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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科學院杰出科技成就獎評審委員會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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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科學院杰出科技成就獎評審委員會的工作,根據《中國科學院杰出科技成就獎條例》(試行)和《中國科學院杰出科技成就獎條例(試行)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工作條例。
第二條 按照《中國科學院杰出科技成就獎條例》(試行)第七條規定,設立中國科學院杰出科技成就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
評審委員會下設4個專業評審組,分別掛靠院基礎科學局、生命科學與生物技術局、資源環境科學與技術局和高技術研究與發展局。涉及國防科技的評審內容,由掛靠高技術研究與發展局的專業評審組單獨組織評審。
二、評審委員會
第三條 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包括科技專家和管理專家,一般不超過30人,每屆任期兩年。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由中國科學院院長擔任,設副主任委員2至3人。評審委員會組成人選由院科技獎勵管理部門商有關部門提出,報院長辦公會議審批。
第四條 評審委員會主要工作職責
(一)指導各專業評審組工作。
(二)確定院杰出科技成就獎的建議名單。
(三)對評獎的.異議進行終審。
(四)研究解決院杰出科技成就獎評審工作中的有關重大問題。
第五條 評審委員會評審程序
(一)受理專業評審組提交的通過初評候選者材料。
(二)對每個候選個人(或集體)指定兩位主審評審委員。
(三)評審委員會舉行全體會議,聽取推薦單位或推薦專家報告,候選者可到會答辯。
(四)主審評審委員負責介紹主審的候選者情況,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五)評審積分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確定院杰出科技成就獎建議名單并寫出書面評審意見。
三、專業評審組
第六條 專業評審組設正、副組長各1名,組長原則上由專業局主要負責人擔任,專業評審組組成人員一般不超過15人,每屆任期兩年。專業評審組組成人選分別由掛靠的專業局商院科技獎勵管理部門提出,報分管院領導審批。
第七條 專業評審組主要工作職責
(一)負責本專業評審組范圍內的初評工作,并將初評結果報評審委員會。
(二)對候選個人和候選集體的異議提出處理意見。
(三)研究解決本專業評審組工作中的有關重大問題。
第八條 專業評審組評審程序
(一)受理推薦材料和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的要求是:
《推薦書》內容是否完整、份數是否齊全;被推薦者做出的.成果是否為近五年內完成的或顯示影響的;推薦單位是否為院直屬單位;推薦專家是否為同領域研究員(教授);被推薦個人是否為院直屬單位聘任人員;被推薦集體人數是否超過20人;候選人是否為“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獎者等。
(二)形式審查通過后,專業評審組應通知候選者提供附件材料3份:
基礎研究或應用基礎研究:主要論著、引用檢索證明、引用論著復印件、發明專利證書復印件。
關鍵技術創新與集成或高技術產業化:主要論著或研制技術報告、技術應用單位證明材料、發明專利證書復印件、技術評價證明、經濟或社會效益證明。
基礎性、公益性科技活動:主要論著或研制技術報告、引用檢索證明、引用論著復印件或技術應用單位證明材料、社會效益證明。
候選集體應提供可認定每位主要組成人員突出貢獻的材料。
(三)對不屬于本專業評審組評審范圍的候選者,專業評審組應通過院科技獎勵管理部門協商轉至相關專業評審組。形式審查不合格的,由專業評審組通知推薦單位或推薦專家在規定期限內糾正、補充后重新上報,或予以退回。
(四)對每個候選個人(或集體)指定兩位主審評審委員;召開專業評審組全體會議,推薦單位或推薦專家須到會答辯;主審評審委員負責介紹主審的候選者情況,專業評審組進行評審;以投票方式確定候選者并寫出書面評審意見。
(五)專業評審組在規定時間內將初評書面總結1份(專業評審組組長簽字)、通過初評的候選者材料(《推薦書》15份、附件材料3份和書面評審意見1份)、全部候選者《推薦書》軟盤1張送綜合計劃局(成果專利處)。
四、組成人員條件
第九條 評審委員會及專業評審組的組成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學識淵博,熟悉本學科(專業)領域國內外科學技術發展動態、相關交叉科學的發展情況,有較強的綜合判斷能力,并具有研究員(教授)專業技術職務。
(二)在評審工作中,能夠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實事求是,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職業道德。
(三)熱心科技獎勵工作,能全程參加院杰出科技成就獎的評審工作。
(四)保守秘密,遵守評審工作的有關規定。
五、答辯要求及表決規則
第十條 推薦單位或推薦專家有責任向評審委員會或專業評審組全面、準確介紹候選者所做重大成果的科學技術水平、引起本學科或相關學科突破性發展、技術轉化、推廣應用的程度和國內外評價及影響等情況,并回答評審委員提出的問題。
推薦單位或推薦專家報告時間不超過30分鐘。
第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推薦單位或推薦專家報告時,候選者可以到會答辯。候選者參加評審委員會答辯,須遵照前款規定。
第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及專業評審組評審表決規則
(一)當出席人員占全體評審委員的三分之二及其以上時,評審委員會及專業評審組評審會議方為有效。
(二)通過初評的候選者和提交院長辦公會議審批的候選者均應獲得三分之二及其以上出席會議人員的同意。
(三)評審委員對于候選集體中的`成員若有異議,采用“一票再審”的方式,即1位評審委員對候選集體中的某一成員,認為不具備獲獎資格,則須由全體評審委員對該成員進行單獨投票,獲得三分之二及其以上贊成票即為通過。
(四)評審工作實行回避制度,候選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參加當年的評審工作。
六、附 則
第十三條 院綜合計劃局為評審委員會日常辦事機構。
第十四條 本工作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綜合計劃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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