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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理論研究會理事守則
(2014年2月17日 第三次理事長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理論研究會(以下簡稱“本會”)理事的活動,保證本會理事依法有效地開展理論研究工作,依據本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本守則所稱理事是指本會的個人理事和單位理事代表。
第三條 理事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本會章程,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研究活動和其他活動。
第四條 理事應當自覺執行理事會或理事長會議的決定和決議,執行本會工作規劃和計劃,參加本會工作。
第五條 理事應當依據本會章程按時參加本會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會議。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于會前告知本會秘書處。
第六條 理事退會的,個人理事應當向本會秘書處書面提交退會通知;單位理事代表應當向所在單位提交不再擔任單位理事代表的報告。
第七條 理事可以受理事長的委托,代表本會出席、參加有關活動,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向理事長報告。
第八條 理事因工作需要以本會名義開展活動,必須切實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不得牟取不正當收益。
第九條 理事以本會名義在外事活動中,應當遵守外事紀律,維護國家尊嚴和利益。
第十條 理事有嚴重違反法律和本會章程行為的,理事長會議有權予以除名;給本會或者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本守則自本會理事長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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