件等等,偵查人員就必須判斷其內容的真實性。
此外,依照合法的程序收集到的證據才是合法的證據,在電子證據的收集中除了遵循刑事訴訟法對取證的規定外,還必須根據電子證據的特點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
采取網絡監聽的方法獲取電子證據,應當由特定的偵查機關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搜查方式獲取的電子證據,必須依法辦理搜查的手續;扣押犯罪嫌疑人存有電子證據的載體,必須有見證人在場等。
二、全面收集電子證據
1.收集電子證據時必須對相同內容的證據全部收集。
對相同內容的電子證據,不論其在同一載體還是在不同的載體上,都應當全部收集。
這對證明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加強電子證據的證明力,搞清電子證據的原始狀態具有重要作用。
2.收集電子證據的同時要收集存儲的載體。
電子證據只能存在于特定的載體,所以收集電子證據時必須收集電子證據的載體,因為載體上的電子證據更符合最佳證據規則,證明力更強,且載體的屬性和特征能從側面證實電子證據的相關信息。
如計算機的品牌、型號、CPU、內存、硬盤、顯卡、網卡、MAC地址等信息。
3.收集電子證據同時要收集與電子證據相關聯的電子程序軟件的名稱及版本。
電子證據在刑事訴訟中最終要以人們所認識的形式來展現,而電子證據本身只是二進制的數據,只有通過特定的電子程序轉化為可直觀認識的形式才具有證據意義和證明力。
因此,在收集電子證據時應當同時記錄電子證據所處的操作系統、所對應的程序軟件和擴展名的名稱,以備日后用相同程序軟件對涉案電子證據進行轉化和展現。
4.收集電子證據同時要收集與電子證據相關聯的收集電子證據的外部環境信息。
電子證據只能存在于特定的載體,而該載體必須存在于一定的環境中。
收集電子證據的外部環境信息是對電子證據的內容和所反映的信息的補強,是收集電子證據的重要環節。
單純的電子證據會因形不成證據鏈而失去證明力。
要收集存儲電子信息的電子設備的放置地點、連接網絡情況、各接口的連接情況、計算機的IP地址等相關外部信息。
三、正確扣押電子證據
1.查封所有端口。
扣押計算機設備必須對計算機設備的輸入端、輸出端及其它的端口都進行查封,以防對計算機存儲數據的篡改、刪除等; 2.注意存放物理環境。
存放計算機設備、軟盤、光盤、磁帶時應當注意安全,例如,存放時應當遠離強磁場、高溫、高壓、靜電等,使用時應當注意對計算機病毒的檢測。
3.及時進行公證。
對于具有時限性的電子證據如利用網絡對他人進行侮辱誹謗的事實,司法機關應對當時的數據加以記錄并由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四、科學固定電子證據
電子證據由于容易被偽造、刪除、篡改,故科學固定電子證據是電子證據收集過程中的重要環節。
常用的固定電子證據的方式,有打印和拷貝兩種。
通常情況下應當采用打印方式,或兩種方式同時使用。
只有在文件較多不方便現場打印的情況下,才可以單獨使用拷貝方式。
1.采用打印方式固定電子證據。
將計算機文件打印到紙張上。
打印文件時,取證人員必須現場監督打印過程,防止計算機操作人員在打印過程中修改文件。
打印完畢后,可以按照書證的固定方法,予以固定,但應當注明數據信息在計算機中的位置(如存放于哪個文件夾中等)。
2.采用拷貝方式固定電子證據。
將計算機文件拷貝到軟盤、光盤中。
取證人員應當自備計算機,拷貝后,將軟盤或光盤插入自備計算機中進行檢查。
首先進行病毒檢測,然后打開文件檢查拷貝的質量。
如通過檢測發現病毒,則應當先消毒,后打開文件檢查。
3.制作檢查筆錄。
無論采取哪種取證方式,在固定證據后,應當現場制作檢查筆錄。
檢查筆錄主要記載電子證據的收集和固定情況,包括:案由、參加檢查的人員姓名及職務、檢查的簡要過程,主要包括檢查時間、地點及檢查順序等、檢查中出現的問題及解決方法、取證方式及取證份數、參與檢查的人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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