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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投訴信函2017
旅游投訴信大家寫過嗎?下面是小編整理提供的投訴信函,歡迎閱讀參考!希望大家采納!更多相關信息請關注文書幫的欄目!
篇一
尊敬的xx市旅游局:
我們是來自xx海外旅業(旅行社)集團有限公司的游客,我們一行5人于20xx-6-25日同xx海外旅業(旅行社)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海外)簽訂了阿聯酋6日游合同,約定行程、時間、團費、服務內容等詳見合同。但在旅游過程中發生了事故,我們已通過百事通平臺進行投訴,但無果,致使我們向貴部門投訴以下幾點:
一、我們要求退回xx海外多收取我們的團費550元/人。
事由:在旅游過程中,我們發現同一線路、同一時段、同一服務內容,旅行社卻執行著不同的取費標準,最低的5000多,較高的6300,我一行是6850,價差在10%以上,價目不透明,擾亂市場秩序,涉嫌欺詐。回國后經百事通平臺進行投訴,百事通一個李姓人員,通過電話為67xxxxxx的電話答復我們說旅游屬于買賣市場,政府部門沒有具體規范,旅游局對價格沒有指導價格。我們在報名時,旅行社承諾價格屬最低,且越到后面價格越貴,不停催促我們盡早簽訂合同,但實際是,在我們之后報名的,價格卻越便宜。旅游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的,由旅游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我們要求xx海外支付延誤返程的直接損失1628元/人。其中包括當日的誤工損失528元/人、深夜由成都找車返回xx的交通費500元/人、飛機延誤的補償金600元/人。事由:在返程時,在阿聯酋的阿布扎比機場,一行旅客等待近16個小時,飛機被延誤近10小時,xx海外沒有告知我們到底發生了什么情況,跟隨我們的領隊業務不過關,,無法與阿布扎比的機場人員溝通,xx海外沒有派出任何人與機場人員溝通處理,在阿布扎比機場也沒有對游客做任何安排,所有人都非常著急,后游客中一位懂英語的人出面與機場人員溝通,讓一行20余人飛回中國,但阿比扎比機場卻只安排飛機送到成都,本來合同上的7月xx日下午2點至xx,變成了晚上接近11到達成都。按照國家旅游局發布的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四章第36條37條,xx海外在發生意外時首先沒有進行通知,然后擅自改變了旅游合同安排,我們要求按照細則予以追究法律責任。在旅游法中明確規定:在旅游行程中,當發生不可抗力、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或者非旅行社責任造成的意外情形,旅行社不得不調整或者變更旅游合同約定的行程安排時,應當在事前向旅游者作出說明;確因客觀情況無法在事前說明的,應當在事后作出說明。我們到現在,仍然不知當天飛機延誤的緣由!旅游法第一百條規定,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嚴重損害旅游者權益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業整頓;造成旅游者滯留等嚴重后果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到了成都,旅行社卻未及時安排車輛送回xx,如果不及時送回xx,勢必延誤旅客第二天的急事,回國后經百事通平臺進行投訴,百事通一個李姓人員,通過電話為67xxxxxx的電話答復我們說,當晚沒有及時送回xx,是擔心夜里車輛的.安全問題,xx海外怕承擔責任,故只能選擇延誤旅客的時間和事情了。我們一行人,只能選擇自己找車返回xx,2000元一趟,車除駕駛員外還能坐四人,平均500元/人。飛機延誤從夜間11:30至第二天的8:50近10個小時,按照航空公司賠償標準,8個小時以上,賠償600元/人。原本返回xx為xx日的中午1:55分,到實際到達成都時間為晚上11點,到達xx為凌晨2點。2-6點為上班時間,平均5000元/月,每月21.75天,每天230元,每天7個小時上班,每個小時33元,4個小時132元,下班時間為上班時間的1.5倍工資,共8個小時計396元,共528元/人。
3、我們對海外的工作人員能力表示懷疑,竟然安排一個英語不通的人帶隊出國,我們要求對其服務資質進行清查。旅游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取得導游證應具有相應的學歷、旅游從業經歷、語言能力,經百事通平臺進行投訴,卻答復說,只要政府部門有頒發領隊證,就能領旅客出國,我們不知,國外領隊與國內領隊是否有區別?是否國內的領隊證就能在國外使用?旅游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安排未取得導游證或者領隊證的人員提供導游或者領隊服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4、旅游法第一百條規定,未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業整頓;造成旅游者滯留等嚴重后果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我們一行20人,在不同的旅游公司報名參團,卻交給海外集團統一調配,供應給了成都的地接社,是否屬于非法分包?
5、旅游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未按照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由旅游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我們沒有看到這份保險,要求查驗。
尊敬的xx市旅游局,望你們能重視旅游者的投訴、維護我們消費者的權利、大力打擊不法旅行社的不法行為、建立以誠待客、公平交易、合理合法的良好旅游氛圍、維護xx市旅游行業的聲譽為感,謝謝!
此致!
投訴人:印x女聯系電話1xxxxxx107高新區
馮x女聯系電話13xxxxxxxx2
鄒xx女聯系電話xx9xxxxxx66
杜x女
肖xx女聯系電話xx8xxxxxx22
被投訴單位:xx海外旅業(旅行社)集團有限公司
聯系電話:13xxxxxx刁xx
百事通平臺電話:670xxxx4李xx
篇二
致:xx市旅游局:
本人與xx旅行社簽訂了旅游合同(CGZLxxxxxxxxx)20xx年03月9日的—3月17日(埃及經典8天天貓雙11的特價),訂單號:10067xxxxxx,共4位,網上支付xxxx元。在埃及旅游期間,地陪導游把旅游合同的6天(不計來回飛機2日)內的5日行程隨意更改,讓客人掏錢自費,不讓客人休息,與客人吵架,敷衍講解,多次強迫客人簽名更改行程等等,態度十分惡劣!
