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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指數與幸福城市的建設畢業論文
小編整理了一篇關于幸福指數和幸福城市的建設論文,僅供大家參考和閱讀。
論文關鍵詞:幸福,指數,幸福,城市,建設
從地方兩會到全國兩會,“幸福”近期成為出現頻率最高的詞語。但幸福是什么?幸福究竟是否能夠加以測量?幸福指數可否作為政績考核的指標?在幸福城市建設中應當注意哪些問題?本文結合這些問題做些思考。
幸福指數是體現生活質量的核心指標
幸福,是與“美好”聯系在一起的,對它至少可以有兩種理解:一是指美好的生活;二是指人們的主觀感受和體驗。
幸福指數,是一個現代的概念,上個世紀60年代開始逐漸為西方決策者所關注,在英文中相應的術語是HappinessIndex或Well-beingIndex。這個概念與生活質量(QualityofLife)密不可分。從一定意義上看,幸福指數是生活質量的核心指標,而生活質量則是幸福指數的現實載體。西方研究者對生活質量有不同的理解,我們認為生活質量反映的是人的存在質量,即在特定社會中人們的各種需要得以滿足的程度和水平,它集中表現為人們所享有的生存與發展方面客觀福利狀況以及所體驗到的幸福感水平。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發達國家的經濟得到了迅猛的發展,社會物質財富積累達到了相當高的水平,但與此同時人們對生活的主觀體驗問題也凸現出來,生活質量成為人們關注的一個焦點。美國制度經濟學家加爾布雷斯在《豐裕社會》一書中首次對生活質量進行了界定。在他看來,生活質量是指人們在生活舒適、便利程度以及精神上所得到的享受或樂趣。心理學家坎貝爾等人則將生活質量等同于幸福感。由此奠定了生活質量研究的美國傳統,并暗合了“幸福是主觀感受”的理解。與“幸福是美好的生活”相對應的生活質量研究,則典型地體現在后來出現的歐洲斯堪的納維亞生活質量研究模式,其注重的人們的生活條件、生活水平、生活狀況等,即客觀生活質量。
經過多年的發展,客觀生活質量和主觀生活質量呈現出整合的趨勢,作為生活質量的核心指標,幸福指數不再只是指人們的主觀幸福感,它還包括了一種社會現實。即幸福指數反映了人們的客觀生活狀況以及主觀幸福感,在評價指標構建的過程中,研究者們越來越強調主觀指標與客觀指標的有機統一。
城市幸福指數構建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考察城市居民幸福指數時,我們必須充分注意到,居民個人生活離不開城市這個大環境。城市的硬件設施、政策及環境等都會對居民的生活產生很大影響,生活在不同城市中的居民,其幸福程度顯然不同。
許多國家的研究者已經注意到這個問題,在進行城市層面居民生活質量研究時,強調居民與城市的互動,既關注居民的生活,又對城市的宜居程度等方面加以考察。德國著名生活質量研究專家諾爾教授將生活質量研究分為個體生活質量和社會生活質量兩大類。個體生活質量主要關注個體的生活狀況和感受,社會生活質量則強調那些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個體生活質量的社會因素,比如平等、公平、自由或團結等,關注的是整個社會的福利分配和群體關系,目前較有代表性的理念有宜居程度、社會凝聚、可持續發展等。
在我國,適宜居住程度的概念影響較大,主要體現在當前的城市建設中。目前包括上海在內的全國一百多個大、中、小城市都提出了建設“宜居城市”的目標。在各地的具體操作中,宜居概念可能會有所不同,但歸納起來主要包括社會文明度、經濟富裕度、環境優美度、資源承載度、生活便宜度、公共安全度等方面的內容。
近年來,國際上對社會凝聚(SocialCohesion)理論非常關注。在某種程度上,社會凝聚概念可以囊括社會排斥(SocialExclusion)和社會資本(SocialCapital)。社會凝聚關系到社會成員之間的相互關系和影響,涉及社會的各個組成部分,如個人、集團、組織及國家之間的關系,強調社會融合、團結和穩定的價值。社會凝聚是體現社會質量的主要指標,會直接影響個人生活質量,是對傳統生活質量概念的必要補充。
上個世紀90年代,可持續發展(SustainableDevelopment)成為最受關注和最重要的社會發展模型,該理論解答了怎樣在社會發展與和諧之間保持平衡的問題。經濟可持續發展要求在不損害其最終依賴的自然資源和社會生活條件的基礎上實現經濟增長,尤其是協調好經濟增長和環境保護;社會可持續發展則強調改善社會條件以滿足當代人和后代人都能追求幸福的目標?梢哉f,可持續發展理念拓展了生活質量的內涵,又與我國的發展策略相吻合,是城市幸福指數指標構建中必須堅持的重要理念。
幸福指數對于城市決策的價值與功能
