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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順市關于經濟合同管理條例
導語:撫順市為加強經濟合同監督管理,保護經濟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了經濟合同管理條例。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撫順市經濟合同管理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加強經濟合同監督管理,保護經濟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平等民事主體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及農村承包經營戶在本行政區域內訂立或履行的經濟合同。
第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經濟合同。其職責是:宣傳、貫徹執行經濟合同的法律、法規,制定經濟合同管理辦法;監督、檢查經濟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對經濟合同進行鑒證;指導有關主管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經濟合同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動;查處利用經濟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
第四條 對下列經濟合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
(一)勘察、設計合同;
(二)建筑安裝、裝飾工程承包合同;
(三)房地產交易合同;
(四)房屋租賃合同;
(五)大型交易會中簽訂的合同;
(六)化肥、農藥、種子購銷合同;
(七)國家實行專營、專控的產品購銷合同;
(八)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重要的經濟合同。
第五條 企業(行業)主管部門管理經濟合同的主要職責是:指導、督促和檢查所屬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經濟合同;考核企業經濟合同的履行情況;依法調解本系統經濟合同糾紛;總結交流本系統經濟合同管理經驗;推薦本系統“重合同守信用”先進單位和合同管理先進個人。
第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管理經濟合同的職責是:依法訂立和履行經濟合同;加強經濟合同檔案管理;發生經濟合同糾紛依照法律規定及時解決;發現訂立無效經濟合同或利用經濟合同的違法行為,應及時報請有關部門處理。
第七條 經濟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制,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使用。
凡使用國家、省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經濟合同通用文本的,須在使用前報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凡使用特殊格式經濟合同文本的,須由業務(行業)主管部門或企業、事業單位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印制、使用。
第八條 經濟合同鑒證實行自愿原則,但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申請合同鑒證時,應提供合同文書、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證明書等合法證件。
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簽訂經濟合同應當使用經濟合同專用章,合同專用章須指定專人妥善管理,不得轉借他人。
刻制合同專用章須經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條 實行經濟合同統計報表制度。經濟合同統計表的標準格式,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市統計部門負責制定。
第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利用經濟合同的違法行為需要采取暫停支付、查封、扣押財物的,銀行和有關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協助執行。
第十二條 對經濟合同管理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榮獲市、縣(區)人民政府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單位以及揭發利用經濟合同從事違法活動的有功人員,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三條 下列行為屬于利用經濟合同的違法行為:
(一)簽訂假經濟合同或偽造經濟合同的;
(二)假冒他人名義或提供假銀行帳號簽訂經濟合同的;
(三)無履約能力,采取欺詐手段簽訂經濟合同的;
(四)利用經濟合同騙買騙賣的;
(五)非法為他人簽訂經濟合同提供合同文本、銀行帳號、單位公章、合同專用章、委托證件、業務介紹信及其他條件的;
(六)利用偽造的或已失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等證件簽訂經濟合同的;
(七)利用經濟合同倒賣國家禁止或限制自由買賣的物資、物品的;
(八)冒充“重合同守信用”單位,簽訂經濟合同的;
(九)其他利用經濟合同的違法行為。
第十四條 有前條所列行為之一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視其情節分別給予處罰:
(一)警告;
(二)沒收財物或非法所得;
(三)處以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
(四)停業整頓;
(五)吊銷營業執照。
以上各項處罰,可單獨適用,也可并處。具體處罰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利用經濟合同從事違法活動的,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主管人和直接責任人,視其情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經濟合同當事人一方有違約行為,給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另一方應主動追究其違約責任。如權利方不追究違約方責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對其不當棄權行為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對直接責任者,依法追究其經濟、行政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擅自印制、銷售經濟合同示范文本的單位和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合同文本,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下列行為,可按簡易程序即時處罰:
(一)不按規定使用經濟合同示范文本的;
(二)不按規定刻制、使用合同專用章的;
(三)簽訂經濟合同時不寫法定條款的;
(四)不按規定上報經濟合同統計表的。
對上述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其改正或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執行又不申請復議或不提起訴訟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經濟合同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及包庇違法行為,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撫順市經濟合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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