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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提高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財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財政局:
為貫徹執行《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切實保障優撫對象生活,經研究,決定提高部分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標準。現將提高標準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調整提高革命傷殘人員(革命傷殘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傷殘撫恤金和傷殘保健金標準。此次調整的在鄉特、一等革命傷殘人員的撫恤標準,是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的原則,參照一九九二年全國職工平均工資制定的。二、三等傷殘撫恤標準參照特等撫恤標準按一定比例遞減。職工工資高于全國職工平均工資的地區,要在全國統一標準基礎上制定當地革命傷殘軍人的工資的地區,要在全國統一標準基礎上制定當地革命傷殘軍人的生活補助標準(有的地區已這樣做),以確保革命傷殘軍人的生活。
二、從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調整提高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家屬定期撫恤金標準。其基本標準,在一九九三年民政部、財政部確定的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三、從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調整提高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的生活補助標準。具體標準為: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在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確定的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分別增加60元、30元;紅軍失散人員在一九九三年確定的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新的“三紅”生活補助標準表見附件三。
四、在鄉復員軍人的定期定量補助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地市、縣市人民政府,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和當地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并根據在鄉老復員軍人的入伍時間、家庭狀況和生活困難程度,制定當地的補助標準。對在鄉老復員軍人的定期定量補助要從實際出發,不宜過分強調定補面,在原有基礎上,仍應堅持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無困難的不補助,切實保障復員軍人生活不低于當地群眾生活水平。
五、這次提高部分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標準,是在國家財政仍很困難的情況下進行的,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優撫對象的極大關懷。各級政府及民政、財政部門要抓緊落實,不錯不漏,及時把錢發到優撫對象手中。上述各類優撫對象的自然減員結余經費,不能挪作它用,應繼續用在解決優撫對象生活、住房、醫療的臨時困難補助上,也可適當集中,解決優撫對象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這項工作結束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七月底以前向民政、財政部寫出書面報告。
提高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所需新增經費,由中央財政撥專款另行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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