現在旅游局監督下,請xx旅行社按照相關規定賠償部分旅游款項、自費款項并作出書面道歉,理由如下:
第一:關于旅游合同被強行更改
本人收到的網上天貓電子版行程、門店紙質行程和出團前(集合地)派發的行程表均為一致,清楚列明埃及8日全程旅游線路和參觀時間。但是,地陪導游在沒有不可抗力因素下,全程強行性、臨時性地更改多日行程,屬于嚴重毀約行為。
行程第一天,在經歷長達12小時飛機,客人已十分疲倦,剛上大巴車還未夠五分鐘,地陪導游就讓司機把車停靠一旁并開始半小時的游說亞歷山大行程,慫恿客人自費75美金/人,必須讓全部客人交齊款項簽名后才開車!亞歷山大行程從來沒有出現在xx任何紙質文本中,并不是旅行社推薦的自費項目!而當天參觀亞歷山大圖書館外觀(不要錢的)、還在維修的夏宮花園外觀(不要錢的)。地陪導游強迫性地更改
行程,借用亞歷山大名氣,利用xx的正規行程去欺騙消費者(正規行程參觀景點為龐貝之柱和古希臘羅馬圓形劇場),參觀內容完全不符,嚴重損害xx品牌形象,領隊(張xx)在地陪導游更改行程時,沒有告知客人相關權利,只顧著收錢。“如有一名客人不去,都需按照原行程執行,而且你們是在紙上簽名的。”這是她在行程第四天晚上才跟我說的話。行程第1、2日客人集體交款所簽名(不是每個人都有簽)的紙質文件,簽名時并沒有填寫行程內容、收款價錢、人數、時間,事后客人想看紙質文件,領隊拒絕!索取發票,領隊、導游拒絕!(其他客人可作證、有錄音)。根據《旅游法》第九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百條,導游強迫變相更改旅游合同,不收錢不開車的惡劣行為,根據《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第十條(二),旅行社需承擔自費項目的費用75美金/人。
第二:關于自費項目與合同不符
行程第二天,凌晨6點出發坐6小時車程前往紅海,途中地陪導游又要更改行程,在幾名客人據理力爭的情況下才讓他按照原來行程進行(有錄音)。然后他又游說我們自由活動當天的自費項目要按照人數多才能參加,太少人就不作安排。為此他把沙漠游安排在當天下午,讓客人一到紅海的酒店就要狼吞虎咽吃午飯,接著就出發沙漠游。因為導游連續更改行程時間,讓客人連續三天沒有休息。旅行社合同清楚寫明沙漠游時間1:30-18:30(約5小時),他卻說沙漠熱,要我們3:30出發,但是6:30點就回到酒店吃晚餐(約3小時,有錄音)!自費項目時間
出入太大!根據《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第八條,旅行社需承擔自費項目的`費用并支付同額違約金(即140美金/人)。
此期間,我在入住酒店的信息處問價沙漠游,報價僅為60埃磅(大約為57元人民幣),xx收取我們70美金/人,收費差異令我們對xx十分失望。這個本是旅行社和酒店報價高低的問題,哪知地陪導游還居責問我為什么要去問酒店!不準我告訴其他人!還在大巴車公然與我吵架!最后導游把所有行程壓縮在最后一天半內完成,敷衍講解,黑臉對客人,有客人問他為何不高興不講解(有錄音)。根據《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第九條,旅行社應賠償旅游費用總額5%(即350元/人)。
一向以來,xx作為廣東旅行社的優秀代表,我和家人多次參加旅游并且很滿意的。這次,旅行社精心安排的行程路線讓他毀于一旦,獅身人面像更是最后一天的最后一個景點才能看到,一個完全背光黑臉的獅身人面像毀了我所有照片,更是這次惡劣旅行的真實寫照!
第三:關于購物點
首先,本人并沒有簽名同意增加購物點。在網上收到確認書內顯示:“旅游行程安排的自由活動時間,客人同意選擇前往購物場所莎紙草畫和香精店,全部時間約2小時。”但我們導游和領隊根本不按照時間規定,讓我們逗留足足停了3個小時多,多次要求離開無果,必須等團里面的客人買夠了數量才能走!完全取代了客人自由活動的時間,要知道看獅身人面才2個小時而已!根據《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第十條
(三),旅行社需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即700元/人)。
第三:關于午飯
行程寫明含12正餐5早餐,紅海6小時回程的午飯是在酒店提前打包的所謂餐盒,只有三個小面包和一罐飲料!面包過期,堅硬如石頭根本無法下咽!行程里也多次吃不飽!全部人在車上都很有意見。根據《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第八條,旅行社需承擔3次餐標的費用并支付同額違約金(即180元/人)。
經以上種種,xx與本人簽訂的旅游合同已經嚴重毀約,導游更改行程讓客人生病、遭受白眼、經歷吵架,偽造確認書等事件。本人要求:xx市旅游局對廣之旅進行監管和處罰,并要求xx退回2xx美金/人、人民幣1230元/人。
投訴人:xxx
日期:20xx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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