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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在法院審判之后,當我們對結果不滿意的時候,我們可以通過向法院申訴的的辦法來維護我們自己的權益。歡迎閱讀,僅供參考,更多相關的知識,請關注文書幫的欄目!
民事申訴狀:
申 訴 人:陳雪梅,女,漢族,出生于1974年12月8日,大專文化, 住成都雙流工商銀行住宿樓。系段素瓊之女,段小羊的第二順序繼承人。 申 訴 人:蔣明澤,男,漢族,出生于1942年5月21日,小學文化,住營山縣朗池鎮道坪村六組。系段小羊之兄。
被申訴人:段文康,男,生于1948年4月11日,漢族,高中文化,四川省營山縣人,農民,住營山縣濟川鄉道坪村5組。
被申訴人:xx,男,生于1975年9月6日,漢族,初中文化, 四川省遂寧市人,個體工商戶,住營山縣朗池鎮興隆村113號。
被申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充支公司。
負責人:張彥杰,該公司經理。 。
申訴請求:1、依法撤銷營山縣人民法院(2008)營民初字第1550號民
事判決書。
2、判令被申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充支公司、xx依法賠償申訴人因段小羊交通事故死亡的段小羊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賠償金56752元、喪葬費10656元、醫療費9959元、誤工費342元、護理費684元、被扶養人生活費6867.50元、交通費795元、精 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3、所涉費用由被申訴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
申訴人陳雪梅系段素瓊之女,段小羊之侄女。蔣明澤系段小羊之同
父異母的兄弟。段小羊由段素瓊撫養成人。唐國勝雖是段小羊、將明澤之父的第三任妻子,但唐國勝未撫養段小羊,未形成養母子關系。
2008年10月4日9時45分,被申訴人xx駕駛川R52743號廂式運輸車從濟川到東升,行至東升鎮鎖水村3組將段小羊撞傷,段小羊隨即被送往營山縣人民醫院搶救治療,因醫治無效于同月12日死亡。2008年11月13日,唐勝國作為原告起訴xx和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充支公司,2008年12月19日進行了審理,在判決前原告唐國勝因病死亡,按照法律規定,該案應中止審理,待確定繼承人后在恢復審理,但法院在明知唐國勝死亡的情況下,于2009年1月16日作出(2008)營民初字第1550號民事判決。被申訴人段文康在申訴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判決的所有賠償款領取。申訴人認為,該判決原告主體不適格,程序違反法律規定,段小羊的賠償應由申訴人來主張和享有。根據《民事訴訟費法》第136條之規定,特依法申訴,敬請你院盡快作出裁定、立案審理并依法作出判決。
此致
營山縣人民法院
申訴人:陳雪梅
蔣明澤
二0一0年一月二十日
民事申訴狀:
申訴人:張順成,男,1957年7月8日生,漢族,修理工,住:徐州市鼓樓區王場東村8棟4單元101室。
被申訴人:孫建明,男,1976年9月12日生,漢族,個體戶,住泰州市興華
案由:返還車輛糾紛 市張郭鎮陸姜村。
申訴人對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年7月27日(2010)泰中民終字第0805號民事裁定書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請求依法撤銷2010)泰中民終字第0805號民事裁定書,依法改判。 事實與理由:
一,二審法院未查明事實。
1,申訴人2004年將涉案車輛豫P—00647大型客車借給被申訴人使用,該車輛是申訴人用了3萬8千元購買的二手車輛,后大修發動機,全車噴漆,換了四個輪胎,總共花了將近5萬元用了申訴人大半輩子積蓄,被申訴人借車也是為了賺錢,申訴人不可能無償借其長期使用,當時被申訴人承諾借車一天支付租金200元,后被申訴人接借車不還,不知去向,申訴人報警,派出所傳喚被申訴人,被申訴人在面臨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私下找到申訴人,與申訴人訂立租金還款協議,向申訴人出具還款合同,內容為今借張順成貳萬元。該還款合同并不是車輛損失的賠償。而是被申訴人使用申訴人車輛所支付的對價,但被申訴人毫無信義可言到期并未歸還任何款項,無奈,申訴人于2008年起訴被申訴人,當時申訴人在外地沒有到庭,申訴人的代理律師在未向申訴人了解情況的情形下,依據一張還款合同的復印件,因為申訴人在外地,還款合同的原件也一直保存在申訴人處,按照申訴人代理律師的說法,把還款協議說成是車輛損失是為了下一次起訴要車。因此2005年12月9日達成的還款合同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針對使用車輛拖欠租金所達成的還款協議,而不是車輛損失。涉案車輛豫P—00647大型客車是花費申訴人將近5萬多元,申訴人不可能在被申訴人僅僅支付兩萬元,就與被申訴人了解車輛之事的。
