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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轉讓公證聲明書范文
商標轉讓能夠讓那些閑置商標獲得利益,促進市場的一個健康有序發展,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商標轉讓公證聲明書,歡迎大家閱讀!
篇一:
聲明人XXX,
性別:X,
出生年月:XXXXX,
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
本人曾于XXX年XXX月XXX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注冊商標申請,申請號為XXX,類別為XXX。本人自愿將上述商標的使用權和申請權轉讓給XXXXXXXXXXXX。本人現撤回原申請,并承諾不再使用上述商標。
特此聲明!
聲明人
年 月 日
篇二:
聲明人XXX,
性別:X,
出生年月:XXXXX,
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
本人自愿將注冊于第XX類,第XXXXXXX號商標專用權轉讓給XXXXXXXXXXXX,并保證所提交的《商標注冊證》真實有效。
特此聲明!
聲明人
年 月 日
注:聲明書中注冊于第幾類,第幾號是商標局要求必須要表述的內容。
綜上所述,商標轉讓公證是這兩年逐步產生的新型公證事項,專業性較強,其中又以涉及自然人的轉讓中存在惡意注冊的幾率較高。我們在辦證中尤其應對此類行為提高警惕,避免因此產生不必要的糾紛,損害公證行業的公信力。 作者單位: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證處。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逐步發展,注冊商標已經應用于各類產品、服務領域,其對產品、服務的公平競爭、優勝劣汰起到了明顯的推動作用。但隨著競爭的加劇,惡意注冊、轉讓行為也屢見不鮮。為了規范轉讓行為,降低交易風險,注冊商標轉讓公證正逐步被交易雙方和商標管理部門認可,成為注冊商標轉讓環節中不可或缺的一把保護傘。
一、注冊商標轉讓公證的兩類需求
注冊商標轉讓公證,是指注冊商標的申請人或者使用人自愿將申請中的商標使用權或者已經取得注冊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轉讓給他人,而向公證處提出申請,公證處對其真實合法性予以審查,出具公證書的活動。一般而言,目前涉及注冊商標轉讓需辦理公證的大致有兩類情況。
1、是當事人之間因互不信任而依托公證機構對轉讓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審查的;
2、是商標管理部門認為轉讓行為存在疑點,要求轉讓人提供公證書的。對于第一類情況,筆者曾經遇到過這樣一起案例:一家位于西部的民營企業經營某種機械配件多年,一直在當地使用“梔子花”商標,但未曾注冊。當他們的經營達到了一定規模,準備在外地開拓市場時,突然發現有人已經注冊了該商標。他們輾轉反復,嘗試多種途徑,終于找到了注冊商標的申請人,并就轉讓事宜初步達成協議。但由于對該申請人缺乏足夠的了解和信任,于是請求公證機構對他們之間的商標轉讓協議予以公證,以維護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對于第二類情況,一般是商標管理部門在受理商標轉讓申請后,審查認為轉讓行為需要經過公證機構確認合法有效性的,即會要求當事人提供公證文書。
二、注冊商標轉讓公證的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轉讓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格式 租賃合同注意事項 住房租賃合同 廠房出租合同 汽車租賃合同 出申請。但是,以下幾種情況轉讓行為無效:
1、商標注冊證失效。這類情況一般是指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并在六個月寬展期內未提出續展申請,或該注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或商標局已注銷的商標。
2、轉讓擅自改變了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及其組合的。 注冊商標是經國家商標局審定備案的,使用人不得擅自進行變更。擅自進行變更的注冊商標不得轉讓,且不受法律保護。
3、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自行改變注冊人名義、地址,以及其他事項而未辦理變更手續的。注冊人的名稱、地址具有唯一性和確定性的特征,是確定注冊商標專有權所有者的重要依據,不得隨意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受法律保護。
4、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注冊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可能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消費者可能將使用同一注冊商標的商品聯系起來。在注冊商標轉讓時,尤其容易引起混淆和誤認。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避免混淆和誤認,法律規定: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5、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沒有一并轉讓的。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否則,容易給消費者造成混淆與誤解,喪失保護商標專有權的意義。因此,法律規定,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
以上所列五種情況是針對于已經取得商標專用權,頒發了商標注冊證的。這兩年,商標局對于尚處于申請階段的商標,也允許轉讓。但從法理角度,因這時的商標專用權尚未取得,筆者認為,實質上轉讓的是注冊商標的申請權和該商標的使用權。因為根據商標法,在商標未取得專用權之前,所有商標使用人是均可以向商標局提出公證申請的,
商標局對申請在先的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在先的申請人和受讓人達成一致,不再使用該商標,由受讓人使用該商標,并由受讓人重新向商標局提出申請注冊商標專用權,轉讓人撤回申請。但鑒于此類轉讓行為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且是否最終可以獲得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存在我們公證機構不可控的因素,筆者認為以協議方式辦理公證并不妥當。相比較而言,采取聲明書公證的形式更為可行。我們只需證明轉讓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即可。
三、商標轉讓公證的審查內容
商標轉讓公證的專業性較強,我們在辦理此類公證時,除審查是否符合一般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以及是否存在上面所述的無效情況之外,還有以下幾點應當注意:
第一,是公證當事人的身份是否真實。不論是聲明書公證還是已經取得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轉讓協議公證,當事人的身份問題,是我們在辦理此類公證中,最應當仔細審查的問題。也是受讓方和商標管理部門希望借助公證機構的職能,達到防止虛假轉讓,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的目的。尤其對于轉讓方是自然人的,我們要確認其是否已經向商標局提出了注冊申請,或者是否已經取得了注冊商標專用權,防止冒名頂替事件的發生。
第二,是受讓人是否具有使用擬轉讓的商標的實際可能。比如,受讓人擁有自己的經營機構,公司、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等,正在從事此類商品生產或者進行該項服務。自2002年商標法修訂后,商標注冊主體放開允許自然人注冊商標以來,自然人的商標申請數量迅猛增長,自然人的申請量大幅上升,甚至出現了一些以搶注商標然后轉賣為生的商標炒家,這些自然人申請中以買賣商標而非實際使用為目的。我國現行的商標法對于惡意注冊行為定義不嚴格,司法實踐對利益受損者的保護也不盡人意。為從源頭上杜絕這種行為,商標局2007年出臺了《自然人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注意事項》,在自然人資格、申請范圍上進行限制,重點打擊惡意搶注行為。以前自然人只要提供身份證就可申請注冊商標,但根據新規定,還必須提供營業執照、合伙協議、承包合同等能證明其從事經營的證件,這就多設了道門檻,對惡炒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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