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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刑事案件申訴狀范文
導語:申訴狀維有助于護法律的尊嚴。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后,必須嚴格執行。判決、裁定的嚴肅性和穩定性必須維護。下面是小編收集的關于刑事案件申訴狀范文,歡迎閱讀。
關于刑事案件申訴狀范文(一)
申訴人:劉××(被害人死者劉×平之兄),男,31歲,漢族,××市人
案由:××市高級人民法院(××)高刑終字第××號判決書對于殺人犯彭×× 在定 罪和量刑上均有失公正,認定的事實亦有出入。
申訴請求:請求終審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此案。
事實和理由:
1.判決書定彭××為傷害致死人命罪是不恰當的。我認為彭應定為故意殺人罪。因為劉× 平 并未對彭或其他人造成任何人身威脅,彭××沒有必要用三棱刮刀來主持“正義”。他如果 真是出于“正義”,不是出于故意殺人的動機和目的.,在劉×平赤手空拳的情況下,完全可 以采取勸阻和以理服人的方法。為什么要選擇最要害的部位——心臟,并一刀剌死劉×平呢 ?
2.判決書認定事實有出入。判決書說修建隊書記要去醫院看病,劉×平進行攔截和挑釁 , 這與事實不符。事實是:我母親多次去找××鎮修建隊要求解決工作問題,遭修建隊隊長袁 ××毒打。為此,我母親找到××區委和××法院,但都未作處理,仍叫我母親找修建隊書 記。6月19日我母親找到書記楊××后,又遭到書記的打罵。然后書記要坐卡車上醫院,我 母親攔車不讓去,因他打了我母親,問題還沒有解決。可是他們強行把我母親拉開,把車開 走了。我和我母親也走路去了醫院。在這個過程中,我弟弟劉×平根本不在場,何來的“攔 截”和“挑釁”呢?到了中午餐12點,劉×平找我母親回家吃飯,彭××從倉庫里拿出三棱刮刀,一刀剌中劉×平的心臟然后穿過馬路逃跑了。我弟弟怎么會跟他們“挑釁”?彭× ×剌死我弟弟并逃跑,為什么判決書對此只字不提?
3.高級法院終審判決書以刑法第134條第2款之規定,判處彭××有斯徒刑七年,實屬定性不當,適用法律錯誤,判刑太輕。本案被告人犯的是故意殺人 罪,應按我國刑法第×××條懲處。為此,申訴人請求法院對此案重 新復查審理,依法對殺人犯彭××從嚴懲處,替我弟弟劉×平伸冤,以維護法律的尊嚴,保 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此致
×××市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月×日
關于刑事案件申訴狀范文(二)
申訴人:xx,女,漢族,54歲,住南充市嘉陵區華興鄉石板灘村7組,系本案當事人xx之母親,聯系電話:xxxxxx。
申訴人李碧珍對xx省xx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20xx)南中法刑終字第1號刑事判決不服,現依法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1、撤銷xx(20xx)南中刑再終字第1號刑事判決第三項;
2、依法對本案之當事人xx重新改判。事實及理由:
原審判決認定申訴人之子xx等當場使用暴力并當場取得財物的特征,應定搶劫罪,顯屬事實錯誤。以致于適用法律錯誤。
申訴人認為:
一、暴力脅迫與財物的取得沒有因果關系。由于我國實行罪責自負原則,一個人只對自己的危害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所以,查明某一危害結果與某一危害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是決定行為人對該結果是否負刑事責任的客觀依據。本案的現場有三處:一處是文峰大橋不足xx0米處,二是鳳埡山往重慶公路方向的一條小路上,三是光彩市場一門市部處。搶劫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所有人、經管者或者相關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走財物或者迫使其交出財物的行為,且暴力或脅迫必須是當場使用,才構成搶劫罪。本案前兩處現場之暴力或脅迫,三被告在主觀上并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其客觀表現為隨意毆打,尋畔滋事。第二現場尹華強脅迫胖子承認偷柴油賣了2000元,偷廢鐵賣了300元,后以此為動機,要胖子賠尹華強2300元。第三現場取得的財物是呂元強所有的現金,既不是董品發的財物,也不是程飛的財物,且被告也沒對呂元強實施暴力或脅迫,因此,本案所稱暴力、脅迫與財物的取得之間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二、xx雖然直接參加了前兩處現場的行為,而沒有直接參與第三現場取得財物的行為,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實際參加的程度,具體罪行的.大小,對危害結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較其他被告輕得多,屬從犯。根據《刑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罪或者免除處罰。”
三、原判決沒有正確區分敲詐勒索罪和搶劫罪的界限,以致于適用法律錯誤。其區別于:
1、從威脅的內容上看,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內容廣泛,可以是以暴力相威脅,也可以是揭發隱私、毀壞財物、阻止正當權利的行使,不讓對方實現某種正當要求等相威脅。搶劫罪威脅的內容只限于暴力。從本案來看,行為人是以揭發董品發、程飛偷柴油、偷廢鐵相威脅,并非暴力。
2、從威脅的方式上看,敲詐勒索罪可以是面對被害人,也可以不是面對被害人實施,即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進行威脅。搶劫罪只能是行為人當場當面向被害人直接口頭實施,少數情況下以行動實施。從本案來看,行為人面對董品發、程飛。然而,財物并不是兩受害人交出,而是由第三人呂文強拿出,在威脅方式上除口頭送到派出所威脅外,尹華強還拿手機錄音的方式進行威脅。
3、從非法取得財物的時間上看,敲詐勒索罪可以是當場取得,也可以是限定在若干時日以內取得。搶劫罪只能是當場當時取得。從本案來看,非法取得的財物不是當場當時取得,而時相隔一段時間后從第三人呂元強處取得。
4、從要求取得的內容方面看,敲詐勒索罪主要是財物,可以是一些財產性利益。搶劫罪只以有是財物,而且只能是動產。從本案來看,要求取得的不是財物,而偷賣柴油、廢鐵的價款。且兩受害人拿出的手機和現金,行為人都沒有當場當時取得。加之,xx還善意地將自己的電話號碼告訴受害人。
綜上所述,原判決沒有正確區分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的界限,以致于適用法律錯誤;本案之暴力、威脅與財物的取得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xx屬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為此,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3條之規定,特向你院提出申訴,懇請支持申訴人之請求事項。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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