2,即使2005年12月9日達成的還款協議屬于賠償車輛損失的協議,該款項也僅屬于車輛受損應賠償的款項,車輛所有權仍然屬于上訴人。被申訴人駕駛車輛在徐州路段被徐州交警查扣,徐州交警將該車輛作為報廢車輛加以處理,并支付了被申訴人相應的賠償,被申訴人并未向申訴人告知此事,就將該款項據為己有。被申訴人并未有任何證據證實該車輛所有權已經轉移給被申訴人,該款項應屬于申訴人所有。該款項顯然應當返還申訴人。
二,二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二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八十六條之規定裁定駁回起訴顯然是錯誤的,因為本案應當屬于人民法院受理,不屬于重復起訴。理由如下;
本案焦點是涉案車輛所有權是否轉移,如果車輛所有權已經轉移給被申訴人,并且被申訴人已經賠償申訴人相應的損失,申訴人再起訴,則屬于重復起訴,否則,車
輛所有權仍然屬于申訴人,申訴人要求返還車輛理所當然,在返還車輛不可能時申訴人要求賠償車輛損失理應得到支持。被申訴人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車輛所有權已經轉移給被申訴人,申訴人要求賠償車輛損失,顯然不屬于重復訴訟。
三,一審法院雖然通過一些途徑賠償申訴人一些損失,但看到被申訴人違法亂紀,欺騙申訴人,私自將申訴人車輛處理,導致申訴人巨額損失,申訴人合法權利得不到有效完全保護。因此申訴人不得不提出申訴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張順城
2011年 6月6 日
附:生效判決書、裁定書及相關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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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訴 人:陳雪梅,女,漢族,出生于1974年12月8日,大專文化, 住成都雙流工商銀行住宿樓。系段素瓊之女,段小羊的第二順序繼承人。 申 訴 人:蔣明澤,男,漢族,出生于1942年5月21日,小學文化,住營山縣朗池鎮道坪村六組。系段小羊之兄。
被申訴人:段文康,男,生于1948年4月11日,漢族,高中文化,四川省營山縣人,農民,住營山縣濟川鄉道坪村5組。
被申訴人:xx,男,生于1975年9月6日,漢族,初中文化, 四川省遂寧市人,個體工商戶,住營山縣朗池鎮興隆村113號。
被申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充支公司。
負責人:張彥杰,該公司經理。 。
申訴請求:1、依法撤銷營山縣人民法院(2008)營民初字第1550號民
事判決書。
2、判令被申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充支公司、xx依法賠償申訴人因段小羊交通事故死亡的段小羊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賠償金56752元、喪葬費10656元、醫療費9959元、誤工費342元、護理費684元、被扶養人生活費6867.50元、交通費795元、精 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3、所涉費用由被申訴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
申訴人陳雪梅系段素瓊之女,段小羊之侄女。蔣明澤系段小羊之同
父異母的兄弟。段小羊由段素瓊撫養成人。唐國勝雖是段小羊、將明澤之父的第三任妻子,但唐國勝未撫養段小羊,未形成養母子關系。
