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狀范文樣本
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申訴狀范文樣本,希望能夠幫到大家!
申請人(申訴人)XXX,男,1963年5月30日出生,漢族,永安市長空商業公司職工(或農民等),住永安市燕江中路51號3棟806室。聯系電話:3800000,手機:1390698000。
被申請人(被申訴人)李四,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漢族,個體戶(安砂利民食雜店業主),住永安市安砂鎮水北村625號。聯系電話:3600000,傳呼號:129-9660000。
申訴請求
1、要求撤銷永安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2111號民事判決書;2、依法對該案進行再審,改判申訴人應向被申訴人支付拖欠的貨款10000元。3、由被申訴人承擔再審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XXX與李四拖欠貨款糾紛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9日一審作出(2014)永民初字第2111號民事判決書,判令XXX應向李四支付拖欠的貨款20000元。該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申訴人對該判決結果不服,現提出以下申訴理由:
1、原審認定事實不清,定案證據不足。原審認定李四共拖欠XXX貨款兩筆計20000元,其中對第一筆欠款并沒有相關的對帳單、出貨單、欠條或是其他結算憑證可以證明,僅僅依據XXX雇傭的兩個工人王五、馬六的證人證言,而這兩人均與XXX沾親帶故,系同一個村出來做事的老鄉,具有一定的利害關系,因此其證人證言不足以采信。對該筆貨款法院不應當認定。
2、原審程序違法,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該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主審法官給XXX確定的舉證期限截止于2014年12月20日,但原告XXX在12月24日開庭時才向法庭提交王五、馬六的證人證言。被告李四當庭提出原告逾期舉證,根據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不應當對該證據組織質證,但主審法官對此不予理睬(有旁聽觀眾陳某、劉某的證言和庭審筆錄為憑),并認可了該證據。
綜上所述,申訴人認為,原審認定事實不清,定案證據不足,且程序違法,影響了案件的公正審理。據此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之規定提出申訴,要求依法再審并改判。
證據與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1、申訴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2、(2014)永民初字第2111號民事判決書及生效證明;
3、旁聽觀眾陳某、劉某的證言。
此致永安市人民法院
附:申訴狀副本1份
申請人(申訴人):XXX
2015年1月1日
【申訴狀樣本】相關文章:
行政申訴狀經典樣本06-04
常用的經典民事申訴狀樣本05-28
2017刑事申訴狀樣本05-19
刑事附帶民事申訴狀樣本05-19
最新關于民事申訴狀樣本05-19
2016最新的經典民事申訴狀常用的樣本05-27
2016最新的民事申訴狀實用樣本05-27
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申訴狀樣本05-18
刑事申訴狀-2017刑事申訴狀范文06-19
申訴狀的寫法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