城市社會發展終極目的是為每一個市民的自由全面發展創造條件。按照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理解,未來的共產主義、社會主義社會是“以每一個個人的全面而自由的發展為基本原則的社會形式”。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物質和精神需求,追求民眾的普遍幸福,是公共政策的根本目標導向。將提升幸福指數作為城市社會發展的目標,具有重要的政策價值。幸福指數是衡量城市社會和諧發展的重要指標。衡量一個城市的和諧發展,最根本的標準是這個城市能否很好地滿足人們的生存需求、能否為人們提供廣闊的自由發展空間、是否堅持發展目標上的以人為本。
從這個標準來看,以往將GDP等反映經濟發展的指標作為衡量城市發展核心指標的做法顯然是有失偏頗的。幸福指數是一種高度人性化的指標,可以一定程度彌補GDP指標的不足,用以衡量社會的全面進步與發展。當前,我國城市發展處于關鍵期,城市化進程在不斷加快,城市發展發展面臨著諸多矛盾與問題。我們應當密切關注城市改革和發展中各項重大政策對市民整體幸福感的影響、關注市民幸福感走勢、關注城市中不同利益群體幸福感的狀況,充分考慮城市發展的速度、改革的力度和市民幸福度的協調與統一。
從公共政策的角度看,幸福指數指標大致可以發揮以下三種政策功能:一是目標導向功能。作為一種政策分析工具,幸福指數指標可以體現人類社會發展終極目標的實現程度,彰顯了以人為本執政理念,符合科學發展觀的根本要求。特別是指標設計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和目的性,為更高水平的幸福城市建設提供目標導向。在發揮目標導向功能作用時,應當特別注意主觀指標與客觀指標可能存在相背離的情況,找到改善民眾客觀生存發展條件和提升民眾幸福感的最佳結合點。
二是監測診斷功能。與GDP指標不同,幸福指數指標更多發揮的是診斷功能。要診斷出特定城市在發展的進程中,有哪些因素可能會偏離民眾的期待、削弱民眾的幸福。我們可以通過幸福指數對幸福城市目標實現的程度進行有效監測,診斷在推進幸福城市建設中可能存在的各種問題,并為相應的公共政策調整提供科學的依據。將幸福指數作為城市發展目標實現程度的重要“指示器”、了解市民情緒波動和變化的“晴雨表”、檢測城市社會良性運轉的“預警器”。三是考核評價功能。盡管近年來GDP作為政績考評工具遭到了普遍的質疑,但幸福指數指標卻不太可能完全取代GDP等指標,應當將其與GDP等指標相互補充。在用作政績考評工具時,必須對GDP與幸福指數的功能與作用加以區分。一般而言,幸福指數指標、特別是幸福感指標更適宜用作約束性指標,而且不能簡單地進行“一票否決”。應當警惕“幸福陷阱”的存在,即因需求層次的改變,人們的幸福指數不隨一些客觀指標的加速增長而明顯增長,甚至可能出現暫時的下降。而且若將幸福指數完全取代GDP作為政績指標,很可能導致各種形式的“幸福指數崇拜”,使該指標流于形式,遠離市民的幸福,偏離為城市決策者“為人民謀幸福”的執政理念。
幸福城市建設要發揮好兩個方面的作用
在幸福城市建設的過程中,政府可以起主導作用。政府的主導作用主要體現在:政府可以通過公共政策的制訂和調整對經濟發展、社會進步、文化繁榮、環境保護以及政府自身建設等發揮重要的作用。從當前我國城市改革與發展的階段性特征出發,城市管理者在幸福城市建設的實踐中至少可以在以下方面做出努力:一是盡可能地出臺各方面的政策推動城市發展,并使廣大民眾在改革與發展中得實惠,使他們成為改革發展的主體和受益者。二是出臺各種政策保護好弱勢群體的切身利益,采取措施減小各類差距,最大限度地減少跨越式發展中部分市民可能產生的強烈被剝奪感。三是處理好當前發展與可持續發展之間的關系,有預見性地做出保證可持續發展的政策安排。四是像抓經濟建設一樣推動城市文化和價值建設,滿足廣大民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為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和氛圍。五是大力培育公民社會,不斷提高非政府組織的公共服務能力和水平。六是推進民主政治建設,不斷拓展廣大市民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渠道和途徑。七是切實加強政府自身建設,努力建設職能到位、廉潔高效、群眾滿意的公共服務型政府。
在幸福城市建設中必須特別注意處理好“政府主導”與“民眾主體”之間的關系。民眾是幸福城市建設的主體,離開了廣大民眾的積極參與,幸福城市建設也就變成了一句空話。民眾參與幸福城市建設的渠道是多種多樣的,家庭、社區、企業、校園等都可以成為幸福城市建設的重要平臺。要充分發揮好民眾的主體作用,讓幸福城市建設成為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動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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