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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算鑒證報告與審計報告的區別
一、兩種報告出具目的不同。
匯算清繳是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依據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清繳所得稅的數額,確定該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并填寫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為,鑒證報告是對企業根據稅法要求調整賬務這一過程的反映。對企業報表的審計是指注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實施必要的審計,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并對會計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由此可見,匯算清繳鑒證是為了配合企業匯算清繳申報如實納稅,而審計是站在財務角度發表意見。
二、法律依據不同。
注冊稅務師從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代理依據的是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規定,確保國家稅收足額征收。而注冊會計師受托從事會計報表審計依據的是國家財務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從獨立審計角度,對企業確認、計量、記錄,分配歸集其經濟業務活動所產生的財務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一貫性進行報告。
三、承辦兩種業務的是兩種不同的中介主體。
《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注冊稅務師可承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的鑒證業務;《注冊會計師法》規定,注冊會計師承辦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業務。因此,注冊稅務師和注冊會計師有不同的分工,有獨立的“業務地盤”,不能交叉,有各自的準入制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介主體只能是稅務師事務所,而企業會計報表審計的中介主體只能是會計師事務所。
四、出具兩種報告的要求不同。
匯算清繳要依據稅法有關規定對企業收入、成本、費用、往來、投資、稅金、損失、減免條件等進行全面審核,所有涉稅事宜不得遺漏,最終確定出應納稅所得額及計算出應納所得稅額(或虧損額)。而審計報告則要求獨立審計的目的是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會計處理方法的一貫性發表審計意見;注冊會計師在進行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時,一般應采用抽樣審計的方法。其實際操作是依據會計法規及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進行檢查、監盤、觀察、查詢及函證、計算、分析性復核等方法,來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結合注冊會計師的執業風險判斷、評價審計結論,形成審計意見,從而出具不同類型的審計報告。
五、出具報告不實承擔責任不同。
《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稅務師事務所及注冊稅務師應當對其出具的鑒證報告及其執業行業承擔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撤銷執業備案或者收回執業證,并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稅務師事務所執照,省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應當將處罰結果向國家稅務總局注稅管理中心備案并向社會公告。而《注冊會計師法》規定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經營業務或者予以撤銷。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失誤責任與會計報表審計責任,除在處罰依據、罰款倍數、執行處罰部門不同外,會計報表審計失誤還可能被沒收非法所得并承擔賠償責任。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與企業報表審計有不同點,主要表現為所處的角度不同,責任不同,代表不同的利益主體,鑒證報告依據有關國家稅收政策出具,有為國家稅收利益把關的積極意義,而審計報告主要為投資者以及其他權益各方提供有參考價值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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