2008年10月4日9時45分,被申訴人xx駕駛川R52743號廂式運輸車從濟川到東升,行至東升鎮鎖水村3組將段小羊撞傷,段小羊隨即被送往營山縣人民醫院搶救治療,因醫治無效于同月12日死亡。2008年11月13日,唐勝國作為原告起訴xx和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充支公司,2008年12月19日進行了審理,在判決前原告唐國勝因病死亡,按照法律規定,該案應中止審理,待確定繼承人后在恢復審理,但法院在明知唐國勝死亡的情況下,于2009年1月16日作出(2008)營民初字第1550號民事判決。被申訴人段文康在申訴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判決的所有賠償款領取。申訴人認為,該判決原告主體不適格,程序違反法律規定,段小羊的賠償應由申訴人來主張和享有。根據《民事訴訟費法》第136條之規定,特依法申訴,敬請你院盡快作出裁定、立案審理并依法作出判決。
此致
營山縣人民法院
申訴人:陳雪梅
蔣明澤
二0一0年一月二十日
民事申訴狀:
申訴人:張順成,男,1957年7月8日生,漢族,修理工,住:徐州市鼓樓區王場東村8棟4單元101室。
被申訴人:孫建明,男,1976年9月12日生,漢族,個體戶,住泰州市興華
案由:返還車輛糾紛 市張郭鎮陸姜村。
申訴人對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年7月27日(2010)泰中民終字第0805號民事裁定書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請求依法撤銷2010)泰中民終字第0805號民事裁定書,依法改判。 事實與理由:
一,二審法院未查明事實。
1,申訴人2004年將涉案車輛豫P—00647大型客車借給被申訴人使用,該車輛是申訴人用了3萬8千元購買的二手車輛,后大修發動機,全車噴漆,換了四個輪胎,總共花了將近5萬元用了申訴人大半輩子積蓄,被申訴人借車也是為了賺錢,申訴人不可能無償借其長期使用,當時被申訴人承諾借車一天支付租金200元,后被申訴人接借車不還,不知去向,申訴人報警,派出所傳喚被申訴人,被申訴人在面臨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私下找到申訴人,與申訴人訂立租金還款協議,向申訴人出具還款合同,內容為今借張順成貳萬元。該還款合同并不是車輛損失的賠償。而是被申訴人使用申訴人車輛所支付的對價,但被申訴人毫無信義可言到期并未歸還任何款項,無奈,申訴人于2008年起訴被申訴人,當時申訴人在外地沒有到庭,申訴人的代理律師在未向申訴人了解情況的情形下,依據一張還款合同的復印件,因為申訴人在外地,還款合同的原件也一直保存在申訴人處,按照申訴人代理律師的說法,把還款協議說成是車輛損失是為了下一次起訴要車。因此2005年12月9日達成的還款合同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針對使用車輛拖欠租金所達成的還款協議,而不是車輛損失。涉案車輛豫P—00647大型客車是花費申訴人將近5萬多元,申訴人不可能在被申訴人僅僅支付兩萬元,就與被申訴人了解車輛之事的。
2,即使2005年12月9日達成的還款協議屬于賠償車輛損失的協議,該款項也僅屬于車輛受損應賠償的款項,車輛所有權仍然屬于上訴人。被申訴人駕駛車輛在徐州路段被徐州交警查扣,徐州交警將該車輛作為報廢車輛加以處理,并支付了被申訴人相應的賠償,被申訴人并未向申訴人告知此事,就將該款項據為己有。被申訴人并未有任何證據證實該車輛所有權已經轉移給被申訴人,該款項應屬于申訴人所有。該款項顯然應當返還申訴人。
二,二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二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八十六條之規定裁定駁回起訴顯然是錯誤的,因為本案應當屬于人民法院受理,不屬于重復起訴。理由如下;
本案焦點是涉案車輛所有權是否轉移,如果車輛所有權已經轉移給被申訴人,并且被申訴人已經賠償申訴人相應的損失,申訴人再起訴,則屬于重復起訴,否則,車
輛所有權仍然屬于申訴人,申訴人要求返還車輛理所當然,在返還車輛不可能時申訴人要求賠償車輛損失理應得到支持。被申訴人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車輛所有權已經轉移給被申訴人,申訴人要求賠償車輛損失,顯然不屬于重復訴訟。
三,一審法院雖然通過一些途徑賠償申訴人一些損失,但看到被申訴人違法亂紀,欺騙申訴人,私自將申訴人車輛處理,導致申訴人巨額損失,申訴人合法權利得不到有效完全保護。因此申訴人不得不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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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生效判決書、裁定書及相關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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