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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置換協議
在農村,宅基地問題在農民心里是非常重要的。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于農村宅基地置換的協議書范文,歡迎借閱。
農村宅基地置換協議書一
我是xxx村民xxxx與村民xxxx,經自然村同意,雙方家庭協商。
達成土地使用互換協議。
內容如下:
1,本人經營的土地面積xxxxx;四至界線∶東與xxxxx相鄰;南與xxxx相鄰;西與xxxx相鄰;北與xxxx相鄰。
2,xxxx經營的土地面積xxxxx;四至界線∶東與xxxxx相鄰;南與xxxx相鄰;西與xxxx相鄰;北與xxxx相鄰。
3,交換后各自經營的土地雙方無權干涉使用經營情況及用途。
雙方不得反悔。
協議四份各持一份。
村委會一份,自然村一份。
(如果沒有承包證的土地協議兩份就行,雙方各持一份) 雙方簽字蓋私章或按手印。
自然村蓋章村委會蓋章。
日期
農村宅基地置換協議書二
甲方: ??XXX ??身份證號碼XXXXXX ??現住址XXX ??聯系電話:
XXXX(甲方妻子)身份證號碼XXXXXX ??現住址XXX ??聯系電話:
乙方: ??XXX ??身份證號碼XXXXXX ??現住址XXX ??聯系電話:
XXXX(乙方妻子)身份證號碼XXXXXX ??現住址XX ??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自愿將各自的宅基地及地上物交換,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宅基地位置為XXXXXXXX,該宅基地登記面積共XXX平方米,四至是東XXX,西XXX,南XXX,北XXX。
甲方宅基地上有正房X間、廂房X間(寫清詳細情況),有樹XXX棵(有其他物的都寫明物品名稱和數量、狀況)。
二、乙方宅基地位置為XXXXXXXX,該宅基地登記面積共XXX平方米,四至是東XXX,西XXX,南XXX,北XXX。
乙方宅基地上有正房X間、廂房X間(寫清詳細情況),有樹XXX棵(有其他物的都寫明物品名稱和數量、狀況)。
三、甲方、乙方對各自的房屋狀態陳述和承諾如下:
1、保證對該宅基地有處分權:沒有其他共有權人;
2、該房屋的抵押狀況為:無抵押。
3、該房屋的使用狀況為:無使用權人。
4、房屋沒有其他任何糾紛。
四、甲方雙方自愿將各自宅基地房有房子附屬物相互轉讓,相互不補償(如果有補償,寫清誰補償誰、補償款數額、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等)。
五、甲乙雙方約定,于本協議生效后20日內相互交換占有,協議生效后30日內相互協助辦理過戶手續(時間如不合適,可以雙方協商確定)。
六、如果中途一方反悔,不協助另一方辦理過戶手續的,應承擔違約賠償金XXX萬元。
七、本協議一式二份,各方各執一份。
自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簽名 ??年月日
甲妻:簽名 ??年月日
乙方:簽名 ??年月日
乙妻:簽名 ??年月日
農村宅基地置換協議書三
甲方:戶主姓名某某,男,身份證號:000000;
戶主妻子姓名某某,女,身份證號:000000
(注:按協議或是合同規則,男女平等,列舉清楚防止一方抵賴從而讓簽訂協議無效,對該土地使用權屬也有份額的子女也應列上,別怕毛煩就避免大毛煩)。
乙方:同上格式。
經甲、乙雙方協商,自愿達成如下土地使用權互換協議:
一、原屬甲方承包使用在(某地名)的土地,總面積XXX平方米(權屬界限:東、南、西、北面各接抵某某家土地,東西長X米、南北寬X米)。
(注:地形不規則的,能寫明東北至西南對角斜長X米、東南至西北對角斜長X米)
二、原屬乙方承包使用在(某地名)的土地,寫法同上。
三、現甲、乙雙方自愿互換,自協議簽訂之日起互換生效;一方如有反悔的,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XXXX元,并承擔違約給對方造成的一切財產損失。
四、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某某某、某XX、XXX(加手印)
二O一一年XX月XX日
乙方:某某某、某XX、XXX(加手印)
二O一一年XX月XX日
見證人:某某某、某XX、XXX(加手印)
二O一一年XX月XX日(注:見證人最好為相鄰地塊的地主,量地時也一并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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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換地協議與其它協議都無具體格式要求,但是又有別于其它協議。
按現行法律相關規定,土地(含耕地)屬于國家和集體所有,當事人享有承包經營權和管理使用權;把耕地變更為住宅建筑用地的,需按規定程序審批辦理手續。
2、參考最新“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
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二條 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4、一并提交注明事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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