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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寫作方法
導語: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不同于常規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報告。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核心內容是審計評價部分。下面是小編為您收集整理的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經濟責任審計與一般審計項目有所不同,通常情況下,審計組長需要撰寫3個審計報告:一是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二是審計報告(俗稱正式報告);三是審計結果報告。
比較上述3個報告,實際上,三者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既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
相同之處是:主體結構大致相同,都具備“導言、基本情況、審計結果和評價(須按照審計內容逐項評價),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及責任界定、審計處理意見(情況)及建議”等內容;其中的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當屬其他兩個報告的基礎。
不同之處有:
1、報告概念不同
(征求意見稿)是以審計機關的名義征求被審計單位和領導干部意見的審計報告初稿,落款為審計組,其征求意見書的落款為審計機關;
審計報告和審計結果報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書,落款是由負責審計的機關蓋章。
2、報告主體不同
(征求意見稿)是由審計組提出的并以審計機關的名義征求被審計單位和領導干部意見的審計報告,報告的主體是審計組,主送給派出審計的主管機關;
審計報告和審計結果報告,是由審計機關按照規定程序對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和被審計單位及個人反饋意見進行審議后提出的審計報告,報告的主體是審計機關,其中:審計報告屬通用型報告,無主送對象,審計結果報告應主送給同級人民政府)。
3、報告對象不同
(征求意見稿)是審計組向審計機關提出的審計報告;
審計報告和審計結果報告是審計機關對外出具的審計報告。
4、報告內容不同
(征求意見稿)反映的是審計機關的初步意見,落款為審計組,由審計組組長簽名,征求被審計單位和領導干部的意見時不予編號,并注明“征求意見稿”字樣;
審計報告和審計結果報告,反映的是審計機關的最終意見,由審計機關按照公文發文字號編制規則編號。
5、報告格式不同
(征求意見稿)的基本要素,一般包括:“標題”[一般表述為“關于xx單位xx(職務)xx同志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審計情況的報告(征求意見稿)”],“審計內容”[包括5個部分,即:導言、基本情況、審計結果及評價、審計發現的問題及責任分析、審計處理意見和建議],“出具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的審計組”[一般表述為:“赴xx單位經濟責任審計組”],“審計組組長簽名”,“出具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日期”等5個方面;
審計報告的基本要素包括:“標題”(統一表述為“審計報告”),“編號”(一般表述為x審x報[xx年]x號),“被審計單位名稱”,“審計項目名稱”(一般表述為“xx<被審計單位>xx<領導干部職務和姓名>同志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審計內容”[又包括6個部分,即:導言、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審計評價意見、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和處理(處罰)意見、審計建議、審計告知事項],“出具報告單位”,“簽發日期”等7個方面;
審計結果報告的基本要素包括:“編號”(一般表述為“x審經責[xx] xx號),“簽發人”(機關主要負責人姓名),“標題”(一般表述為“關于xx<被審計單位>xx<領導干部職務和姓名>同志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報告),“主送單位”(黨委、政府或者委托部門),“報告內容”[包括6個部分:即:導言、基本情況、審計結果及評價、審計發現的問題及責任分析、審計處理情況和建議、需要反映的其他問題];“發文機關”(審計機關),“發文日期”,“主題詞”,“抄送單位”9個方面)。
6、編制要求不同
(1)“導言部分略有不同”
(征求意見稿)在導言結尾部分應寫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條規定,現將審計情況報告如下”字樣;
審計報告在導言結尾部分應刪除“審計工作得到了××(被審計單位)和××(領導干部姓名)同志的配合”字樣;同時應寫上“***(審計機關全稱或者規范簡稱)的責任是依法獨立實施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字樣;
審計結果報告在導言結尾部分應寫明“現將審計結果報告如下:”字樣。
(2)“審計發現的問題及責任分析部分略有不同”
(征求意見稿)和審計報告在審計發現的問題及責任分析部分要闡述存在的與領導干部有直接或間接責任關系的主要問題,以及領導干部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主要問題的事實、定性和法律、法規依據,并界定領導干部對存在的主要問題應負的責任;對各類問題應當直接歸納定性,并以此作為該問題的小標題,小標題一般應包含對問題的定性和金額,小標題應當準確、適當;尚未形成規范性用語的可以直接引用違反的法規制度定性;反映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問題的,一般應表述違法違規事實、定性及依據、處理或處罰意見及依據;反映影響績效的突出問題的,一般應表述事實、標準、原因、后果,以及改進意見;反映內部控制和信息系統重大缺陷的,一般應表述有關缺陷情況、后果及改進意見;審計發現的問題應合理歸類,按照重要性原則排序;如發現以前年度審計決定未執行的問題,一般列在當年查出的問題之后;在引用法律和法規時,一般應列明文件名稱、具體條款號及條款內容;在引用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時,一般應列明發文單位、文件名稱、發文號、具體條款號及條款內容;對相關問題的移送處理意見一般表述為“此問題***已(將)移送*******處理”;審計期間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發現的重要問題已經整改的,應當表述有關整改情況;
審計結果報告在審計發現的問題及責任分析部分要以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相關內容為基礎簡寫,其中:對問題可以直接抽取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中相關問題的定性結論進行歸納,列示具體數字,并可以省略無關緊要的問題細節、審計定性所引用的法規依據、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中存在的與領導干部沒有直接或間接責任關系的其他問題;在引用法律和法規時,一般只列明文件名稱、具體條款號;在引用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時,一般只列明發文單位、文件名稱、發文號、具體條款號。
(3)“審計處理部分略有不同”
(征求意見稿)和審計報告在審計處理意見和建議部分對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依法提出處理、處罰意見,并對被審計單位提出改進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審計結果報告在審計處理情況和建議部分簡要交待對主要問題的處理、處罰情況,必要時,向有關部門提出加強監督管理的建議。
(4)“結尾略有不同”
(征求意見稿)在結尾部分(審計建議之后)一般不寫明審計告知事項(包括審計整改要求,救濟途徑);
審計報告在結尾部分(審計建議之后)應寫明審計告知事項(包括審計整改要求,救濟途徑);
審計結果報告在結尾部分(審計建議之后)一般不寫明審計告知事項,但需要時可增加“需要反映的其他問題”項(需要反映的其他問題主要包括:提請有關部門關注的重點問題或事項;由于受客觀條件、審計手段制約,審計中未能查清的問題或者未能查證的事項;將領導干部和其他人員移送有關部門查處的情況;被審計單位和領導干部對重大問題仍有異議情況的說明)。
7、法律效力不同
(征求意見稿)是審計組向審計機關提出的內部審計文書,對外不具法律效力;
審計報告和審計結果報告是審計機關對外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審計文書。
8、發送范圍不同(征求意見稿)發送范圍:本級審計機關,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領導干部;
審計報告發送范圍:被審計單位、有關部門、領導干部;
審計結果報告發送范圍:本級政府;上級審計機關,同級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必要時報本級黨委主要負責同志。原則上不送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領導干部。
9、流程略有不同
(征求意見稿)一般經審計組組長審核后,報審計組所在業務部門負責人和經濟責任審計機構復核,經審計機關分管領導審核后,分別征求被審計單位和領導干部的意見”;
審計報告在形成前,一般應通過業務會議討論定稿,再報分管領導審定簽發;
審計結果報告,一般在審計報告的礎上簡寫,報分管領導審核,轉呈主要領導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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